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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建构与实证研究

2018-08-31余友飞

职教论坛 2018年4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摘 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首次将高职顶岗实习纳入调整范围,管理规定实施后顶岗实习管理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对顶岗实习学生、企业的实地调查与跟踪研究,明确顶岗实习的基本属性,分析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契约制度、报酬制度、责任保险制度、激励评价制度四个方面提出构建完善高职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的体系框架。

关键词: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协议;责任保险

作者简介:余友飞(1975-),男,浙江台州人,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民商法。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2016年度研究课题“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建构与实证研究”(编号:Y201635944),主持人:余友飞。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8)04-0126-05

随着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不断深化,顶岗实习已成为高职院校与企业进行深度校企合作的常态形式。但另一方面,一些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在实习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正不断凸显,顶岗实习管理制度亟需加以规范、完善。从国外关于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模式中对实习学生权益保障来看,很多国家都已形成了较为统一、系统的规定。在德国,和学校一起培养学生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德国十分注重对实习学生利益的维护。法国为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通过了《就业训练法》《学徒法》等一系列法令,建立了较为独特的学徒保护制度。2017年英国教育部发布了《学徒制问责声明》,“要求开展学徒培训的机构须签订相应的协议或合同”[1]。那么,我国教育部等五部委2016年颁布实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后,高职顶岗实习管理制度还存在哪些问题,应从哪些方面加以调整完善,是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方向。因此,通过对267位顶岗实习学生、67家实习企业的问卷调查与实地走访,跟踪研究,提出对策,完善构建高职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的完整体系。

一、高职顶岗实习性质的法律分析

高职顶岗实习性质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身份定位,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通过对顶岗实习性质的认定来进一步分析存在的问题。正确区分实习学生与企业员工权益保护的不同、顶岗实习与企业用工管理的不同。

(一)顶岗实习学生身份的三种定位

目前国内对大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身份定位主要有“非劳动者身份”或“学生身份”论、“劳动者身份”论、“双重身份”论三种观点。

“非劳动者身份”或“学生身份”论的主要依据是,原劳动部1995年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对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的认定标准:一是劳动者要符合主体资格条件,是专职从事劳动的;二是受用人单位管理,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三是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对照顶岗实习的学生身份,学生依旧受学校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而不是劳动领取报酬,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

“劳动者身份”论的主要依据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最基本法律《劳动法》里并没有对大学生从事劳动的禁止性规定,只是在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只要学生是年满十六周岁,虽在校未毕业,但如果在实习期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就应该以劳动者身份享受劳动福利待遇。

基于对上述两种观点的综合,则形成了“双重身份”论,即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学生实习属于学生身份,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符合劳动就业条件的,实习学生也能构成事实上的劳动者身份,以实现对实习生权利的最大化保护。

(二)顶岗实习学生与单位的关系分析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沒有明确的立法规定,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身份认定也就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法院判例,一般情况下认为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是在校生,而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民事雇佣法律关系。

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将毕业的顶岗实习大学生若符合求职、就业的实际特征,有具体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按月领取工资报酬,同工同酬,虽属于尚未毕业的学生,在司法个案中也会被认为是具有劳动者身份,双方之间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实践中关于顶岗实习学生与单位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通过对学生、企业的不同调查对象,所得的结果较为接近(见表1)。

表1 顶岗实习学生身份及与单位法律关系

从上述调查可以看出,对于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认定,被调查的学生、企业认为是学生的只有9.74%、4.17%,这个比例比认为是劳动者的还要低很多,绝大多数认为是劳动者与学生的双重身份。由于对顶岗实习学生身份的认知差异,顶岗实习学生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企业认为是劳动关系。应当说,对于顶岗实习的学生身份认定、实习学生与单位的法律关系认定,学生、企业还是存有相当大的偏差。

(三)高职顶岗实习性质的法律认定

通过对顶岗实习学生身份、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那么顶岗实习的性质属性也就相对明晰了。顶岗实习是一种学习,是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延续,不同于以就业为目的的劳动;实习遵循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继续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学生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因此,顶岗实习就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教学活动在企业的一种实践性延续,教学属性是顶岗实习的最根本属性。因此,对于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保护、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的构建,都不同于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关于顶岗实习的教学属性,在实践调查中得到了半数左右的认可(见表2)。

表2 高职学生参加顶岗实习的性质认定

二、高职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

顶岗实习作为职业教育的一部分,是“实现与就业岗位无缝对接的重要手段”[2],其内容都应当与学生的专业学习紧密连接,“通过行动来学习”,“行动即学习”[3],达到提升学生专业素质与能力这一根本目标。但近几年,职业教育最受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之一,就是少数职业院校打着“顶岗实习”“社会实践”“体验式教学”等旗号,把学生“输送”给企业充当廉价劳动力。随着《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迫切需要通过调查研究与数据分析,对管理规定实施后高职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的现状作相应的分析定位。

(一)需要建立哪些制度

通过对67家不同企业的调查,关于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排序,可以看出企业认为最主要的是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实习指导师傅制度、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制度、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分别占到了79.17%、72.92%、68.75%;其次是会同学校建立实习考核评价制度、与学校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最后才是推动建立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重要性程度只占47.92%(见表3)。

表3 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排序

(二)已经建立哪些制度

关于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通过对企业的调查分析,目前企业做得比较好的是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实习指导师傅制度、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制度、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分别占到了79.17%、75%、72.92%;但对于与学校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会同学校建立实习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建立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只有41.67%、35.42%、31.25%比例(见表4)。

表4 企业已经实施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三)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从对企业的调查数据可以看出,企业对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实习指导师傅制度、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制度、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方面,大多有相应的认识,并在实际中也已经落实建立。但对于与学校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会同学校建立实习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建立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方面,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建立不落实的问题,这些制度是后续需要着重建立完善的。

特别是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这是为保障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学生实习期间伤害责任的一个基本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习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非常不理想,通过对267位实习学生的调查,绝大部分学生都没有被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已经投保的只占16%左右(见表5)。这就会导致学生在实习期间万一发生伤害事故,责任到底是由实习单位、学校还是学生来承担,将会处于一片模糊地带,非常不利于实习学生的权利保护。

表5 学生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投保情况

三、高职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的体系建构

顶岗实习过程中需要建立什么样的管理制度,学校、企业需要承担什么样的管理责任,针对调查研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依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最新要求,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建设,着重从下面四个方面来着重展开,以期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共同构建校企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4]。

(一)坚持完善顶岗实习契约制度

契约优先,顶岗实习协议是明确学校、企业责任、保障学生权利的基本制度,也是预防实习纠纷发生的有效措施。从对实习学生、企业的调查数据来看,顶岗实习协议的签约率分别为74.91%、75%,有近25%的实习学生还是没有签订实习协议。因为顶岗实习学生的非劳动者身份,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来调整,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实习生无法享有。因此,通过实习协议的民事契约关系,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基本民事法律,实现对实习学生的全方位保護,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步。

明确顶岗实习行为的性质、类型以及政府、学校、企业、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统一规范顶岗实习协议签订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也就显得至关重要。实习协议的基本内容应明确约定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实习考核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处理等。除此之外,更应对涉及实习学生切身利益的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伤亡事故赔付额度、比例等事项,作出具体的约定。通过实习协议的条款约定来约束、细化顶岗实习学校、企业、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自责任,从源头上做好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权利保护。

(二)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制度

通过对实习学生、企业的调查数据显示,学生基本上都有顶岗实习报酬,大多数每个月在1000-3000元之间,但1000元以下的也有10%左右。企业对于支付顶岗实习报酬应考虑的因素,主要的还是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以及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来确定(见表6)。

表6 确定顶岗实习报酬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今年2月份教育部等六部门颁布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明确了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关于顶岗实习报酬的支付标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虽也规定了“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但在实践中这很难操作和监管,况且如果低于这样的标准支付了,法律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罚则来制约。因此,需要有关管理部门进一步细化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违反规定的罚则制约,同时建立和规范顶岗实习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劳动保护制度,这也是对实习学生权利保护的最直接体现。

(三)强制推进顶岗实习保险制度

通过对实习学生、企业的调查数据分析,顶岗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是实践中做得最不到位的。而这一制度未能落实到位,既影响了实习学生的权利保护,也对学校、实习单位的责任承担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因此,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强制要求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投保费用由学校或实习单位承担,明确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险的保险内容既包括学生实习中工伤事故等常见风险,也包括实习学生对生产规程不熟悉以及往返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的特殊风险。

目前《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都只是表述“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没有明确赋予其强制性,因而在实践中很难真正落实到位。国家应从政策层面为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学校和企业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并着力推动将实习责任保险设定为强制保险,规定不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法律后果。没有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学生不能参加顶岗实习,实习企业和学校则要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从制度上完善顶岗实习学生的人身权益保障。

(四)建立并落实顶岗实习评价激励制度

顶岗实习过程中由于实习学生的非劳动者身份,享受不了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所从事的工作虽然是实践性的学习,但又具有劳动者的工作属性。因此,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通过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完善专人实习指导师傅制度,建立“分类管理的导师数据库”[5],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等,明确各方的管理职责与制约措施,细化落实顶岗实习全过程管理制度,对实习工作和实习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另一方面,为更好激励企业参与顶岗实习管理,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制度,需要建立国家和社会对企业参与顶岗实习活动的评价与支持机制,从政府支持、税收减免、协议约束等方面鼓励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保护实习企业正当权益。并尽快研究制定《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规范完善校企合作中的企业权益保护,与学生权益保护形成一个互动共同体,促进实习学生、企业、学校的协同共赢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育锋.英国学徒制治理新体系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7(10):88-93.

[2]王瑛,蒋晋红.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护现状调查[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6(8):46-48.

[3]姜大源.職业教育要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25.

[4]王晓红.实习新规视域下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问题与对策[J].职教论坛,2017(32):87-90.

[5]李丽,傅飞强.“师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构建[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14):28-34.

责任编辑 韩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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