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国内外比较及启示
2018-09-21王雅婧刘宽周梦璐
王雅婧 刘宽 周梦璐
[摘 要]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作为新型保险,在我国发展并不够成熟,而国外经过多年的发展,经验较为丰富,文章基于美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典型案例,通过国内外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实施条件与发展现状的比较,提出完善我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政策建议,即对我国保险公司提出设置多种理赔周期,改进目前以“猪粮比”为标准的理赔条件,尽快建立生猪期货市场等;对我国政府提出完善保险补贴体系,提供再保险并加强宣传的建议。
[关键词]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期货市场;保险标的;价格波动
[DOI]10.13939/j.cnki.zgsc.2018.23.011
20世纪2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相继发展农业保险,日、美、德等国家制定了农业保险法,但大量实证研究发现传统农业保险市场均以高补贴、高成本、低效率的状态运作,一些学者和政府意识到农业必须创新,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指数保险的实施,中央1号文件多次强调要切实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在多地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但作为一种新型保险,很多试点地区出现了“需求不足,供应不足”的现象。针对该情况,学者们展开了丰富的研究,莉姝(2014)从“蛛网理论”入手,分析了现有农险的局限性以及价格指数保险的优势,并阐释了价格指数保险的可行性,对其如何实施提出了建议;王克等(2014)通过借鉴国外的事例及模型指出了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风险分散途径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具体分析。
由于我国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推广时间尚短,经验不足,因此借鉴国外有效措施,对我国进一步开展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促进农业经济更好地发展都大有裨益。文章对美国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实施进行分析,并与国内试点的现状进行比较,最后从国外案例借鉴经验,为国内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运行提出建议。
1 美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具体案例及实施过程
1.1 产生背景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最早起源于21世纪初的美国。2000年美国国会批准《农业风险防范法案》(Agriculural Risk Production Act,ARPA)后,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决定为畜牧养殖者提供价格风险保障。2002年,美国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先后批准了两款畜牧保险产品:畜牧价格保障保险(Livestock Risk Protection,LRP)和畜牧毛利润保险(Livestock Gross Margin,LGM),生猪价格保险正式诞生。
1.2 具体产品
LRP是一种纯价格风险保障保险,它对低于市场价格而使农户受损的生猪价格进行保障,保险标的参考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和期权价格设定。LGM则是在LRP的基础上将饲料价格波动风险纳入保障范围,是对生猪市场价格及饲料成本价格的浮动而造成养殖收益受损所设计的一款风险管理工具。它利用生猪价格、玉米价格和豆粕价格之间的价差联合变动关系来对养殖户利益进行保障。农户可以每年给猪投12次保险,每个保险期限为6个月。在购买保单后1个月开始投保,所以保险范围只在这期间的最后5个月有效。
条款中确定保额的主要参数包括免赔额度、按月出栏表、出栏当月到期的生猪期货合约价格、出栏当月之前喂养期的玉米和豆粕期货合约价格。该产品的定价使用了期权定价理论,结合实际市场的风险预期和供需关系,定价方法具有前瞻性。
以下我们将重点介绍理赔额的确定,这是该保险最大的创新之处。对于不同的操作类型,每头猪的实际毛利润计算是不同的,但方法类似。以下流程图以第一种养殖类型为例。笔者总结出LGM保险相关情况如表1所示。
1.3 运行效果
这两款保险产品都是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价格为保险标的依据,避免了农产品价格周期性波动对保险产品的影响,每日更新的保单要素和即时公布的费率保证了投保的费率厘定的时效性,从产生实施以来一定程度保障了农户利益。美国政府一方面在产品推广上加强宣传;另一方面向生猪养殖户提供保费补贴,向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和再保险。
现阶段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牵头试点单位以主管农业部门为主,试点单位均为当地规模较大的养殖场,散户参保较少,这样可以为保险公司减少试点期保费收取、风险核定等困难,节省管理运营费用。
2 国内的指数保险试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013年5月,我国第一张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生成,之后在全国试点推广实施,文章以北京市和成都市为例,分析这两个试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实施,为建议的提出奠定基础。
2.1 成都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2.1.1 具体产品
2013年8月13日,成都市彭州县签署了全蜀第一张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政府对保单上的保险理赔标准进行了严格的制定。表2所示为成都市各类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
2.1.2 运行情况
2014年底,成都市只在试点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成都市4个区(市)县共承保育肥猪2.878万头。保险公司收取保费240.4万元,提供了4281.9万元的保险保障,且已赔付了319.15余万元。但目前仍存在较大问题。文章将在后文中与北京试点存在的问题一起提出。
2.2 北京市生豬价格指数保险
2.2.1 具体产品
2013年,北京市启动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保险以国家发改委每周发布一次的“猪粮比”为参照,目前生猪生产的盈亏平衡点为“猪粮比”6∶1,低于6∶1时养殖户亏损,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给予养殖户赔偿。
2.2.2 运行情况
北京市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2014年的生猪产业寒冬中帮助农民避免了不少损失,并且经过近两年的两次升级,发展得更加合理、完善,北京市农委也更多地与保险公司协调以促进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推广。该保险对减缓生猪价格的周期性波动、保障生猪养殖户的利益、维护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2014—2015年猪粮比一直低位运行,安华农险在北京承保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收取保费2100多万元,而赔款5600万元,赔付率高达260%。这限制了保险公司保险规模的扩大。
2.3 我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
综合以上内容,结合笔者的调研情况看,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具体实施情况出现较多问题。
第一,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因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保费收入并不能弥补承保时的亏损,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保证杠杆平衡而放弃出售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保费过高,农户不愿投保;保费过低,保险公司不愿销售。
第二,保险的设计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理赔依据的科学性还有待提高。
第三,我国对于如何应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可能产生的巨灾损失,目前各地政府似乎有所忽略,尚无明确的巨灾风险分散之策。保险公司缺乏价格风险分散和转移的渠道。
第四,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推广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很多养猪户都不曾了解。并且,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启动理赔比较麻烦,要时刻关注网站里猪粮价格比,这增大了农户通过该保险获得赔偿的难度,因此投保过的农户不愿再次投保。
3 国内外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比较分析
第一,投保期限的可选择性方面。在美国,农户可以结合自身的出栏计划选择适合的投保日期和保险期限,而我国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保险期限只有一年期的选择,无法适应畜牧养殖循环滚动生产的特点,因此,我国有必要在投保期限方面进行改进。
第二,政府功能的发挥方面。美国政府对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以及再保险。我国政府也为投保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养殖户提供了补贴,但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并应采取措施提高保险公司销售该保险的意愿。
第三,赔付标准的科学性方面。美国LGM保险计算毛利润时的参数均由美国农业部和大学研究所公布的推荐饲料配方决定,并针对不同生产模式进行调整。而我国目前运行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单纯地依靠不同的猪粮比进行赔付标准的制定。我国也可以效仿美国的生猪毛利润保险,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赔付指标,可与统计学、农业学专业人士进行合作。
第四,保险定价的科学性方面。美国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充分利用了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定价方法科学合理;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生猪期货市场,无法进行风险对冲,也难以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合理运用。
国内外对比分析表如表3所示。
4 政策启示
通过对比国内外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开展情况,笔者得出对我国价格指数保险未来发展的一些建议。
第一,保险公司应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设置不同的理赔周期。理赔周期越长,保险公司的赔付可能性越小,对保险公司来说就更为有利。不仅如此,为农户提供可选择的不同期限的理赔周期,还能提高农户的投保意愿,从而促进价格指数保险的推广。
第二,我国应尽快启动和建立生猪期货市场。尝试改变猪粮比6∶1的赔付标准,重视地域间的差异,结合地区的实际价格波动情况,合理测算出符合当地实际的“猪粮比”。另外,为改善理赔启动困难的现状,我国可以对当前的“猪粮比”计算方式进行优化,重视生猪养殖中的其他成本,并尝试使用收益率和毛利润为新的衡量指标,进一步区分养殖户类型,设置不同定价及理赔方式。
第三,政府部门鼓励金融创新,完善保险补贴体系及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方式,提供合理的保费补贴比例,并可尝试通过信贷捆绑帮助农民贷款,增加贷款人对低收入农民信贷的意愿。保险公司可进行再保险,把承保的风险通过分保分散出去,避免过大的损失。
第四,政府部门以及保险公司对农户进行适当宣传和教育,纠正养殖户对于保险的认识,及时进行信息公布,加强对于保险赔付的监管。另外,完善农产品市场价格体系,加强监管,建立健全专业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检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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