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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四十年

2018-09-26

法学 2018年9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法学证据

●叶 青 张 栋

1978年至2018年,改革开放已实施四十年。在这四十年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经历了由重建到发展再到繁荣的不同时期,并在此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出版了大量的教材、专著、论文、译著和译文。这些学术成果既涉及对国内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含有对国外刑事诉讼法的介绍;既有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解析,也有对具体制度构建与完善的思考。

时值改革开放四十年,总结、梳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成果不仅能够帮助我们了解学术研究的动态,同时还有助于我们发现学术研究的规律,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刑事诉讼法学未来的发展。

一、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建设

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教材屈指可数,大部分是以资料汇编形式出版与发行。改革开放后,随着高等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刑事诉讼法教材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不仅为全国各大政法院校师生提供教学和学习的范本,而且使刑事诉讼法学科走向了公众视野,因此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方面,首先要提及的是由吉林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于1979年编著的供教学、科研使用的《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该本资料汇编除了包括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逮捕拘留条例等法规外,还从总则,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执行四编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介绍,内容比较简单,大都是一些法律规定、批复、请示的汇总与分类,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教材。1979年7月1日《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为出版我国自己的刑事诉讼法教材创造了条件。常怡于1981年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程》(重庆出版社)是第一本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法教材,该书原系西南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学习教材,其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原则、诉讼主体、管辖、证据、强制措施、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制度、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十五章,体例完整,对刑事诉讼法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张子培1983年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刑事诉讼法教程》(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是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学统编教材,该教材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的阐述,对外国刑事诉讼制度也有所评介。此后,各院校陆续编写了自己的教材,但从体系上说都是大同小异,逐渐形成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体系。为了加快法学人才的培养,司法部于1984年通过了《刑事诉讼法教程教学大纲》,之后有关政法干部学校也开始了教材的编写,其中由朱云等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程》于1986年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此书做到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因而知识面较宽、内容更为丰富,较此前的刑事诉讼法概论、教程等有了进一步发展。

1990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了陈光中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该教材依照之前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结构编排,吸收和反映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果,将全书分为二十九章。其内容丰富,体系庞大,知识面广,学术性较强,涉及到了许多其他教材没有或着墨不多的内容。此后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在宏观结构上发生了改变,对各章内容进行了归类,例如陈光中、徐静村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1年第2版)从绪论、总论、程序论、香港和澳门地区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国际准则五编对以往教材结构进行了改变,奠定了此后部分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基本体例模式。华东政法学院胡锡庆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上海普通高校“九五”重点教材由法律出版社于2000年出版,在体例上将审前程序作为“刑事追诉程序”专编,写了立案程序、侦查程序和提起公诉程序,作了教材体例上的创新。

进入21世纪后,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种类繁多,比如出现了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等,数量上呈现出不断提升的发展趋势。其中上海人民出版社于2004年出版的由叶青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以问题为导向,在参考以往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总论、审前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刑事特殊程序的结构体例对刑事诉讼法学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

表1 改革开放四十年刑事诉讼法代表性教材〔1〕为节省篇幅,文中已有专门介绍评述的教材,不再列入本表。

(续表)

据初步统计,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共出版刑事诉讼法教材达700余种(主要者见表1),不仅满足了每年数十万法科学生学习刑事诉讼法课程的需求,也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学科的成长和发展。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与创新发展的缩影:专著与论文

论文与专著是衡量某一学科研究状况的最佳尺度。改革开放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颇丰,四十年来的精华论著不胜枚举。然而篇幅所限,故只能择若干影响较大的做简单介绍。

(一)理念、原则研究:升华与多元

刑事诉讼的理念与原则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它既要反映司法的基本规律,还要统领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体程序架构。可以说,刑事诉讼的理念与原则构成了刑诉法学研究当中最为宏观且又最为本质的理论问题。事实上,对待理论问题的学术态度,尤其是对那些与基本范畴紧密联系的基础理论的研究深度,是一门法学学科成熟与否的体现,更是这门学科是否脱离了单纯“法注释学”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的四十年间,刑诉法学者不仅重点研究了“诉讼目的”“诉讼构造”和“诉讼价值”等基础理论问题,还进一步讨论了“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诉讼职能”“诉讼行为”“诉讼文化”等理论热点问题,“这种对‘基本理论’问题的热衷和讨论,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品格。”〔2〕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法学家》2009年第5期。如李心鉴所著《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一书,作者通过界定构造概念、整合构造类型、评说域外主要观点、透视诉讼目的与构造的相互关系,继而回归到对我国刑事诉讼构造运作的探讨,主张革新构造的出路,设计并论证各主要构造的改造方案与完善措施。而对于现代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另一重要课题——刑事诉讼目的来说,宋英辉所著《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一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在论文方面,学者们对刑事诉讼理念与原则的探讨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例如,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我国宪法的当年(2004年),陈光中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基本理念——兼及若干基本原则之修改》(《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一文中倡议尽快启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使之成为一部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要求、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符合中国国情、形式完备的法典。徐静村、谢佑平所作《刑事诉讼中的诉权初探》(《现代法学》1992年第l期)一文借用了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概念,认为刑事诉讼同样存在着诉权问题,诉权的行使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具体化为各种诉讼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近40起刑事冤假错案,惨痛的教训表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等现象,不仅造成个案的处理不公,而且严重影响到刑事司法的整体公正。沈德咏大法官的《论疑罪从无》(《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一文认为保障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落实,应当首先在思想上牢固树立疑罪从无观念,在组织上强化公、检、法机关的相互制约,在业务上提升侦查办案机关的工作能力,人民法院更要勇于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探索、更新,也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刑诉法学者不懈努力的方向。一方面,实证研究蓬勃兴起,基于实证分析方法而产生的研究成果不计其数,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逐渐突破或调整现有的研究方法,实务界也愈加关注实践调查与数据分析,力求实务与理论并重。〔3〕参见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资料汇编(第三辑:2011—2015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页。如左卫民的《范式转型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基于实证研究的讨论》(《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另一方面,法解释学方兴未艾。譬如,万毅在《刑事诉讼法解释论》(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中反思了刑诉法学传统研究方法过于单一的现状以及价值法学研究倾向带来的“立法中心主义”弊端,认为法解释学应当成为未来刑诉法学研究的主要方式和主流范式。

(二)侦查程序研究:比较与实证

在侦查程序方面,控权与效率是刑事诉讼法学界永恒不变的两大主题。侦查阶段居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性地位,侦查质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局走向与诉讼价值的最终实现。许多学者采用比较法研究的思路来展开对中国现行侦查模式的问题总结和对策思辨。例如,何家弘编著的《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是中国学者对西方诸国犯罪侦查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早期成果之一。孙长永的《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一书围绕着侦查程序的理论基础、侦查机关的内部关系、侦查行为、审判前的羁押与释放以及沉默权等命题展开论述,深入比较两大法系国家的侦查程序,力图消除我国学术界对大陆法系国家侦查程序的偏见,从而为我国侦查程序的改革提供参考与经验。

在论文方面,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司法审查与程序控制机制是学者们最为关注的论题。陈卫东、李奋飞合著的《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一文梳理了西方各国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的一般方式和侦查权司法控制的理论基础,认为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各国侦查权良性运作的成熟经验,对现行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机制是否具有内在正当性进行系统考察,从而对我国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机制进行宏观设计,以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对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闵春雷在《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中主张,尽管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但审查逮捕程序仍然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审查逮捕作为审前的程序性裁判活动,应以审判中心主义理念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

(三)检察理论研究:定位与转型

在起诉程序与检察权理论方面,刑诉法学者对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属性、宪法地位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流程设计等议题展开了激烈的思想碰撞和观点交锋。孙谦在其所著《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一书中回顾了新中国检察制度从无到有、从初创到完善的历史沿革,分析了当前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背景、合理性和必然性,并就检察制度改革提出若干建议。在书中,作者并没有简单地囿于检察制度及刑事法律制度本身,做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注释法学研究,而是把检察制度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加以思考,放在“检审并立”“一府两院”的宪政体制中加以研究。

在论文方面,关于检察机关功能与职责定位的理论成果颇为丰富。事实上,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归属是刑诉法学界研究起诉程序与检察权理论问题所必须厘清的首要概念。龙宗智的《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一文辨析了检察权定性的三种争议。刘计划的《检警一体化模式再解读》(《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从域外经验角度立论,认为以法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以英国、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其检警关系实质上都是一体化的,我国亦存在着检警一体化改革的现实需求。2016年底启动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魏晓娜在《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一文中提出了法律监督权行使的新切入点,即公民权利保障。作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和法律的守护者,应当发挥应有之作用。

(四)审判程序研究:探索与重构

庭审方式改革是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与制度转型的核心要素,也是1996年、2012年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重大命题,将其视作“推进严格司法”的关键之举。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旨在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4〕吴宏耀:《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11日第2版。事实上,审判中心论一直都是我国刑诉法学界对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模式以及流水线式诉讼结构的基本改造思路。围绕庭审方式改革和审判中心主义两大命题,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理论设想。卞建林在《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一文中反思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先定后审”现象。叶青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法学》2015年第7期)一文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侦查中心主义的纠偏、对案卷中心主义的矫正、对诉讼阶段论的检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还离不开一支职业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司法官队伍。在集中探讨审判中心主义的宏观规划之余,论者们亦关注具体庭审制度的运行实效。例如,姚莉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审判组织重构》(《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一文主张优化我国审判组织架构。在论著方面,陈瑞华所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着眼于刑事审判制度和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运用思辨、比较和实证等方法,对刑事审判的性质、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刑事审判中的职能区分以及刑事审判程序模式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

(五)证据制度研究:本土与移植

证据制度是诉讼法治的基石。“审判是一种把一片片证据拼在一起的工作。”〔5〕[美]乔恩·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页。改革开放后,证据法学随着整个法学研究的复苏又焕发出勃勃生机,一大批证据法学的理论论著相继出版发表。裴苍龄撰写的《证据法学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一书是我国最早使用“证据法学”作为名称的此类著作。〔6〕陈一云主编、严端副主编的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证据学》是我国第一本正式出版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该教材对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体系、研究方法以及与近邻部门法学的关系作了系统的阐述。该书尝试对“证据法学”与“证据学”进行区分,将证据法学的内容划分为“证据论”与“证明论”两大块,开创了我国证据法学领域全新的结构体例。这一学科体系被后来很多教材沿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据法学研究空前繁荣,除了证据法学专著、论文大量问世以外,《证据学论坛》《证据科学》杂志等连续出版物相继诞生,成为荟萃证据法学界前沿成果的平台高地。

中国学者还以世界眼光译介了两大法系刑事证据法的取向及框架、外国证据规则的立法及发展、当代英美证据法的思潮及渊源等“舶来品”,为完善我国证据制度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借鉴。〔7〕参见叶青主编:《证据法学:问题与阐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第14~15页。代表性著作如易延友的《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及刘玫的《传闻证据规则及其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等。

在论文方面,证据法学研究成果呈现出理念与规则并重的特点。对于诉讼认识活动中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问题,很多学者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樊崇义在《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 “客观真实”只能成为刑事证明的一项客观要求,法律真实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主要任务,证明标准也应当由“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转为排他性证明标准。以陈光中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刑事证明的目的是要达到诉讼(案件)客观真实,即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中根据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要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8〕参见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四十年来,最受学者热议的证据法论题莫过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实践。例如,汪建成在《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一文中分析了非法取证的三种类型、“毒树之果”有限使用的几种情况,主张认定与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裁判应置于实体性裁判之前。王戬的《论同步录音录像扩大适用的证据困惑与障碍破除》(《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期)一文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争议和困惑进行理论层面的厘清与阐释。

总而言之,历经四十年的学术积累,国人开始有意识地从模式、结构等角度来认知中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常态运作。这种从整体上对中国刑事诉讼进行宏观把握的意识,可以为设计立法与解释司法实践提供体系化的价值选择。〔9〕参见左卫民:《冲突与竞合:刑事诉讼的模式分析——读帕克教授的〈刑事制裁的界限〉》,《政法论坛》2017年第5期。如张栋的《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的优化》一文以审判中心主义与证据裁判主义的价值内核为立论基点,总结分析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这两个重要证据规则的适用情况,进而主张“实现证据制度体系的优化”〔10〕参见张栋:《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的优化》,《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王敏远的《论我国刑事证据法的转变》(《法学家》2012年第3期)一文梳理了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诸多新规定,着重反思了司法鉴定制度与证据种类规定的立法缺憾,认为我国刑事证据法真正需要实现的转变,应当是从关注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转向完善相关程序规则,以求更加利于实现刑事案件的严格证明。张保生在《事实、证据与事实认定》(《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一文中认为,证明标准是一个概率标准,司法证明理论从精确概率走向模糊概率或似真性理论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司法改革和证据法学研究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四十年来我国刑诉法学研究的历程表明,“拿来主义式”的法律移植恐怕效果不佳,〔11〕参见艾佳慧:《刑事诉讼的制度变迁与理论发展——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切入》,《法律科学》2011年第5期。中国需要的是筑基于中国问题的中国方案。当然,中国刑诉法学界的菁华理论成果不可胜数,限于篇幅,本文仅对上述著作进行简要介绍,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可参阅表2、表3。

表2 代表性专著

(续表)

表3 代表性论文

(续表)

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借鉴与发展:原则和制度

刑事诉讼法学能够在这四十年中得到长足的发展,既源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司法体制的深化改革,又与刑诉法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们的研究贡献与创新探索密不可分。在这期间,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不仅着眼于中国问题,同时还介绍了国外的刑诉原则与制度,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化发展提供了经验与借鉴。据笔者粗略统计,在这四十年中,学者们翻译的关于刑事诉讼的译著有上百部,译文也有近千篇。这些译著与译文能够帮助我们全方位地了解国外的刑事诉讼理论发展动向与研究状况,从而为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深化发展提供了详实的素材。

(一)原则、规则的介绍与引进

我国学者翻译的国外刑事诉讼原则和规则的文章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刑事诉讼的原则;二是有关证据的原则、规则。就前者而言,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原则,如欧文·R·考夫曼的《维护司法独立——对法官的要求》(刘赓书译,《法学译丛》1981年第3期)、沃尔夫甘· 许茨的《司法独立——一个过去和现在的问题》(李士彤译,《法学译丛》1981年第4期);无罪推定原则,如上野达彦的《苏维埃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康树华译,《国外法学》1980年第1期)、A·Ⅱ·古利亚耶夫的《无罪推定的社会政治含义》(严容译,《法学译丛》1988年第5期);不受强迫自证原则,如卜思天·儒潘基奇的《国家与刑事被告:反对自证其罪——走向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张采风译,《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2期)。就后者而言,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J·B·道森的《英联邦成员国对非法取得的证据采证问题的若干法律规定》(刘赓书译,《法学译丛》1983年第4期)、艾伦·E·瓦格纳的《证据除外规则的发展》(周叶谦译,《法学译丛》1987年第6期)、高桥省吾的《违法排除法则——从裁判的立场》(初开荣译,《法学译丛》1992年第5期);传闻证据规则,如路易斯·卡普农的《美国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曹慧译,《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2期)。

(二)先进制度的植入与完善

1.侦查制度

我国传统的侦查模式偏重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改革开放这四十年中,刑事侦查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侦查重心由原来的以获得“口供”为主转变为重视客观证据的收集。这一变化与学者们对国外刑事侦查制度的研究与借鉴密不可分。在此过程中,学者们翻译了大量的文章和著作,其中代表性译文如A· 菲利波夫、A·采利谢夫的《犯罪侦查方法的中心问题》(狄紫译,《国外法学》1983年第6期)、A·索洛维耶夫的《侦查中的过失及其原因》(塔青译,《国外法学》1988年4期);代表性译著如拉·别尔金的《刑事侦查学随笔》(李瑞勤译,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杰奎琳·霍奇森的《法国刑事司法——侦查与起诉的比较研究》(张小玲、汪海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等。

2.检察制度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学者们对于国外检察制度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化。翻译了以下具有代表性的译文与译著,如乌科·戈泽·古切迪奇等的《南斯拉夫检察制度》(潘汉典译,《法学译丛》1979年第2期)、松本一郎的《检察官的客观义务》(郭布、罗润麒译,《法学译丛》1980年第2期)、托马斯·魏根特的《检察官作用之比较》(张万顺译,《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12期)、琼·雅各比的《美国检察官研究》(周叶谦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等。

3.审判制度

刑事审判制度因两大法系的不同而存在巨大的差异。学者们在研究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时通常将研究重点放在陪审团制度、对抗制以及法庭质证等,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如詹妮·麦克埃文的《现代证据法与对抗式程序》(蔡巍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兰博约的《对抗制刑事审判的起源》(王志强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伦道夫·乔纳凯特的《美囯陪审团制度》(屈文生、宋瑞峰、陆佳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等。

学者们在研究大陆法系的审判制度时,则将重心放在刑事审判所要实现的目标与价值、预审制度以及法官的作用上等,译文如野田嘉雄的《亚洲的刑事司法工作——关于审判前及审判阶段行使裁量权问题》(卜闻译,《国外法学》1983年第2期)、田中康郎的《审判在刑事司法中的任务和作用》(刘霓译,《法学译丛》1986年第3期)、皮埃卢·尚邦的《法国的刑事预审起诉制度》(陈春龙、王海燕译,《法学译丛》1989年第6期)、杰奎琳·霍奇森的《警察、检察官与预审法官:法国司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朱奎彬、耘平译,《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2期)。译著如卡斯东·斯特法尼等的《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等。

4.证据制度

改革开放后,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促进了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在这四十年中,我国学者对两大法系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比较,并完成了大量的译文和译著。如米尔建·R.达玛斯卡的《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刘晓丹、姚永吉、刘为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对普通法各国独具特色的证据制度进行了分析。约翰·W·斯特龙的《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是典型的普通法证据法论著,围绕着“证人中心主义”来构建整个证据体系。本书以询问证人为切入点,论述了证人的能力与资格、证言的采纳与排除、证人的特权规则以及传闻证据规则。围绕着“证人中心主义”讨论了通过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表4 代表性译著

表5 代表性译文

(续表)

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体系的深入:解读、拓展、实证、比较与国际化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围绕着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制定与修改展开,立足制定法具体规定进行解读式研究,发现、总结立法实施中的问题及经验,开展对策式实证分析。

(一)立足制定法的解读式研究

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刑事诉讼法学界对法律条文开展解读式法学研究,对于凝炼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础概念、指导司法实践等意义较大。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学界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涉及的重大问题展开探讨,相继出版了一批学术专著,如陈光中、严端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应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崔敏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等。

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后,实务部门相继出台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学者们对此次立法修订所涉条款开展新一轮解读、出版诸多著作,如陈光中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等。

(二)理论领域的拓展性研究

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研究内容不应局限于对现行法律条文的解读,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逐步恢复,90年代中后期以来,基础理论范畴不断拓展,学者们就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职能等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初步构建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一时期代表性学者及著作除本文第二部分提及的还有:卞建林的《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83年版)、熊秋红研究员的《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龙宗智的《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等。

进入21世纪后,学者们进一步拓宽研究领域,范畴涵盖刑事诉讼程序、检察理论、律师制度、被害人诉讼地位及权利、刑事证据及证明等,涌现出了一批有质量、有深度的学术佳作。

(三)聚焦问题的实证研究

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证性极强的学科,在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难免会出现诸多问题,学者们将研究重点及难点聚焦于总结司法经验、推动立法修订,尤其是在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两次修订前后,出版了大量与修订热点相关的研究成果。如陈光中等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徐静村主编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陈卫东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模范法典(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等。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学者们多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就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予以总结,展示亟待立法解决的实务难点、呈现修法后仍存在的漏洞或盲点。其中有代表性的学者及理论成果有:叶青、阮忠良主编的《我国审判公开问题实证考察与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杨宇冠等著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等。

(四)比较法领域的研究

四十年来,有关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可谓硕果累累。20世纪80年代开始,刑事诉讼法学者开始着手对外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进行概括性介绍,并作初步的比较研究,重要的研究成果有陈光中主编的《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程味秋主编的《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卞建林、刘玫主编的《外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宋英辉、孙长永、朴宗根等著的《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近几年,学者立足中国国情,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有选择性的借鉴外国刑事司法理念及制度。代表性著作有:易延友的《沉默的自由: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历史、价值与规则构建(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张栋的《美国死刑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等;代表性论文有:施鹏鹏的《刑事既判力理论及其中国化》(《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陈永生的《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问题与域外经验》(《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1期)、王超的《刑事审级制度的两种模式:以中美为例的比较分析》(《法学评论》2014年第1期)等。

四十年间,学者们翻译诸多外国诉讼法典、法规,为了解和研究外国刑事诉讼法奠定基础。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谢朝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韩国刑事诉讼法》(马相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尤其要指出的是,由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任编辑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任主编的《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于2016年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该书共分欧洲卷(上、中、下)、美洲卷、亚洲卷、大洋洲卷和非洲卷七卷,进一步全面、系统地呈现了外国刑事诉讼法典的全貌,收集了世界五大洲61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模庞大,内容丰富。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学者们翻译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教材,这些教材对外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为我国比较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丰富资料。除本文第三部分提及的经典教材外,还有克劳斯·罗科信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伟恩·R .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西南·J.金合著的《美国刑事诉讼法》(上、下)(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田口守一的《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的《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松尾浩也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上、下)(张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K.古岑科主编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教程》(黄道秀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史蒂芬·沙曼《比较刑事诉讼:案例教科书》(施鹏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等。

在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译介方面,代表性的作品有:赫伯特·L.帕克的《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12〕See Herbert L.Packer, Two Models of the Criminal Proces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November, 1964.中文译文见[美]虞平、郭志媛编译:《争鸣与思辨:刑事诉讼模式经典论文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50页。该文首次提出了模式理论,将刑事诉讼模式归结为以社会控制与防卫为核心的犯罪控制模式与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正当程序模式,不仅激起了美国刑事司法学界对诉讼模式的思考,也推动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深入,甚至影响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改革。除本文第三部分提及的译著外,还有谷口安平的《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本杰明·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田口守一的《刑事诉讼目的》(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增补版)、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的《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等。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推进,证据裁判主义再度成为理论研究重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学是与实体法学、程序法学呈三足鼎立之势的独立学科,除本文第三部分提及的译著外还有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的《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魏晓娜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理查德·A·波斯纳的《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徐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乔恩·R·华尔兹的《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罗纳德·J·艾伦的《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理性 认知 证据》(栗峥、王佳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艾伦教授论证据法(上)》(张保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詹姆士·Q.惠特曼的《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佀化强、李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威廉·特文宁的《证据理论:边沁与威格摩尔》(吴洪淇、杜国栋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威廉·特文宁的《反思证据:开拓性论著(第二版)》(吴洪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等。相较之下,大陆法系学者的证据法学著作相对较少,代表性作品有密特麦尔的《刑事证据论:德国、法国及其他国家的比较研究》〔13〕关于德国证据法学家密特麦尔的证据法学思想,详见施鹏鹏:《跨时代的智者——密特麦尔证据法学思想述评》,《政法论坛》2015年第5期。等。

(五)全球视域下的国际化研究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相继签署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性公约。学界对我国应如何参考这些公约所确立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开展了深入研究,并形成较多成果。如樊崇义的《论联合国公正审判标准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陈光中主编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谢佑平主编的《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杨宇冠、吴高庆主编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陈光中主编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岳礼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中国刑事司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

五、诉讼理念的传播与普及

先进诉讼理念的传播与普及,从根本上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其不仅是立法完善的依据,也同样指引着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这些理念主要包括:

(一)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相结合

惩治犯罪是国家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平稳运行的关键。《刑事诉讼法》第1条即开宗明义地表明了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基本任务。但是,仅以惩罚犯罪为指导理念,往往会导致侵犯人权的负面效果,冤错案件的发生也多源于偏执的治罪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保障的诉讼理念深入人心。《刑事诉讼法》第2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第二,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诉讼权利。前者则是人权保障理念的重心所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构成了刑事诉讼双重目标的对立统一。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共同保证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运转。〔14〕参见易延友:《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基本立场》,《政法论坛》2015年第4期。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目标。〔15〕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刑事诉讼领域中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以诉讼结果为判断依据:定罪、量刑准确无误,判决结果不枉不纵。程序公正则着眼于诉讼过程,要求各专门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各诉讼参与人之权利。〔16〕参见陈学权:《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并重》,《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程序与实体具有同等价值,不可重此轻彼。〔17〕参见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为了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与行为,程序性制裁理论得到学界关注,并在立法中得以体现。“程序性制裁是通过对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侦查、公诉和审判行为宣告无效,使其不再产生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方式,来惩罚和遏制程序性违法的行为。”〔18〕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371页。近年来,在立法层面不断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以程序性制裁为理论基础。程序公正既是目的亦是路径,有着独立的诉讼价值,也是实现实体公正不可或缺的前提。

表6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相关代表性作品

(续表)

(三)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但公正的实现并非毫无代价,越是完善的诉讼程序就越复杂,而诉讼资源消耗也就越大。面对有限的诉讼资源,如何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将是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从简易程序到普通程序简化审、刑事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9〕参见谭世贵:《诉讼效率视角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进一步完善》,《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改革者们试图摸索出一条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的道路,即以具体案情为标准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将有限的诉讼资源投入到真正需要的复杂案件当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20〕参见万毅、何永军:《司法中公正和效率之关系辨正——兼评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当下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改革即是以此为指导。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庭审环节体现简略的新变化,表现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简化或者省略等。〔21〕参见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始终是公正优先。但是,个案中的公正不能以统一标准衡量,应当考虑个案差异。

(四)以审判为中心

阶段式运行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特点之一。侦查、检察机关和法院分别负责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诉讼阶段。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关系,一方面帮助各专门机关高效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却可能导致主次不清的境况,违背诉讼规律。〔22〕参见张栋:《我国刑事诉讼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理念》,《法律科学》2016年第2期。审判中心主义从本质上体现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强调审判阶段的核心作用;其次,要求审判活动趋于实质化;最后,充分保障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参与。相关改革对于平衡控辩关系、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司法公信力等都有着重要价值。〔23〕参见叶青:《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法学》2015年第7期。

表7 审判中心主义的代表性作品

(续表)

(五)证据裁判理念

刑事审判是对过去已发生事实的认定,而法官并非亲历者。如何准确还原案件事实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则需要切实贯彻证据裁判理念。〔24〕参见闵春雷:《证据裁判原则的新展开》,《法学论坛》2010年第4期。田口守一对证据裁判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认定案件事实仅能依靠证据;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应当具备证据能力,并且经过法庭的审查。〔25〕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7页。就我国而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广泛涉及证据领域,而其中的主线即是证据裁判原则。〔26〕参见张保生:《司法改革应遵循证据裁判规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6期。包括证据的定义和种类的完善;进一步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证明标准;增加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以及保护制度等。上述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在证据裁判理念上有了长足的发展。〔27〕参见陈光中、郑曦:《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兼谈〈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法学》2011年第5期。

六、结语

四十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从复苏、发展走向日益繁荣,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丰硕成果——不仅形成了完备的学科体系、壮大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力量,还以理性的学界呼声推动诉讼制度的立法变革,促进法治文明的现代化转型。当然,改革开放以来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存在着一定的薄弱环节,如某种程度上存在着诉讼理论与司法实践步调不一致的问题。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走向多元,基于司法实际的经验分析、实证分析悄然兴起,法学理论应与时俱进,密切关注司法活动的具体样态及运行环境。只有强化诉讼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引领作用,才能有效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从而使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能够顺利地转化到实践中去,真正引导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变革与发展。〔28〕参见卞建林:《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三十年》,载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09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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