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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研究

2018-09-08曹钊珣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

摘 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电子商务也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与电子支付的发展早已享誉国际。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对民商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相关工作人员就重视对民商法的创新,以便更好的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关键词 经济交易 电子商务 民商法

作者简介:曹钊珣,中国人民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22

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较大。而电子商务的本质就是一种经济交易活动,而经济交易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就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善,是否能对经济交易活动双方进行约束与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一、电子商务中民商法的应用

(一)商品信息发布及客户查询阶段

电子商务实际交易之前,大多会进行商品信息的发布与客户的查询,这一环节的作用在于,一方面能够让买家对商品有一个大致的全面了解,让买家明确自己所需商品的价格等,为其购买计划的制定预留一些时间。另一方面,卖家发布商品信息的过程,也是一种商品的分类过程,通过商品的分门别类,就能够让商品的特点更加突出,能够更好的吸引有特定需求的买家,促进商品交易的顺利达成。这一阶段,民商法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对买家购买资格与卖家商品信息真实性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交易谈判和合同签订阶段

而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谈判与合同签订阶段,主要工作就是交易商务双方敲定一些交易的细节,明确各自在交易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经过协商后签订电子商务交易合同,将协商结果以文字形式进行落实。而在这一阶段,民商法的作用主要是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提供保障。

(三)合同履行阶段

交易合同的实际履行,往往需要银行信用单位、货物运输单位、第三方中介单位及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才能够有效保障交易合同的顺利执行。而交易双方在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在于如约发货、完善交易手续,诸如提供电子票据与证明材料等。而在这一阶段的民商法作用较为全面,对交易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规范管理。

(四)电子支付和索赔补救阶段

电子交易合同大多都会制定一些索赔补救的条款,以便满足交易受损方的索赔要求,保障电子交易过程的公平性。当前,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款项支付主要包括货到付款与预先付款两种形式。而这一阶段的民商法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电子支付相关规则与理赔流程等进行明确规定。

二、电子商务时代下民商法新要求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成熟化发展,其对民商法也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这是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变化而导致的。首先,是民商事主体的确认。在电子商务时代,网络服务商、网络平台公司与物流配送公司等新兴主体的出现,引发了一系列新型法律纠纷的出现,特别是对电子商务主体的资格与责任进行明确认证。但我国当前民商法中针对这一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其次,是电子商务中的风险管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开展主要是通过电子合同与电子支付等来实现的。而传统纸质合同与电子合同之间,传统支付方式与电子支付方式之间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矛盾,较为常见的就是传统合同的内容是以真实可见的纸作为承载媒介的,而电子商务时代的电子合同是一种虚拟环境下签订的,无法将纸张作为载体。但当前民商法风险管理作用的发挥仍旧是基于合同来实现的,难以达到风险管控要求。

三、电子商务时代下的民商法创新建议

(一)重塑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在电子商务时代,对民商法进行创新时的首要任务就是重塑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要明确电子商务时代新出现的民商事主体类型,肯定其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应有的权利等。由于电子商务时代的民商事主体大多是虚拟的,其主体地位的辨别具有一定难度,需要相应技术支持。而我国当前电子商务企业网站的认证证书就是其主体身份的一种重要标志。个人主体的身份认证则主要是通过网上支付中的实名认证要求与银行网银业务开办的实名认证要求等来实现的。在明确电子商务各主体身份后,就需要对电子商务准入机制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实现对电子商务市场环境的规范化管理。

(二)坚持交易安全核心原则

电子商务能够长远发展的关键就在于交易活动是否安全。因此,在电子商务时代创新民商法时,还必须坚持交易安全这一核心原则。就域名而言,其现今已经成为了电子商务企业的一种重要符号,基本与以往商标名称等在企业中的地位相同,专属域名是保障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合法性的重要保障,电子商务企业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的首要任务就是取得某一域名的专用权与使用权,确保民商法能够为其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护。而冒用企业域名的行为就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应受到相关部门的惩治。为此,民商法应注重对企业域名的认定与保护,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进行提供法律依据。

(三)充分践行WTO的平等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交易与普通交易活动相同的是,都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纠纷矛盾,而这些矛盾与纠纷的处理必须是依据相关法律来进行的。为此,在创新民商法的过程中,还必须充分重视WTO的平等中立原则,严格落实媒介中立与主体中立的要求,确保纠纷问题处理的公平与公正,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而在创新民商法时,除了要考虑WTO的商务贸易规则,还应注重对国际通用规则的使用,大力推动我国社会经济与国际的接轨,加快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的脚步。只有确保电子商务市场发展日趋完善与规范,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交易公平,才能够对交易双方提供有效保护。现行联合国贸易法中有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电子交易形式下的两方应就交易具体内容进行良好沟通与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后即可签订电子合同,该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条款实际上就是一种民商法的合理创新,提高了民商法的灵活度。

(四)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在电子商务时代创新民商法时,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不断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以便最大限度的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进行提供保障。为此,在创新民商法时,一方面应明确限定电子交易过程中的各种不法行为与违规行为等,另一方面还应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来对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惩治。创新民商法的主要意义在于公平公正的处理电子商务时代所特有的矛盾与问题,通过对传统民商法的修改与完善,来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民商法就没有可取之处。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每当其中一方出现经济损失时,传统民商法就能够对其进行有效调整,确保受损方能够得到合同规定的相应赔偿。因此,在进行民商法的创新时,应该坚持以调整、修正的准则来对其进行删减与完善,以便保障创新后的民商法更能够满足电子商务时代的市场发展需求。

(五)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最后,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是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活動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其实现交易与交流的重要载体与媒介。由此可知,电子商务时代的发展主要依赖于信息网络的运行。因此,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民商法的创新还应包括支持拥有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的构建。比如,可以从财政资金中划拨出一部分,来作为专门的权利救济基金,主要用来对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民商事主体提供权利救济与补助,降低其损失。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这一侵害事件的真实性,确保查明无误后,即可利用这一专项基金来补偿受侵害民商事主体的损失,并对侵害他人利益的不法者予以法律惩处。

为此,民商法的创新内容,具体应包括对监管网络权利救济基金的申请、发放与应用这一系列过程,最大限度的保证专款专用,坚决不给不法分子留有可趁之机。

综上所述,民商法作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作用十分显著,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完善发展,民商法也需要进行相应创新,以便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电子商务活动能够安全有序的进行下去,推动国民经济的全面进步。

参考文献:

[1]邱玮.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法制博览.2018(4).

[2]武晨.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山西能源学院学报.2017,30(1).

[3]刘大洪.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4]刘大洪.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武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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