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非法校园贷的法律思考

2018-09-20徐海滨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29期
关键词:校园贷违法危害

徐海滨

摘要:近几年,非法校园贷在大学校园的飞速发展,泥沙俱下,乱象丛生,屡屡突破法律的底线,严重威胁了大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成长。在对非法校园贷行为展开法律分析时,应着重从五个方面进行把握,分别是借款合同主体适格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严重虚假宣传可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利息过高可以导致利息条款部分无效,借款合同中不能出现违背公序良俗或违法约定,违法催收严重的可构成刑事犯罪。

关键词:校园贷;危害;违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非法校园贷进入野蛮生长,已成为一颗危害高校稳定和威胁大学生安全的毒瘤。随着教育部和银监会多次发文规范和整顿校园贷市场,教育部甚至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规定暂停任何网络贷款机构向学生发放贷款,虽取得一定成效,但非法校园贷这颗毒瘤并未彻底切除,仍在继续作恶,影响着大学生的健康成长。2017年9月,陕西大学生朱某先后在10多个校园贷平台借款,累计欠款20多万元,无法还清欠款,选择跳汉江结束生命。2017年11月,安徽省淮南市大学生朱某为帮助同学向某平台借款1.7万元,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短短3个月,共欠20多家校园贷平台贷款35万元,面对放贷机构的暴力催款,不堪承受压力,选择割脉自杀,幸被家人及时发现。2018年1月,湖南高职毕业生夏某向18家校园贷平台借款,欠款10余万元,其母亲到处向亲友借钱还款,仍无法还清,选择喝农药自杀。校园贷是利用电子商务网络技术以大学生为贷款对象的一种网络金融借贷模式。校园贷分为四种形式:一是小型分期购物平台,如趣分期和任分期。二是单纯的贷款平台。三是传统的电商平台,例如京东、阿里、淘宝。四是银行提供的网贷,例如建设银行的金蜜蜂校园快贷、工商银行的大学生融e借、招商银行的大学生闪电贷。非法校园贷主要指前面两类,在校园贷中占多数。后面两类提供正规、合法贷款,是为满足学生需求,打击不良校园贷而推出的,目前仍然占少数,正在不断壮大中。导致大学生深陷非法校园贷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攀比和超前消费心理,遭欺骗诱导,缺乏正规融资手段,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他们法律知识匮乏,法律观念淡薄,对非法校园贷缺乏正确的法律认识。下面从五个方面对大学非法校园贷展开法律分析。

一、借款合同主体适格是合同有效的前提

站在法律角度,大学校园贷行为就是借款合同行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合同。没有合同主体,就没有合同,合同主体不适格也将严重影响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主体分为借款人和贷款人,下面分别对借款合同主体进行法律分析。一是借款人主体身份适格问题。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一般为在大学就读的学生,偶然也有刚走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大学生的年龄绝大部分在18周岁以上,偶然也有18周岁以下的。18周岁以上且能辨认自己行為的大学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资格单独签订借款合同,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18周岁以下且精神正常的大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签订借款合同,如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产生法律效力。随着大学教育由精英教育转化为大众教育,大学招生方式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单招,即由本校组织出题、考试、阅卷和决定录取。大学里也存在极少数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也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才产生法律效力。贵州某大学学生秦某先后借用28位同学身份证在网贷平台上借款合计金额达26万元。假设秦某告知了同学借用身份证目的是为了贷款,则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权代理合同。如果秦某没有告知,则为无权代理合同,且秦某还想将借款所得的钱占为己有,且无归还的想法,则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承担相应的刑罚制裁。二是贷款人主体身份适格问题。贷款人分为自然人、公司或其他组织。贷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贷款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国家法律并未将经营校园贷的行为列为禁止经营或者特许经营行列,贷款人虽然不具备经营校园贷的资质,但也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签订的借款合同仍是有效的。

二、严重虚假宣传可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

现在的大学教育虽然早已不是精英教育,但大学生素质整体还是要高于一般人素质,居然还是有不少大学生深陷非法校园贷泥沼,有的贷款平台注册人数达75万人之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贷款人存在虚假宣传。贷款平台虚假宣传的惯用手法,宣称零利息、免利息、低利率,但需要支付高额的服务费、手续费,另外如违约,还有高额的违约金,最后折算下来,花去的费用比一般的高利贷还高。有的贷款平台将服务费、手续费、违约金写进合同,也有没写进合同的。没写进合同,也未说明,却主张服务费、手续费、违约金的,则欺诈意图非常明显。即使写进了合同,但贷款方也应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并提醒借款人引起注意,因为贷款平台使用的是格式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但事实上,贷款方刻意不提醒借款方注意该条款,故意诱使大学生陷入错误认识,做出错误决定。通过欺诈手段,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贷款方通过虚假宣传,诱使大学生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签订的借款合同,该大学生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如果只申请变更,法院是不能撤销的,必须尊重受害方的选择。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不行使,该权利自行消灭。

三、利息过高可以导致利息条款部分无效

在非法校园贷中,贷款方经常利用大学生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不足,吹嘘低利息或零利息,实际上却要大学生承担了比一般高利贷还要高的利息。例如,某大学生小李向某借贷平台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0.99%,按12个月分期归还,但事实上,小李只收到8000元,其中2000元被贷款方作为保证金扣留下来,每月实际还本息932.33元,一年共归还本息11187元,利息达到了3187元,实际年利率达到了将近40%。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利率部分的约定是无效的,国家规定的利率为年利率36%。贷款方不得事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扣除了,就应该以支付给借款人的实际款项作为本金数并计算利息。案例中,实际年利率达到40%,超过36%的部分无法律约束力,借款方可以主张贷款方归还320元。贷款方扣除2000元保证金,小李实际拿到手的只有8000元,按照法律规定,本金应是8000元,而非10000元。借款年利率低于24%,属于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年利率高于36%,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借款方已支付高额利息,也可以请求贷款方退还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会给予支持。年利率在24%~36%之间属于中间地带,法院既不支持,也不明确表示反对。

四、借款合同中不能有违背公序良俗或违法约定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公序,指公共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人们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2016年6月,借贷宝10G不雅裸照遭泄露,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共涉及161位女大学生,她们被要求提供3~5张裸照,同时还有1张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作为抵押进行贷款,实行裸贷的学生可贷到普通借款额度的2~5倍,相貌姣好的可以比相貌一般的贷更多。有学生在借条中写明,以自己的赤裸视频和裸照作为借款抵押,若逾期未归还,赤裸视频和裸照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裸照和赤裸视频传播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也是禁止交易的,因此其自身不具有交换价值,因此也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用裸照和赤裸视频作抵押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也有的借款合同约定,如逾期不能归还借款,则采用肉偿。肉偿行为不仅违反公序良俗,而且违反我国法律,涉嫌犯罪,属于严厉打击的行为。

五、违法催收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正常的银行贷款,一般都需要抵押物,当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方可以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进行拍卖并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有抵押的贷款更有保障,可以有效降低成为烂账坏账的风险。大学生作为消费者,自身并没有什么财产,非法校园贷平台为追求多放款多挣利润,就不要求大学生提供抵押财产,无形中大大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贷款人为了追回本金和利息,不惜动用违法手段进行催收,比较常用的违法手段有:一是殴打。对于多次催收无果的大学生,贷款人以殴打相威胁,以促使还款。殴打行为如果导致借款人轻伤二级以上,就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加贷款人刑事责任了,低于轻伤二级的,也可以交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二是肉偿。该种方式主要常见于裸贷中,女大学生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按约定接受贷款方安排的去進行性服务。如果女大学生不反对用这种方式进行还款,则其行为是卖淫,虽不触犯刑法,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而贷款方则涉嫌组织卖淫罪,接受大学生性服务的第三方则构成嫖娼,也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如果女大学生坚决反对用肉偿方式还款,但被强迫接受用肉偿方式,则女大学生行为不构成卖淫,而是被强奸,贷款方则构成强迫卖淫罪,而强迫女大学生发生性关系的第三方则构成强奸罪;三是传播裸照。裸照属于我国法律禁止传播的,如贷款方因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欠款,就按借条的约定将裸照发到网上传播或邮寄给众人,则贷款方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四是泄露借款人隐私。借款人在借贷平台中注册账号时,必须要填写个人和家庭的基本信息。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将借款人以上基本信息向外公开,该行为侵犯了借款人的隐私权,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参考文献:

[1]李宁.大学生网络贷款风险及应对措施[J].法制博览,2018(01).

[2]吴芳芳.大学校园不良网贷的法律问题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12).

[3]胡启航.“校园贷”平台的行政法律规制研究[J].民俗研究-政法研究,2018(04).

[4]郭纳.校园网贷发展情况调查与分析[J].信息记录材料,2018(01).

(作者单位: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

猜你喜欢

校园贷违法危害
这些行为,你以为 没违法其实违法了
“代客操盘”系违法 盲目相信会受骗
2017年广东省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喝饮料的危害
喝饮料的危害
从众心理对大学生“校园贷”的影响浅析
厘清“校园贷”潜在风险:大学生当心跌入人生陷阱
论我国“校园消费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久坐”的危害有多大你知道吗?
广东省第二批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