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失范言论的治理策略分析
2016-06-21孙晓娟
孙晓娟
【摘要】进入信息时代,网络的匿名性等特征加剧了网络言论失范的可能性,而网络传播的即时性、交互性与广泛性特点又使得让网络失范言论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目前,我国为应对网络失范言论现象,已经从法律、行政以及行业自律三个方面加强监管,但网络生态环境的复杂性大大削弱了网络监管体系的效力,因此还需进一步探索应对策略。
【关键词】网络 失范言论 治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它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信息接收与发布平台,但由于网络监管的滞后性,网络言论失范现象层出不穷。我国法律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但公民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网络媒体大大拓宽了公民言论自由的空间,但同时网络失范言论也给他人及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因此必须通过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来规制网络言论,使之健康发展。
网络言论的特点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的言论自由带来了更广阔的空间,从早期的论坛、QQ到现在的微博和微信,这都是人们进行社交的重要平台,人们通过这些网络媒体平台既可以获取信息,也可以发布自己的言论。随着电子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移动设备可连接互联网,这些都能够成为人们接收或发布信息的平台,也是网络言论的载体。网络的特殊性使得网络言论具备一些新的特点:
首先,网络的匿名性与隐蔽性带来了言论的高度自由。网络构建了一个虚拟的世界,用户可以不用面对面进行交流,这就使得人们脱离了社会身份、道德方面的束缚,极大激发了人们的表达欲望,匿名性使得网民更加自由地表达观点,消除了现实生活中的种种顾虑。
其次,网络言论具备丰富的表现形式,且极富感染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言论的载体愈加丰富,涉及的内容不断扩大。多种多样的网络言论形式能够提升它的感染力,迅速获得网民认同,对于一般的信息传播和宣传而言,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当传播内容为谣言等失范言论时,这一特性也会使之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文化层次较低的网民,他们没有自己的理性判断,更容易受到网络言论的左右。
再次,网络的开放性与传播的便捷使得网络言论能够迅速扩大范围传播。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不受时间空间限制,信息的传播范围无限大,而且由于网络信息能够便捷的复制转发,这也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可以说,一则信息通过网络能够瞬间被全球亿万网民接收。网络言论的这种传播特性一方面大大提高了信息传递的效率与便捷性,另一方面,网络失范言论也可利用这种传播特性而带来更大范围的危害。
最后,网络缺乏“把关人”导致言论难辨真伪。在传统媒体中设有把关人这一角色,保证了信息言论的真实性与正确性,而网络媒体的开放与自由加大了网络监管的难度,一些信息发布者为了第一时间发布新的消息、获得关注,并不会对信息的真假进行核查,更有人为了能够引起网络关注而不惜捏造假信息。网民的猎奇性推动这些假信息的进一步大范围传播。网络言论的海量性特征使得网络媒体平台不可能真正对所有言论进行审核发布,而言论的真实性往往需要通过一些间接手段才能够印证,这种滞后性又给网络虚假言论提供了充足的传播空间。
网络言论失范的表现
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发表言论的重要平台,这是社会个体言论自由的体现,但同时,网络言论的特性大大增加了言论失范的可能性,一般来说,网络失范言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侵权性网络失范言论。网络失范言论往往带有侵权特征,这包括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一些网民通过网络媒体散布一些社会个体的真实信息、丑化他人形象的信息或者发布的内容涉嫌抄袭他人的作品。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出现了“人肉搜索”现象,即利用广大网民的力量去搜集一切信息资源,这既包括通过网络引擎搜索辨别的信息,也包括网民通过日常生活中各种渠道获得的信息。如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跳楼自杀,之后人们在她的博客中找到了她自杀的原因,其丈夫与第三者的出轨行为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折磨。姜岩的博客内容被迅速大量转载,成为2008年的网络第一公共事件,很多网友愤愤不平,他们根据姜岩博客中公布的丈夫与第三者的姓名和照片,对他们进行人肉搜索,公布了两人的单位信息、个人电话等,之后双方的家庭信息也被揭露。网友们不仅在网络上对姜岩丈夫及第三者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更是到其现实居住地涂写标语、围堵攻击当事者,两人也因这次事件失去了工作。这次人肉搜索不仅侵犯了当事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更给其生活带来了不可挽回的伤害。
危害国家以及公共安全的网络言论。网络信息鱼龙混杂,其中很多信息都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甚至是国家安全。这种信息一般并不完全符合事实或者完全为虚假信息,它们在一定的人群中流传并为大多数人所相信,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危害国家以及公共安全的网络失范言论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造成公众恐慌的言论。这类言论多发于重大突发社会性事件或灾难之后,一些未经证实或人为编造信息便容易通过网络大量转发,造成社会恐慌。如在非典期间,就曾有人在互联网上发帖称“上海已经有四百多人死于非典,但这些都被隐瞒”,当时引发大量上海市民的恐慌。二是政治性谣言。一些反动势力、分裂势力也利用网络的隐匿性和开放性,在网上制造各种分裂言论,诋毁中国所取得的成就,过度渲染一些负面信息,以此抹黑中国形象,动摇青年一代的信念。三是泄密性网络失范言论。网络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易传播性,一旦信息被在网络空间公开,便很难进行阻拦和保密。而专业的情报人员可以从图片或简单文字中分析出有用情报,可以说网络言论给信息保密工作带来极大挑战。
违背道德的网络失范言论。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社会个体摆脱了社会道德的约束,将之当作一个情绪宣泄平台,这便带来一些伦理道德问题。最为典型的是网络上充斥着渲染色情、暴力的信息,这些污染信息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在网络上大量传播。有专家统计,在网络非学术性信息中,47%的信息与色情有关,每天有近2万张色情图片会进入网络流传,这无疑侵蚀了网民的思想,甚至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了网民的道德价值观。此外,网络空间也加大了暴力信息的传播,尤其是很多网络游戏中大量展现暴力、血腥画面,这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产生影响,有可能致使青少年犯罪率上升。
网络失范言论的治理现状及不足
面对网络言论失范问题愈演愈烈,我国开始从法律、行政等方面规制网络言论。在法律方面,我国宪法、刑法、民法中一些有关言论限制的规定都适用于互联网,如在网络上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都需要负起法律责任。此外,我国还专门针对互联网言论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或文件,这对规范互联网言论起到一定约束作用。在行政管理方面,我国也多次针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如2004年,国务院下属的十多个部门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开展联合执法;2009年国务院下属多个部门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互联网不正之风的行动。除了开展整治活动外,行政部门也加大了对网络经营活动的审查,如我国出台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从源头上防止网络失范言论的出现和传播。我国还要求网络行业加强自律,如我国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企业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等,通过行业自律来防止网络暴力、色情、虚假言论的传播。这些措施为规制互联网失范言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对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来说,这些言论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一是法律规范不完善。首先,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宪法中仅提出个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具体这一权利的范围、行使方式、侵权表现以及权利救济方式等内容却没有规定,因此它很难指导具体的言论侵权案件裁决,其他有关网络言论的法律法规也都存在这一问题。其次,立法散乱、层级较低。目前很多针对互联网言论的立法大都是行政规章,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而且很多行政规章的出台仅涉及到网络失范言论的某一方面,这导致我国的网络失范言论法律规制并没有一个明晰的层次框架,内容也十分分散,不能全面应对网络失范言论问题。最后,我国缺少针对网络失范言论的专门法。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提出了网络侵权的概念,但在实践中却并不能为权利受侵害者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仅提出了网络失范言论的内容,并未提及应有何种惩治。因此,我国需要一部规制互联网言论信息的专门法律,综合管理网络信息的方方面面。
二是行政机关的监管不到位。合理的行政机关网络言论监管要做到两个方面,一方面能够保证网民在法律范围内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也要对网络失范言论做出相应的惩治规定。但目前在我国行政机关的立法中,它更侧重对行政管理者进行赋权,而没有对其滥用行政权的行为进行规制,这就呈现出权力与义务不对等的问题。我国的互联网行政监管还存在多头管理、执法混乱的问题。尽管,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来负责互联网监管,但在具体的互联网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然是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形式开展治理。在有关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中,一般也规定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责任,如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便提到新闻、教育、出版、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工商政管理等部门都要履行网络信息监督责任,这分散了网络失范言论的管理权责,削弱了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容易出现执法空白或执法冲突等问题。
三是网络行业的自律管理能力不强。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加之其开放性、隐匿性等特征,决定了网络失范言论的规制策略必然存在滞后性和空白,因此要应对网络失范言论,还必须充分动员网络行业的自律性。尽管我国已经成立了互联网协会,很多行业内的大型网站也签订了行业自律相关方面的协议,但我国的互联网行业自律还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形成成熟的自律监管体系。目前,我国的网络失范言论监管依然过于依赖行政监管,行政部门的强力介入容易带来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问题。而要解决网络失范言论问题,最为有效的途径还是加强互联网行业的自律,因为互联网行业本身能够及时监测到网络言论失范的各种问题,并以互联网思维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这将比行政部门的干预更及时有效。
提升治理策略的路径分析
提高立法层次。目前,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的法律文件大都为行政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缺乏高层次立法,这导致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不足。所以今后有关网络失范言论的立法应侧重提高其法律层级,凸显规范网络言论的重要性。而且目前的行政性法律及规章制度也需要进行统一协调,修改那些与宪法或者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避免各种法律法规相互矛盾的问题,使得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相互配合,形成完善的应对网络失范言论的法律体系。此外,在应对网络失范言论的立法上,还需要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对网络失范言论的各个方面做细致的阐述,这样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才能够有法可依。而且由于网络发展十分迅速,网络失范言论的立法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预见可能发生的网络失范言论情况。
合理规范行政权。目前主要是国务院下属的各个机构部门对我国的互联网进行监管,通过审批许可、备案等制度将不合格的互联网从业者筛选出网络行业,这对应对网络失范言论起到了源头管理的作用。不过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构对网络言论的监管存在过宽或过严的问题,网络言论过宽规制尽管保障了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利,却大大提升了网络失范言论发生的几率,过严的网络言论管制不仅可能侵害人们的言论自由权,还可能产生反效果,导致更为激烈的网络言论失范发生。因此,网络言论规制中的行政管理必须把握好度的问题。网民依法享有互联网言论自由的权利,行政部门应该依法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因此行政机构在监管网络言论时,应该弱化自身管理者的形象,而以引导者的身份对互联网言论进行疏导,引导网民在网络平台中正确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行政机构可以将网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这既加大了行政机构与网络大众的交流,也能够让网民监督行政权,防止其过度干预网络言论。行政机构还应该出台各类政策鼓励互联网行业加强自律,实现网络自治,降低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的消耗。
提升行业协会自律的地位。为了加强网络行业自律,我国成立了互联网协会,但实际上这一协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这意味着它并非一个独立自主的行业组织,在网络管理过程中,一旦有协会成员发生符合行业自律公约却与行政部门管理相冲突的行为,二者之间便缺乏有效的标准进行沟通协调,这也造成网络管理的混乱。从我国的网络失范言论应对来看,仅靠国家的法律以及各种规章制度难以解决互联网言论失范问题,还需要互联网行业不断发挥自身的自律功能。我国互联网协会本身的内部架构不合理、各部门沟通不畅也削弱了其规制网络失范言论功能的发挥。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我国应该明确互联网协会的地位,将其从政府机构管理中分离出来,使之具备独立性。其次,还应当明确互联网协会的职责,使其可以在互联网管理中充当客观的第三方平台,协调各方进行有效管理或充当互联网行业问题的裁决者,这也能够为应对网络言论失范搭建有效渠道。最后,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将行业自律管理纳入法律体系,一方面为网络行业自律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引导网络从业者提升自我管理能力,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避免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发生。
加强网民的道德修养。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普通社会个体获得了传播渠道,这一特性决定了法律的规制以及行政机构的管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言论失范问题,而提升网民自身的道德素质与网络修养才是应对网络失范言论最为根本的途径。在网络失范言论应对中,行政部门的管理以及法律法规属于外部的干预工具,而伦理道德素质等则是应对网络失范言论的内部手段。首先,加强网民的修养,可以使之在网络环境中保持自己的理性判断,自觉抵制网络失范言论,抑制其大规模传播。其次,网民自身道德修养的提高将大大降低网民发布失范言论的几率,这便从源头减少了网络失范言论的出现。最后,网民要加强有关网络言论的法律法规学习,在互联网空间中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净化网络环境,这也能够降低政府治理网络环境的成本。可以说,网民是网络的组成细胞,只有他们的道德素养、法律素养、网络素养得到提升,才能够从根本上推动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形成,才能为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作者单位: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本文系铁道警察学院201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题目“人员密集场所暴恐案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研究—以铁路反恐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TJJBKY2016049)
责编 /张蕾 韩露(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