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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资管角度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分析

2018-09-30吴颖

商情 2018年40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吴颖

【摘要】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按照功能监管的方式進行分类,资管行业被划归到行业监管类别中,这就造成监管套利现象的出现,这种现象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呈现快速发展。第五次金融会议提出,应进一步增强对监管的协调工作,补齐短板,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平稳发展。本文首先介绍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分类、互联网金融中发生的监管套利现象,最后从大资管的角度谈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改进意见。

【关键词】大资管 互联网金融 监管政策

大资管,资管即资产管理,大是一个泛指。据统计,截止至2017年余额宝资金规模达到1.4万亿元以上,与四大国有银行储蓄存款规模相差无几,支付宝、微信支付在移动支付市场中占据较大份额,互联网基金销售量高于银行,互联网金融呈现出难以置信的发展速度,互联网金融逐渐成功覆盖资产管理的所有领域中。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会议重点强调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风险的有效预防和控制、深化金融改革等内容,并提出四项原则,分别是:推进金融监管协调工作、将监管短板逐步补齐、进一步实现金融对外开放、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当前,面对分类监管的背景,传统资产管理行业按照经营主体划分重点的规则实施行为监管,而依照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应该将其划分为功能监管,这两种监管模式互相叠加形成监管的模糊地带,监管套利由此形成。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点、金融服务体现综合性模式、客户需求较为分散,这些因素导致监管难度逐步增加。

一、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分类

(一)渠道模式具体阐释

对于互联网信息流、资金流方面的参与度不高,依托互联网和客户实现有效沟通,采取低成本方式发布产品信息,以此来挖掘潜在客户并提升营销量。比如天天基金网、东方财富网以互联网为媒介实现基金销售,信托100是将互联网作为和客户交流的渠道,主要用于信托销售,采取低成本方式广泛发布信息。

(二)内容模式具体阐释

具体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分析互联网数据从而获得目标客户,进一步提升营销的成功率。二是通过收集金融资讯等信息制作业务内容以互联网作为工具向客户传送,根据业务内容进一步开发经营项目。举例来说,消费金融使用互联网渠道获得客户资料,从而开发出多个金融服务项目。也可以采取降价、软文、特惠的方式吸引客户,提升业务需求。互联网保险通过收集互联网中客户行为方式、客户交易资料等数据,针对性创新保险产品,开展场景营销。

(三)支付模式具体阐释

互联网可以用于资金支付结算,把金融机构转账、现金结算全部转至互联网线上操作,例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各类支付客户端。

(四)平台模式具体阐释

对金融业务的信息流和资金流造成严重影响,传统的线下金融服务转变为线上操作,应为客户搭建体验感较好的金融服务平台,让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在短时间内实现正确匹配。P2P网络借贷平台正是应用这种平台模式,将金融业务中的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融入其中,采用多种技术实现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的交易。对比发现,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的透明度较高,以特定投资、特定的资产项目来选择投资人,实现私募股权融资。

二、互联网金融中发生的监管套利现象

(一)线上销售渠道对客户的准入条件要求过低

众多渠道中互联网的长尾效应较为突出,也就是说依靠大众客户、利用大量闲散资金获得较好的市场推广效果,仅从每位客户中获取很少的利润,最终汇集成较高盈利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销售起点进一步降低。第一,采取资管产品多层嵌套的方式。举例来说,以万能险产品的方式募集大量资金,将资金用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以及信托计划投资,然后再用于类信贷资产的投资。第二,和地方交易所合作将受益权转让出去,拆分单一资产受益权,为线上投资人提供帮助。比如,微众银行以及武汉金融交易所联合推出的“众享华通”产品拆分了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权,使产品购买起点降低。第三,将客户认证流程进行简化。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之前对于客户身份并不能准确认证,仅仅借助银行账户对客户信息进行认证,这种方式将造成非本人操作的隐患,导致多帐户资金汇集问题。

(二)线上支付结算对线下场景造成的影响

线上支付为客户带来便利的支付体验,同时通过线下收单能够成功规避各项针对于线下业务的监管规定。第一,二维码支付方式。尽管二维码支付归根结底是一种线下支付,然而其通过网上银行通道进行支付操作,超出了发改委的规则限制范围,费率明显比传统结算渠道低,并且没有分类差异化定价;第二,支付结算体系并不属于央行范围内,因此容易造成资金风险,数据安全得不到保障;第三,账户实名制管理不到位。客户真实身份确认不严格、不规范,理财产品购买准入条件较低。

(三)宝宝类产品容易出现资金空转

余额宝、零钱宝等互联网现金理财产品以其较低的门槛吸收到大量个人存款,70%左右的货币资金并未用于实体经济中,而是以协议存款、银行同业存款的方式进行投资。这类资金使银行间资金面的波动逐步加大,使融资成本进一步提升,不能起到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

(四)线上投资平台对投资人标准的模糊认定

传统资产管理机构产品在正式推广之前必须向监管机构申请,由监管机构批准方可推广销售,并且监管机构对发售对象进行规定,仅要求发售给合格投资人。互联网平台使用债券集中技术,以众筹或者P2P的方式汇集个人资金用与单一投资标的,这种方式风险较大,资金使用过程中很难进行监控,投后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效果并不显著,不能分辨是否符合合格投资人标准。比如,陆金所旗下推出的零活宝通过“委托定向”投资的形式,资金投向非标固收市场,而非标固收产品中存在资管计划资产、信托受益权资产,这种方式是否违反了证监会关于私募销售的规定仍有待商榷。

三、大资管角度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改进意见

(一)以大资管规模作为衡量计提风险准备金、资本金的标准

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坚持每月将基金管理费收入中的一部分作为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规定高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十分之一以上。货币基金管理费达到千 分之三,风险准备金大概是管理规模的万分之三的标准。例如,天弘基金注册资本金达到5.14亿元,风险准备金和资本金二者相加都达不到管理规模的0.01%,一旦遭遇交易对手风险、货币基金流动风险将无法应对。

监管机构有必要遵照传统金融机构指标,考虑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应规定互联网公司必须以管理规模作为衡量计提风险准备金、资本金的标准。

(二)信息表述形式应呈现一致性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活期储蓄存款采取季度结息的方式,每季度末月的20日固定设置结息日,定期存款并不采取分段计息的方式。互联网即溶产品实行日结息模式。如果没有申购,每日结转由摊薄收益代替,加重客户管理费负担。

监管机构有必要统一规范风险等级、申购赎回、收益率计算规则的表述形式,避免误导客户。

(三)依据风险分类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募集起点进行确定

互联网金融采取科学性的结构设计实现购买起点的降低。银行理财收益稳定、风险披露充分,但考虑到相关规定购买起点设为5万元,明显高于互联网金融产品。

各监管机构应设置一致性的风险分类标准,改变目前依据产品分类确定购买起点,应按照风险分类设置投资起点。

(四)准予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开户认证

第三方支付仅需提供照片、资金划付方式、银行卡信息就能实现开立账户。这种开户流程实现了高效操作,同时风险可控。

建议监管机构同意传统金融机构使用互联网开立账户,便于客户线上操作,有效规避洗钱、清算失败等风险。

(五)对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的投资种类进行规范

互联网金融产品中存款类占较大比重,通过同业市场和个人存贷业务之间的差价套利。中国人民银行对协议存款进行规定,要求其主体是保险公司、养老金或者社保基金。同业存款支持银行间市场交易,提前支取只能获得活期利息。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互联网金融产品。

建议立即出台《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管理办法》,让同业存款体现出原本功能。辦法中应明确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的用途、金额、性质等细节,规范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的资金运用。

四、结束语

伴随互联网金融的逐步发展,在不久的将来互联网金融机构将重新布局资产管理业务,使行业边界逐步消失。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力度不够,行业外部呈现出多种创新技术。针对于互联网金融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本文着重讨论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并对资产管理行业的互联网套利给予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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