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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对策分析

2018-09-18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7级博士研究生

世界环境 2018年4期
关键词:防治法面源农村基层

■任 洋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7级博士研究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农村环境问题与日俱增,对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文件指出必须对农村的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未来中国应不断完善农村污染立法体系、强化农村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模式。

一、健全农村污染立法体系。现阶段,中国没有一部关于农村污染防治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农村环境治理的规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环境保护法》(2014)第三十三条指出,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四十九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工作提出了要求。第五十条规定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等内容。《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专设一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领导农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设有“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一节,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如何更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污染提出了新要求。《农业法》(2012修正)第五十八条明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虽然上述法律对农村污染的防治工作进行了规定,但这种规定多为原则性的条款,缺乏实践上的可操作性,且这些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统一性和整体性。加之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在立法上仍有许多空白,如农业面源污染、垃圾处理等问题尚未解决。因此,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业和农村污染防治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二、强化农村基层执法能力建设。继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后,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能转变为执法机构,配合属地环境执法。未来中国农村环境执法体系的推进将主要依赖于县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因此,强化农村基层的执法能力建设尤为重要。一方面应增强执法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专业素养水平,另一方面应建立相配套的执法保障机制。

三、创新农村资源环境管理模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是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大量的农作物秸秆无法就地消纳,秸秆焚烧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许多省市地区都面临着相同的难题。日本在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实现了环境污染防治的目的,其推行的将废弃物进行再回收、再利用的资源化的环境管理模式值得借鉴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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