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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为先,按“系”监管金控公司

2018-09-01李维安郝臣

董事会 2018年7期
关键词:控股公司安邦高管

李维安 郝臣

分类监管要求在实践中根据对象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监管策略,避免“大一统”模式,目的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由于各“系”(央企产业资本系、地方政府系、民营系和互联网系这四类产融类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银行系、非银系这两类以金融机构为主的融融类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风险点不同,所以建议按系进行监管。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的优化迫在眉睫,从外部治理、内部治理看,应该从十个方面系统推进。

树立正确的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理念。首先是合规理念。金融控股公司在治理实践过程中不能突破底线,这是最基本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不能突破法人边界而直接参与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次是过程理念。金融控股公司治理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公司依據出现的新情况作出逐步的改进和优化。最后是系统理念。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的关注不能仅仅局限于法人边界之内,需要从集团治理视角来分析问题,股权链条的上游要考虑到母公司,下游要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

确定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分业监管运作效率高、着力点明确且容易实施,但这种模式下只对子公司进行分业监管,而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中。与分业监管相对应的是一体化监管模式,就是由一个统一的机构来行使对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一体化监管模式在监管协调、信息共享、增强市场敏感度和避免监管真空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更易于对金融控股公司展开监管,是全球金融监管未来的发展方向。考虑到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性以及我国央行的地位和影响力,我国可以采取以央行为统一监管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

尽快出台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文件。政府应立法先行,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的合法地位并加强监管。确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构之后,配套的监管文件需要紧随其后出台。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一定是来自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而不是仅仅依靠目前为数不多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政策法规文件和面向一般公司的《公司法》。

依据监管对象不同而导入分类监管方式。分类监管要求在实践中根据对象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监管策略,避免“大一统”模式,目的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但如何分类值得思考,比如可以按照中外资、规模、监管对象成长阶段等角度进行分类。由于各“系”(央企产业资本系、地方政府系、民营系和互联网系这四类产融类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银行系、非银系这两类以金融机构为主的融融类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风险点不同,所以建议按系进行监管。总体上来说银行系的金融控股公司已被纳入监管范围,有关银行并表处理的监管规定已经实施运行,风险隐患相对较小;对于地方政府系、民营系、互联网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应予以重点关注。

明晰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明晰的股权结构能够有效协调集团内各成员间的利益,增强集团内协同效应。同时,只有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足够透明和相对简单,才能实现有效监管。2018年5月,吴小晖因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获刑18年:其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集团。如何明晰股权结构?首先,从纵向维度,要明确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与孙公司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防止交叉控股、隔层控股现象的产生,且控制层级不能超过3级;其次,从横向维度,每家公司控股不能超过3家;最后,需要金融控股公司在官网以及相关的披露报告中,披露完整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链条,包括最终控制人。

严格金融控股公司内关联交易的监管。不正当关联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特有风险的源头,且这种风险传染性比较强。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明确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要求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建立在商业运作的基础上,金融控股公司每月向联邦储备银行上报当期关联交易的全部情况,联邦储备银行判断交易是否合法并跟踪监管以前的合法交易。具体来说:首先,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公平原则,但是否公平需要由统一的监管机构来确认;其次,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关联交易状况,包括金额、原因、定价方式等;最后,所有的关联交易必须公开,增加其透明度。

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金融监管的生命线。日本金融厅要求银行控股公司每半年提交一次业务报告,并随时要求其提供必要的报表等材料。金融控股公司首先要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披露办法》;其次,要根据业务特点和监管要求及时将业务信息和治理信息向监管机构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的内容、定价与交易金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治理概况,股权结构链条和高管人员任职情况等信息;最后,要在金融控股公司官网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信息披露板块,便于信息使用者的查询。

搭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全方位防火墙。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权限制度,对母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间在信息流通、人事安排、业务渠道、资金融通等方面的交流设立有效的“防火墙”,任何人不得操纵资源在整个公司或集团内的流动,减少风险外溢和风险渗透。

提升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治理水平。董事会治理是否良好反映在董事会规模是否合理、董事是否专业、董事会结构是否科学以及专门委员会是否健全等方面。做好董事会治理:首先,要考虑金融控股公司决策事项及面临的风险,因此董事会要有一定的规模;其次,董事会成员要有良好的声誉和诚信记录,同时具有相关的从业背景,体现董事会的专业性;再次,完善董事会结构,核心是提高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比例;最后,要完善专门委员会结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迫切需要的合规管理、投资决策、风险管理、薪酬与提名、审计等委员会。

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管的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实践最后落实到人的身上,而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层等在内的高管是最重要的相关主体。英国金融服务局关注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高管层的任职必须经过金融服务局批准,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提供高管人员的职责清单。

吴小晖是个典型案例。2018年3月,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开庭审理。公诉人指控:(一)集资诈骗罪。2011年,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中国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仍然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截止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二)职务侵占罪。2007年、2011年,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两次将保费资金30亿元、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2018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对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5亿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105亿元。

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来说:一方面,监管层面,要将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高管纳入监管的范围;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层面,要建立和完善高管的考核评价机制和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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