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2018-09-28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北京100190
罗 娇 (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北京 100190 )
“3D打印”融合了信息业与制造业,带来了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契机。图书馆引入、推广“3D打印”服务对公众参与这一新兴技术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新技术的发展应用往往面临法律方面的障碍,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不确定性,“3D打印”亦不例外。因此,随着“3D打印”服务在我国图书馆中的兴起,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政策,不仅能够指导人们在合法范围内应用这一新技术,也能使图书馆避免陷入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目前,我国有关图书馆“3D打印”服务方面的研究多集中于在国内开展此项服务的意义[1]、实践[2]、应用[3-4]、流程[5]和国外相关的经验[6]、实践[7-9]、政策[10]、规则[11]等方面,以及少数学者针对版权问题的研究[12-14],相对缺乏综合性的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政策方面的研究。因此,本文结合图书馆开展“3D打印”服务可能面临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方面的侵权风险,以期提出相应知识产权风险规避的策略。
1 “3D打印”概念及其工作流程
“3D打印”即“增材制造技术”,是指通过某些可测量、可重复、系统性的构成,将原材料沉积或粘合为材料层来构建三维实体。以打印对象是否有原始设计文件为标准,可将“3D打印”分为始于设计文件的“3D打印”和始于扫描数据的“3D打印”两种类型。
1.1 始于设计文件的“3D打印”
始于设计文件的“3D打印”,在打印前就有原始设计文件,因此需通过格式转换软件将原始设计文件转换为能被“3D打印”机识别的STL(标准镶嵌语言)格式,再通过打印机固件读取STL文件,将数字网格“切”为与打印物物理薄层对应的虚拟薄层进行打印,最后,通过“后处理”程序对打印的物体进行打磨、清洗、抛光、焊接等处理[15]。由于将原始设计文件转换为高质量的STL格式文件相对困难,因此未来的趋势是直接创设能够被“3D打印”机识别格式的设计文件。
1.2 始于扫描数据的“3D打印”
始于扫描数据的“3D打印”,其在打印之前没有设计文件,需通过扫描来捕捉合成三维形状,并通过设计文件捕捉这些扫描数据(即点云数据)形成相应的表面网格后,再进行打印[15]。对于光学扫描不能捕捉的数据(如物体的内部结构),可通过CT、核磁共振和超声波等医疗成像技术进行扫描[16]。
2 提供“3D打印”服务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
2.1 “3D打印”面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分析“3D打印”面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见图1),首先应分析相关行为是否涉及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若涉及,则分析这些行为是否存在侵权豁免的事由[17]。
图1 著作权侵权可能性分析流程图
考察“3D打印”的工作流程,不难发现“3D打印”主要面临以下几种著作权侵权风险:
第一,未经许可将他人的版权作品转化为“3D打印”文档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始于设计文件的“3D打印”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原始设计文件转换为能被“3D打印”机识别的STL格式,作为“3D打印”的文档进行打印;另一种是使用“3D打印”设计软件设计的直接能够被“3D”打印机识别的打印文档进行打印。对于前者,一般认为,虽然将原始设计文件转换为STL格式的“3D打印”文档是一个需要专家进行调整优化的复杂过程[16],但优化目的是使转化后得到的STL文档与原始设计文件更契合、更相似,而不是加入新创造的元素,应当属于“精确复制”行为,而非创造新作品的行为。对于“精确复制”行为,正如美国纽约州南部法院在Bridgeman艺术博物馆诉Corel公司一案中指出的那样,“精确复制虽然需要娴熟的技术和努力,但仍然不具有独创性。”①这种“精确复制”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受著作权控制的“复制行为”[18]。因此,在没有其他侵权豁免事由的前提下,未经许可将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转化为STL打印文档,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进而利用这些未经授权的STL打印文档进行“3D打印”,也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
第二,未经许可直接打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3D打印”设计文档也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用“3D打印”设计软件设计的直接能够被“3D打印”机识别的打印文档,在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打印文档本身可构成作品而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利用这种设计文档进行“3D打印”,属于对设计文档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涉及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受著作权控制的“复制行为”,在未得到权利人许可,也没有其他侵权豁免事由的前提下,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
第三,未经许可扫描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立体物进行“3D打印”亦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始于扫描数据的“3D打印”,是通过扫描立体物,并将扫描数据(即点云数据)形成相应的表面网格,再进行“3D打印”。当被扫描的立体物本身受著作权保护时,则扫描并形成点云数据的行为涉及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受著作权控制的“复制行为”;根据点云数据进行打印的行为也涉及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行为。此情形下,若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也没有其他侵权豁免事由,则打印行为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
第四,需要注意产品设计图或工程设计图之类的“3D打印”文档的特殊问题。在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中,如果所打印的“3D打印”文档属于产品设计图或工程设计图,则需注意产品设计图或工程设计图本身不一定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区分产品设计图或工程设计图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是这类设计文档的审美功能与实用功能是否可以分离。根据著作权法“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产品设计图或工程设计图所体现的“美感”属于表达范畴,受著作权权的保护;而其体现的实用性功能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当产品设计图或工程设计图仅体现了实用性功能而没有传达艺术美感时,设计图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对其进行“3D打印”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问题是,当产品设计图或工程设计图审美功能与实用功能难以区分时,其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本文赞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aker诉Selden”一案确立的原则,即“当思想与表达难以区分时,由于思想不受著作权保护,因而整个作品都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②。因此,在产品设计图或工程设计图审美功能与实用功能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其进行“3D打印”亦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
2.2 “3D打印”面临的其他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2.2.1 专利侵权风险
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一系列专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构成对专利权的直接侵权,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所谓“实施其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19]第11条可知,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其中,“生产经营目的”并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或以商业经营为目的,只要涉及工农业生产,以及对商业、服务业、公共事业、教育事业和其他事业的经营,即视为具有“生产经营目的”,不论是否包含营利目的[20]。
“3D打印”技术的实质是“增材制造”,与其说它是一种打印行为,不如说它是一种制造行为。因此,在利用“3D打印”技术进行打印的过程中,如果被打印的物体为专利产品,则涉及上述专利权所控制的“制造”行为[21]。此时,如果打印行为具有“生产经营目的”,且没有其他侵权豁免的事由,则“3D打印”具有极大的专利侵权风险。
2.2.2 商标侵权风险
上述著作权和专利权与侵权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非常清晰,即权利人基于著作权或专利权而享有一系列专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受这些专有权利所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除非存在侵权豁免事由。然而,商标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并不存在前述的一一对应关系。我国《商标法》[22]第57条规定了侵害商标权的7种情形,大致可分为3种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其一,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的行为;其二,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其三,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21]。其中,所谓“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8条,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在“3D打印”中,涉嫌侵害他人商标权的打印行为大致可分为3类:其一,未经许可在打印物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如打印印有某知名运动鞋品牌Logo的同款运动鞋。其二,未经许可,在打印物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混淆的,如将前述Logo做以非常细微、难以识别的改动。其三,直接利用“3D打印”技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如打印某品牌造型奇特的香水瓶,而该香水瓶的外形已被商家注册为立体商标的情形;通过“3D”打印机来打印可口可乐的饮料瓶,而饮料瓶瓶身早已被商家注册为立体商标。在没有侵权豁免使用的前提下,这3类行为都存在直接侵犯商标权的风险。
2.3 图书馆的间接侵权风险
根据相关学者的调研,我国图书馆提供的“3D打印”服务主要有3种模式:(1)竞赛服务,即由图书馆提供“3D打印”的打印机,举办“3D打印”竞赛;(2)免费试用服务,即由用户提出申请试用图书馆“3D打印”的打印机,由图书馆专业人员审核申请并进行打印;(3)付费服务,即由图书馆提供“3D打印”的打印机,用户付费使用,费用根据材料的重量计算[3]。其中,竞赛服务和免费试用服务往往是为了向付费服务过渡而进行的宣传、推广活动。
在上述3种主要服务模式中,图书馆提供打印设备、协助完成打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用户“3D打印”行为的帮助行为,如果用户的打印行为存在前述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则图书馆将面临间接侵权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所谓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知识产权控制的行为,但因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引诱、教唆、帮助等关系而被法律定为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23]第9条的规定,对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存在帮助行为的,提供帮助的行为人需就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 应对策略
自2013年上海图书馆首次引入“3D打印”服务之后,截至2015年我国共有29所图书馆开展了“3D打印”服务[3]。在开展“3D打印”服务的图书馆中,都没有提供有关“3D”打印服务的指导性政策或规则[11]。与之相反的,在对美国110所公共图书馆的调研中,有34%以上的图书馆制定了“3D打印”服务的指导性政策或规制[10]。可见,我国图书馆在开展“3D打印”这一新兴技术带来的新型服务过程中,相对缺乏应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措施,容易使自身陷入间接侵权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中。因此,本文建议通过创建相应政策,并加强风险提示和政策宣传培训,引导图书馆用户在合法状态下进行“3D打印”,从而实现图书馆用户接触与利用到“3D打印”这一新兴技术的同时,使图书馆避免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
3.1 建立“3D打印”不容突破的禁止性规定
借鉴美国Sacramento公共图书馆“3D打印”政策[24]和俄勒冈州立大学图书馆“3D打印”政策[25]的具体内容,本文建议我国图书馆在建立“3D打印”服务政策时纳入以下禁止性规定,这些禁止性规定是合法进行“3D打印”不容突破的底线规则。
其一,要求用户基于合法目的使用图书馆提供的“3D打印”服务,打印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例如,美国Sacramento公共图书馆“3D打印”政策第Ⅰ条a款规定,“禁止公众利用图书馆的3D打印机来创建任何被地方、州或联邦法律所禁止的材料。”[24]俄勒冈州立大学图书馆“3D打印”政策第Ⅰ条亦作出了相同规定[25]。
其二,禁止打印侵犯、威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危险物品,如枪支弹药等武器;禁止打印色情、暴力等不适合图书馆环境的内容。例如,美国Sacramento公共图书馆“3D打印”政策第Ⅰ条c款规定,“禁止公众利用图书馆的3D打印机来创建色情内容。”[24]
其三,禁止打印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例如,美国Sacramento公共图书馆“3D打印”政策第Ⅰ条d款规定,“禁止公众利用图书馆的3D打印机来创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如对受著作权、专利权或商标保护的材料进行复制。”[25]
其四,图书馆有权拒绝用户不合法、不合理的“3D打印”申请。例如,美国Sacramento公共图书馆“3D打印”政策第Ⅱ条规定,“图书馆保留拒绝任何3D打印请求的权利。”[24]俄勒冈州立大学图书馆“3D打印”政策第Ⅱ条亦作出了相同规定[25]。
3.2 建立更细致的“3D打印”知识产权风险提示与规避政策
美国Sacramento公共图书馆、Keene公共图书馆、Vail公共图书馆、俄勒冈州立大学图书馆等的“3D打印”政策,虽然被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ALA)列为图书馆“3D打印”服务的政策范本,但其中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往往是原则性地规定“禁止侵犯知识产权”,或者“禁止打印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以致图书馆员和用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不清楚如何在具体的打印操作中避免侵犯知识产权,因此本文建议建立更细致的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政策,为图书馆员和用户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具体政策内容方面,可以纳入以下原则:
其一,在著作权侵权风险方面可纳入以下原则:(1)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转化为“3D打印”设计文档,需获该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除非打印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或有其他侵权豁免事由;(2)直接打印他人享有著作权“3D打印”设计文档,需获得该“3D打印”设计文档著作权人的许可,除非打印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或有其他侵权豁免事由;(3)扫描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立体物,并根据扫描数据进行“3D打印”,需获得该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除非打印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或有其他侵权豁免事由;(4)前述“3D打印”文档,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复制或传播,如在图书馆的网络空间、机构知识库上存储和发布,除非相应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或有其他侵权豁免事由;(5)“合理使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构成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所列的各项行为,如基于个人学习研究目的、基于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等进行的打印;(6)其他侵权豁免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有合同的授权,或打印文档属于开放获取的内容等情形。
其二,在专利侵权方面可纳入以下原则:(1)被打印的物体为专利产品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进行打印,除非具有侵权豁免事由;(2)侵权豁免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构成我国《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如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进行的打印。
其三,在商标侵权方面可纳入以下原则:(1)未经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打印标识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除非具有侵权豁免事由;(2)未经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打印足以导致混淆的、标识有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相同或类似商品,除非具有侵权豁免事由;(3)未经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打印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除非具有侵权豁免事由;(4)侵权豁免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我国《商标法》第64条规定的商标侵权的免责行为,如他人注册商标存在连续3年不使用的情形等。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图书馆面向公众提供“3D打印”服务是公益事业、不以获利为目的,但这并不是知识产权侵权豁免的法定事由。换言之,当“3D打印”涉及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所控制的行为,在没有权利人许可且缺乏法定的侵权豁免事由的前提下,图书馆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与图书馆提供这项服务是否收费、如何收费没有直接关系。相反,“3D打印”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其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和维持都需要一定经费,图书馆当然可以对其提供的打印服务进行收费,如华东理工大学图书馆就开展了“3D打印”的付费服务,香港、台湾地区高校图书馆的“3D打印”服务也以付费形式为主[11]。
3.3 加强侵权风险提示和相关培训、宣传
在建立较细致的“3D打印”服务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政策的基础上,图书馆还可以通过进行风险告知与提示,以及开展相关培训、宣传等措施来落实相应政策。这样做的效果是通过证明图书馆已尽到相应的侵权风险告知与提示义务,达到免除或减轻图书馆提供“3D打印”服务的间接侵权责任的目的。具体方式可以是在图书馆的宣传培训活动中对其“3D打印”服务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政策进行宣讲说明,在图书馆提供“3D打印”服务的场所张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提示警告,或请使用服务的用户签署相关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提示的“知情同意书”,以及制定图书馆的免责声明并请使用服务的用户签署等。
4 结 语
“3D打印”技术作为一项新兴技术,连接了物质世界与虚拟世界,为信息与工业的深度融合提供了可能,为制造业转型升级带来了无限想象[16]。图书馆引入“3D打印”设备、材料并面向用户提供服务,对这一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正如Massis认识到的那样,“3D打印”技术过于新颖,图书馆及其用户要对其中涉及的侵权问题给予重视,制定适应这种新兴技术的服务规范[26]。在建立不容突破的底线性、禁止性规则的基础上,制定较细致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政策,并通过宣传培训以及风险告知、提示等措施加强政策的落实,有助于提升“3D打印”服务用户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减少或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促进图书馆“3D打印”服务的引进与开展,推进3D打印这一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注 释:
① 参见美国纽约州南部法院关于“Bridgeman艺术博物馆诉Corel公司”一案的判决书——Bridgeman Art Library, Ltd.v.Corel Corp., 36 F.Supp.2d 191 at 196 (S.D.N.Y.1999)。该案中,法院明确提出,“精确复制”(slavish copying)虽然毫无疑问需要娴熟的技术和努力,但仍然不具有独创性。
② 参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Baker诉Selden”一案的判决书——Baker v.Selden, 101 U.S.99 at 102 (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