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8-09-04李红伟
李红伟
摘 要 数字出版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产物,已经与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密不可分,对大众的思想、精神和社会的道德、文化影响巨大。由于对自媒体的认识还不成熟,数字出版法规还不健全,自媒体管理存在缺位现象,自媒体出版问题比较突出。文章从提高互联网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出发,对自媒体出版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厘清数字出版的范围,把自媒体出版纳入数字出版范畴;健全管理法律法规,使数字出版特别是自媒体出版有法可依;高度关注自媒体出版,将自媒体作为出版管理的重点等思路和见解。笔者基于长期从事出版工作积累的经验,结合对数字出版特别是自媒体出版的深入研究和思考,提出了加强自媒体管理的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 数字出版;自媒体;问题;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8)10-0067-02
随着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出版异军突起,成为人们了解世界、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然而,数字出版在蓬勃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引起关注并切实加以解决。
1 数字出版的范围需要厘清
目前,数字出版的内涵和外延究竟是什么,还没有权威的答案。我国现行出版法律法规,没有区分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因而,也没有对数字出版的概念和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数字出版的概念和范围在行业内部已经达成基本共识。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处理技术进行内容加工,通过数字形式进行传播,主要以屏幕显示方式呈现的出版模式。数字出版的客体主要包括电子图书报刊、数字地图、数字音乐、数字视频、数字动漫、网络游戏、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出版的主要特征是内容生产信息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
关于数字出版的爭议,主要在于数字出版主体如何认定。传统出版需要具备出版资质。《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单位审批非常严格,设立出版单位,由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理论上,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具有出版资格,其制作的出版物应当属于非法出版物。但是,数字出版作为新生事物,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个人从事数字出版业务。因而,个人能否从事数字出版业务,实际上处于模糊状态。
另外,数字出版不再需要大量设备,只要有计算机或者智能手机,就能生产数字产品;只要有网络,就能够发布作品。单位和个人在出版技术和设备上基本处于同一水平,而且很多个人完全具备购买高档设备和软件的实力。
法律没有禁止,硬件门槛已消除,数字作品又能满足人们对信息和知识的迫切需求,个人数字出版应运而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在网络和手机上一发不可收,逐渐形成了新兴媒体——自媒体。
然而,自发形成的自媒体,没有经过必要的资质审批,加之出版目的多种多样,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自媒体出版泥沙俱下,既有水平较高的作品,也充斥着大量粗制滥造的作品,给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带来不少负面影响。
自媒体出版出现的问题,根源在于管理理念陈旧,没有掌握出版发展规律,看不清互联网、大数据给出版业带来的巨大变化,固守传统出版管理模式,将审批和许可当作永远适用的管理“神器”。
解决自媒体出版存在的问题,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认清出版业发展趋势,不仅把数字出版纳入出版大格局,而且将数字出版作为未来发展方向。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握数字出版的特点,认清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的本质区别,重新界定数字出版的范围,直面现实,对自媒体做出合理定位,将自媒体出版管理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自媒体管理奠定理论基础。
2 数字出版法律法规需要完善
目前,我国数字出版法规体系初步建立。网络管理方面,有《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著作权管理方面,主要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但是,数字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急需进行完善。我国还没有出版管理法律,最高层级的管理依据是行政法规。2001年,国务院颁布《出版管理条例》。当时数字出版刚刚兴起、规模不大,条例没有涉及数字出版的内容。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对《出版管理条例》第四次修订,在数字出版已经非常普及的情况下,仍然对数字出版只字不提,令人感到非常意外。
数字出版管理特别是自媒体出版管理无法可依,不符合数字出版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导致数字出版特别是自媒体出版管理陷入两难困境,对自媒体放任自流,存在不作为嫌疑,严格管理又害怕被认为是乱作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基于数字出版发展的现实情况,相关部门应该紧跟时代潮流,正视数字出版面临的突出问题,按照实现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加快制定、完善数字出版管理法律法规的步伐,尽快填补数字出版管理的“法规空白。”
考虑到制定法律或者修改《出版管理条例》需要经过比较复杂的程序,远水难解近渴。出版管理部门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对数字出版进行管理和规范,使数字出版管理有章可循。
3 自媒体出版需要特别关注
数字出版从出版主体上可分为单位出版和自媒体出版。单位出版可以沿用传统出版的管理模式,通过对出版单位进行设立审批和行政许可,实现事前管理;通过对出版单位进行检查,实现事中管理;通过对出版单位进行处罚,实现事后管理。因而,数字出版的问题集中在自媒体出版,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在于自媒体出版。
自媒体数量庞大。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出版社584家,而自媒体则多如牛毛。理论上,每个拥有并能够使用电脑和智能手机的人都可能成为自媒体。如果以制作和传输设备统计数量更大,许多人都有两部以上的电脑或者手机。
自媒体作品发布在网络和手机上,有微博、微信、QQ等多种平台,全天候上传着文字、图片、声音、视频、软件、游戏等数不清的自媒体作品,许多自媒体一天可能发布多个作品。
自媒体作品既可以存储在电脑、手机中,也可以存储在移动存储介质中,还可以存储在“云”服务器,并且可以加密。没有公开发布之前,他人看不见、摸不着,没有权限的情况下很难发现和获取。
自媒体作品制作容易、传播迅速。有的“大V”有几百万粉丝,有的网络作家有几十万读者,有的直播网红有几万观众,这些粉丝、读者和观众遍布全国各地,甚至是在国(境)外,网上作品影响范围和传播速度难以控制,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近年来,自媒体曝料敏感信息,炒作热点话题,制造轰动效应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甚至突破道德底线,触碰法律红线,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另外,数字作品复制简便,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更加突出。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自媒体出版著作权问题可能会暴发式增长,加强自媒体出版的管理势在必行。
4 自媒体管理需要探索新模式
自媒体没有经过审批,可以自由迁移,无法进行日常检查。因此,对自媒体出版的管理不能沿袭传统出版的管理模式,必须开拓思路,探索新的管理途径和方法。
一要落实网络和手机实名制。《网络安全法》规定,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也明确要求注册用户需“后台实名”,否则不得跟帖评论、发布信息。加强自媒体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彻底停止对虚拟用户、匿名用户的网络服务,杜绝网络改号行为,使网上信息能够查明来源、全程追踪,为自媒体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要加强对自媒体的教育。广泛宣传《网络安全法》,明确自媒体的义务,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氛围。充分利用網络自身优势,在进入网络页面或者操作相关软件之前,强制设置明显的法律提示,规范自媒体的行为,逐步使自媒体纠正模糊认识,养成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
三要健全自我管理机制。利用自媒体出版必须依靠网络平台这一特点,落实平台主体责任,把好作品发布“关口”,主动清除有害信息。建立数字出版行业协会,制定数字出版行为规范,借助行业内部力量,开展自查、自纠,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净化。
四要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研制、推广覆盖所有网络平台的监管软件,加强专业监控,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制度,实行有奖举报,动员社会力量监督自媒体。整合网信、出版和公安机关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自媒体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共同促进网络空间更加
清朗。
参考文献
[1]孔令兵.文化公司参与图书出版行为的法律思考[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1(1):5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