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经济和道德诚信如何互促互进
2018-09-20尚琳琳
尚琳琳
【摘要】信用经济是道德诚信的基础,道德诚信是信用经济的主观条件。促进当前我国社会的信用经济和道德诚信二者和谐发展,应加强信用经济立法,进一步推进信用经济信息共享公开,加强信用奖惩机制建设,将学校诚信道德教育与信用经济相结合。
【关键词】信用经济 道德诚信 治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日前,我国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都正在逐步建立信用标准。随着社会信用环境体系和经济交流体系逐渐建立,信用经济也在逐步发展。信用经济是道德诚信的基础,道德诚信是信用经济的主观条件。但当前现实中仍然存在不良信用经济关系,导致主观道德不诚信,以及主观道德不诚信破坏信用经济关系的问题出现。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良好信用关系、提升诚信道德水平的系统工程。党的十八大召开至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尚未彻底解决信用经济和道德诚信两者协调发展的问题。
加强信用经济立法与信息公开,是信用经济与道德诚信协调发展的基础保障
加强信用经济立法是治理两者关系的根本策略。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它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就是对公共利益的公然违背,必会受到法律或经济上的严惩。信用经济法律是对信用经济交易中公共利益的维护,如果信用经济法律不健全或不完善,就难以保障信用经济交易的公共利益,导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由此个人利益也会受到损害。要想维护信用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信用经济交易中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必须对信用经济立法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信用经济立法为形成良好信用经济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从而可以强有力地保障良好信用经济关系的建立。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交易的一个必备要素,信用立法就是从源头上净化经营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信用立法有利于促进信用经济的有效运行。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使信息动态化,使每个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现可监督,还可以通过严格的惩戒机制,加重失信成本,打击信用违法行为,营造出良好的信用环境来维护经济的稳定运行。市场信用立法的目的是惩治市场失信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到目前为止,虽然上海、浙江、湖北、河北等一些地方都已经出台了信用法规,但是我国尚未出台全国性的信用立法。我国信用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能够满足信用经济和道德诚信和谐发展的需要。要实现两者和谐发展,当务之急是要加强信用立法。要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建立信用相关制度和有效机制,使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到信用立法建设中,并遵守信用法律法规,为更好地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贡献力量。
推进信用经济信息共享公开,可以有效保障信用经济与道德诚信发展。信用经济信息共享公开不仅可以促进良好信用经济关系的建立,而且还间接为促进诚信道德提升提供了良好的外部信息保障条件。在法律范围内公开信用经济主体的实际信用状况和信誉度,可以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经济决策风险,实现信用经济信息共享公开,也可以加强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形成人人守信用的良好社会风气。信用经济信息公开让整个社会的公众都能够对信用经济主体进行监督,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监管不足,对于建设良好信用经济关系是十分必要的。而信用关系为诚信道德提供了良好的外在行为条件,有助于个人诚信道德的提升。目前,我国的信用经济信息共享公开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料显示,当前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期工程已经建成,并且已经和44个部门、所有的省区市以及60多家市场机构建立了互联互通,能够实现信息批露、信息公示、异议处理和联合惩戒等功能。但是,目前我国信息共享和公开方面还存在着数据孤岛和信息壁垒等问题,亟待解决。当前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还不能满足信用经济和道德诚信关系治理的实际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建设,联通数据孤岛,消除信息壁垒,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工程建设。
加强信用奖惩机制的建设与学校诚信道德教育,是信用经济与道德诚信协调发展的必要措施
加强信用奖惩机制建设是两者关系治理的引导策略。在信用经济与道德诚信关系中,存在信用主体不诚信、破坏信用关系等问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要解决该问题必须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以维护良好的信用关系,从而在竞争中获得无形的竞争优势。良好信用经济关系仅仅依靠信用经济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和要求是不能完全实现的,必须通过信用经济主体主动选择诚信的行为才能实现,这就需要信用奖惩机制发挥调节作用。加强信用奖惩机制需要党中央和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建立相关制度,发挥市场自身竞争机制作用,使恪守信用、诚信经营的经济主体获得信誉和美誉,从而在竞争中更容易获胜。
近两年我国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加强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建设,主要采用政策指导方式,建立了“红黑名单”制度。但是当前仅仅有“红黑名单”还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规范“红黑名单”制度,特别是要规范“红黑名单”的退出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从而引导信用主体主动选择诚实守信,建立良好信用关系。在政府的倡导下,银行、高校和企业等各信用主体也都结合各自信用业务作出了有益的探索,竞相守信用,争取赢得竞争优势。在信用经济实践中有效发挥政府指导作用以及市场的竞争机制作用,不断完善信用奖惩机制,确保诚信的经济主体能够切实获得信誉和美誉并在竞争中胜出。认识到这一必要性的信用经济主体,自然会恪守诚信道德,力求建立良好信用关系。
學校诚信道德教育与信用经济相结合是治理两者关系的教育策略。在学校诚信道德教育方面要适当增加信用经济内容并使两者相结合。虽然新编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初中教材主要从诚信道德修养的角度作出了内容安排,涉及日常生活交友和经济生活中的道德诚信以及践行诚信,但只提到一句“现代社会注重信用体系和制度建设”,缺少与道德诚信与信用经济关系介绍的具体内容。高中思想政治课目前没有统编教材,以人教版为例,其中第一册《经济生活》中虽然有社会信用制度的内容,但只提到社会信用制度以道德为支撑,经济主体应当树立诚信观念,并没有对两者关系的阐述。大学生统编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也主要是从诚信道德修养出发,把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来学习,并没有涉及到两者关系的详细解读。经管类专业会为学生开设《经济法》和《会计职业道德》等课程,从法律角度强调对信用关系的强制性制约并从职业道德角度强调道德诚信的主观性,但并没有把信用经济和道德诚信两者紧密联系起来。我国从初中到大学的学校诚信道德教育应该增加信用经济和道德诚信两者关系的内容,并结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实际建设情况,由浅入深,形成既有层次、又有详细内容的完整体系。道德诚信是人内心理性选择,但并不是凭空而生的,不能和客观的信用经济关系脱离。学校的道德诚信教育只有与信用经济紧密结合起来,才符合当下信用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和个人的理性选择,才能够切实提高诚信道德水平,取得诚善于心、成信于行的实际效果。
(作者为河北师范大学讲师)
【注:本文系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伦理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7JJD720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红黑名单”制度助力商务诚信建设》,新华网,2017年5月18日。
责编/贾娜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