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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杰:“三栖法律人”有何过人之处?

2018-09-14张志然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4期
关键词:出庭检察官律师

本社记者 张志然

金杰律师在成为律师之前,曾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

他在检察机关从事的是刑事检察、反侵权渎职检察、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曾经是优秀公诉人和侦查能手;在中级法院从事的是民商事审判和审判研究工作,曾是专家型法官。如今作为律师,他同样做得风生水起。能够在三种相关却大不相同的职业之间自由转换身份,金杰有何过人之处?作为“三栖”的法律人,他又如何看待刑事辩护律师独立出庭资格?

作为技能的专业化

金杰早在当检察官时期就已经拜田文昌为师,经常与田文昌探讨法律问题。而田文昌看重的是他的干练和钻研专业的劲头,觉得他以丰富的司法阅历做律师,比其他人更具有优势,一直在努力拉他“下水”。经过多年的犹疑思虑,金杰最终决定“入伙”。

在任检察官时期,金杰接触的都是刑事案件,他觉得要做律师应该具备民商事法律实务,因此他离开检察院去中级法院又做了法官,在积累了多年的审判实务之后,才彻底结束了体制内的职业生涯。谈及这两次职业的“转身”,金杰表示,从检察官转向法官并不算很困难,但从法官转向律师让他真正适应了好长时间。身为检察官和法官,毕竟代表公权力,有司法的强制力做后盾,“说话比较硬气”。而身为律师更多的是需要沟通、商量和协调。

许多法官跟金杰接触后,觉得他不太像个“纯”律师。很多公诉人、法官会说的话,偶尔也会从他嘴里冒出来,甚至“说的比他们还溜儿”。有一次开完庭后,审判长几次问金杰以前是做什么的。金杰最后回答:“你真想知道?我以前就坐你那个位置。”审判长马上回头跟身边的合议庭成员说:“你看,我就说他不是律师吧。”这个评价让金杰有点哭笑不得,不过也恰好说明了他在法庭上说的话确实保有着他以前职业的烙印,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更具有分寸和符合法官的裁判心理。

谈及京都律师事务所此次设立的刑事辩护律师独立出庭资格,他表示,这种资格的设立主要还是从律师专业化的角度考虑的。因为,在我国只要是律师,都可以出庭,这直接导致律师出庭的效果和水平参差不齐。

在金杰看来,刑事辩护是一种专业技能。既然是一种技能,那么,如果设立专业化的培训和考查,达到一定水平后再出庭,就会提高律师出庭的质量,也一定能够达到一个期望值,在法庭上产生更强的影响力。从我国目前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来看,律师出庭的质量将对刑事案件越来越重要,也必然会促进法庭保障律师全面履行辩护职能。

回想过去自己当检察官、法官时候接触过的出庭律师,金杰表示,出庭律师确实需要专业化的技能培训。我国近些年发生的不少辩审冲突,虽然多数情况下主要责任在法官,但如果律师掌握好和法官、公诉人沟通的技巧,有策略地进行辩护,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对出庭律师的培训,也可以帮助法官把庭开得更好,提高庭审效果。除此之外,刑事辩护律师在工作中还面临许多法律风险,从保护自己的角度来说,对出庭律师的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栖”的优势

金杰的办案思维受到曾经的从业经历的影响,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辩护策略。他深切懂得每种角色在同一个案件中的想法,更知道控、辩、审三方虽然形式上是三个角度,但在案件审理中所追求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那就是查清事实,公正判决。因此,法庭上他的话常常能够“击中靶心”,能够引起法庭的共鸣,更多地打动法官,容易被法官认同。

说到这里,他想起了曾经代理的一起受贿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至10月,岳某在担任某供电公司供电所长期间,接受该所工作人员张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帮助肇某(另案处理)违规办理变压器新装手续。经岳某及张某的帮助,肇某在未实际安装变压器的情况下,分别以徐某等四人名义办理了四台变压器拆迁销户手续。2009年4月至5月间,肇某获得四台变压器拆迁补偿款120万元后,送给张某30万元,张某将其中的14万元分两次送给岳某。200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岳某接受该所副所长何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审批徐某等三人变压器新装手续时提供帮助。2009年3月,在岳某的办公室内,何某为感谢其在变压器审批方面的帮助,送给岳某4万元,岳某涉嫌受贿人民币18万元。2011年12月15日,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十年,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7日、9月7日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尤其第二次重审开庭时,将行贿人张某、何某从监狱传唤到庭进行质证,这也吸引了检察院、二审法院等相关部门派人前来旁听。庭审中,除行贿人单方口供外,公诉机关并没有能够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受贿的证据,而岳某对受贿18万元的事实始终予以否认,金杰也坚持为岳某作无罪辩护。在庭上,行贿人对金杰的询问无法作出合理回答,难以自圆其说,所有人都听明白了,受贿罪不能成立。

不过,本案最后还是留下了遗憾。2013年9月17日,一审法院第四次开庭审理。开庭前,金杰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公诉机关既不接受,也不同意质证。公诉机关又补充起诉,指控岳某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3年9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岳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但岳某违规审批,导致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辩护人提出的岳某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岳某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认为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观点成立,对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考虑到被骗拆迁款已经全部追回,故判决岳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岳某仍然不服,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提出抗诉,但随后又撤回抗诉。岳某因在医院抢救治疗,无力参与诉讼,遂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了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此案就以这样的方式结束了。

金杰说,比起成功的案件,他更愿意谈起的是那些看似并不成功的案件,而不成功的案件辩护中,实际上常常涵盖着许多辩护成功的因素,本案就是一例。实际上,岳某的审查职责只是登记式的最初级的形式要件审查,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审查权和决定权,所以他并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该案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根据“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宣告岳某无罪。但遗憾的是,检察院、法院还是互相配合,对受贿罪没有认定,以一个量刑较轻的罪名作了有罪判决。

疑罪从无依然任重道远

金杰曾经在接受采访时就感叹过,司法办案人员和司法机关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担心国家赔偿,这样做的后果就会以牺牲人权为代价。想方设法以定罪来避免国家赔偿,经常出现的就是羁押多久就判决多久,或者重罪轻判,或者想办法认定一个量刑较轻的罪名,宣判后就释放了,用这个办法消化羁押期间。其实上文所述案件就是这种情况。新的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写进法律,正是一种司法的进步,但要真正贯彻到具体案件当中,还需要走过漫长之路。

长期以来,立案容易撤案难。在司法理念上,“证据不足就放人,证据确实再定罪”的理念,还需要更长时间才能被接受。金杰曾经承办过一起案件,当事人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结算而被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金杰和所里律师与警方协商,警方表示只要当事人凑钱还上款项,即刻放人。当事人凑齐三分之二的钱给警方后,却被批准逮捕。金杰与检察机关再行沟通后,检察机关表示要将全部款项还上才考虑不起诉。于是当事人又凑齐了全部款项,但案件还是提起了公诉。开庭后,法官也清楚不能定罪,但对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法院还是作了有罪判决。当事人被羁押八个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当事人对律师坦言:“我还要养家糊口,真的是折腾不起了!”作为一名检察官和法官出身的律师,金杰听了后心里特别不是滋味。其实,有很多案件当事人就是实在折腾不起了才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金杰的一位当事人曾经送来一牌匾,上书“德法双馨大律师”。按说一般律师看到这种牌匾会非常高兴,但金杰却高兴不起来,心里有种复杂的感受。因为那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涉嫌诈骗案件,历时两年多,他与检察机关多次交流探讨,运用多种形式提交律师意见,最终检察机关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面既有检察机关严格把控审查起诉标准,反复核对证据,也有检察机关重视和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更有辩护律师的坚持,其中酸甜苦辣难用语言表达。

比起检察官和法官的职业,律师更具有一些自由选择权,更能追求自己心目中的那份公平正义。可能,这就是金杰做律师的初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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