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
2018-09-10蒋艳萍
蒋艳萍
摘 要:本文以国家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为前提,指出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新政策试行、技术创新方面有着重要意义。通过税收、商事制度、财政三个方面列举了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从优惠政策的宣传、宏观预算控制、政策结构的不合理方面指出对优惠政策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提出改变现状的想法,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搭建共享平台,扩大联合办税内容;加强社会宣传,合理利用市场资源;减少审批流程,加强财政补贴的监管。
关键词:财税政策 小微企业 政府补贴
中图分类号:F81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5(c)-148-02
1 发展小微企业的重要意义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17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中提到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并且,工业企业要符合该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则要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小微企业是市场活力的“发酵地”
在本届政府任期内,被视为“政府风向标”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多次提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情况下,小微企业数量呈几何数据增长,发展速度让我们必须重视它们的存在,发掘它们的价值。在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促进稳定、国家税收、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2 小微企业是新政策的“试验田”
由于小微企业自身拥有的一些优势,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比如新政策机制的引入,如果在大企业直接中引入,在操作方面将会很困难,浪费大量的时间不一定能取得明显的效果,如果操作不当,很有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在小微企业中执行,将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政策的改革过程中,提供大量的实验数据,为找出最有利的突破口,从而使大企业在政策引入时少走弯路,更好、更快地发挥新政策带来的社会效益。
1.3 小微企业是社会创新的“产业园”
小微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业富民的重要渠道,并且小微企业富有极强的创新精神、冒险精神和开拓精神,大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源于此。因此,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具体非常重要的意义。
2 有利于小微企业利发展的财税政策
2.1 在税收优惠方面
近年来,国家对税收减免力度逐渐增大,从多个方面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17年6月6日发布,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者等于50万元的企业,实行减半征收,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9月25日发布公告,在2015年1月1日后新买进的设备或者仪器,对于单位价值小于或者等于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全额扣除;对于单位价值大于100万元的机器设备或者仪器,可以缩短折旧的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在2017年5月2日发布了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比例的调整,在研发活动中实际产生的没有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应该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依据实情扣除的基础上,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财税文件公布,从2013年8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纳税人在月销售额和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开始,2014年10月1日起,金额增加到3万元及以下,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时间也由2017年12月31日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部实施营改增,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在政府性基金方面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征收。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2016年2月1日起,减免金额调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于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13日发文,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进行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自2017年4月1日起,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其在职职工人数20人及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及以下,免征残保金。
2.2 在商事制度改革方面
国家近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让办事创业更方便。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实行多证合一,也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证照分离,逐步取消一些事项或改为备案管理;逐渐实施一窗受理、一站服务、开通网上办事大厅,让本不熟悉业务流程的人和企业大幅度地提升了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同时提升了政府的征管效能。
2.3 在财政支持方面
加大了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中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
3 扶持小微企业的财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宣传不到位
现有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直接优惠包括免税、减税、退税,具有简便易行、确定性等特点。间接优惠的方式包含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税收抵免、费用扣除、延期納税等,具有一定的弹性。现在最大的优惠政策表现在企业所得税,受到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促进作用十分有限。
在小微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财务体制和专业会计人员,对国家给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及时了解,对部分复杂的税务算法无法理解,这使企业内部无法做到专业合理的税收筹划。
3.2 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缺乏宏观预算控制,影响政策实施效果
税收优惠政策从根本上讲,它是属于国家宏观控制的一种,通过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编制预算实行计划管理,并跟踪监控优惠措施的执行效果。但是,国家对目前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进行预算管理,导致无法对税收优惠进行有效控制,更不能分析出优惠政策带来的影响,致使在实际的征税过程中出现较多的违法乱纪行为,严重损害优惠政策的初衷。
3.3 财政支持立法层次低,支持手段与结构不合理
国家现在的优惠政策,更多的是暂行条例或者是部门规章制度,很多地方為了快速发展经济,规定了很多的地方优惠政策来发展本地经济。但是这些政策很多是越权出台的,导致现有的优惠政策很零散,具有很多地方特色,在政策内涵和总体规划上缺乏统一性和长远性,无法作为试点文件最后进行全国推广。这些零散的地方政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也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原则。
从一个企业的发展周期来看,国家现在执行的优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与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规律有所差异。当前税收激励政策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创新成果的事后奖励,不符合企业阶段性需求,效用低下。
4 进一步完善财税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建议
4.1 搭建共享平台,扩大联合办税内容
应该加快建设国家和地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更有效的帮助群众办事和创业创新。在信用、政策公告、新文件的宣传等实现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的数据共享。对分散、独立的政务信息系统加快清理整合,同意接入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方便查询。全部清理公共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行为,体现公平。在完善共享数据的完善、真实,可以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可靠性、完整性、权威性。切实强化国地税信息共享,加强联合税收管理和联合经济税收分析,共同推动地方人大、政府出台税收保障条例或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第三方信息采集利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营造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及时升级合作规范有利于解决税收管理和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践行全心全意服务纳税人的宗旨,既发现问题,又总结经验。
4.2 加强社会宣传,合理利用市场资源
通过各种方式、各种渠道,广泛宣传,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熟知税收政策,加大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源,为新成立的企业介绍一些遵纪守法、企业信用好、服务人员专业水平高的代理服务的企业,让它们帮助小微企业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不同企业自身的特性,作出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税收规划,帮助小微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同时可以引进第三方评估,客观公正地评价优惠政策的工作情况,完善政策的实施情况,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用最大化。
4.3 减少审批流程,加强财政补贴的监管
国家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可以更多地减少行政审批、废除一些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大大地减少企业办事人员和政府服务人员办理时间,从而缩短企业得到补贴金的时间,让政府补贴发挥更大作用。政府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承担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需要将更多精力用在指导服务和市场监管上,以法定程序和规则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干预,确保监管工作的问责性、公开性和透明性。为了实现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用最大化,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绩效评价体系,从最开始的项目申请工作开始,到资金的投放,再到企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最终到企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的整个过程,都要进行监督。仅靠政府力量是无法全面监督的,政府应该借助相关的专家人员以及公众的力量,对政府补贴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可以更好地实时评估资金使用情况的合理性和效用性。不断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可能需要对某些事项取消行政许可,但是这不是意味着政府放弃干预,而可能只是监管手段的重新选择和监管机制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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