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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根乡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社会基础

2018-09-04

关键词:河镇家庭经营资本化

陈 航 英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省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协同创新研究中心,陕西 杨凌 712100)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土地流转大潮席卷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我国共有家庭农场87.7万家、合作社179.4万家、农业龙头企业38万家[1]。从历年中央政策的表述来看,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已成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我国的农业生产格局也正在经历从小农农业生产体系向新型规模农业生产体系的转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势必绕不开仍广泛存在的小农家庭经营以及根深蒂固的乡土社会,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的土地来自于小农家庭经营的退出,而其规模农场本身又是高度嵌入在乡土社会之中。国内诸多研究已经关注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家庭经营及乡土社会之间的这种关系。部分学者研究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冲击甚至消灭了小农家庭经营,前者对后者展开了包括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全面排挤和覆盖[2-4];而且由于政府的偏好,惠农资金偏向前者,后者则成了被遗忘的对象[5]。而另外一部分学者却认为,虽然小农家庭经营遭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冲击,但它们借助自身天然优越性(包括经营效率高、劳动力成本低等)完全可以击败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6-7]。也有部分学者关注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下乡的工商资本)与乡土社会的关系问题。他们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所以经营失败是因为与乡土社会的互动不畅,所以为了促进其稳步发展,需要使外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嵌入到乡土社会之中[8-11]。

综上,学界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家庭经营、乡土社会之间关系的研究已经是较为深入,但也存在一些疑问。首先,资本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定会消灭非资本化的小农家庭经营?而小农家庭经营是否就一定能够依靠所谓的“天然优越性”来抵御新型农业的经营主体的渗入和冲击?其次,乡土社会始终被视为是一个自成一体的整体,以其特殊的社会经济关系结构对抗着资本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给后者的发展制造障碍。但问题在于,乡土社会是否天然就排挤资本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呢?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探索性的分析。

二、农业转型的地方实践

河镇是皖南的一个农业乡镇,现有耕地约5.86万亩,人口3.15万人,其中外出务工的劳动力约有1.5万人。与全国大部分农作区一样,在2005年之前河镇的农业生产方式主要是以小农农业为主,而且当地也存在严重的土地抛荒问题。2000年,河镇所在的皖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项关于农地抛荒情况的调查。调查显示,因各种原因全县抛荒耕地15 649亩,占全县承包地总面积的5.2%;其中因劳力外出务工抛荒7 395亩,占抛荒耕地总面积的47%,是导致土地抛荒的主要原因。为此,皖县政府希望以农业乡镇河镇为试点,通过土地流转方式来解决农地抛荒问题。但现实是,由于已分田到户均分土地和国家农业投入资金的减少,河镇农地存在严重的细碎化问题,农业基础设施衰败。所以,要推动土地流转当务之急就要先解决这些问题。在皖县政府的支持下,2007年河镇获得国土资源部的土地整理项目,拉开了当地将近十年的“改田造地”运动。在这十年中,河镇获得国家相关项目资金共计3.5亿元。借助这些资金,河镇农业生产条件中存在的土地细碎化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农业基础设施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到2016年底,河镇所有耕地被平整完毕。

借助土地平整的契机,河镇政府开始推动土地流转工作。通过土地制度的创新和土地流转平台的搭建,河镇政府建立起了一个官方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从2008年开始,土地流转的帷幕在河镇拉开。根据当地情况,土地流转租金被确定为每年每亩400斤稻子,稻子可以按照当年中稻的价格折算成现金。河镇的土地流转期限一般为5~8年。为了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每年10月30日会举行由河镇政府牵头,农户代表、土地流入方代表参加的协调会,商讨下一年度租金事宜,并提前支付下一年的土地租金。随着土地平整在全镇范围的推进,河镇土地流转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从2008年的10 000亩增加到了2016年底的33 247.5亩,占到全镇耕地总面积的56.7%。

伴随土地流转的开展,河镇的农业生产图景在短短10年时间内发生了彻底的变化。除耕种自家承包地的小农户之外,今天的河镇已经出现了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4家龙头企业、4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约100个家庭农场。它们从粮食生产、农业生产服务以及粮食收购加工等方面彻底地改变了河镇原先的小农农业经营体系,代之以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虽然数量不多,但其所控制的土地、生产资料、生产的粮食总量都已经超过河镇全镇总量的半数,占据了河镇农业生产的主导地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现今河镇的农业转型已经完成。

回顾历程,河镇农业转型并非一帆风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力量相互作用、反复搓揉。河镇应是中国农业转型的一个极佳缩影。在这里,不仅可以观察到具有地方特殊性的因素,更可透过它探寻到一些普遍性的规律。

三、资本化农场的培育及其失败

(一)地方政府培育资本化农场

一些学者研究指出,中国农业转型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行政力量[12-14]。与之类似,在树典型、出政绩、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因素的作用下,河镇地方政府也是积极地推动当地农业转型。如果没有行政力量的支持和培育,资本化农场很难在短时间内在河镇兴起。具体而言,河镇政府对资本化农场的支持和培育主要基于以下4个方面:

1.整理土地,打好基础。在分田到户之后,中国农业生产出现了土地的细碎化和农业基础设施的一度破败。如若要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就势必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2007年,河镇获得国土资源部2 587万元项目资金用于平整土地、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凭借国家项目资金,2008年河镇3个村子10 500亩土地被平整出来,并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被改造成为连片、成块农田。之后几年,河镇连续获得多个国家农业发展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无疑是给规模经营的资本化农场的培育打下了基础。按照当地干部的说法,“农开(农业开发)项目就是按照大户承包的模式来设计的”。

2.制度创新,方便流转。事实上,土地整理虽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条件,但它只是解决了“经营层面的土地细碎化问题”,而没有解决“制度层面的土地细碎化问题”,土地经营权仍旧是分散在各家各户手中[15]。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就必须实现土地经营权的集中。为此,河镇政府进行了土地制度层面的地方创新,制定出了“三权分离、虚拟地块、两次流转、合理收益和确权不确界”这一土地流转模式。具体而言,“三权分离”是指土地权利划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虚拟地块”是指打破原有农户承包地之间的界限,将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定四至,使农户承包面积“虚拟化”;“确权不确界”是指农户承包地只确定承包权,而不确定具体位置和界限。如此,在农户土地承包权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土地经营权则是通过流转被集中起来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3.规范程序,保障利益。为了确保土地流转工作正常有序、合理合法的开展,2009年皖县下发27号文件从两方面规范土地流转的程序以保障各方利益。(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有形交易市场。在县一级,由县农委牵头成立了“皖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在镇一级,则是设立了“X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在村一级,则是设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站”。这就是皖县管理土地流转工作的一个三级架构。(2)规范流转手续。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规范的土地流转手续要签订两份合同:第一份是“皖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合同双方是农户(甲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乙方),即农户将自己承包地的经营权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第二份是“皖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合同双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甲方)和农业经营主体(乙方),也即是前者将土地流转给后者使用。地方政府建立这样一套规范、透明的土地流转机制和程序,主要是为了预防纠纷发生,保障各方利益。

4.出台政策,鼓励流转。为了鼓励土地流转,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激励政策,主要包括两类。(1)直接的资金补贴。皖县2009年27号文件规定,“对受让耕地50亩以上,并签订流转期限3年以上规范合同,从事粮、棉、油、菜等农作物生产的经营主体,流转价格不低于每年每亩300斤稻谷的,在流转期限内……给予每亩80元的一次性奖励”。而对于受让超过100亩的农业经营主体,补贴力度更大。租赁的土地越多,支付的租金越高,农业经营主体得到的补贴也就越多。“流转价格不低于每年每亩350斤稻谷的,给予每年每亩50元的奖励;对流转价格不低于每年每亩400斤稻谷的,给予每年每亩60元的奖励;对流转价格不低于每年每亩450斤稻谷的,给予每年每亩80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县、镇共同承担”。(2)信贷服务。27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对实力强、信誉好的经营主体可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县农村信用社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投放,重点解决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价格不少于每年每亩300斤稻谷,且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从调查来看,当地金融机构不仅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农业机械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还允许它们依靠政府公务员、教师或者粮食购销合同进行担保贷款。一位农业经营主体告诉笔者:“银行前一段时间就奔着这个地方(河镇)来。现在贷款,什么费用都没有,你只要把一切的手续都准备好就可以了……服务特别好,几家银行都追着你跑,让你贷款。”

正是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培育下,工商资本开始大规模流转土地进行农业规模经营。河镇农业生产历史上首次出现了规模经营的资本化农场(见表1)。不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原初动机为何,但从调查来看,在河镇流转土地的工商资本在一段时间内确实是想通过经营农业来获取利润。为此,他们投入大量资金置办生产工具和雇请人工,采用“横向一体化”的策略展开了规模经营[16]。

表1 2008年河镇土地流转概况

(1)资料来源:田野调研资料;(2)按照学术惯例,所涉及的人名、企业名均已进行了匿名化处理

(二)资本化农场经营的失败

尽管在土地流转、资金借贷等方面,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工商资本大力扶持,帮助其快速建立资本化农场,但现实是,在不到3年时间里河镇的资本化农场就纷纷遭遇了失败。例如,2009年流转土地最多的曹某亏损资金200~300万元[17];建材商人陈某在经营3年之后亏损近30万元。从调查来看,河镇资本化农场经营失败主要有以下2个原因:

1.对农业经营的特殊性认识不够,导致经营失败。进入河镇农业的工商资本并无多少生产经验,采取的依旧是本地的“双季稻种植模式”。“双抢”时会带来了极大的用工需求,当资本化农场需要用工之时,农民自家农场上也需要用工,这就带来了严重的雇工难题。即便工商资本愿意把日工资提高到100元(当时平均日工资才50元),外加两餐饭和烟酒,还是请不到足够的劳动力。在日常经营中工商资本缺乏相应的农业生产管理经验,将农业生产等同于工业生产,采取了工业管理模式来管理农业。但是农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工业化管理方式产生了严重的问题,最为重要的就是劳动监督问题。在农业领域中工作效果的体现具有滞后性,农业雇工很容易出现“出工不出力”“磨洋工”“偷工减料”等行为,导致资本化农场突发性经营失败。例如拔草不拔根,然后过几天草就继续长出来;针对农场主的监督管理制度,雇工们相互之间就会同谋逃避监督。相关研究也发现了类似的情况[18]。

2.工商资本遭遇来自乡土社会的反抗。陈锡文指出:“传统国家与新大陆国家的农业和农村,最大的区别其实不在于农地经营的规模,而在于农村的社会形态——有无村庄的存在”[19]。在中国国情下,农业的规模经营势必是要通过土地流转得以实现,并且定会嵌入在传统国家乡土社会之中。但现实是,工商资本的经营恰恰脱嵌于乡土社会。在河镇,工商资本经营者基本上都居住在县城,偶尔才会来农场。一个农业雇工说,“老板不是河镇人,是XX人,到这边来都不熟悉,都是我帮忙管理的。田块他都不熟悉,现在还搞不清楚。”资本经营者与村庄、村民的关系只有租地、用工这样冷冰冰的经济关系,而即便这样的关系也仅限于村干部和少数村民之间。而更为严重的是,资本化农场的经营还直接影响了周边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原先村民会在田埂、道路两边等零碎地块上种植蔬菜、毛豆等作物,但在土地流转后,这些零碎地块的使用往往引发资本经营者和村民的矛盾。原先村民种植油菜,获取油菜籽榨油,但现在因为资本化农场大量使用农药产生农药扩散,使得村民无法种植油菜。此外,农场为驱鸟而撒下的驱鸟剂时常把村民家的鸡鸭等家禽毒死。

工商资本必然遭遇来自乡土社会的反抗。比如在几个村庄,即便土地流转给了工商资本,但强势的村民仍旧会在田埂、道路两边种植蔬菜、油菜等作物,一旦农场损害了这些作物,村民就会不留情面地要求赔偿。有的资本化农场还直接遭遇了村民的“报复”,包括作物被毁、水田被放水、生产设施被破坏、生产工具被偷等。总之,村民的种种“日常反抗”都给资本经营设置了障碍、带来了不便。确如相关研究所指出的那样,“真正对资本下乡构成挑战的不仅仅是工商资本在务农过程中的经营管理问题,而更重要的是与乡土社会的互动不畅”[11]。

四、扎根乡土:构建发展的村庄基础

在经营农业失败之后,部分工商资本确实是直接退出了土地流转,但另外一部分却坚持下来。他们在吸取先前失败经验的基础上转变了经营策略,通过吸纳乡土性社会资源,不仅成功在农业领域生存了下来,而且还实现了自身的发展。那么,工商资本是如何做到这点的呢?从河镇案例来看,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扎根乡土社会。

(一)转包土地:连属家庭经营

第一种方式就是通过转包土地,来连属(articulate)*“连属”源自西方连属理论学派的用法。本文参考台湾学者柯志明的界定,将“连属”定义为“两种(或多种)不同生产方式之间存在着的分工以及支配的关系”。家庭经营。由于前期经营的失败,部分工商资本索性直接退出了农业生产环节。他们将自己流转的土地分割之后二手转包给其他农业生产者(转包情况见表1)。这些转包形成的农场经营规模大都在100~300亩之间,一般都是夫妻两人经营,可被视为是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这些农场的经营主要是依靠家庭劳动力,所以具有很强的“家庭经营”色彩,当然有时也需要雇请少量农业雇工。正是凭借着具有乡土性的“家庭经营”,这类农场实际上已经有效地解决了劳动监督问题[11,20]。而通过转包土地这一方式,工商资本就成功地将这类具有乡土性的家庭农场连属到自己的产业链条之上。曹某的例子可为佐证。

曹某经营的米业公司是当地一家从事农资销售、粮食生产和收购加工的省级龙头企业。该公司在直接雇工经营失败之后,率先转变了经营策略。从2011年开始,逐步将其流转的土地二手转包给了16位农业生产者。这些农业生产者既有来自河镇本地的,也有来自外地的。转包该公司土地的农业生产者,必须从该公司购买农资,同时生产的粮食也必须卖给该公司;而作为优惠条件,该公司的土地转包费为每年60元/亩,较其他人的转包费(每年80元/亩)低。但实际上,由于被控制了产业链的上游(农业生产资料)和下游(粮食销售),中间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已经是被连属到米业公司的生产链条上。陈义媛的研究就发现,种植中的所得仅等于所投入劳动力的日工资,所以她称这种连属方式为“隐蔽的雇佣关系”[4]。

通过连属乡土性家庭农场的方式,米业公司一方面在农业生产环节分享了家庭经营带来的好处,赚取了农户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在农业上下游环节也获得了不菲的利润。正因如此,此米业公司流转土地的规模不但没有因为经营失败而减小,反而不断增加。到2015年底,该公司名下流转的土地达到3 210多亩,成为河镇最大的土地流入方。

(二)雇工经营:利用乡土性社会准则

部分工商资本仍旧采取雇工经营的模式,但与之前不同,现在更为重视与当地乡土社会的互动,也更为注意自己的规模生产对村民日常生产生活造成的冲击。正是通过对乡土性社会准则的利用,工商资本开始实现对规模农场的有效经营和管理,从而在生产环节成功地实现了积累和发展。

比如接替程某流转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沐某,他就允许村民在自己农场周边的一些田埂、水渠边上种植毛豆、小麦等作物;喷撒农药的时候叮嘱工人;在撒驱鸟剂之前,事先告知村民,并在靠近村庄的地方扎起一道丝网,防止村民家的鸡鸭等家禽过来啄食。正因如此,沐某与当地村民相处比较融洽,并未遭遇到对抗。

众所周知,乡土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费孝通指出:“亲密社群的团结性就依赖于各分子间都相互的拖欠着未了的人情……欠了别人的人情就得找一个机会加重一些去回个礼……来来往往,维持着人和人之间的互助合作。”[21]这可被视为是乡土社会中的“人情法则”[22]。而一些规模经营主体在其农场的日常经营中则是很好地利用了乡土性的人情法则。例如,沐某就利用乡土性的人情法则解决了雇工及其劳动监督的问题。从访谈中我们了解到,沐某平时对待雇工就非常客气,“做工的时候,他就把烟放在电瓶车上,做一会儿呢,就会分一支香烟。做到晚上走的时候呢,就会说,你们辛苦了啊”。也不斤斤计较,“比如,我们一天是干8个小时,但是一天如果干6个小时的话,沐老板也给1个工,做7个小时也给1个工,做8个半小时也是给1个工,(大家)心里都有数”。虽然是一个“外地人”,但沐某通过对农业雇工们“做人情”[21]很好地激发起了他们“报答”的心态。这点可以从沐某雇请的雇工的话语中看到,“沐老板到年底了也会多给几百块钱,去年是给了700元。人也挺客气的,他明年要是继续包田的话,那我还继续替他做”。“人心都是一样,你对我好,我也肯定对你好的。沐老板这个人就是规规矩矩的,我给他干呢,我有劲。”

除了人情,乡土社会也一个面子社会。对于种了一辈子田的农民来说,种田技术的好坏无疑会直接关系到其面子问题。费孝通就指出“名誉、抱负、热忱、社会上的赞扬,就这样全都和土地联系了起来。村民根据个人是否在土地上辛勤劳动来判断他的好坏。例如,一块杂草多的田地会给它的主人带来不好的名声。因此,这种激励劳动的因素比害怕挨饿还要深”[23]。调查发现,农民这种对自己农作技术极为在意的面子情结,反而被规模经营主体利用来刺激农业雇工生产积极性。例如,规模经营主体林某就依此建立了一种农业雇工自我激励机制。“农民很淳朴,都很要面子。我每一段时间会给他们每人一张表,关于农田工资、用工的统计。做得不好的代管队长,自己会觉得不好意思,这一阶段自己落后了,争取下一阶段用心努力把控生产。”[17]而实际上,农业雇工自身也会将面子情结带入到雇佣关系之中。“老板搞好了,你不也就好了嘛。要是老板搞倒了,你帮忙做事情也没有名誉。人不就是要个脸嘛。搞好一点,不是好嘛。”“把老板搞砸了,我不也砸了(面子)嘛”。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河镇农业转型过程的分析来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家庭经营、乡土社会之间关系的问题。从河镇的例子可以看到,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培育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本化农场确实可以很快在乡土社会建立起来,并大有消灭小农家庭经营之势。但现实是,由于缺乏对农业经营特殊性的认识以及遭遇到来自乡土社会的反向力量,这些新兴的资本化农场在很短时间内就遭到了失败。但这是否代表着小农家庭经营的胜利呢?显然不是。在吸取先前失败经验的基础上,规模经营主体开始调整经营策略,根据自身能力和禀赋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方式来解决面对的障碍和困难。

第一种方式是转包土地、连属家庭经营。这种方式主要为实力雄厚的工商资本所采用。正是凭借这种方式,工商资本不仅不用承担生产风险,还可以分享到了乡土性的家庭经营所产生的剩余价值。就此而言,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并不一定会消灭小农家庭经营,相反,小农家庭经营的特性——乡土性的家庭经营还会特意被保存下来,用于为其自身积累所服务。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利用乡土性社会准则来应对乡土社会的阻力,成功实现规模化的雇工经营。这种方式多为实力相对较小的规模经营主体所采用。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乡土社会并非天然就排挤规模化经营。此外,乡土社会同时也是一个人情社会和面子社会。借助“做人情”这一乡土性社会准则,规模经营主体引发了农业雇工们“报答”的心态,使后者不得不通过在农场兢兢业业的工作来“还人情”;利用农民“重面子”的情结,规模经营主体成功激发起了劳动者自身内在的劳动积极性。

正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附了乡土社会并成功在乡土社会构建起了其发展的社会基础。本研究认为,在中国农业转型的过程中,面对仍广泛存在的小农家庭经营以及根深蒂固的乡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很巧妙地通过一些策略将两者吸纳到自己的支配体系之中来为自己的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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