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干部保健工作述略
2018-09-10张雪梅盛开放
张雪梅 盛开放
[摘 要] 抗战时期,为保证广大干部的身体健康,陕甘宁边区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逐步建立了干部保健制度与机构,由此开始了边区的干部保健工作。在1941年边区物质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西北局和边区政府根据党中央的干部保健指示,建立健全干部保健组织,制定干部保健政策,改进干部休养工作,推进了边区干部保健工作。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干部保健工作有效地保障了边区干部的身体健康,不仅推动了边区卫生医疗事业的发展,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干部保健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关键词]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干部保健;西北局
[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6121(2018)03-0099-08
在陕甘宁边区成立前,陕北是一个交通闭塞,自然环境恶劣,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当时,陕北地区封建迷信思想浓厚,医疗卫生技术与人才极为缺乏,老百姓多相信巫医,甚至连医药卫生是什么也不清楚,更谈不上卫生保健意识。1937年初,中共中央进驻延安时,延安城里仅有几家小诊所,而且医疗卫生条件极差,时有天花、伤寒、红疹、痢疾等疾病的传染。那时正在延安访问的美国记者海伦·斯诺认为,当地众病盛行的根源,是“由于当地人民营养不良,不讲卫生,传染病才得以大肆流行”[1]99。与此同时,在历经了艰苦的长征与革命战争后,有不少党的干部及红军战士患上了严重的疾病或难以治愈的慢性疾病。而陕北自然环境的恶劣、物资的紧张及工作劳累等因素也导致了大批中共干部的身体状况欠佳。中共干部的身体健康状况不仅关系到干部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状况,而且会影响到他们所在部门及单位的工作进展。因此,干部休养、疗养等保健事宜成为当时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而被党中央提上议事日程。为了进一步保证党的干部身体健康,提高边区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陕甘宁边区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逐步健立了干部保健制度,并组建了各级干部保健与医疗机构,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干部保健工作。
一、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干部保健工作的初创
1935年,中共中央落脚陕北后,陕甘宁根据地的医疗卫生统归中央军委总卫生部管辖。为了更好地医治伤病红军战士,中央军委扩大和新建了4个后方医院。1937年初,党中央进驻延安后,开始逐步建设根据地的医疗卫生机构,尤其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共中央、中央军委、陕甘宁边区三大系统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发展,为有效地开展当时党政军干部保健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医疗条件。
在中央机关系统中,1938年成立了中央卫生处,下设医政、保健、药材三个科,领导中央医院(1939年4月筹建)及中央各机关卫生科和卫生所工作,并負责中央机关保健卫生工作。在中央军委系统中,军委先后调整了军委卫生部人事任免,并于1939年成立军委总后勤部,下设政治部、卫生部、供给部,其中,卫生部下设保健科、医政科、药材科等。由此,中央军委卫生部直接领导八路军留守兵团及驻边区的各军事卫生医疗机关,以及各军分区的卫生部和医院等。在边区系统中,1937年初,先后成立了边区医院、边区门诊部、卫生合作社、保健药社等。同年7月,在中央政府机关卫生所的基础上,边区医院在宝塔山建立,当时有36个窑洞的病房,医疗设施还不够完备。在中共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感召下,及国内爱国人士和国际友人的帮助下,边区医院逐渐初具规模,成为延安设备比较齐全的正规医院,主要服务对象为边区各级党政机关干部。中央负责人也大都在此看病,延安党政军高级干部也来院就诊,平均每天诊病人300左右,常住院病人150余人。[2]98由于当时日军飞机对延安的狂轰滥炸,陕甘宁边区医院不得不搬到安塞。1938年底,边区医院在安塞黄瓜塌重建,规模、设施也有所扩充,内还设有干部休养所。1941年1月,陕甘宁边区成立了边区卫生处,隶属边区政府民政厅,下设材料科、保健科、医政科、药材科、保育科等,掌管全边区卫生行政及医疗预防等事宜。可见,1941年前后,陕甘宁边区卫生医疗机构主要分为上述三大系统,它们各有分工又相互合作,推动了整个边区医药卫生事业和干部保健工作的发展。
除了建设三大系统的医疗机构,陕甘宁边区还成立了专门负责干部医疗保健的休养所和疗养院。1939年夏,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安塞县马家沟成立了边区干部休养所,并制定了《边区干部休养所暂行条例》,初步确定了接收休养干部的条件和休养员的物质待遇。边区干部休养所主要是针对有慢性病而不能工作的边区干部,使他们一方面得到休养,另一方面得到医治。初建时,住址不便于休养员及时治疗,且医疗设备较为简单,不适合病人疗养,后于1940年迁至边区医院附近。此外,边区保健药社于1939年7月在边区干部休养所附近成立,归边区政府卫生处领导,其经费来源是西北保健委员会和民政厅,主要任务是发展边区的医药事业,解决边区中西药困难问题。同时,保健药社为边区所属干部供给保健药品,治愈了许多边区干部休养病员。1940年初,在安塞县边区医院门诊部设立了慢性病疗养所,由边区医院门诊部人员兼管,专门负责有慢性疾病的干部休养和医疗事宜,并于1941年撤销后合并于边区医院。
据1941年王首道同志所说的:“延安党、政、军三方面的干部保健工作,是从1937年开始的,当时还只限于极少数身体有病的干部,到1939年后,才比较更有计划的进行,使延安各机关学校部队身体有病的干部,大多数得到了保健委员会的保健待遇”[3]。可见,抗战前期陕甘宁边区的干部保健工作仍处于初创阶段,未形成经常性的工作机制。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个是,由于抗战前期陕甘宁边区医药工作的重点在于建立卫生行政机关和各级医疗机构,并大力开展群众性医药卫生运动,提高边区医药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另一个是,由于边区物质条件困乏,医疗条件差,干部保健制度尚不健全,加之干部保健工作经验的缺乏,致使边区的干部保健工作仅限于较小范围内,没有在全边区广泛开展起来。
二、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干部保健工作的发展
为加强干部保健工作,中共中央于1941年6月15日颁布《干部保健条例》,对干部保健实施范围、保健条件、待遇情况(保健费和休养)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各根据地党组织根据自身具体环境与条件,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干部保健工作。同年9月19日,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通过《中央对某些老伤病弱的同志保健费的决定》和《中央关于干部保健费的决定》等”[4]408。1943年初,中央财政经济部、中央干部保健委员会作出《关于在学干部保健与津贴问题的规定》《中央干部保健实施办法》,对在学老干部津贴、保健问题和中央干部保健办法作了统一规定。在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下,陕甘宁边区干部保健工作逐渐发展起来。
(一)干部保健制度与机构的健全
根据中央《干部保健条例》精神,西北局于1941年10月15日作出了《对干部保健的决定》,要求边区及各分区成立保健委员会,组织部负责县干部保健事宜,对享受保健待遇的干部条件、保健费用发放情况,以及秘密工作干部、党的女干部、非党员干部的优待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同年10月25日,西北局保健委员会成立,制定和颁布了《干部保健工作实施条例》,对西北局保健委员会的任务与其直属的、边区一级各单位干部保健工作负责情况、以及边区各单位干部保健待遇、标准、保健费等级和数额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且规定了西北局保健委员会与直属各单位的各项汇报制度。依照该《条例》规定,西北局保健委员会总体负责、指导和处理边区一级范围内的干部保健事宜,各分区地委组织的分区保健委员会具体负责分区干部保健工作,县级组织部负责各县干部保健工作。
1942年2月,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提出组建边区最高一级保健行政组织,负责管理边区各级行政干部的保健工作。同年6月,陕甘寧边区保健委员会正式成立,李景林为主任,办公地址设在边区政府民政厅内。7月18日,边区保健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草拟《边区政府保健委员会组织规程》,以及讨论工作的实施方针等问题。该《规程》规定:“边区政府设保健委员会,专管各行、处、院及各级政府行政干部保健事项;至各专署县市保健工作之进行,由各级政府政务会议决议行之,日常工作由民政科兼办,不另设委员会”[5]。1943年2月18日,陕甘宁边区财政厅、西北局保健委员会发出《关于保健问题的联合通知》:“各分区党政军干部保健费统一由专署二科照标准支付后,向后勤部报销;分区党政军各系统合组一保健委员会,负责进行本分区(工委、县、区)各级党政军系统干部的保健事宜”[6]285。同年3月,边区政府政务会议决定将边区保健委员会并入民政厅第二科,此后,边区的干部保健工作统一由西北局保健委员会负责,民政厅第二科配合。总之,在西北局和边区政府的具体指导下,边区与各分区建立与完善了干部保健制度和各级干部保健委员会,为边区干部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与机构保障。
(二)干部保健待遇的不断调整
1941年10月15日,《西北局对干部保健的决定》根据干部工作职务等级、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发放不同等级的保健费用,保健费用分为长期、定期、临时三种,但在医院和干休所的休养者不另发保健费。同年10月25日,《西北局干部保健工作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长期、定期、临时三种保健费的标准,并将保健费的数额分为三个等级:“(1)分委书记、专员及边区一级相当于分委书记、专员的科长等干部以上者,由十元到五十元;(2)县书、县长及相当于县书、县长的干部以上者,由七元到十元;(3)县委部长、县府科长级群众团体主席、主任及分委边区一级相当县委部长、县府科长及群众团体主席、主任的干部由五元到七元[7]209”。
1943年3月,西北局保健委员会颁布《保健工作暂行条例》,对县委至西北局的党政干部保健费标准又重新做了规定,而且要求党政分别管理与分发保健费,但经费统一由西北局保健委员会预算。同年9月2日,西北局保健委员会又作出《关于增加保健费的决定》,指出物价上涨一倍时,干部保健费可适当增加,以猪肉每斤200元为标准,具体规定了各党、政、民、学系统的干部保健费用:“西北局党委同志每人每月五斤猪肉,特别保健者经常委批准每月八斤猪肉;政府厅长、西北局处长、科长级各分区书记、专员每人每月二斤至三斤猪肉;县书、县长以及分区一级的科长每人每月一斤至一斤半猪肉;相当于政府厅长、县委书记两项之老干部及学校校长、群众团体主任亦按照二、三两标准发给;根据此标准和西北局保委规定的名单,各分区及延安机关学校保委会可按照本机关干部实际情况,予以增加或减少,保健费如有不足,由各机关自行解决;临时保健费从九月份起一律不发给,各机关临时病员及其要临时保健者,由各机关自己负责解决之”[8]1。
1945年1月,西北局保健委员会发布《1945年干部保健条例》,指出“自今月起继续发放保健费”,并且对保健费作了具体分类与调整,同时还对干部的医药问题、待遇问题、牛奶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其中,调整保健费数量以市场猪肉价格折合现款计算,“特别保健费,每人每月5斤;长期保健费,每人每月1至3斤;定期保健费1至2斤,临时保健费1至3斤,要求做到生产自给的机关、部队、保健费亦应自给”。[9]160实际上,西北局保健委员会根据边区实际财政经济以及物价情况,制定和调整了各级干部保健费的标准,并定期发给各单位一定数量的干部保健费,再由各单位分发给各部门取得享受保健待遇的干部。但是,根据《1945年干部保健条例》可以看出,边区干部的保健费用因经费等问题也会出现停发的状况,而且在各机关部门保健费有不足时,西北局保健委员会要求各机关单位自行解决,力求保障干部的保健待遇。
(三)干部医疗保健意识的提高
为给予边区抗战伤病员同志物质优待与精神安慰,边区政府于1941年8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病员优待照护简则》,明确规定:“凡本府各工作部门及各工作人员,均须随时注意卫生保健工作。总务科尤须对饮食、清洁、环境卫生特加注意,以防病于未然”[6]248。该《简则》还对边区干部病员看病就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卫生处门诊部诊治轻病员;各本科室或延请医师诊治重病员;卫生处和总务科负责急需的特效药品,等等。
1942年3月,西北局秘书长任作民同志因医疗方面的问题而病故,引起了西北局常委对边区医疗卫生水平、西北局医疗设备,以及干部身体保健工作的极大关注。西北局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保健委员会必须重视干部的保健,同时指出,“应当休养者得以休养,并改善休养待遇;重要干部必须有定期的身体检查与适当的医疗;高级干部必须定期举行一次身体检查;各机关单位卫生所负责一般干部的健康检查,并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医疗或休养的办法”。针对机关干部保健工作较差,医药器材设备尚不充实的情况,西北局决定“责成边区政府整顿卫生机关,建立一种适当的工作制度,充实经费与设备,加强医务人才,适当改善其待遇,专门医务人才不担任或少担任行政工作,使专致力于医务的研究,以增进医务学识,改善医务技能”[10]11。3月15日,边区卫生处提出计划,指出:“今年工作总的方针应该着重机关干部卫生保健工作,有计划的进行干部保健检查,领导各级机关开展卫生工作,并着手整理边区一级各医疗机关卫生所……”。[11]同年8月,边区卫生机关召开了卫生设施座谈会,要求改进各机关、学校、团体和群众的公共卫生设施。边区卫生处为增强各机关工作效能,保证干部的身体健康,最近在财政厅、行政学院、×××营、南三十里铺鞋工厂等处成立四个卫生所,凡附近各机关、团体学校、公私商店及居民,可经过一定手续,按时免费就诊。[12]随后,边区医院由安塞移至延安白家坪,经过半年的重建,门诊和病房都得到了扩建。边区医院又与边区卫生处门诊部合并,共同为城市机关干部和群众医疗工作服务。
在1941年的就医人员统计中,群众的比例占25%,1942年27%,1943年已达30%。[2]100边区卫生处也时常组织所属医院、卫生科等负责同志讨论如何改进干部保健和医疗的条件,并将群众医疗卫生工作与机关的医疗卫生工作视为同等重要。在边區卫生处的领导下,边区医院、各地卫生所、光华制药厂、保健药社、干部休养所和疗养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共同为广大干部、伤病员及群众防病、治病,为陕甘宁边区的卫生医疗事业做出了贡献。
(四)边区干部休养工作得以改进
根据干部病情和职位的不同,需要休养的病员可进入边区的休养院和疗养院。边区干部休养所在成立初期,由于“领导甚为疏忽,制度不够健全,加之物价高涨,生活十分困难,影响到部分干部带病离所;未离所者不安心休养;未进所者亦不愿再进”[13]。西北局和边区政府十分关心干部的休养,重视干部休养所的工作,不仅要求在物质上改善休养员的待遇,还要求从精神层面上充实休养员的文化学习和娱乐生活。
1942年7月1日,西北局决定改进边区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确定干部休养所在行政上由民政厅负责领导,在医药卫生上由民政厅责成卫生处负责,在党的工作上由政府总支负责领导;西北局与政府两个保健委员会,经常检查帮助改进干部休养所之工作,并应关心干部的休养”[10]156。西北局还决定加强干部休养所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健全了休养所的各种工作制度,如休养员资格的审查、待遇制度、采买制度、会计制度等,推进了休养所的各项工作。为进一步改善休养员的待遇,边区政府要求“休养员的粮食要增加到每人每天一斤半,麦子占四分之三,为了避免物价变动影响伙食起见,必须保证每人每天油五钱、豆腐二两、肉二两、菜一斤、调和四钱、盐六钱、炭半斤等物质之需要[10]157”。1942年8月2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依照西北局的决定,作出《关于改善休养员生活待遇》应予照准的批答。经过西北局和边区政府对边区干部休养所工作的改进,使得休养员们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条件得到适当的改善。如1943年11月20日《解放日报》的报道:“边区干部休养所的病员,全系边府所属各部门之工作人员,他们平日参加政府部门工作,生活上得到充分保证,病时且受到政府爱护,予以疗养,现在病员生活已较大改善。该所休养员每一个或两人住一窑洞,每人有一床位,一茶几及座椅,窑洞内阳光充足,位置朴素。休养员之生活亦受到政府之优待,每天每人一斤五两粮食,另由边府总生产委员会补助三两白面,菜量比一般增加三分之二,现在普通饭每周皆可吃到油花卷、肉包子、面条及馒头等……”。[14]此外,为提高休养员政治文化素养和生活的质量,边区政府还要求干休所经常组织休养员参与政治教育及文化学习,以及增加一些文化娱乐活动等。休养所内常常进行健康的娱乐文艺活动,如纪念日、习俗佳节等,此外还有晚会,唱歌、唱戏等活动。在无碍休养的原则下,休养员们定期进行学习,增加自身的知识储备。如,1942年6月20日《解放日报》报道“边区干部休养所休养员50余人,……目前特请求西北局,每人补发文件一份,以便进行学习,所部和党的支部,接受群众要求,已负起组织与领导责任。根据各休养员病情种类及轻重不同,分别规定每天学习时间,讨论会决不超过两小时”[15]。
另外,由于进入边区休养所的休养员必须是县级科长或以上职务的干部,而一般有慢性病的公务人员无法获得休养和医治,所以,1942年6月22日边区民政厅呈请边区政府:“为着适当爱护干部,解决他们的疾病休养问题,成立一普通公务人员疗养所,实属必要。”[16]251同年7月11日,边区政府批准了在边区医院设立普通公务员疗养院,定名为“普通休养所”,扩大了干部休养的范围。
三、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干部保健工作的历史意义
由于受陕甘宁边区战争环境、医疗卫生条件、财政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边区干部保健工作可谓举步维艰。然而,这样艰难的环境下,党中央和陕甘宁边区政府仍在延安开设了许多干休所和疗养院,使因长期革命而身体健康受损的干部得到及时治疗和休养,也为边区干部进行医疗保健。如,中央干部休养所、延安学生疗养院、南泥湾休养所、枣园休养所、小砭沟休养所、军委三局休养所、荣誉军人休养院、肺病疗养院等。陕甘宁边区还设有慢性病疗养所、边区干部休养所、罗家坪第二休养所等。[6]92这些干部休养所和疗养院主要分属中央、军委、边区三大系统, 各负责本系统的干部保健工作,为延安党政军干部医疗保健服务做出了重大贡献。1941年后,随着边区医疗卫生事业的逐步发展,以及中共中央对干部保健工作的高度重视,西北局和边区政府立足于边区医药卫生和物质条件的实际,逐渐建立健全了干部保健制度与机构,适当调整干部保健待遇(保健费),改善边区干部休养、医疗、生活等条件,提升边区干部保健工作质量。这些举措不仅推动了边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更为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身体健康提供了有效保障。
中国共产党历来非常重视党的各项干部政策,而爱护和保护干部身心健康的干部保健工作,既是党的医疗服务工作,也是党的政治工作。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论新阶段》中,讲到党的干部政策必须善于爱护干部,照顾他们的困难,并明确指出:“干部有疾病、生活、家庭等项困难问题者,必须在可能限度内用心给以照顾,这些就是爱护干部的方法[17]528”。加强干部保健工作就是爱护和关心干部,也是落实党的干部政策的具体体现。在战时物质、医疗等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边区政府尽力提供较好的医疗条件、休养条件和生活条件给有需要的革命干部。为此,西北局和边区政府在“以广大干部为重点,适当照顾病者、老者和弱者”的保健原则下,积极开展干部保健工作,不仅在医疗和物质生活上关心和爱护了边区的广大干部,也在精神上鼓舞了干部的革命斗志,同时落实了党的干部政策、知识分子政策和统战政策。
党的干部保健工作开始于延安时期,而陕甘宁边区干部保健工作的尝试与探索,的确为新中国时期干部保健工作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与借鉴。
第一,边区干部保健工作有效改变了中国共产党重医疗、轻保健的医疗工作作风,做到了“预防胜于治疗”,有病早治疗,重病及时医治。西北局和边区政府非常重视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提高干部医疗服务水平,并且边区各卫生机关定期有计划地为边区干部做好身体检查工作,使需休养的干部得以休养,有慢性病和疾病的干部得以治疗。如,西北局保健委员会发布《1945年干部保健工作条例》中规定:“高级干部健康检查,每半月(1)或每一年举行一次,由保委会协同边区卫生处负责进行,并制表登记,根据检查结果,决定医疗休养办法。一般干部之健康检查,由本单位卫生所负责进行之。联防军系统由联防卫生部负责进行之。”[18]3
第二,注重在卫生知识教育下强化干部的医疗保健意识。为此,西北局和边区政府要求从边区干部做起,发展为广泛的群众卫生运动,普及医疗卫生保健常识,而且边区医院出版了《边区卫生报》,指导边区各机关、学校、团体及民众的卫生保健工作。在干部中提倡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生活,反对堕落腐化、摧残自己身体的不良习惯,要教育干部在工作中积极锻炼自己的身体,不要“自暴自弃”“不讲卫生”“残害身体”。[19]70
第三,“干部休养第一”为原则,坚持物质待遇与精神生活并重。在抗战前期,边区的干部休养所和干部疗养院就开始对一定范围内失去健康的干部送入干休所或疗养院进行休养和治疗。边区干部休养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适合干部休养”为第一原则,提供休养员充足的物质营养,并且提供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使休养员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得到安慰。同时,西北局保健委员会和边区政府领导人也经常给予精神上的慰问,如1943年2月1日新年之际,边区政府给在延安各医院、休养所及病员写了慰问信,“代表边区人民和政府全体同志,向他们致以衷心地钦敬与慰问热忱”。
第四,干部保健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在干部保健待遇上,西北局和边区政府要求党员干部和非党员干部待遇相同,并强调妇女干部的保健需特别优待,如“孕妇生产时,发给生产费35元,并于生产前后休息期间,酌发大米、白面等营养食品,如无大米、白面等食品,增发休养费10元”[20]488。在有条件的前提下,边区政府为一般公务人员建立了普通休养所,以便实施一般干部的保健工作。边区各医药机关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同时,还兼顾对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加强了干部与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五,干部保健工作应加强对有限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事实上,西北局保健委员会对边区各机关、单位所发放的干部保健费,很大程度上受到边区财政经济状况的影响而采取实物(猪肉等)供给制形式,从而确保了保健干部的物质待遇,以及有效地避免了保健費的乱用情况。在抗日战争的艰苦环境下,边区的经济、医疗受到了极大限制,西北局和边区政府根据实际条件,适当调整保健费和休养员的待遇,坚决反对干部利用保健费,铺张浪费大吃大喝的现象。
[注释]
(1)疑为每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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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献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