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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2018-09-19田唯茜

市场周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

摘 要: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一种非强制性行为,越来越多地受到投资者的关注。它在公司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搭建了一个桥梁,主要对外披露非财务指标和预测信息等,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决策,提高投资效率。但目前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在意愿、质量、数量和时效性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借助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从不同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发挥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优势。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6-0073-02

一、 自愿性信息披露概念的界定

信息作为连接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桥梁,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把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开呈现给投资者与社会公众,有效实现了企业内外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从而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通过信息披露,可以缓解委托代理理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抑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将资本投向最有效的项目中,进而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财富。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为了缓解利益冲突、降低资本成本、筹集资金或树立企业良好形象,除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企业自主、灵活、多样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一)委托代理理论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已经成为现代公司经营的一个主要特征,基于这种情况,委托人难以清晰全面地了解到经理人的努力程度。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公司被视为“所有契约的集合”。股东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最大化,而经理人更多地追求自身利益。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导致经理人侵害股东利益,股东又会采取措施来缓解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而产生了代理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委托代理理论就是通过设计适当的契约来抑制道德风险。如果企业能够自愿、及时、有效地披露更多相关、可靠的信息,投资者就能够更有效地监督,从而降低代理成本。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是指一部分人比另外一部分人掌握更多的信息,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信息不对称的一个主要类型是逆向选择,即经理人或内部人员通过各种渠道,牺牲外部投资者的利益来为自己谋取利益。有用的信息能够直接影响投资者的观念和投资决策。企业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能够给投资者传递更多有用的信息,使投资者更加深刻地了解企业,从而进一步做出投资决策,降低企业的股权资本成本,提高企业的价值。

(三)资本市场竞争理论

一定时期内,资本市场上的资金总量是一定的,不同企业为了实现生产经营目标、获取更好的投资项目,需要筹集到大量的资金,这就使企业之间产生了竞争关系。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加深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程度,也能使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更多的关注。企业向投资者传递的各种好消息越多,越有利于企业维持良好的声誉,消除投资者对企业的不确定性和误解。同时,市场上会快速给予积极的反应,即股价上涨,吸引到更多投资。因此,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侧面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价值分析

(一)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资本成本

在我国,第二类代理问题比较突出,自愿性信息披露能够帮助股东获取更多公司经营的相关信息,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免受大股东的利益侵害,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当投资者对企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有更清晰的认识,他们要求的投资回报率会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债权人也能够通过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进一步了解到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效减弱股东对债权人的剥削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债权在资本结构中的比例,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

(二)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强制性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类型、格式、数量等方面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自愿性信息披露则更多地披露企业的战略目标、发展前景及核心竞争力,弥补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缺点和不足,信息含量更加多元化,更能充分反映企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减少了企业内部人利润操纵的空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更进一步的了解,理性做出投资决策。因此,自愿性信息披露能够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提高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

企业要想长期稳定的发展,就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追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企业通过自愿披露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呈现出在环境保护、就业创业、公益活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能够消除政府、其他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顾虑和担忧,澄清部分误解;也有利于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企业的声誉,提升企业知名度,从而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吸引更多的投资,提高企业的价值,保障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開展。

四、 我国目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意愿较低

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公司经营前景的不确定性,获取竞争性资本的同时降低资本成本。然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效率并不高,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之间未能实现良好的信息沟通,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也不高,这就造成了整个资本市场的供求不平衡,资金供过于求的情况时常出现。一方面企业筹资压力并不大,另一方面企业过多关注短期获利情况,未意识到自愿性信息披露给企业长期发展带来的好处,没有形成主动披露信息的意识。再加上受成本效益原则、潜在诉讼风险、资本市场透明度等各种因素的制约,使得企业主动披露信息的意愿较低。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大多具有边缘性、定性和外围性的特征,尽管主动披露了信息,但实际上并没有提供有价值的企业核心能力或各种定量信息,而是轻描淡写、含糊其辞,忽视了财务指标信息的作用,没有发挥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真正价值。具体来看,在信息完整性方面,上市公司存在“报喜不报忧”的倾向,会尽可能披露好消息而规避坏消息,对于能够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例如:关联方交易、或有事项、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方面存在披露不完整问题。在信息相关性方面,相对于好消息,投资者对坏消息的反应更加迅速。因此,上市公司往往会选择尽早公布好消息,尽早获利,而延迟发布坏消息,设法模糊或掩盖对企业发展不利的消息,从而误导投资者做出决策,这使得披露的信息与企业的真实情况存在较大的误差。在信息可靠性方面,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灵活性导致可能存在信息失真问题,企业通过披露盈利预测会计信息,获得更多资源,后期实际数额达不到又会归因于外部环境变化,不从自身寻找原因,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造假的可能。

(三)自愿性信息披露数量较少

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其特征主要集中在非财务指标及预测信息两部分。由于监管力度不足,部分上市公司会进行利润操纵,因此会更加拒绝主动披露信息,从而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数量非常少。另外,在披露形式方面,主要集中于年报和半年报当中。由于财务报告中主要披露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对非财务信息和预测信息涉及的内容较少,大多只有少量、模糊的描述,缺乏具体的分析,使自愿性信息披露流于形式。

(四)自愿性信息披露时效性较差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大多是历史信息,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有些上市公司甚至在交易所问询时才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特别是对于坏消息,会尽可能延迟披露,未能履行提示风险的义务,不能让投资者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进而影响上市公司融资效果。例如:公司如果受到行政处罚事项,这将对公司产生重大的影响,即公司面临的风险会剧增,若不及时披露,就会严重影响投资者做出决策。

五、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倡导并保护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提高重视程度

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上市公司要提高重视程度,将其视为企业战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鼓励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信息,营造一个良好的信息披露环境,提供制度保障,激发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信息的积极性,保护其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应当帮助上市公司意识到主动披露信息的重要性,积极宣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成功案例,从中吸取经验。另外,还可以通过扩大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范围以及提高外部投资者的需求来积极鼓励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信息。

(二)规范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一方面,应当明确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范围。既包括各种预测性信息,又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衍生金融工具的变动情况等能够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各种信息。上市公司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的披露,将面临的风险、未来的收益情况以确切的数据清晰地呈献给投资者,内容完整、具体,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另一方面,应当规范信息披露形式。可以参考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原则,结合发达国家可以借鉴的做法,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考虑行业差异,制订出有固定模式但仍灵活多样的信息披露形式。

(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首先,完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重视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给予独立董事充分的信任和履行职能的空间,使其对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保证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众的信任。其次,在股权结构方面,既要避免“一股独大”现象,又要使股权相对集中,以此来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积极性。最后,应当健全报酬激励机制,有效降低管理层的道德风险,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四)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评价体系

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一种非强制性行为,且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比例不高,采取强制性的监督或处罚不能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因而可以采用自愿性信息披露评价体系作为约束机制。信息披露評价体系能够弥补中小投资者专业知识的匮乏,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引导投资者做出理性决策;监管部门可以借助信息披露评级结果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此外,信息披露评价体系能够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的各种问题,增强证券市场透明度,逐步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水平。

参考文献:

[1]李慧云,吕文超.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及其监管研究[J].统计研究,2012(4).

[2]李慧云,刘镝.市场化进程、自愿性信息披露和权益资本成本[J].会计研究,2016(1).

[3]陈立军,安丽君.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1(4).

[4]韩传模,杨世鉴.自愿披露能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吗——基于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7).

[5]齐萱.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09,5.

作者简介:

田唯茜,女,河南洛阳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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