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雇主责任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18-08-31孙鹏

西部论丛 2018年6期
关键词:雇员

摘 要:我国的雇佣关系大量发生在自然人之间,雇主、雇员经济地位差异不大,谈不上雇员是履行职务行为,雇员的行为是因为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并且雇员是以劳务行为获取报酬,雇员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依此条规定雇主应当首先承担责任,这对于雇主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查各国立法例,之所以让雇主承担责任是基于侵权法的社会功能,之所以让雇主承担责任是基于侵权法的社会功能。首先在于补偿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通过对民事主体权利保护和补救,客观上平衡社会利益。

关键词:雇主责任;雇佣关系;雇员

何为雇主责任,雇主责任是指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职务过程中自身或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雇佣关系。何为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实际是一种合同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雇员,支付报酬的一方为雇主。雇佣合同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狭义仅指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本文所探讨的仅指劳务合同(雇佣合同)。雇主责任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雇员自身受到人身伤害,一种是雇员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损害。在最高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之前,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仅在最高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以及最高院1988年10月14日作出的《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有过原则性的解释。除此之外,关于如何认定雇佣关系、归责原则等问题则无明确规定,最高院公布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后,在此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对雇主责任作出了比较明确规定,应该说自2004年5月1日起关于雇主责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但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不仅有违法律、有悖法理,并且实际执行起来尚有诸多问题,特就此与诸位探讨。

1雇员受害赔偿责任

最高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件》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从这一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以下几层含义:

1.1我国雇佣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不包括劳动关系在内,即国内的各类企业、个体户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果发生侵犯人身权纠纷,不属于雇佣关系而产生的赔偿纠纷,适用工伤无过错的规定获得相应待遇;

1.2雇佣关系产生的损害赔偿采取无过错赔偿原则;

1.3因安全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因承包人主体资格问题,发包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此条司法解释是值得探讨的,如果按此条解释执行,现实中会遇到如下问题:

1.4雇佣关系大量减少。

因雇佣关系大量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如雇保姆、力工等,但按此规定,雇主责任非常重,会有很多人觉得责任太大而放弃雇人。

1.5道德危机。

雇员知道此规定后会放松安全意识,甚至会发生恶意受伤情况。

1.6对雇主不公平。

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雇员从经济关系上来说,不一定就是雇主地位优越,实际上大量的雇佣关系存在于服务业中,如保姆、力工等很难说雇主经济地位一定强,那此条规定对于雇主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1.7与工伤归责原则一致,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变成无实际区别的法律关系。

此条司法解释有违法之嫌,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指最高院、最高检对于法律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不能随意扩大立法本意,雇主责任问题也是民事责任问题之一,应受《民法通则》的调整,该法民事侵权责任中以过错为主,无过错原則为特殊,兼顾公平原则,无过错原则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关于雇主责任问题该法并未作出特殊规定,从逻辑上讲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该司法解释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明显与法相悖的。

笔者认为,支持对雇主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不足以支持此原则。比如经济上平衡理论,如上所述,在现实中雇主、雇员经济地位并不是很悬殊,甚至是一样的,那么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显然此理论是站不住脚的。再如危险理论,作为雇员就是以劳务换取报酬的,换句话说其报酬中就含有这种危险,作为雇员本身不知道安全保护,就是再加强此方面的保护,其实质效果也不会好。

对雇主责任采取过错责任,一方面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同时在实际生活中也会起到相应作用,雇员会更加重视自身安全的保护,雇主不必担心承担过重责任,而减少雇佣关系的发生,会促进雇佣关系市场繁荣,至于雇员真正受伤的待遇的问题,可采取保险等措施加以补救。

至于第三人引起的雇员损害问题,雇员当然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如果雇主在第三人引起的损害问题上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雇主无过错则其不应承担责任。

2雇员侵害他人赔偿责任

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笔者认为此条也值得探讨,我国的雇佣关系大量发生在自然人之间,雇主、雇员经济地位差异不大,谈不上雇员是履行职务行为,雇员的行为是因为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并且雇员是以劳务行为获取报酬,雇员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依此条规定雇主应当首先承担责任,这对于雇主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查各国立法例,之所以让雇主承担责任是基于侵权法的社会功能,之所以让雇主承担责任是基于侵权法的社会功能。首先在于补偿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通过对民事主体权利保护和补救,客观上平衡社会利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赞成发生雇员对第三人发生损害赔偿时,实行由雇佣主、雇员承担连带责任,并且雇主有权向雇员追偿的制度。这样做仅使得第三人利益得到保护,而且也会客观分配风险、平衡各方利益,达到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简介:孙鹏(1969—),男,河北昌黎人,二级律师,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猜你喜欢

雇员
韩美就韩籍雇员工资达成一致
白宫男女不同酬大于美国平均值
我什么都不需要了
保姆勇斗歹徒,雇主应予赔偿
政府雇员,路在何方
美国提高联邦雇员最低工资
基于海外项目当地雇员人力资源管理
大众要裁掉所有临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