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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分析法在证据判断中的应用研究

2018-09-03张也

智富时代 2018年7期
关键词:矛盾证据分析

张也

【摘 要】在审查判断证据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要审查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是否达到了全案的协调一致。证据学中将证据矛盾分为三大类型,分别是证据内的矛盾与证据间的矛盾、证据与事实的矛盾、证据与情理的矛盾。发现有矛盾就必须正视和解决矛盾,必须用矛盾分析法辩证的一分为二的看待问题,使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证据的具体分析,使全案达到协调一致。

【关键词】矛盾;证据;分析;

万物的发展存在矛盾,矛盾的相互依存和相互斗争,决定了万物的生命,促进了万物的展示[1]。没有什么不是矛盾的,证据判断的过程也是如此。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而要更好的认定案件事实,首先必须要收集、使用证据。因此证据判断是刑事诉讼中的基础和核心。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基于证据真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事实。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为了证明证据的真实性,有必要用其他证据印证其中包含的事实信息,即“证据印证原则”[2]。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印证往往比较困难,案件的“真实”和“真相”,往往与复杂、多样的社会现象相连,一旦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矛盾就会显现。因此案件事实的证明其实就是矛盾与印证的并行以及相互作用的过程。要想还原个案真相,确定案件事实,光重视印证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正视和解决矛盾;必须一分为二的看待问题,使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证据的具体分析。

一、证据矛盾的概念和类别

证据矛盾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就是证据所含信息的差异与冲突[3]。这种差异和冲突可能导致证据间的矛盾,比如打官司时,往往会遇到同一证人就同一事实出具两份前后矛盾的证据,这些矛盾证据该认定哪个方彰显公正?或者都不认定?法院若采信第一份证明,则原告官司必“赢”;若采信第二份证据,则本案可能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这就出现了矛盾;还有可能导致证据所表现的内容和案件事实本身的矛盾,假设某人未曾到过案发现场,但是现场却有他的指纹或是毛发;又或者造成证据与情理间的矛盾。即证据与经验法则所确认的事物的自然状态与一般发展变化规律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一些看似符合情理的事情,却因为证据而使公安或者法官等办案者处于矛盾纠结的迷雾之中。

综上,就可以將证据矛盾分为这三种类型,一是证据的矛盾、二是证据与事实的矛盾,三是证据与情理间的矛盾[3]。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容易忽视矛盾,回避矛盾,又或者可以说是他们是害怕矛盾,不敢正视矛盾。不能认识到矛盾的特殊性,不能很好的以辩证的思维方式去进行有效的、合理的、符合个案现实的证据判断,而导致很多冤家错案的发生,这是被害人的悲剧,也是司法公正的悲剧。

二、证据矛盾产生的原因

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处不在,同时也是不同的。要想找到最适合的解决矛盾的方法,我们还需要认识到证据判断过程中矛盾产生的原因。

(一)事物的多样性引起的证据矛盾

证据矛盾的根源是事物的多样性。物,通常指物体,代表一个客观存在的实体,但事物的扩展可以是客观存在的任何实体。事即事件,表示动态过程,例如实体的移动、变化、行为和影响等[4]。对于一些具有相同概念的事物来说,特定的环境中的一切都有其自身的含义和概念。然而,这些表现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通过各个方面、各个分支系统来共同体现的。而这些小的分支就是事物多样性的充分体现。世间万物纷繁复杂,多种多样,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也正是由于事物内在和外在的多样性,导致了其所反映信息的差异性,又由于事物的丰富性导致其所发挥的作用和判断的标准也具有了差异性,被人们获取后,通过分析,有了不同的评价和认识,这就形成了证据的矛盾。

(二)客观存在的事实及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导致的证据矛盾

除了事物的多样性以外,证据矛盾的产生还由于客观存在的事实与人的主观认识所带来的双重限制。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人的主观认识之外的,而主观认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人们头脑里的反映。很多情况下由于不同因素的影响导致事物发展过程中产生瑕疵或是被某些现象所蒙蔽,导致大家通过外部表现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产生了偏差[5]。比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丈夫以残忍手段故意杀害妻子,但是他平时给亲人、邻里的感觉都是温润如玉,善良和气的。这一表像与其实际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大相径庭。另外,在处理案件时,除了要充分利用客观事实所形成的证据外,还要注重人证的作用。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鉴定意见,亦或是司法工作人员对证据表现力和关联性的认知,这些都是要经过一个人的主观的分析、评价和判断的。这个过程就是人的主观认识对证据判断起作用的过程。但是,人的主观认识也要受到如情感、判断能力、认知能力等因素的局限性影响。

比如,两个人对目击的事情经过有不同的认知或描述,嫌疑人家属为嫌疑人提供不在场的证据等,这些就极易造成与其他证据矛盾的现象发生[6]。

三、用矛盾分析法解决证据判断的难题

一切事物均是由两个基本因素组成,在一定条件下会存在运动和发展变化。这个条件是第三因素,是两个基本因素矛盾的焦点。而两种基本因素在与第三种因素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又是不同的,由此形成两种基本因素之间的矛盾,也就是事物之间的矛盾[7]。例如,水的组成是氢和氧两种基本物质因素,它们的运动和变化会分别受到不同的适应的温度的影响。在0到100℃之间水的状态得以保持,这是氢和氧分别适应光电热力子量的度。在0度或更低时,力子量缺乏,氢和氧在它们争夺占有权时凝聚并形成冰。高于100℃时,过剩的力子量把氢和氧分离成气。这就是氢和氧不适应高温的情况。总之,一切事物,矛盾总是存在,没有这样的矛盾,就必须有那样的矛盾,相互适应的得以生存和发展,激烈争斗的不得不衰落和败亡[8]。

证据的矛盾也是一样,证据由其所包含的信息和证明力两方面构成,但是在不同的情形下,其所包含的信息和证明力之间会由于外在条件的作用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矛盾,进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司法工作者在面对证据矛盾这一难题时应该善用矛盾分析法来“一分为二”的看待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贾敬龙故意杀人案,很多证据均表明贾敬龙是故意杀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也有合理的证据证明,贾敬龙是因房屋拆迁问题与村长产生矛盾,被害人对于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存在一定过错,因为以被害人为首的村委会两年间对贾敬龙家多次进行强拆,并殴打其家人,对拆迁费用也未作补偿。而且也有证据表明贾敬龙本是要去自首的,但是却在去公安局自首的路上被被害人抓住。基于这一案件发生的背景,以及结合贾敬龙案发后的自首情节,可以确凿无疑的判定,贾敬龙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达到“必须立即执行“的程度。但是,法官却无视了这一案件发生的背景,仅根据具体杀人行为的证据判断,摒弃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一辩证的科学的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的方法,割裂了证据之间的联系,而做出了不公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要勇于揭露矛盾、直面矛盾,不能避重就轻,为了快速简易的处理完案件而刻意规避矛盾、无视矛盾。这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也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凡是属于基本事实、基本证据上的矛盾决不容许有半点马虎,必须通过认真查证,具体的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反对对证据的“一刀切”,反对适用法律的教条主义。必须要做到从特殊到普遍,从普遍再到特殊的分析、判断方式,必须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把握好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关系,从多角度,多层次去审查和认识案件证据和事实,真正达到“去伪存真”的目的。

四、结语

矛盾是社会和世界的的必然,没有矛盾的世界是不存在的,矛盾的产生是为了发展,是为了使事物更好地处于更高一级的平衡之中。所以,客观看待矛盾,尽力使事情处在动态的平衡中,就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同理,无论是证据判断还是司法审判,都应辩证的去认识事物,解决问题,一定要能透过现象看清本质,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抓住重点和主流,更好的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林军波.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

[2]龙宗智.试论证据矛盾及矛盾分析法[J].中国法学,2007(4):97.

[3]陈光中.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J].中国法学,2001(1):56-59.

[4]张景荣.矛盾存在形态的的多样性与复杂性[J].理论与现代化,1995(9):9-31.

[5]林静.刑事诉讼证据的辩证主义认识方法[J].法学研究,2011(21):18-24.

[6]林钰雄.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M].法律出版社,2002 .

[7]张景荣.矛盾存在形态的的多样性与复杂性[J].理论与现代化,1995(9):29-31.

[8]陈晓霞.谈唯物辩证法中事物联系的几种方式[J].社会科学论坛,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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