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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全面净化政治生态的三重维度

2018-09-10邓志宏

廉政文化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政治生态新时代

摘 要:新时代全面净化政治生态可从主体性、客体性、目的性三重维度入手:一是匡正权力主体性,让权力运行合乎工具性、价值性边界,这是全面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基础;二是约束客体性,清除权力运行中的干扰与障碍,这是全面净化政治生态的有力保障;三是抑制公权异化,推进思想治党和制度治党形成合力,这是全面净化政治生态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新时代;全面净化;政治生态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8)05-0013-06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其中最后一条指出,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抓住“关键少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当前,我们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十九大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发展,对新时代的政治生态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党必须时刻警惕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政治生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总体成效的晴雨表,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健康洁净的党内政治生态,是党的优良作风的生成土壤,是党的旺盛生机的动力源泉,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条件。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首次明确提出要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党内政治生活气象更新,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细分而言,政治生态可以从三个角度去理解,分别是权力运行生态、非权力运行生态和监督惩戒生态。对于政治生态的优劣,有两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权力主体自觉自律的主体性约束,运行权力的主体越能够让权力符合公共性价值的本质,不去突破权力工具性的边界,公权异化的程度就越小,政治生态的状况就越好;二是监督惩戒的制度性约束,制度体系越是完备成熟,监督惩戒越是具有强威慑力,政治生态的状况同样就越好。政治生态优劣是公权异化造成的权力运行结果,是公权力运行的环境指数,对公权异化具有明显的反作用。政治生態的逐步改善,能够极大地抑制公权异化恶化的程度。新时代全面净化政治生态,很有必要从以下三重维度进行深入的理论思考。

一、匡正主体性是全面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基础

中央政治局会议2015年审议修订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时,明确提出“各级党委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责任,变成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表明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更明确了主体责任人就是党委,而第一责任人就是党委书记。主体责任人合法合规的用权,尽职尽责的从严管党、治党,那就是发挥了主体性功能,反之则是主体性缺失、越界。全面从严治党的对象是全体干部、党员,从权力运行的主体性角度讲,又主要是掌握权力的“关键少数”,也就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政治生态遭破坏,就是主体性的缺失、越界造成,主要发生在权力运行生态和非权力运行生态之中。权力运行生态描述的是公权力在授权个体之间流转、变换和执行等方面的环境状况,权力运行生态的破坏主要是公权力已经被不当使用,这种不当使用破坏了权力的工具性和价值性,不符合公法对权力运行的界定和要求;而符合权力工具性、价值性的权力运行,则不存在权力主体性与权力工具性、价值性的对立。这样的对立同样发生在非权力运行生态的破坏之中,权力主体在公权力没有实质发生的情况下,也存在必要的人际交往,但这时候权力并没有被运行和使用,也就是权力的非运行与权力的工具性不存在相统一、只存在相对立的情况。“这些人既可以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也可能无意识地消极渎职,……权力的行使受到掌权者个人因素的影响和个人利益的推动”[1]。当掌握权力的个体脱离于岗位的公权力而仅以个人名义作为主体性进行交往时,主体性更容易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牵扯和干扰,容易使主体在运行权力的过程中灌输个体的意愿,影响权力的工具性价值。

权力主体对权力工具性的滥用和越界,是没有匡正主体性的结果。这里强调的不是对权力工具性的外在规范问题,而是对权力主体性的自我规范问题。权力为谁使用、怎么使用,在党章党纪党规中都有约束。权力主体性缺失、越界,是权力主体的个人因素造成的,揭露的都是个人欲望与公权力期望之间的对立。从纵向来看,公权力自上而下在性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属于人民,属于公法的授予,但是比例大小实际上是不同的,公权力自上往下就进行了层层分解。权力主体性的缺失更多的出现在权力运行生态之中,这时候主要表现是不作为,没有依法依规的发挥权力主体性的功能。中央纪委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强调集中重点整治四个方面12类的突出问题。权力主体性的越界则更多的发生在非权力运行生态之中,主要表现是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从资源的公共性中置换出私人利益,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不合理让渡,满足个别人私有的贪欲。这些权力主体之所以滥用工具性,无外乎三个层次的理由,第一个层次是人情投资,这当中不涉及钱财,比如工作人员遇到熟人在窗口排队,让其插队优先办理,用公权力置换出私人时间、空间,这让渡出来的时间、空间是公众的,伤害的是社会的公平和公众的权益;第二个层次是直奔钱财去的,在滥用权力工具性后,权力主体依此取得金钱回报,逻辑和第一个层次相同,就是用公权力置换出私人的优先权,伤害公众的合法利益,比如工程或项目招标,如果竞标的公司都具有同等的资质,优先给任何一家公司中标,都既不会产生质量安全问题,又有额外的贿款收入,这就极易造成权力主体性的越界;第三个层次是站在金钱之上,较低层的权力主体为了能够掌握更大的权力,就有可能压制其他权力主体,冲破权力工具性的边界,滥用权力主要为了获取晋升机会,这时候权力主体的角色往往从受贿者变成行贿者,目的是在将来获得占有和调度更大资源的权力。权力主体性在权力运行生态与非权力运行生态之间的界线并不是割裂的,而是具有内在一致性。习近平在201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就指出,对干部要加强全方位管理,把行为管理和思想管理统一起来,把工作圈管理和社交圈管理衔接起来,把八小时之内的管理和八小时之外的管理贯通起来。

权力运行生态中主体性的发挥具有很大的空间,权力的公共性价值是对权力内在本质的界定,也就是权力外在的只能作为实现公权力和保护公权利的一种工具。而实践上,权力运行只能够允许合法的个体意愿的灌输,十九大报告相应的提出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习近平在201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也指出,每个干部都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对此要实事求是、正确对待,不能不问青红皂白、一棍子打死。但这前提是,绝不可逾越权力工具性的边界,越过了就是对权力运行的破坏。在这个意义上讲,政治生态的恶化就是权力运行主体对权力工具性边界的冲破造成的,习近平曾指出,“腐败的本质是权力出轨、越轨”。主体性的越界造成公权异化,净化政治生态就必须匡正权力运行的主体性。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权力的主体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限制,要求全体党员旗帜鲜明的讲政治,把党的政治建设作为根本性建设,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体党员必须尊崇党章,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自觉抵制商品交换原则对党内生活的侵蚀,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二、约束客体性是全面净化政治生态的有力保障

公权利背后的实质主体是相对于权力主体的客体,与权力主体相类似的是,客体实质上也是千差万别的,个体利益诉求的不同,决定了客体特殊性存在难以调和的一面。在客体共性中抽象出的一部分共同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权力主体首先应该守护的就是这部分共同的利益,再次才是进行个体利益的调和。正常情况下,权力主体违背主体性的框定,对客体进行侵犯,就是對公共利益的主动侵犯,这是一种公权力主动于公权利、公权利被动于公权力的异化。但是,当客体故意把个体自身利益优先于公共利益,并通过一些手段破坏诸如“先来后到”等公共规则的时候,就有可能出现外在性的诱导,迫使权力主体违规用权,照顾个别客体的特殊利益,造成公权力被动于公权利的异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公权利已经不是被“关照”客体的公权利,而是其他被伤害权益的客体的公权利。对于权力主体而言,这种外在性诱导,可能是出于资源性的外在诱导,也就是社会地位心理落差,造成权力主体主动收受客体“好处”;又可能出于压力性的外在诱导,权力主体承受不住客体特殊地位的强压,造成权力主体被动收受客体“好处”。无论如何,应该认识到,权力主体不是出于主动寻租,而是在客体糖衣炮弹攻击下,被动地扭曲权力运行,被动地利用权力为个别客体牟取特殊利益,自己也为此得到“好处”。这里排除权力主体主动索取的情况,因为在刑法中,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算行贿罪。然而现实的情况十分复杂,“好处”不一定是立马兑现,有些权力主体被动于为客体牟取特殊利益,得到的“好处”可能只是一种人情期货,权力主体不收受实物,而是期望这种回报在未来兑现,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出现许诺的具体事项,在法律上也难以以受贿罪论处。在2018年两会中,最高检察院报告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犯罪59593人、“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37277人,较前五年分别上升6.7%和87%。国家查办公职人员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不仅对党员干部的领导权进行有效监管,也在进一步加强对公职人员公权力的监管。不过就数据上来看,成绩固然喜人,但是在索贿受贿和行贿的查处数据上并没有相对对等,行贿查处人数比索贿受贿查处人数少了22316人,这个缺口揭示了对行贿现象的查处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特殊客体中最难以抵挡的群体是“亲朋好友”,亲朋好友的攻势让众多权力主体锒铛入狱,原因在于存在着对权力工具垄断性效益的需求。这种需求不仅仅限于权力主体自身,在这个以家庭为单位组成的社会中,权力主体往往背负的是整个家庭甚至家族的巨大欲望和需求。在公权异化治理的过程中,发现了很多整个家族牵涉腐败的案例,比如在苏荣案中,苏荣及其家族形成了以卖官鬻爵、违规用人、插手项目等方式的多种敛财手段,共计有13名家庭成员涉案,可谓“夫妻联手、父子上阵、兄弟串通、七大姑八大姨共同敛财”的畸形局面。[2]由此看出,权力主体的家庭成员主要是把属于岗位的公权力进行了拆解和盗用。公权力本质上只能自岗位由上而下进行分解和执行,但在违规违法的权力主体手中产生了异化,进行了私人性质的拆解,并据此垄断地分配和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中纪委网站曾做过一次统计,从2015年2月13日至12月31日,中央纪委发布的34份部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纪律处分通报“数据”:有21人违纪涉及亲属、家属,比例高达62%,多数为利用职务便利给家属经营活动谋利。习近平特别强调培育好家风的问题,十八大以来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领导干部做好家风家规建设的重要性。十九大后在中央政治局首次民主生活会上,习近平就提出要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反对特权现象,树立良好的家风家规。习近平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的审议时,强调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防止“枕边风”成为贪腐的导火索,防止子女打着自己的旗号非法牟利,防止身边人把自己“拉下水”;强调要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在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更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从家风家规上给权力主体划出红线,是对权力工具性边界的有效限定,是对权力客体性侵害的有效防范,使权力主体从主观上能够限制家庭成员潜在需求的膨胀,也能够限制公权力向私人领域的分解和盗用。

权力客体性干扰的存在,是对权力运行不容置疑的一个障碍,是造成公权异化的一个重要诱因。这种客体性制约,以往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约束,当权力主体被查处的同时,很少能看到相对应的权力客体也被治罪。但是,这种情况将会在十九大后得到有效改变,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实现有效增强监督合力。把“国家监察委员会”写入2018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国家在监察体制改革后,能够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监察委员会作为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讲政治始终放在第一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就是要着重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日后也将更强调针对“行贿人”进行监督惩戒,力求重罚行贿人,重赏举报人,对行贿人加量进行“公诉”,让行贿人倍增行贿成本和心理压力,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反腐倡廉新风气。约束权力运行的客体性干扰,能为全面净化政治生态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抑制公权异化是全面净化政治生态的最终目的

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腐败主要是基于脱离公共利益的权力运用,权力的主体突破了党纪国法的规定,权力的工具性边界被冲破,权力主体利用权力的工具性牟取私人利益。公权异化就是由此造成的公共权力异化于公共利益,且权力的主体性决定了公权力是主动异化于公权利,产生诸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诸如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诸如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两面派、两面人等现象。公权力与公权利之间对立联系的介质,就是掌握公权力的主体,权力主体是隐藏于公权力背后的实质主体,关键却在于,任何分解的公权力本质上仍是相同的,但公权力背后对应的实质主体则大不一样。公权利背后也具有实质主体,这种实质主体是对应于权力主体的客体,且权力主体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时,也会反过来成为这种客体。尤其是当权力主体在权力非运行的情况下,遭受其他公权力的非法压制时,公权利也会被动于公权力产生异化。公权力与公权利,权力主体与客体,是相互对应的两对矛盾体,是名与实的相互关系。权力主体的差异性是形成公权异化的前置条件,这种差异性主要体现在需求的差异上,而需求的满足只能依靠有限的资源的配置。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内涵就是资源由社会占有,而不是由资本家依靠资本的实力占有。在没有完全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阶段下,掌握公权力的主体具有分配社会资源的垄断权,这种情况下资源的不当获得可以通过权力直接分配,也可以通过权力垄断关系交换获得。这就解释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公权异化在共产主义真正实现之前,是不可能被完全消灭的。在没有实现共产主义之前,物质极大丰富以至于超过所有人的需求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在面对有限的资源分配的问题上,就必然存在权力主体出于自身需求对资源配置的干扰。

公权异化具有历史性、区域性、辩证性,在具体不同的国家,分别有其特定的公权异化现象。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正风反腐这场战争取得了压倒性态势,“四风”受到明显的压制,很多原先明目张胆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都在“八项规定”等反腐大旗下销声匿迹。这场反腐战争也赢得了广大民心,“反腐败斗争”作为关键词,连续在2017年和2018年都蝉联人民网两会热词榜榜首。从当前的阶段来看,我国整体的腐败程度有所降低,在“透明国际”公布的2017“全球清廉指数”中的排名也较2016年有大幅提升,特定公权异化程度正在持續降低。特定公权异化程度降低,意味着由此决定的政治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带动社会风气也进一步改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腐败消失了,特定公权异化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还将存在,理由是用于满足需求的社会资源在根本上还是存在很大的缺口,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进入新时代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还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存在矛盾。这个矛盾决定了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态势的阶段下,有些腐败形式变种了,花样更多了,也更加隐蔽了。之前“体制内”公然打招呼的情况并不少见,但现在往往更具有隐蔽性,能够不动声色地在整套“程序合法”流程的包装下,把想要选的人合法选上。甚至有些掌握决策权力的主体,打着“集体利益”的旗号,对某些群体的公权利进行侵害,这就是为什么会发生一系列窝案、串案的原因。所以现在的问题是,有些制度约束是失效的,但无疑,制度约束比起思想约束相对更有保障,但制度有时候保护不了弱者,反而被权力主体滥用。

抑制公权异化,思想制约和制度制约都是必要的,我们党一向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习近平在201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我们既注重解决思想问题、拧紧“总开关”,又注重解决制度问题、上紧制度规矩发条。这里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倾向,关键要看权力主体异化到何种程度,在异化风险阶段,这个时候权力主体还没有出现事实上的异化行为,通过思想制约更能起到抑制的效果。但是到了隐性异化阶段,异化行为已经存在或发生,就必须通过制度制约加以抑制,也就是要通过党纪国法进行强有力的惩戒。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极大地清理了腐败存量,遏制了腐败增量,根据中纪委网站统计,自2012年12月4日“八项规定”执行后,至2017年10月底,全国累计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93168起,处理262594人,平均每天处理超过140人,其中省部级干部24名,地厅级干部2329名。[3]政治生态的治理和涵养,要在大量反腐败成果的积累上进行,要靠不断凝聚起来的风清气正的风气来慢慢净化。当然,全面净化政治生态,不仅仅只是对腐败的简单去除,而是要让公权力回归服务公权利的本质上来,推动公权异化程度上的降低,让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用。习近平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的审议时就讲道,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要求,是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迫切需要,是锻造优良党风政风、确保改革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

思想制约和制度制约有必要相互联动,同向发力,形成对公权异化现象的强大抑制,政治生态才能得到全面净化。事实上,对权力主体性的匡正,能够起到对权力主体思想制约的作用,由此必须认识到,加强思想建设是党的基础性建设,要全面净化政治生态,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重加强纪律教育,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同时,要认识到继续加强党纪国法的制度约束必不可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尤其是结合线上监督和线下监督,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坚持以上率下,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全面净化政治生态,必须把抑制公权异化作为最终目的,最终夺取反腐败的压倒性胜利。

參考文献:

[1] 程竹汝. 论权力的工具性问题[J].政治学研究,1996(3):13-17.

[2] 中央纪委机关.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3] 八项规定执纪越来越严 违纪增量逐步减少[EB/OL].(2017-12-30)[2018-05-20].http://www.ccdi.gov.cn/jdbg/sfjds/jsfxc/201712/t20171230_159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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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严书翰.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与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7(2):38-40.

[8] 邓志宏.论习近平政治生态思想的三个维度[J].前沿,2017(9):65-69.

[9] 邓志宏.特定公权异化的内生性根由和现实性语义诠释[J].廉政文化研究,2015(3):31-38.

[10] 邓志宏.从特定公权异化内在结构净化政治生态新解[J].广西社会科学,2016(9):138-142.

责任编校 王学青

Three Dimensions of Comprehensive Purification of Political Ecology in the New Era

DENG Zhihong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of CPC Committee in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Guangdong, China)

Abstract: To comprehensively purify the political ecology in the new era, efforts can be made from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subjectivity, objectivity and the aims: Firstly, it is to put right the subjectivity of the power, restricting the operation of power within the boundaries of the instrument and the value, which provides the important foundation for the comprehensive purification of political ecology; Secondly, restricting the objectivity, removing the interferences and barriers for the operation of power, which is a strong guarantee for the comprehensive purification of political ecology; Thirdly, curbing the alienation of public power, facilitating the formation of the joint forc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arty both ideologically and systematically, which is the ultimate purpose for the comprehensive purification of political ecology.

Key words: the new era; comprehensive purification; political ec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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