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与解读
2018-08-31郑宗耀李敏阳
郑宗耀 李敏阳
摘 要:作为极具特殊性的社会现象,大学生群体性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客观上要求相关部门切实解决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矛盾,以保证高等院校教育秩序稳定性及顺利实施人才培养目标为前提条件,着重强调构建和谐校园环境,立足于心理层面及思想层面化解其事件发生诱因。本文以大学生群体性事件为切入点分析其诱发动因,就提出具体的干预措施进行深入探究,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
关键词:大学生;群体性事件;分析解读
近几年来,伴随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高等院校招生规模及硬件建设呈现快速增长趋势,高等教育形成改革深化及持续稳定的良好局面,但是长期影响高等院校的稳定因素尚未完全消除,造成大学生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如何积极预防及妥善处理大学生群体性实践维护有序的高等院校教学环境,是新形势下高等院校构建平安校园的首要任务[1]。同时,结合我国《社会蓝皮书》不完全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我国群体性事件共发生10.87万起,而大学生已成为部分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参与者。即便大学生参与群体性事件表现出高度爱国热情体现其社会担当,但是爱国情感丧失积极引导则存在发展成狭隘民族主义及偏执爱国主义的可能性,反而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此,本文针对大学生群体性事件分析及解读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诱因
一般说来,大学生群体性事件指普通高等院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所属的大学生群体受直接或间接社会或高校矛盾的影响聚集形成的临时性群体采取非对抗性矛盾形式(例如:一定规模性聚集等)表达自身诉求主张或争取维护自身权益对高校秩序及社会稳定造成恶劣负面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并且多数大学生群体性实践合并出现肢体或语言冲突[2]。同时,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诱因较为复杂,涉及国际或国内重大政治事件、威胁学生身心安全重大灾害性安全事故、高校常规管理机制自身漏洞、涉黑群体性事件或非法传教及恐怖活动、突发性师生非正常死亡。
其中,国际国内重大政治事件往往引发学生自发组织各类请愿、示威、游行及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以达到宣泄情感及表达意愿的目标,不具备较为鲜明的利益冲突及对抗性,引导得当能培养学生关心国家大事及参与政治的热情,但是受群体性涉及范围广泛且构成要素复杂的影响,极易被国内外不法分子或反华势力利用,通过煽动及蛊惑缺少政治经验的青年学生制造舆论等手段危害社会团结及国家安定;高等院校自身管理机制的不健全或管理机制实施过于片面忽略与学生群体间良好沟通均是长期性及隐匿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因素,一旦特定诱因作用存在出现以捍卫自我为心理特征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
2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干预措施
2.1转变思想认识
目前我国处于人均GDP逐年上升跨越关键点的时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历经过“不止是黄金发展期,更是矛盾凸显期”的转型阶段。由此可见,我国群体性事件具有世界现代化发展所决定的普遍性。同时,利益对立关系日趋尖锐化、利益差别扩大化及利益结构多元化已成为新形势下利益间冲突的典型特征,并且其长期性特征决定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必然性,而客观存在的社会大环境必然造成高等院校小社会中学生群体性事件的客观性。因此在实际干预的过程中,相关部门秉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全面看待分析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促使矛盾于发展过程中得到妥善解决。
2.2构建联动机制
高等院校以学生为主体,其各项工作均围绕着学生成长及成才进行有序开展,客观上要求高等院校秉持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尊重学生自身意愿,确保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积极构建多层次矛盾化解机制,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以达到构建和谐校园及保证校园稳定性的目标。同时,从制度角度来看,高等院校做好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将制度建设的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以培养合格人才及促使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切实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教育秩序切实解决学生工作过程、学习过程及生活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制度一贯性及权威性的作用。
3结语
通过本文探究,认识到高等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大学生是社会及国家的宝贵财富。因此,相关部门秉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全面分析大学生群體性事件的产生原因,尊重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综合考虑学生诉求是否合理,并且结合学生身心及年龄发展特点,尽可能采取教育引导手段,以心理层面及思想层面为切入点予以更多的支持及理解,不得复杂化及极端化处理问题,切忌扩大为敌我矛盾进行处理。总而言之,大学生群体性事件产生、发展及消失均存在着特殊性规律,做到社会背景中全面分析、高校小环境中妥善处理,动态认识其内在客观性探索其规律,从根源上认识到化解矛盾的社会意义。
参考文献:
[1]杜志强,穆妮娜.从有限理性到非理性:大学生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分析[J].教育学术月刊,2016(05):38-43.
[2]霍虹.大学生网络群体性事件心理特征的分析及对策[J].教育与职业,2015(32):7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