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如何从医患关系中看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
2016-12-20周青龙
周青龙
摘要: 近年来一连串医患纠纷甚至暴力事件让医患关系更加紧张,已经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作为当代青年大学生处在价值观养成时期,如何正确看待医患关系中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成为我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医患关系恶化的道德根源出发,通过分析医患间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不对称,探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道德准则,从而培养大学生正确的的价值观判断力。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 series of doctor-patient disputes and even violent incidents have made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more tense,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 in the community. As a contemporary young college students are in the values development period, how to treat moral rights and moral obligation in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education we cultivate and practice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Starting from the moral root of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deterioration, an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asymmetry moral rights and moral obliga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build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moral standards, to cultivate college students correct value judgment.
关键词: 医患关系;道德权利;道德义务;价值观
Key word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moral rights;moral obligation;values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2-0244-02
1 医患关系的伦理内涵及性质
1.1 医患关系的伦理内涵
医患关系是指基于维护和促进健康的医疗卫生服务而形成的医方和患方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又称医病关系。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1]。这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现实的医患伦理关系,即由现实的道德规范(包括医学道德规范和就医道德规范)调整的,其一方主体一般为医务人员,另一方主体是病人及其家属。另一种是应然的医患伦理关系,即由应该有的而实际上未有的道德规范调整的,应然的道德规范是符合“正确理性”的,即符合人的伦理行为本性的正确的、优良的行为准则。
1.2 医患关系的性质
从伦理学角度看,医患关系就其本质而言是具有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信任托付的契约性质的特殊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医患双方都具有独立人格,没有高低、从属之分,因此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医患双方在医学知识掌握上的不对称,医患双方存在着现实的不平等状况,病人只能在信任的基础上,到医院把健康和生命托付于医方,因此医患关系是信任托付的契约关系。医患关系是在彼此平等、相互信任基础上的特殊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2 医患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2.1 权利与义务概念释义
按照被赋予、被规定的形式之性质,分为法定权利义务与道德权利义务:前者是被法律所承认、赋予的,是法律对于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后者是被道德所承认、赋予的,是道德对人们权利义务的规定。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包括: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之间的关系,与一个人的权利与他自己的义务之间的关系。
2.2 医患双方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
医患间的道德关系规定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诊疗实践中,医生被赋予的道德权利如下:①医生的诊疗权:为病人诊断和治疗疾病是医生职业活动的主要内容。医生行使诊治权应该是自主的,不受他人意志和任何非法力量的干涉。②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医生为了病人的利益,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代替或帮助病人及其家属做出治疗上的决定。③医生有受到尊重和享受礼貌待遇的权利:作为一个公民和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学专家,医生理应受到病人及其家属的尊重,病人及其家属对医生应以礼相待。④医生有获得相应经济报酬的权利:医生在自己的工作中付出辛劳,为病人创造健康价值,尤其是病人有着高于一般职业的执业训练付出,因此有权利获得与其付出相称的经济报酬。
医生的道德义务:①维护患者健康,减轻痛苦;②帮助病人知情义务;③对病人的特殊病情及隐私予以保密。
病人的权利是病人在医疗关系中享有的得到法律认可和伦理学辩护的要求或利益。因此,病人权利的概念有法律学的和伦理学的双重内涵。病人的法律权利是受法律保护、有法可依的权利,如依法享有医疗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劳动保护待遇的权利等。病人的伦理权利是伦理道义予以支持的要求,如病人选择医生的权利、医疗自主的权利等等。病人权利的法律学和伦理学的内涵相互联系。一般说来,法律的限定是基本的要求,而伦理学的要求则相对较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来相对较高的伦理学要求为社会广泛认同,就会通过法律程序,成为法律的基本要求。
维护病人权利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病人,表现在有利于病人的诊治和康复,维护病人的人格尊严,维护病人的经济利益。同时,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是有力的促进和监督,对于密切医患关系、稳定医疗秩序、遏制医疗腐败、推进公正医疗、促进社会文明有着重要意义。
病人在享有一定的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病人义务是指病人对自身健康、医务人员的诊疗及社会负责基础之上的一种道德责任。主要包括:保持健康和恢复健康,预防疾病;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积极配合诊疗;理解和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和人格;及时足额交纳医疗费用;支持医学科学研究和医学教育。
2.3 义务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病人权利”是基于其为社会的一个成员,而不仅仅是基于他是一个病人。病人享有某些权利是基于病人是社会的一个成员而被承认、规定和赋予的,而不仅仅是基于他是一个病人。因此,一方面,一个病人的权利是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应该与他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负有的义务相对应,是因他(她)作为一个社会成员负有义务而享有的,而不是由于他作为一个病人负有义务而享有的。另一方面,病人权利与其他社会主体的义务必然相关:病人权利的实现需要其他社会主体履行相应义务。
“病人义务”则更多是基于他是一个病人而不是基于他是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病人负有某些义务更多的是基于他是一个病人而被规定的,而不是基于他是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因此,一方面,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如果没有患病进入医患关系中,就负有上述义务,这些义务与他因是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而享有的病人权利并不必然相关和对等,并不是因为他享有该病人权利而负有这些义务。
3 医患纠纷的道德解决思路
综上所述,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医患双方存在道德差异性,即医患双方道德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患方与医方之间的关系往往存在着道德差异性,他们并不持有共同的道德前提或道德基础,如若双方存在着共同的道德前提或道德基础,就可以通过圆满的道德论证来解决医患道德争端。如若道德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那么医患关系无法达到和谐统一,就会产生医患纠纷甚至演变成医患冲突。
“权利与义务无非是一种利益:权利是由某种力量所保障的索取,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的某种受某种力量所保障的利益;义务则是由某种力量所保障的贡献,付给社会和他人的某种力量所保障的利益。”[2]医患间的道德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实则是利益上的冲突。
医患关系受社会总体道德水平的制约,当今社会道德滑坡现象屡屡发生,道德风气的衰弱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尤其是对医患关系的危害更为严重。医患间道德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进而导致利益争端更加深了医患纠纷甚至冲突。“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医疗体制的改革的目标就是把医院市场化,以市场化的方式来经营医院,医院以‘第三产业之名堂尔皇之地进行创收。”[3]约翰·洛克认为,道德原则不是天赋的,而是从环境和教育中得到的。当今社会的医院市场化的经营方针,更是拉低了医患间的道德风气,加深了医患间的道德矛盾。
西方也曾有道德衰落时期,许多伦理思想家提出一些道德准则,对于我们今天探究医患关系有许多借鉴意义。亚里士多德制订的的道德规则,是以共同体利益为原则,强调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托。霍布斯提出了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系统的道德观。他的“自然权利”即每一个人都有权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做他认为最有利自己的事。他建立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道德体系,以人性论为基础,以自然法理论为中介,以主权至上为最高原则的三分性的体系。正义的来源在于契约的订立,信守契约就是正义。斯宾诺莎提出“理性命令”同霍布斯相同,都以自我保存、追求个人利益为出发点。斯宾诺莎试图用理性命令把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公共利益统一起来,“人人都追求全体的公共福利。”[4]培根企图强调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反对自私自利和损人利己的行为。强调人对人的义务,特别是个人对职业的义务,反对利己主义道德的自爱论,提出“全体福利说”。知识可以洗涤和改良人的心灵,人的理性在知识的指导下,可以使人明辨是非,区分善恶。
解决医患间的道德争端问题,要倡导“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服务理念,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探讨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坚持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出发”[5]。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体系又是我们追求社会发展的价值、方向保障。一方面,需要把握其医院与患者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把握其外在领域的协调性机制,尤其要从利益调节机制和道德、法律的双重约束机制上来把握。
就医学的本质而言,“对于医学而言,人的生命是一个最高层次的本体范畴。医学的本体是人的生命。人的生命是医学得以生存的最终依据;人类不断提高人的生命质量的需要是促进医学不断发展的动力;人的生命存在的状态显现了医学发展水平;为人的生命服务是医学的终极目的。作为医学的本体,人的生命的意义具有至高无上性、无条件性。”[5]这里的人包括医护工作者与病患及其家属,所以患者不能因为道德权利义务的不对称,而过分夸大患者的道德权利。
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作为当代青年大学生应知道每个人都应拥有同样的生命权利,拥有同样的生命尊严,其生命就应该得到同样的尊重。同样必须反对将市场经济的功利原则来代替生命价值原则。在医学领域,必须是生命价值至上,医患双方的生命至上。
参考文献:
[1]曹永福.“柳叶刀”的伦理[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
[2]龚群.公共健康领域里的几个相关伦理问题[J].伦理学研究,2008(3).
[3](荷兰)斯宾诺莎著,贺麟译.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4](美)H.T.恩格尔哈特著,范瑞平译.生命伦理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刘虹,张宗明,林辉主编.新编医学哲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