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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探讨

2018-09-01褚佳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探讨研究法律援助问题

摘 要: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义指:国家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经济困难原因无力承担律师费或出现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特殊案件当事人,确确实实需要受到法律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国家对其指派律师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关键词:法律援助;问题;探讨研究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援助机构体制、编制问题

没有一套具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用于统一安排及蓝管法律援助工作。虽然条例规定,各司法行政机关应设立专职机构,负责监管本区域法律援助工作,实际仍有部分司法行政机关并未设立专职机构,最后该工作又落到其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头上了。这样一来,法律援助机构最为重要的内容,则变成了法律援助机构自己代替上级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自己的责任。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编制和费用保障等方面呈现地域性差别,因为各地在履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与义务时,没有统一标准或要求。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困境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未制定好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法律援助的质量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了办案的辩护律师往往不怎么上心,即便是该案件是由领导进行指派的案件,也只是做做样子走个刑事程序就了事。该吃的吃该玩的玩,开庭之间也不做阅卷笔录不了解情况,脑袋空空就上了法庭,然后说两句套话就敷衍过去了。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法律援助的质量并不关心,而是更为关心律师是否有进行法律援助行为。这也就是导致了我国法律援助本身不存在着质量监督的问题,使得援助律师对于案件的辩护存在着不作为的情况。

(三)刑事法律援助过程缺乏监管与救济措施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案件侦查阶段批捕时必须要听取律师意见。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批捕未成年人之后律师在拿到法律中心所发出的指派函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在整个过程中律师并未存在着调查时间起因,或者辩护依据的机会。那么在后续的辩护过程中根本无法完成辩护行为。而事后法院就会像承办案件的辩护律师发出补正材料的请求通知,此时承办律师也往往只是做好的听取意见笔录签个名再倒签时间就敷衍了事。整个过程中完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但实则上并未起到有效地辩护效果。

除此之外,法律援助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需要及时与辩护人进行沟通以便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做好辩护行为。但是一般羁押犯人的场所都会在比较偏远的郊区,而辩护律师往往会嫌麻烦而且也因为没有存在必要的监管制度而忽略了这个步骤,使得受援对象最终并未得到任何实质性地援助。

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一)确保法律援助管理与法律援助实施并存

针对法律援助机构是否进行编制体制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将县级以上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体制编制。从上文的叙述中我们不难得知,法律援助本身應该是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应该履行的义务。因此,作为帮助政府承担责任并履行义务的法律援助中心怎么可能连个体制编制都没有呢?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应该将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定性为行政机构或者事业单位两种不同的类别。这种做法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效果以及提高援助的实际效果。

(二)设立刑事法律援助质量评估机构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来看,为了能够有效地提高法律援助的实际质量,可以通过设置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测评单位对于司法案件援助的质量进行合理地监控与评价。然后根据评价的结果对刑事法律案件的援助效果进行合理地改善,并且从中吸取实战经验以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效果。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让受援者对于援助律师进行事后评价的方式作为一项质量评价标准。通过将受援对象与援助律师所提供的援助质量相挂钩,从而有效地实现对援助律师的法律援助行为进行合理地监督。所以,适时兼采受援对象的意见也是一项监督机制。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监管与救济途径

1.统一制定具体措施监管法律援助过程

我国现行的法律应该针对刑事法律援助过程中出现办案接机制缺失的问题制定好详细的规范措施,以便对该行为进行合理地约束。比如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或审判机关出具《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给法律援助中心时,法律援助中心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将《指派通知书》递交给律师事务所。

2.赋予受援对象及其亲属救济途径

针对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机关的三个不同的重要办案时段都应当给予法律援助的情况。我国现行的法律具有较高的原则性,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缺乏具体实际的规定。因此当受援对象在受援的过程中遇到司法援助困难的情况是,可以采取一些可操作性的措施实现自我救济。

三、结语

本文主要以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体制、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权的实现及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控制三方面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信息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之后,并且对被害人身处的困境进行深度思考,并基于上述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为该方面的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段贞锋.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J].福建法学,2017(1):82-88.

[2]覃冠文.刑事法援律师与受援人法律关系之正本清源——以国家责任为视角[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28(1):61-67.

[3]张艺璇,温淑涛,叶翀翔.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改进[J].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30(2):5-7.

[4]李威.刑事法律援助视角下辩护律师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经济,2017(8).

作者简介:

褚佳磊(1983~ )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助理研究员,学历:硕士。研究方向: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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