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医患冲突问题的解构与应对
2018-09-08许昭昭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医患矛盾愈演越烈,医患纠纷频频发生,国家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行医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医患的矛盾关系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医患的矛盾关系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因此重塑患者与医生之间互信互敬的友好关系尤为重要。本文尝试从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医患冲突 医患关系 医患矛盾
作者简介:许昭昭,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87
与过去较为单一落后的市场相比,近几年的中国可谓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市场的多元化,不断涌现出许多新行业,使得我国经济效益不断的提高。同时,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人与人的矛盾、人与自然环境的矛盾、人与组织之间的矛盾等各类矛盾日趋明显。现实中,医患纠纷的多发,一方面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一方面直接造成公立医院的权威性降低,严重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使得人们不得不思考如何改善这种紧张对立的关系。
一、现实中的医患冲突表现
(一)医患冲突产生的背景
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现代医患关系的紧张和对立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表现为初期医患双方关系的逐渐复杂,打破医患互敬互信的传统结构,以致产生严重的对立和冲突。这一变化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国家进行医疗体制改革、提倡推动医院市场化所造成。国务院卫生部1992年下发了《关于深化卫生医疗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要求“鼓励采取部门和企业投资、单位自筹、个人集资、银行贷款、社团捐赠、建立基金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卫生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办成经济实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不需要经费补贴的单位可以用人放开、自定编制;允许试行‘一院两制或‘一院多制的经营模式和分配方式;允许试办股份制医疗卫生机构。”从该文件的目的宗旨来看,国家是希望通过运用社会、市场等方面的综合力量,“向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高效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和不同层次的医疗预防保健需求”,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也是吹响了医疗机构市场化的号角。对医院而言,政府以往的财政投入逐渐减少,市场竞争的残酷无情,固有机制的僵硬无奈,私立医院的虎视眈眈,诸多的压力使得公立医院为了生存不得不无视甚至鼓励医疗人员“自助自立”,以药养医、红包回扣、器材返利、乱开药品、医检泛滥等等现在广为诟病的医疗乱象予以显露,成为社会大众所戏称的“潜规则”,而这一切实际是来医院就诊的患者最终买单。患者不断抱怨药费贵检查多,医疗人员也不断埋怨任务重事务繁,医院更是坚称“非营利”、“公益性”,三方的沟通与信息完全失衡,信任关系逐渐崩塌,医患冲突的恶果予以突现。
为了改善和减少医患纠纷,尤其是在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我国医改基本不成功”的结论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开始深化改革并加快改革进程。2010年2月11日,卫生部联合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下发《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将服务体系公益性作为公立医院存在与发展的总体目标,为了避免医院单方面追求经济效益,《通知》明确提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由于国家财政对医院的拨款不够,医生的工资与工作量不对等,医疗资源分配失衡等诸多问题,这些因素的存在难以让医院完全回归公益性。另外,传统的观念造成我国老百姓对私立医院以及社区诊所的信任度极低,不管大病小病都不愿到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大医院门庭若市,经常出现排队检查比治疗时间长和过度检查或治疗费用过高等问题,这间接增加了公立医院医患冲突事件发生的概率。
(二)医患冲突的各方表现
能否妥善处理医患冲突,不仅与医院和患者相关,与国家制定的政策有关,更与相关的管理部门的管理息息相关。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医患之间的对立关系。
从患者的角度出发,患者到医院就诊时通常考虑到自身的经济问题和治疗的效果。当医生给患者检查,诊断,治疗等系列措施存在分歧时,或者治疗费用与治疗效果无法达到患者内心的期待时,亦或医生的业务水平有限给患者带来不利的后果时,此时,患者往往需自己承担这些未知的风险。在这些风险的压迫下,当医院的失误造成患者人身的损害及财产的损失时,患者紧张悲愤的情绪瞬间压倒其理性判断,一般容易采取最为极端的手段,如对医生进行人身攻击,把尸体停在医院大门,或者通过媒体恶意宣传等,迫使医院作出一定的赔偿。患者采取这些极端手段的目的主要体现为经济性、价值性和混合性目的。经济性目的主要是指患方行动旨在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主要医疗赔偿为主;价值性目的主要是指患方的行动是为表达、宣泄一种不满、不信任情绪,或者寻求一种价值认同,证明医方的医疗行为、方法、态度、认知等是错误的;混合目标是指经济性、价值性目的兼有。
反过来,医院为了避免医患纠纷的产生或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安全。在纠纷未产生之前,医院通常作出如下举措:第一,在患者诊治之前就与患者签订相关的风险告知书及可能要承担一定医疗风险的責任;第二,给患者用“排除法”进行检查,避免纠纷发生时无法证明自己的责任;第三,不愿意给高风险患者治疗,能找借口尽量找借口拒收病人。在纠纷产生后,医院通常主动通过经济的方式赔偿患者,避免事情越闹越大。然而,这种对立的关系,很难让医生和患者之间建立起互信理解包容的和谐友好关系。
二、医患冲突产生的现实原因
(一)医患冲突的治理标准较模糊
2016年国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医者与患者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求联合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行医进行严厉打击,我国的医疗纠纷和违法行医连续三年呈下降状态。从表征上看,《通知》的实施的确明显减少了医患纠纷。但从深层次来看,其问题仍然存在,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医患冲突惩罚标准不明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予以颁布实施,在该法中,关于医疗纠纷解决采取建立统一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方法,结束了在此之前医疗赔偿双轨制的历史,将医疗纠纷解决纳入到统一的救济制度中。其中,主要针对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和归责、医疗过失认定标准以及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可以说充分考虑了医疗事故受害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但随着法律的实施和具体情况的变化,《侵权责任法》中针对医疗纠纷解决的相关规定,在现实中表现出一定的不适之处。
(二)现有冲突解决方式局限明显
现有的医患冲突解决方式主要有三,即自行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在现实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局限仍很明显。
1.自行协商解决
医者与患者起冲突时,第一步双方可以选择自行协商解决冲突。这种是解决纠纷最高效的方式。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提起诉讼,无需面对请律师、交诉讼费、收集证据等不必要的麻烦。通过私下自行协商,快速解决双方的纠纷,避免长时间无法解决纠纷而激化兩者的矛盾。没走司法程序之前,双方之间的关系处于比较平和的状态,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自行协商是真正的实现案结事了最佳途径。但是其局限也很明显,即医患双方地位、信息、期望以及保障等方面的不对等,使得这种冲突解决方式常常流于形式。
2.行政调解的方式
行政调解也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但与自行协商相比,这种方式无法让当事人信服。在患者的眼中,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与医院之间都属于“公家”,患者始终属于较为弱小的一方。一般情况下,患者常常认为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和医院之间就是一家人的关系,难以消除患者认定它们官官相护的偏见心理,认为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有袒护医方的嫌疑。因此,患者很难接受行政部门的调解。
3.司法途径的方式
当患者选择前两者无法有效的解决纠纷时,受害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选择走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大家都明白,诉讼需要走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时间往往较长。而且当事人需要自行收集相关证据,预交诉讼费,聘请律师等,对于受害方来说无疑是一个煎熬的过程。另外,患者还要冒着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风险。也正因为如此,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患者采用极端的手段迫使医方作出赔偿。
三、医患冲突问题的应对措施
将医患冲突的解决纳入法治化道路。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是党和人民的共同愿望。不管是任何领域,我们都要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在医患冲突面前,我们更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解决问题消除矛盾,让医患纠纷在法治的道路上予以解决。
首先,应当加强医疗卫生领域的立法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国与医疗卫生有关的法律只有三个部门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些部门法注重的是医疗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的行为规范,专门针对患者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明显不足。因此,应出台专门的卫生法,着重规范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纠纷解决方式和机构、精细化损害赔偿标准,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早日走上法治轨道,实现医患纠纷解决的立法保障。
其次,规范医患双方权责。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就诊患者这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要求,需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我国有专门针对医生和护士的权利义务的法规,但在规范患者的行为及患者享有的权利规定较少,专门用于规范患者的法律并没有,仅有少许法条关于患者的规范规定分别混杂在《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当中,因此有必要颁布《患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法规,明确医患之间的关系其责任范围。
最后,设立系统完备的专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争取早日出台《医疗纠纷解决办法》。建议成立由某一专业部门/机构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在医疗发生冲突时,先由内部设立的专门解决纠纷机构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同时要有法律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发生之前和之后的处理程序;双方对医疗纠纷发生需要承担的责任情况,损害结果如何赔偿,赔多少,何时赔进行详细具体具有可实践性的规定,用以防止医疗纠纷发生时,无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张孜仪、张建.我国医疗行为失范的逻辑及其规制.中国行政管理.2015(1).
[2]袁迎春.医患冲突:目标、手段与类型.社会科学战线.2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