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2018-09-19柴艳胡毕军
柴艳 胡毕军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为各界所关注和认可。文章对这一制度从经济学的角度,从制度动机、制度成本、制度收益以及外部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刑事司法效率、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但是也存在一定负外部性。
【关键词】 认罪认罚;成本分析;效率分析;外部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在部分城市进行试点,成为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最新创举,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动机分析
法律经济学亦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学的分析离不开“理性人”假设。通过理性的选择,“人们将以某种被他们相信会在他们有限资源内给他们带来最理想结果的方式行动”。[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或获得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积极向司法人员认罪、认罚,并给予经济赔偿、赔礼道歉。司法机关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当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作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当然,只有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又不得不考虑他人的私利,否则就难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本分析
按照科斯定理“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法律对权利如何配置,市场主体间的自由谈判都会达到资源的最优利用状态”,[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绝对不是零成本的。认罪认罚的成本是指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所消耗的社会资源,包括认罪认罚行的制度化成本、机会成本和行为费用。制度化成本,是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现存制度的损耗以及制度修改所带来的成本,主要是制定、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成本。机会成本,是指一个人在相同资源条件或相同时间去做另一个最好的选择而失去的利益衡量出来的做某件事的成本。[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机会成本产生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认罪与不认罪、认罚与不认罚之间的效率差别与得失。认罪认罚行为费用,是指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司法部门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成本,这部分的成本不固定,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认罪认罚获从宽处罚而获取利益态度及其自身因素。
1、成本低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条件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理性的经济人,认罪认罚从宽收益要以超过不认罪认罚收益底限为目标。作为司法机关,在坚持公平正義的理念下,不得不考虑司法资源成本,适度降低司法成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必须考虑各自收益底线。各自收益底线是指一方必须得到不少于不认罪认罚从宽时所能够得到的收益,两者之和为不认罪认罚的收益,认罪认罚从宽收益与不认罪认罚收益之差为剩余。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收益剩余一定的情况下,必须考虑认罪认罚成本的大小,如何降低交易费用,就成为市场主体追求的目标。“节约交易费用是包括经济法律制度在内的一切制度的基本作用。”[4]认罪认罚从宽成本是在零到无穷大之间分布的,认罪认罚成本过高,可能会影响认罪认罚的达成,认罪认罚成本与认罪认罚剩余的关系可用图1表示:C表示认罪认罚成本,A区表示认罪认罚成本区,H表示认罪认罚剩余,B区表示认罪认罚剩余区,α表示最高认罪认罚成本限度线。在图1A区、B区中,认罪认罚成本不大于认罪认罚剩余时,有可能认罪认罚,因此,认罪认罚成本低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条件。
2、认罪认罚节约了司法成本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认罪,减少了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的进一步的司法资源支出。通过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减少了拘留、逮捕、收监人数,缩短了被羁押期间。因此,认罪认罚制度降低了被告人刑罚,降低了司法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3、降低了犯罪受惩罚成本
假设,如图2所示:F表示犯罪受惩罚成本,k表示惩罚的严厉性,p表示被惩罚的几率,其公式为:F=k·p。犯罪受惩罚成本与惩罚严厉性、被惩罚的几率是成正比的。一般而言,刑事案件惩罚越严厉,被告人受惩罚成本越高,但在同样的惩罚严厉性下,被惩罚的几率不同,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将受到惩罚。假设选择认罪认罚的惩罚严厉性为k1、被惩罚的几率为p1,犯罪受惩罚的成本为F1=k1p1;假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惩罚严厉性为k2、被惩罚的几率为p2,不认罪认罚受惩罚的成本为F2=k2p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人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被惩罚的几率和惩罚严厉性降低(k1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收益分析 认罪认罚的的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制约甚至决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为的选择,只有认罪认罚的收益大于或等于所增加的成本,该制度才有意义。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带来收益 认罪认罪从宽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创新,它是否具有收益呢?我们运用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来分析,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即边际成本递增、边际效益递减。如图3所示:其中,U表示效用,C表示成本,Q表示制定立法数量,TU表示总效用曲线,MC表示边际成本曲线。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同类法律数量的增加,其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效益递增,当法律的数量为A时,其边际成本为最小值,此时其总效用达到最大值;当法律的数量大于A时,其边际效用递减,边际成本递增。根据此规律可知,当法律的供给达到社会需求饱和状态之前,增加制定、实施新的法律制度,其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效益递增。因此,当前,制定和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有收益的。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收益内容 认罪认罚作为一种非生产性的活动,尽管不直接创造经济性的收益,但从伦理的或非经济的角度来分析,其获得的收益是巨大的。这方面的收益包括:
(1)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如何在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刑事案件不断增长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使需要公正的案件更加公正,需要效率的案件更加有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认罚,避免了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的进一步的司法资源支出,可以使司法机关能够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处理性质严重的案件,使其他案件可以及时的得到审判,从而在整体上提高了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2)有利于犯罪分子实现再社会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积极承认犯罪事实、接受处罚、真诚悔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增加了工作机会和收入。
(3)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刑罚权适度让渡于私权的前提下所形成的裁量权同样保证了私权的自由,从更长远、更大程度上,有效增进自由和人权的保障、社会犯罪控制及社会群众性参与社会犯罪控制的刑事司法活动,有效宣传了社会正义、人权保障及和谐社会理念,多元价值获得了最大化的实现与衡平。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单个经济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给其他人带来某种利益或者危害,而该行为主体又没有为此而得到报酬或进行补偿的现象。[5]这种影响可能是正的外部性,也可能是负的外部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缺陷就在于其负的外部性。
1、可能会增加犯罪的社会总成本
法律制度对法律行为有评价与指引作用,行为人根据法律制度预测法律后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被惩罚的几率和惩罚严厉性降低,从而降低犯罪受惩罚成本。因此,在足够预期收益时,诱发一些没有改过自新的罪犯和潜在的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增加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量,形成恶性循环,从而增加犯罪的社会总成本。
2、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平等原则
犯罪分子因经济条件、文化素质、法制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性,尤其是涉及经济犯罪案件,可能判处罚金,有钱的犯罪分子会积极认罚并积极履行,相对没钱的犯罪分子,想积极履行罚金,但是自身经济条件限制,无法履行。对一些“机灵”的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所以,对同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认罚,最终刑事判决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平等性,可能导致普通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影响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表明:认罪认罚行为费用与机会成本的不确定性,总效益也是难以确定的,认罪认罚的效率与传统司法模式的效率也难以确定。认罪认罚在司法层面是有效益的,節约了司法成本,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
【注 释】
[1][3] (美)罗宾·保罗·麦乐怡.法与经济学,孙潮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11、145.
[2][4]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70、35.
[5] 张元鹏.微观经济学教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310.
【作者简介】
柴 艳(1981-),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工程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胡毕军(1980-),任职于陕西省留坝人民检察院,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