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国外大学章程对我国民办院校章程制定的借鉴意义
2018-09-28胡桂成
摘要:大学章程是一所大学的宪章,是大学各项工作条例的根本。相较于国外私立院校,我国民办高校存在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等现状,在章程的设立上亦有不规范、缺乏时效性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比国内与欧美发达国家及香港地区大学章程的内涵与发展,总结了其他地区先进的章程制定理念对我国民办院校章程设立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大学章程;民办院校;章程制定
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学校等教育机构必需具备相关章程。《民办教育促进法》亦对我国民办高校章程的建设提出了相应要求。然而,从实际角度出发,至今仍有许多大学尚未建立章程,或者仅在小范围内被人知晓。[1]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校的新兴类群,在章程建设上仍有较大的探索空间。与此相比,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高校,尤其是私立高校的章程建设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通过对这些经验进行对比、借鉴,从而加速我国民办高校的章程建立,对我国民办院校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国内民办院校章程的内涵及发展
早在我国现代大学建设的初期,章程即作为高校的宪章而存在。20世纪50年代初,教育部制定了多所高等院校的章程。这种由行政部门主导的章程制定模式,标志着其权威性与法律效力。然而在此之后,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高校章程主要作为日常管理制度而存在,出现了法律效力的缺失。自改革开放以来,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得到逐步落实,民办院校亦逐渐兴起。其相应的章程制定亦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课题。有学者认为,“所谓民办高校章程,是指为了保证民办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和正常有序运行,由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按照一定程序,以条文形式,对有关学校办学宗旨及根本使命、管理体制及议事规则、学科设置及师生权益、资产来源及财务活动等重大事项做出原则性、基础性规定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2]可以认为,高校的章程是一所高校完成运营与管理的基本规则,是其制定其他管理条例的“宪章”,是依法治校、独立管理的基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具有多样化、大众化的发展趋势,民办高校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发展,其章程亦在实践中得以确立。相较于公办院校,民办院校章程的制定者可以是个人、企业或者社会团体,其制定亦有较高的自由性。
二、国内民办院校章程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国内大多数民办院校兴建之初,均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制定并登记了章程。然而,在具体制定过程中仍存在主体不明确、依据不充分、权责利不对等、内容要件不齐全、制定程序不规范、行文不严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3]笔者认为,这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国内民办院校是一类新兴的办学方式,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缺乏成熟的体系,其发展和改革路线仍有较大的探索空间,因此在其章程的制定上,亦存在着不规范、不全面等问题。同时,不少民办院校照搬公司企业性质的法人章程而设立自己的章程,并未考虑到民办非盈利组织的特殊性。第二,制定者未重视章程的法律效力。在西方大学的发展过程中,办学的“特许状”逐步发展为契约,进而产生了详尽的大学章程,这一过程体现着一种契约精神,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因此,大学章程是作为宪章而存在,而不是日常管理条例。第三,外界环境对大学章程的建设较为忽视。虽然《高等教育法》对大学章程的建设提出了要求,但涉及到章程详尽建设的法律为之甚少,因此制定者在章程建设过程中亦因缺乏详细法律、条令而存在不规范现象。
三、国外民办院校章程的制定与发展
国外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强的法制观念,而大学章程即是作为宪法而存在。欧美大学章程最早可追溯到特许状。特许状是由教皇或国王颁发的,赋予大学进行一系列日常管理权利的条令,其类似于执照或者政府批文,但内容更详细,并划分了大學内部各方的权利与责任。[4]特许状体现着政府与院校的契约关系。大学章程通常由高等院校的权力机构根据大学的特许状和国家或地方的教育法律法规而制定。[5]在美国,章程制定的依据通常由州级议会确定,亦受联邦法令的约束。因为其联邦制的特殊性,受州立法影响,各校章程具有鲜明的差异性与特殊性。在英国,1992年之前建立的大学(称为前大学)章程通常依据皇家特许状制定,而新大学通常依据国会法案或公司法而确定。
就制定主体而言,欧美大多数院校的管理制度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私立学校几近全部如此。董事会是大学章程制定的决策机构,一般由代理人、资助者和校友组成,具有法人资格。如加拿大多数私立院校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由名誉校长、校长、地方行政人员、教授、社区工作人员(包括校友)和学生代表组成。日本私立院校为理事会所领导,其有制定学校重大决策、合并/设立新院校、决定最高人事安排与确定学校经营方针等作用,其中即包括大学章程的设立。大学作为学术机构,其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的使命决定其应以教学、科研为主,行政管理为辅。国外私立院校中,学生代表、教授占董事会一大组成部分,值得国内民办院校借鉴。
为了保证大学章程制定的合法性,公正的制定程序是必由环节,亦是高校民主化管理的要求。国外发达国家法律对大学章程的制定作出了严格规定。在英国的绝大部分地区,私立院校章程的制定受皇室颁发的特许令严格控制,在制定完毕后需经王室批准并在议会备案。美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亦受董事会成员的严格管控。就修改程序而言,欧美高校章程的修改更为频繁,以适应时代的不断发展。如密歇根大学的章程自1965年起修改了8次,麻省理工学院章程的修改距上一次修改仅具一年半时间。这种不断变化的章程促进高校在发展中不断适应新环境,利于各项规章的执行。
四、香港地区私立大学章程的内涵与发展
香港地区因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其办学思路既符合中国的传统文化理念,同时,在近一个世纪的过程中在经济、教育、文化等诸多领域取得了非凡成绩。除此之外,香港地区的私立院校与内地民办高校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其办学理念与经验具有较高的可移植性,因此,深入研究香港地区私立高校的章程制定及发展过程,对促进内地民办院校章程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大学章程在香港地区被称为“大学条例”。香港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是在英国政府殖民统治下逐步发展起来的。1911年香港大学成立,其条例由香港政府通过立法局设定,并从那时开始逐步发展、完善。时至今日,香港地区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仍为立法局(又称立法会)。其制定由准备、审议、表决与通过等步骤完成。[6]首先,章程制定主题组织成立起草小组,同欧美地区类似,起草小组的成员由校长、名誉校长、教授、校友等社会人士构成。在此之后,起草小组需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包括国内外各大院校的章程、高等教育法等规章政策,并以此起草章程。章程草案需交给多方进行修改、完善,并完成审议过程。在审议过程中,章程草案与法律法规的抵触情况、行文逻辑、专业术语、格式等要素均被列入考虑范围,除此之外,章程的必要性和重复性、权责利对等关系亦得到充分研究。此后,具有制定权的各项机构对章程进行表决,以反映自己的意见,并加以完善修改。在表决通过后,章程草案会被送呈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并将最后予以公布。
大学章程的制定依据分为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两方面。就法律依据而言,香港地区各大学章程主要依据本地立法和英国法。在香港回归后,中国宪法中关于高等教育的部分亦被纳入章程制定依据的考虑范围中。
就制定内容来看,香港地区大学章程详尽地规定了大学各项内部权力,包括学术权利与行政权力等诸多方面。为了保证权力行使的合法性,香港地区高校对各权利行使机关做出相应的约束与规定。如《香港大学条例》第14条规定,“除规程另有规定外,当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如主席或副主席(如有的话)皆缺席,出席该会议的成员须选出一名主席主持该会议;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會、学院院务委员会及任何委员会须决定其各别举行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及会议的程序,并就该等事宜订立规则;每个委员会自其所属组织上次会议后举行的所有会议的纪录,均须在该组织每次会议席上提交该组织省览,不论该组织为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或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7]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民办院校章程的法制化是其章程发展的必由之路。在香港地区,大学章程由立法会赋予法律内涵。章程作为一所高校运行的“宪章”,具有高于其所制定的其它任何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同时,香港地区大学的章程被纳入香港法例,各个大学的章程均与某项特定的法例一一对应,确保其明确的法律效力,利于执行的明确性与可行性,赋予其较高的法律地位。
五、国外与香港地区大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义
大学章程是大学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国外优秀私立院校的经验告诉我们,合理、规范的章程设立有利于依法治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民办院校的自主权。相较于国外以及香港地区的优秀院校,笔者认为,我国民办院校在章程制定上需要借鉴以下几点经验:
(一)重视章程的法律地位
大学章程作为一所院校的宪章而存在,其权威超出任何其它管理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要积极参阅其它优秀院校的经验,做到规范、得体,履行“依法治校”的契约精神。当今国内众多院校,尤其是民办院校,其大学章程的制定往往有过浓的行政色彩而不是法制理念。而国际上,私立院校章程往往由立法会等政府机关确立,既保障了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亦促进了“依法治校”理念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过程,笔者认为,首先,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应该查阅国家有关法律,确保章程没有与法律冲突的内容并及时校正,完善管理过程。其次,应详细规定各机关、部门所有的权利与其对应的行使程序,将章程与国家法律挂钩。
(二)跟紧时代步伐,确保章程的时效性
大学章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及时修订的。如前文所述,美国密歇根大学章程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起修改了8次,麻省理工学院章程最近两次修改间距不过一年半时间。目前我国民办院校刚刚起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包括章程在内的一系列条例自然需要及时调整,确保大学章程的时效性,避免其执行力降低甚或成为一纸空文。
(三)强调学术权利,实现自主治校
大学是培养学术人才的场所,其使命决定了其学术权利的地位。在民办大学章程建立过程中,要确保教授治学的地位,实现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的相依共存。笔者认为,不妨效仿国外高校章程制定过程,使教授成为章程制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明确划分责权利关系
民办院校作为民营非盈利组织,其章程的重要意义之一即是划分各成员的责权利关系。国外大学章程都对大学管理中权力机构的划分进行了法律上的切割,即董事会享有哪些权利、理事会或者执行机构及校长享有哪些权利、最终的司法诉讼又必须通过怎样的途径等。[8]与此相较,国内民办院校章程在制定过程中仍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甚至因此引起无谓纠纷。笔者认为,只有在民办院校章程中明确划分各方责权利关系,才能确保章程的实际性,保证各项工作的展开。
(五)加强对外合作交流
我国民办院校存在起步时间晚、经验不足等现象。相较于国内情况,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私立大学有着优秀的历史,且其中不乏世界名校。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为尽快实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现代化,对外交流必不可少。首先,我们应当仔细研究国外优秀高校的章程,不仅仅是对章程内容的研究,亦要分析其制定主体、制定过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应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高校,尤其是民办院校章程的发展进行纵向研究,结合国外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重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本土化、民族化研究,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章程制定模式,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敏.我国现代大学章程的缘起与困境分析[J] 《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07(4):29-32
[2],[3]董圣足,李蔚.论民办高校章程的制定与完善 [J] 《高等教育研究》, 2008(06):42-48
[4]曹玉洁,王会珍.英美大学章程特点分析[J]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31(2):59-64
[5]刘香菊,周光礼. 大学章程的法律透视[J] 《高教探索》, 2004(3):39-41
[6],[7]梁剑. 香港与内地大学章程比较研究[D] 西南大学,2008
[8]范文曜,张家勇.大学章程的治理意义——英国大学章程案例研究[J] 《理工高教研究》,2008,27(6):1-8
作者简介:胡桂成,女(1981.5-),汉族,籍贯:湖北随州,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企业营销战略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