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研究
2018-09-29王哲
王哲
【摘 要】 “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课题,这个问题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显得愈加迫切解决,对这个问题争论的原因,在于学者们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在认识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比如关于归责原则是否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排除性责任等。有些争论不是在同一层面上展开辩论的,因而难以形成公识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归责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了解侵权行为法的整个构架,以及各个组成部分间关系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研究侵权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对侵权行为制裁以及对侵权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川由此我们看出侵权行为法的整体架构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中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和侵权民事责任联系的纽带。笔者以为侵权归责原则这种纽带作用,决定了它是服务于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此,在确定是否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形式的民事责任时,可以灵活地运用归责原则这个纽带。另外,知识产权侵权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我们可以考虑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来确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一、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相关理论
由于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相应责任,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因此,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也就是讨论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
(一)归责原则的界定
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是确定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和基础,而归责原则却是权利人获得民事司法救济的核心和关键,是确定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关于归责含义,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归责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立责任的归属。
2、归责是指责任的归属,即由谁承担责任;
3、归责是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归责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当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可归责事由)。
我国的民事责任体系是一个创新,将停止侵害等物权请求权的内容纳入了侵权责任的范畴之中,而在物权中没有规定物权请求权。作者认为,在这种立法框架中,我们应该跳出传统民法中归责原则只适用于损害赔偿理论的空白,重新认识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
(二)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
正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指出的那样:“从法学的观点而言,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值重视”。这种创新一方面导致了我国采取了一元化的责任立法体制,从而使得整个民事责任体系趋于简单化、统一化,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带来了一些问题。由于民事责任统一规定了十种具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没有区分这些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分别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适用,导致了学者和实务部门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使用的争论。
(三)归责原则体系
归责原则的体系是指各归责原则所组成的有内在联系的系统结构。归责原则体系的建立,不仅是充分发挥单个归责原则的价值和各个归责原则的综合作用的前提,也是构建侵权法的系统结构,使侵权法规范符合“形式合理化”要求的必要条件。因此,在讨论对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应如何适用归责原则之前,有必要先建立一个完整的归责体系。
二、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析
《侵权责任法》,2009年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三审。草案拟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1、《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主要是指“应将损害归由加害人承担,使其负赔偿责任的事由”。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的归责原则做了一般性规范,该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两个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民事权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24条关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时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体现的是一种公平责任。对于这四种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可以视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在某种情形下,公平责任也可以是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
2、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对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与知识产权相互契合的: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衡量和取舍的结果,其权利的保护与消灭是从公共利益出发的政策考量,而过错侵权责任的一切问题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政策的问题,任何过错侵权责任问题的解决最终都取决于公共政策的衡量。”
(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理论
1、主要理论。追究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应当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历來是一些知识产权法学者论争的中心问题之一。论文格式其中最主要的争端发生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在其中有适用的空间。
有学者认为,追究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个别情况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为补充,形成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比如郑成思先生认为,为了达到理想的效果,:“最可取的似乎是对侵权第一步(未经许可复制,或作为直接传播的第一步如表演,等等)利用作品的行为,对未经许可制作、使用等利用专利等发明创造的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其他行为,以及一切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考虑‘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将该主张概括为,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间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对各种理论分歧原因的分析。归责原则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研究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地位,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之适用,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以致于不需要对归责原则适用范围多做限作。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对侵权行为法进行研究,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和审理时,归责原则的讨论被提高到了就侵权行为法整体而言的层次。
(三)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分析
侵权责任决不仅仅包含赔偿责任。被害人到司法机关诉侵权人,也决不仅仅要求损害赔偿。他们首先要求司法机关认定自己是权利所有人,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活动(例如中止生产或查封其生产线等等),封存或没收、销毁其侵权产品及直接用于侵权活动的物品,然后才是要求损害赔偿。有的原告,甚至只要求停止生产、查封生产线及销毁侵权物就够了。可见在权利人看来,侵权人应负的侵权责任,不仅仅是赔偿,而且首要的并不一定是赔偿(当然,”赔偿“对多数权利人又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认为侵权责任仅仅是赔偿责任,有以偏概全之嫌。而且,在诉讼中,被侵权人往往是将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等排除性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一并提出的。如果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仅仅注意力放在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求上,仅仅要侵权人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是”舍源逐末“了。结果会导致事实上不可能真正制裁侵权,也不可能制止侵权活动的继续。
三、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和司法现状
(一)《着作权法》
我国原1990年的《着作权法》中本没有提及”不知“而侵权的情况,其45条、46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形式,这似乎是规定了对停止侵害等侵权责任承担的无过错考虑。然而实践中经常会有复制者或出版者举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如”受抄袭者欺骗、经适当查询权利状况后仍未能知晓事实“,或出版者与提供稿件者签定了”不侵权担保“的合同等,从而免于受罚。
(二)《商标法》
我国1993年《商标法》第32条第2项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构成侵权行为“,按照该条的意思,如果不知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不够成侵权行为,所以也更谈不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对这个问题作了妥善的解决。
四、结语
由本文的分析可知,在侵权人承擔停止侵害等排除性责任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保障越来越重要,而我国民法又没有物上请求权制度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跳出传统民法中归责原则只适用于损害赔偿理论的案臼,重新认识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借鉴了国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认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存在的不足后,笔者经过思考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即涉及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有与知识产权专业理论密切相关,而归责原则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存在长期争议的问题,本文只是在做一些尝试,以期能成为引玉之砖,引发更多有益的思考。
(辽宁省朝阳市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辽宁 朝阳 122000)
参考文献:
[1] 王英州. 论侵权法的体系定位[J].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7(12)
[2] 魏振瀛. 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J]. 中国法学. 2011(04)
[3] 赵科学. 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J]. 科技与法律.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