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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员工持股载体的法律分析

2018-09-10程娜

中国商论 2018年7期
关键词:所有制信托载体

程娜

摘 要:员工持股载体是员工持股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当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在积极进行中,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员工的团结协作能力,进而提升公司整体运营能力。本文对现有持股载体模式进行了法律分析,认为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实际,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激励目的来选择持股载体。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 员工持股载体

中图分类号:F12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3(a)-124-02

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如美国、欧洲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员工持股计划已成为较为成熟的制度安排,其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均走在世界前列了,其中美国的ESOP(Employee Stock Plans)是最为流行的一种。我国最初的职工持股就是借鉴ESOP制度发展起来的。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该条款明确为员工持股提供了政策依据。2015年8月2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第5条“发展混合所有者经济”项下第(19)项明确规定,“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该文件的正式下发,进一步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提供了相关政策依据。2015年9月2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强调了“要按照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员工持股载体是员工持股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所谓员工持股载体即在员工持股计划中持有并且行使员工股股权的模式与途径。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正在积极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员工持股能有利提高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大力支持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活力,加强企业员工团结协作能力,从而有效的地提高企业的整体运营能力。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员工持股各载体的利弊,对大力推行员工持股制度以及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都具有非常深远的重要意义。

1 员工持股载体选择应考虑的问题

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制定员工持股方案时,如何选择员工持股载体,应当事先做好哪些准备工作,考虑哪些重要问题,这是制定和实施员工持股方案的关键。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应结合内外部环境及企业实际,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进而选择适合自身的持股载体、确定优化的员工持股方案。

(1)持股载体的选择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曾推行过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的模式,但这两种模式由于受到现行制度的束缚,现行法律下无法确认此类持股载体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作为选择的对象。

(2)持股载体的选择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企业规模、企业文化等内部因素。例如,公司如果有IPO计划,那么,员工直接持股或员工持股会载体可能会使公司受限于《公司法》下关于公司发起人数的规定,导致最终无法完成上市计划或费劲周折。

(3)持股载体应有利于保护持股员工的股权利益,包括顺利行使股东自益权、共益权,具体包括查账权、分红权、退股权与解散公司的诉权;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股东会自行召集权、股东会出席权及表决权、建议权、质询权等权利。股东权利的保护是员工持股制度的核心,应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

(4)持股载体应有利于股东之间遵循实质平等原则,便于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持股员工的利益,不应以牺牲其他股东尤其是国有股动的利益为代价,应遵循股东之间的实质平等原则,妥善处理股东与经营者、控股股东与非控制股东、公司内部人与公司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2 现有员工持股载体法律分析

2.1 员工直接持股

所谓员工直接持股,是指由员工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公司股权,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员工即为公司股东。优点在于:员工作为直接持股的股东,能够充分、直接的行使股东权利,对员工而言更安全也最便捷;法律关系明晰,不易产生法律纠纷;减少了在员工持股与行使股权过程中的沟通成本等。

直接持股方式的缺点主要有:由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最多只能容纳50人参与持股计划,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同样存在200人的限制,如持股职工人数超过上述人数,在操作中会产生法律障碍;持股的员工如发生离职、退休或转股的情况时,需要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变更登记,并且要修改公司章程,手续较多、耗费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员工直接持股人數众多的情况下,将会造成股权过于分散,企业决策效率低下;在公司未来申请上市的过程中,不仅要受到200个发起人的限制,而且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审批机构为了避免企业变相向社会募集资金,对于股东人数较多特别是自然人股东较多的申请都较难获得批准。

2.2 信托持股

所谓信托持股,是指根据《信托法》,将员工所持股份委托给专职信托机构,由其按照委托人即持股员工的意愿进行管理的方式。

信托持股方式在西方国家较为通行,主要具有以下优点: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相互独立,不受受托人财务状变化的影响,受托人的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较好保证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基于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或损失都由委托人享有,受托人不以任何名义享有信托利益;信托财产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强制执行;可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解决员工持股的资格问题;避免双重征税。

但是,我国《信托法》第4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也即信托持股的受托人必须为信托机构,而不能为个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根据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信托持股由于其背后的出资人股东并不明确,因此诸多如光大银行等上市前存在信托持股结构的企业都被证监会要求清理。

2.3 壳公司持股

所谓壳公司持股,是指参与员工持股的个人共同出资设立(或收购)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员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此种方式弊端较为明显:由于持股公司也同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要受到股东人数50人的限制,如果参与持股的员工较多,则需要成立多家持股公司,程序较为繁琐;壳公司作为公司实体,与所有公司一样需缴纳所得税,因此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参与持股的员工税负较重;员工只能在壳公司层面行使股权,而非直接行使目标公司的股权,相较个人持股而言决策力较低;壳公司在进行盈余分配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会造成资金限制,股东收益降低;目前中国证监会规定,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以上层次的多家公司或单纯以持股为目的设立的壳公司),一直要穿透到壳公司层面的自然人股东,且自然人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如此一来,便同样不能突破发起人数200人的限制。

2.4 有限合伙持股

所谓有限合伙持股,是指员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要求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和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管理,只履行出资及分配职能。

其他方式相比,有限合伙持股的方式具有众多优势:避免双重征税,税负更轻;合伙人之间可自行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利润分配等内容,操作灵活,自主性强;设立程序简便,无注册资金要求,也无须验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入伙机制较为简便,方便后续人员变动。

其缺点在于普通合伙人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如何在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与收益之间平衡是企业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2.5 职工持股会模式

职工持股会模式曾经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上一轮员工持股浪潮下得到大规模运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在地方民政部门将职工持股会注册登记为社团法人,有的将职工持股会作为企业内部组织,由企业工会领导,并由工会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1998年5月,国家工商管理局明确了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代持职工股份的合法地位。但随即由民政部办公厅于2000年下发《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否认了职工 持股会的法人资格。在目前的政策法律框架下,该思路的推行存在制度性障碍。

2.6 工会持股模式

与职工持股会相同,工会持股曾经作为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上一轮职工持股热潮中的持股载体被广泛运用。但是,2000年12月11日,我国证监会法律部又发布了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文,相关条款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综上,在目前的政策法规下,工会持股的推行也存在制度性障碍。

2.7 资管计划、私募股权基金持股模式

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采用金融产品作为持股载体,资管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就是实践中应用最多的两种方式。且由于该类金融产品受到证监会监管并备案,安全性高,操作更加规范,且企业只要委托基金公司支付管理费进行管理,操作也更为便捷,未来将可能被更为广泛的利用。

在实践中,采用金融产品进行持股,还有诸多优势。在2015年11月24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文件中,要求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但是,经过核准或备案的金融產品,由于其存在诸多优点,已经在某些领域超越普通的持股平台变成了更为优化的选择。但金融产品也有其缺点,由于金融产品受到证监会的监管,其对于合格投资者、资金运营流程等有严格的要求,例如,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而言,要求个人合格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这对于很多持股员工而言,标准很高难以达到,从这个角度而言,也限制了许多企业采用金融产品进行持股的开展。

3 结语

上述几种模式除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模式存在制度性障碍外,其他模式均可被员工持股方案所选择。同时,信托模式在企业拟上市的背景下也存在障碍。公司在选择员工持股载体时,需要结合自身实际,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最终确定适合自身发展战略和激励目的的持股载体。

参考文献

[1] 刘俊海.现代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 蒋大兴.中国职工持股立法难点问题研究[J].法律科学,2001(2).

[3] 王保树.职工持股会的法构造与立法选择[J].法商研究,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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