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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政策体系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

2018-09-14杨晓敏

新农村 2018年24期
关键词:承包户培育经营

杨晓敏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完善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系统,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4月甘肃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体系、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绩效考核评估制度等政策制度基本形成。充分发挥政策体系

l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认识

提高全社会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政府的培育引导作用。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前提。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构建组织化、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能够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持续发展。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亟需引导扶持,在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以及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等方面发挥好政策的引导作用。科学认识新型经营主体和家庭承包户的关系,家庭承包经营仍将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大量的家庭承包户仍然会长期存在,作为自给性生产的承包农户,同时也为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动力和原材料。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承包户是其他主体发展壮大的重要基础,每一个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都离不开承包户的支持,而承包農户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相对较弱,新型主体尤其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可以为家庭承包户提供生产各环节的服务,从而推动承包户生产方式的转变。然而,随着农村全面改革的推进,小规模农户将逐渐减少,个体农户会逐步成长为家庭农场,这也是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开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必由之路。

2 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激励作用,健全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政策体系

创新财政支持方式,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贴息、涉农补助、财政奖补等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生产服务性设施、进行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逐渐扩大生产规模、不断推进技术改造升级。按照“谁种出,谁受益”的原则,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将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实行以奖代补,对达到要求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奖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用电给予优惠用电价格。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领域,形成多元化农业投入新格局。创新金融支农机制,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供给。要综合运用税收优惠、财政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简化审批流程,确定灵活的贷款期限,对信用等级高的实行优先贷款。扩大农民承包地、宅基地、房屋抵押贷款试点范围,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产抵押担保贷款等信贷产品。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险种,提高保费补贴标准,发展商业性、互助性农业保险,提升风险保障。

3 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

各级政府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合作社、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备案制度,各级农业(农村经济)部门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开展指导服务,科学分类建档,建立健全新型经营主体的动态监测和降级退出机制,对新型经营主体要分类进行建档备案,以此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基本依据。对示范作用更加明显的,积极推荐为上一级的示范性新型经营主体,不具备示范性作用的,应考虑降级或退出。强化法制保障,切实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依法兴农护农治农,完善相关法规,确保农村改革与立法衔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深化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综合执法与行业执法职能,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力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生产经营。梳理相关部门的涉农政策,增强各项支农政策之间的灵活性、时效性、衔接性,确保各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提高政策实施效率。

4 建立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发挥保险政策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引导作用

发挥金融政策支持体系的关键,在于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这是金融政策支持体系的发力点,也是助推农业提质增效、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落脚点。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角度讲,保险政策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引导作用,应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作为重点内容和主攻方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保险政策,以新理念、新技术,探索新产品、新途径,最大程度提升保险政策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引导作用。发挥“保险+政府”合力,保险收入或理赔由保险和政府共同分担,不仅确保政策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还能够有效撬动社会资源,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运用保险、银行、政府“风险共担”机制,打通金融扶贫链条,解决农村信贷风险高、信贷机构放贷意愿不足导致的“血脉不通”难题.结合当前正在推进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通过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5 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保障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人才供给

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扶贫、教育、科技等部门培训资源,以种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返乡农民工农村复转军人等为重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培育一批懂生产、会经营、有技能的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广校、农技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合作,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设计培训内容、形式,安排培训场地。构建由农业、人社、扶贫、教育部门组合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实际的培育制度和培育政策,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适合成人特点的技术技能培训、各种政策扶持等物质帮助,尤其是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劳动力给予政策帮扶,加大这些地区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这一弱势群体尽快脱贫致富。让想务农、有经验的“老农”转变观念提升技能,提高了科学种田的能力和水平,成为稳粮增收的基础力量。让能创新、敢创业的“新农”,将现代经营理念及产业发展模式,以及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方式引入农业,成为推动种养业转型升级的引领力量。让高学历、有情怀的“知农”快速成长,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新生力量。政府要支持并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技术专利、“三品一标”认证、进行品牌创建,通过财政奖补给予适当奖励。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探索通过奖补等方式,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水平,找准农业科技创新方向和重点,用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积极做好成果转化。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新华社,2017.06.21

[2]农业部部长韩长斌解读《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新华社,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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