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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对老子思想的革新与发展

2018-09-01陈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道法自然

摘 要:老子和韩非是先秦诸子中道家和法家的杰出代表,虽分属于不同的学派,我们仍可以利用溯源的历史观和方法论发现他们之间本质的联系。本文拟从韩非的视角出发,通过分析他对老子思想观点的借鉴以及对老子思想自利性的改造,总结出两位思想大家思想体系中的异同点。

关键词:自然无为;道法自然;君势;南面之术

一、“无为而无不为”理念的承继

老子政治哲学的中心就是无为而治。他強调君主不应该过多的处事,干预每件大小事情,要做到用“无为”的手段达到“无不为”的目的。所以在他的无为理念中,韩非学到了“自然无为”、“道法自然”、“爱民养民”。

(一)“自然无为”与“道法自然”

老子认为“自然”是事物本来的面目,是相对人为的不加任何外在修饰的本真状态,即事物最能体现出其本身纯洁性和本质性的东西。至于“无为”,并不是完全的不作为,相反的,应当是“自然”前提下的积极作为。只要不破坏事物本身潜在规律,不会用任何外在的因素去阻碍事物发展方向,就可以积极作为。而韩非推崇君势,重刑罚,用“术”加强中央君主权力。这种积极作为就体现得更为明显。

“道法自然”是从另一方面体现出老子在追求事物自然的状态前提下的积极作为。《道德经》有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①此处的法是顺应依照之意。自然是最高的具有普适性规律性的存在,万物依照自身的规律生存,按照上一级的规则发展,不受外物干扰。人要依照地的规律,恪守地的原则,地要依照天,就这样一级一级的指示着前行。和老子一样,韩非也把自然当作一切事物的最高原则。他认为所有的法律、权势以及一切外在加强君主集权的手段都是符合自然的最高原则中,因此他提出了“人君之道”。《解老》中说道:“今有道之君,外希用甲兵而内禁淫奢,上不事马于战斗逐北,而民不以马远淫通物,所积力唯田畴。”②对于高高在上的君主而言,他所做的事,所颁发的法令,都必须符合“自然”。以自然作为一切动作的根据,违背则必然导致不利的后果。

(二)爱民养民

韩非对老子“无为而无不为”的借鉴还体现在君要体恤百姓,不与民争利。老子之所以提出“自然无为”的观点,就是把这种理念渗透到政治中,着重强调君主应该顺应“道”,按照事物发展规律无为而治,让百姓自己自然发展,不用额外的手段阻止百姓日常耕作。即君要爱民养民。韩非也说道:“有道之君,外无怨仇与邻敌,而内有恩泽于人民……”③这种无为的治国理念受到老子和韩非这般重视,主要是他们对君臣关系理解极为透彻。百姓、官员和君主是构成国家这个政治系统由下到上三个进阶性的因素。君主和百姓处于金字塔的两端,若两者对立严重势必会倾覆整个系统,因此君主一方面依靠官员在中间调和矛盾,另一方面根本上要认识百姓的力量,正确引导,使其在遵守道的原则颁布的政策下自由发展,君主爱民养民,自然会得到拥护。当内部和谐融洽,外部不与邻国争利,就达到最终目的。因此韩非也和老子一样将爱民养民放在重要的地位。

二、韩非对老子思想的革新因素

韩非在承继老子思想的基础上也进行了革新,从而发展出一套以尊君为核心,具有鲜明法家特色的思想体系。究其革新的缘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对社会生态的不同认知。时局动荡中老子产生回归本真的愿望,希望能在自然中找到合适的生存位置。而韩非虽知前途艰难,仍然从历史的纵横关系中思索盛强衰亡之理,积极探索救弱致强之道。其二,人性论的分歧。老子认为人性朴素,所有冲突皆由欲望引起,若克服内心潜在欲望,则可回到小国寡民,和谐平静状态中。而韩非则是对人性持较为悲观的态度,“人之恶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④在他看来,好利避害是天性,利益使人分歧争斗,使国家战争不止。利益使然争斗不可避免,唯有加以引诱再利用之才可解决。其三,适应社会环境。当时社会面临礼崩乐坏,登记制度已失去严格遵守和存在的社会价值。儒家伦理,道家自然无为都没有绝对的权威来的更有效果,而这种绝对的君权,君主的南面之术和人的自利性奖励军功而形成的法律体系这是适合这种时代潮流的。所以韩非转化后的思想是当时历史的产物。

三、韩非的法术势一体新理论

韩非将老子的自然无为发展成法术势结合的思想。对诸侯争霸局势反思后,他认为“主失势而臣得国”。由此将“势”置于体系核心。君主失势,诸侯必乱。可见,“势”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必要因素。韩非“重势”在战国后的几千年封建社会也得到论证。历朝历代若政局动荡,必是君主权势衰弱的结果。不断弱化丞相权力,直至明太祖废丞相,都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加强君势。体系中“术”和“法”可保证君主的“势”,也是以“势”的实现为目的。关于“权术”,韩非认为君王应隐藏自己的欲望,头脑清醒而不喜形于色,臣民无法揣度君主心理,则无法投其所好,知其弱点。由此,既能防止臣民为讨君主喜好作奸犯科,又可掌握群臣信息,在任何时候都能随时打击臣下,君主心思不可揣测,臣下就不敢违背其意志,那君主就获得了“势”。而法律作为刚性手段,更明显是为了“势治”服务的。君主颁布法律,天下都要遵从。法律以严厉的奖罚制度为基础,以一系列刚性的条款为内容,用强制力保证实施。可见,法律和权势虽都是实现君势的手段,但权术隐晦,法律为得到最大实施效果则以最明显的方式告知天下。在韩非的理论体系中,“法律”和“权术”都是以实现“君势”为目的。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离开了君势,法律和权术就失去意义。

道法思想争鸣虽有相似之处,但都有自己独特主张。韩非刑赏制度来控制人的利欲之心,在顺应“道”和“自然”的情况下,用合乎规律的方法治理国家,这无疑是合乎逻辑的。但是,他提出的“势”为主导,法术结合的政治体系,崇尚用权力,乃至暴力手段进行统治无疑否定了道德存在的合理性。就像崔永东先生评价的那样:“他的目的始终包含一定的善性,只是其手段让人畏惧难安。”

注释:

①崔永东.《思想家的治国之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第93页.

②《韩非子.解老》.北方文艺出版社,2013.第104页.

③《韩非子.解老》.北方文艺出版社,2013.第104页.

④崔永东.《思想家的治国之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第186页.

参考文献:

[1]韩非.韩非子[M].黑龙江:北方文艺出版社,2016.

[2]老子.道德经[M].黑龙江:北方文艺出版社,2016..

[3]崔永东.思想家的治国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4]宋洪兵.论法家“法治”学说的定性问题[J].哲学研究,2012.

作者简介:

陈环,女,陕西安康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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