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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4期
关键词:意见书孙某毒品

律师智胜——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汪腾锋

“孤证”难证,用“树上开花”计“涉嫌贩毒”,孙某有终获无罪释放(下)

辩护艺术:

作为贩毒集团犯罪嫌疑人孙某有的辩护律师,在处理本案时,高效运用法律智慧恰当把握分寸,有效跟进案件进程,及时交涉辩护,借用了兵法三十六计中的第二十九计之“树上开花”,产生明显成效。

“树上开花”之计在军事应用上,是指当己方的力量薄弱、处于劣势的时候,要隐瞒自己的虚弱,借别人的势力或某种因素,使自己看起来强大,以此虚张声势,震慑对手……

也就是说,在任何博弈中,都要善于借助各种因素来为自己壮大声势,让对手摸不清真相,以便出奇制胜,颇有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味道。因此,兵法上的“树上开花”之计属于第五套“并战计”,被作为一种制造声势以慑服敌方的计谋来使用。

在本案中,贩毒集团犯罪嫌疑人孙某有对自己所携带的“礼物”是“毒品”这一实情,心里到底知不知情,我方律师无法知悉,更无法揣测,但深圳某警方却是当场抓获了孙某有并缴获其携带了巨量毒品的,这对孙某有脱罪非常不利。

好在,不知是打草惊蛇了,还是情报不够准,警方未能当场抓获接货的“下游”犯罪嫌疑人,更一时无法抓捕“上游”发货的香港犯罪嫌疑人归案……

孙某有坚称自己对所携带的这包东西是毒品毫不知情,而且深圳某警方侦查得知,孙某有履历清白,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鉴于没能及时找到更多的人证、物证,坐实孙某有是贩毒团伙成员,辛苦了多日的刑警们只好先把孙某有带回公安机关反复审讯,但孙某有始终不承认自己贩毒,再三强调自己只是帮人带“礼物”……公安机关没有口供,证据单薄,检察机关无法立案并接手指控,只好先把孙某有羁押在深圳看守所。

我方律师两次会见被羁押的孙某有,详细了解案情,当得知深圳某警方虽然是人赃并获却没有抓到其他贩毒嫌疑人后,便在“孙某有无罪”这棵树上粘上了“孤证”“疑罪”和“非法羁押”等纸花,壮大声势、信心增强,我们坚信并坚称,孙某有是上了朋友的当,对自己所携带的毒品一无所知,嫌犯既无辜也无罪!我方律师判断深圳某警方以当时的证据对孙某有进行拘留羁押,必然会受到法律期限的约束,于是以最快的速度制发了《法律意见书》,指出深圳某警方仅凭一包毒品的“孤证”就对孙某有羁押多日,涉嫌违法!

无奈,苦于一时缺乏证据的深圳某警方面临被动尴尬的局面。所以,在收到《法律意见书》当日,深圳某警方高度重视,紧急商讨后立即作出同意放人的决定。

以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来看,当时深圳某警方顺应我方律师所发的《法律意见书》要求,将孙某有无罪释放,实属明智之举。

深圳某警方在十年前都没有坚持僵化、错误的执法思维,也没有一门心思追求破大案立大功、超期羁押有携毒之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这实属难得,值得称道!当然,这也成就了我方律师运用的“树上开花”之计。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最精彩的地方就在于,果断、快速地向深圳某警方提交了措辞简洁而又坚定的《法律意见书》。

在面对我方当事人涉嫌“集团犯罪”,而且是贩卖毒品这种特别重大的罪行;加之,案件重大到直接由市级公安机关侦查办理之时,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直面犯罪嫌疑人和警方办案人员,认真调查、研究、分析案情,审时度势地对案件长期拘留羁押,必须尽快释放我方的当事人孙某有。

正是源于这一决定,我方律师及时地制发了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书》向相关公安部门陈明法律规定,严肃而且大胆地指出公安刑侦人员如缺乏足够的证据,而仅凭主观怀疑,坚持继续羁押所谓犯罪嫌疑人孙某有,势必涉嫌执法违法……我方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给办案警方施加了强大的法律压力,为避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超期侦查非法羁押仍难寻定罪证据的尴尬结局,警方最终同意无罪释放犯罪嫌疑人孙某有。

结案启示:

香港商人孙某有涉嫌“集团贩毒罪”案,从接案到结案,前后只有大约半个月的时间,如今看似潇洒简单,其实当初当事人的感受却绝非现在说起来的那么轻松容易。

本案的圆满结案,无疑得益于艺术性诉讼或曰博弈手法的及时恰当运用,和对处理案件时机的准确把握。

本案初始就已被定性为特大集团贩毒案件;因为有人预先举报,所以深圳警方某刑侦机关是把此案内定为重大案件去认真查办的。但是,深圳警方某刑侦机关没有当场抓获“下游”的接货人,更没有抓获境外“上游”的香港发货人,仅有犯罪嫌疑人孙某有这一个涉嫌“送货人”。显然,此案证据不足,这才成了律师及时抓住“战机”挽救孙某有无罪释放的“天予以准确判断,抓住本案既然是牵涉香港居民的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侦查羁押都涉及司法管辖权的不便,而且经我方律师初步会见犯罪嫌疑人孙某有已明确获悉,这名香港籍的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反复强调自己完全不知携带的礼物是“毒品”……

在这些有利条件的情况下,我方律师感觉,警方当场抓住了孙某有及其所携带的物品是1公斤毒品,也只能成为“孤证”,难以直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据此,我方律师果断、大胆地决定,在公安刑侦人员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集团犯毒”证据缺乏充分有力的效力情况下,我方律师可以坚持认为,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有确属主观不知情,公安机关缺乏必要证据,不可违法赐良机”。

假设孙某有运气没那么好,“上游”或“下游”的犯罪嫌疑人,哪怕是只抓到一个,这个案子的结局就另当别论了。再假设,若律师只用常规的法律服务心态和辩护技法去应对处理,按部就班地等待警方的严审细问和案件定性,再亦步亦趋地跟随辩护。那么,犯罪嫌疑人孙某有非常可能会像上面提到的那个香港老人黄某一样,凶多吉少,“罪责”难逃了!

此外,如果不是律师及时发《法律意见书》,如果《法律意见书》不是精准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态度鲜明地指出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既违规又违法的事实,强烈表达要求公安机关应按“疑罪从无”“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则执法,那么,公安刑侦机关自然就有足够的时间和充足的理由、自信深查细究案情,难保不会审出什么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口供”或“证据”来。到那时,即使超过法定期限羁押也难保警方不会将错就错地继续侦查下去,那样的话,孙某有涉嫌贩毒案难保哪一天不被“攻破”;也很难说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不会最终侦破这起特大跨境集团贩毒案了。当然,更难说孙某有至今是不是会在牢狱中度日如年?!

事情往往只是一瞬之间一步之差的区别。针对法律原则规定,充分运用好心理揣度,把握“生机”,促其被迫迁就,达成我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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