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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思考

2018-09-18陈一飞

现代交际 2018年10期
关键词:公证完善婚姻

陈一飞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恋观念的变化,我国的夫妻婚姻关系显得更加脆弱,离婚现象增多。离婚带来大量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对解决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实践中对此采纳不多,本文试着对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婚姻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婚姻 婚前财产 公证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0-0056-0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显得更加的不稳定,离婚诉讼案件增多。尤其是夫妻双方的财产争议纠纷越来越多,长期困扰着家庭、法院和社会。随着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婚前财产公证协议制度给人们提供了一条解决问题的思路。这项制度为解决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提供了预防和解决的路径,是促进社会与家庭的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文化观念,以及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不成熟,这种良好的保护机制并没有为我国大多数适龄男女青年或是已婚夫妇所采纳。笔者试着对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协议公证制度进行研究,探索如何更好地发挥婚前财产公证对于解决家庭婚姻问题的作用。

一、我国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规定

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现实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婚姻问题,婚姻关系越来越不稳定,婚姻财产纠纷也越来越多。有鉴于此,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引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尝试用此解决现实社会中的诸多婚姻问题,减少纠纷,维护婚姻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规定约定的除外”,这一法律规定肯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2001年国家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订,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夫妻双方可以就各自的财产和权利归属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后国家又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其中司法解释三对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制度进行了完善,对第三人的财产利益进行了完善。其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1]

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优越性

(一)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利于避免那些出于功利目的的婚姻,能使婚姻变得更加纯粹,维持夫妻婚姻的和谐稳定,保障夫妻双方自由处分婚姻关系中各自的财产权益。夫妻双方自愿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拥有了对各自财产的处分权,使雙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保持了独立性,减少了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同时也促使夫妻双方重视家庭关系,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共同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二)保障婚姻关系中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夫妻的婚前财产往往是通过继承和赠与的方式获得的,但如果婚姻关系维系时间很短,则不能达到赠与方希望他们天长地久的期望。[2]而赠与人赠出后一般不能收回,按照法定的分割方法,可能使财产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在结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那么便可使赠与的第三人免受这样的损失,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合理的财产权益。

(三)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离婚诉讼案件在实践中遇到的主要纠纷就是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但夫妻财产属于个人的还是共同的往往很难区分认定,其常常占用大量的司法、执法资源,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婚前财产公证提供了一份真实有效的财产分割证据,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可以推动案件的及时有效解决,减少人力、财力资源的支出。

三、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思考

虽然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值得信赖的制度,但是真正实践的人却只有少数。许多人认为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国家,进行夫妻婚前财产公证会影响夫妻之间的信任,谈钱伤感情。另外过多地在夫妻关系中强调个人财产也是对婚姻关系不忠诚的表现,被认为是不吉利的象征。所以大城市实践的尚在少数,欠发达地区更少。对此,十分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进行完善,改变人们的传统看法,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一)完善有关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立法

当前,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主要依据我国《婚姻法》和《公证法》两部法律进行调整规制,然而这两部法律对婚前财产公证的问题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规定没有做到细化,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出于继续完善相关立法、弥补法治漏洞的考虑,仍有必要制定专门性法律规范和具体细化的规则,加强立法建设,促进制度和程序的完善,契合婚姻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

(二)完善有关婚前财产公证的具体制度

建立严格审查的制度,公证部门在受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申请时必须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的债务情况,防止出现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掩饰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出现。建立严谨的财产补偿制度,我国婚姻法仅在第40条规定有限的情形财产补偿,要进一步完善财产补偿制度,扩大财产补偿的范围,还要明确财产支出的类型,分清财产支出是属于个人债务范围还是共同财产范围。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公示登记制度,也就意味着夫妻财产约定他人无从知晓,第三人与夫或妻发生财产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面临很大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因此可以让申请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在公证人的面前签署相关文件,并到相关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这一制度的设立可以让第三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证。

(三)加强婚姻财产公证制度的普法宣传教育

中国传统婚姻家庭文化影响深远,大部分中国人认为进行夫妻婚前财产公证会影响夫妻之间的信任,也是对婚姻关系不忠诚的表现,被认为是不吉利的象征,因此改变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就显得特别重要。应通过电视、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使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得到更广范围的宣传。另外,可以通过在公证部门、社区宣传栏、民政部门等地方张贴宣传标语的方式加深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了解,促进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发展。还可以通过相关工作人员向前来办理婚姻家庭事务的当事人发放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册,向他们说明婚前财产公证的优越性。公益组织等也可以向人们普及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知识,改变人民群众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固有看法,渐渐消除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偏见和疑虑,从而推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良好发展。

四、结语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我国正处在发展阶段,正在慢慢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我国婚姻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等都起着积极作用,符合社会的前进方向,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障碍,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需认清其面临的障碍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凤莲.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与完善[J].社会科学,2005(1).

[2]李娉婷.当今中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义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7).

[3]汪育玲.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5).

[4]郑义清.公证在婚前协议中的积极作用探析[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6(10).

责任编辑: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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