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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现金贷发展现状分析及监管建议

2018-08-30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借贷

李 越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4)

一、引言

2017年11月10日,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美国纽交所挂牌上市,成为我国第四家赴海外上市的网络借贷公司。截至2017年12月底,市场上正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达到了1 931家,其中有选择直接上市进行融资的,如宜人贷、团贷网,还有数量众多的具有上市公司背景的P2P平台,如招商银行于2013年推出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小企业e家。在我国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增长由投资拉动向消费拉动转型的大环境下,网络借贷凭借其方便、快捷的特点迅速占领了金融市场。它的出现符合我国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充分发挥民间资本作用的政策要求,极大地丰富了融资渠道,为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融资的小微企业、信用空白人群提供了全新的资金解决方案。眨眼之间,大量“金融公司”浩浩荡荡闯进这片市场,赚得盆满钵满,但是随之而生的是层出不穷的恶性事件,诸如臭名昭著的“校园贷”、暴力催收以及常有发生的平台跑路等,让人不禁想问这究竟是金融创新还是互联网“高利贷”。

二、现金贷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现金贷是近年来互联网借贷中最常见也是问题较为集中的一种借贷方式。我国现金贷模式来源于国外的发薪日贷款,发薪日贷款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美国,以现金垫款、预付借记卡等业务模式出现,主要面向收入较低、无法从银行直接获取贷款的客户,借款期限平均为7到30天,金额在1 000美元以内,具有无抵押担保、无消费场景、无确定用途的特点,一般被借款人用于小额临时开支,在发薪日当天归还本金及高额利息。我国现金贷兴起于2015年左右,借助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契机“疯狂”生长。广义来讲,一切无指定借款用途、面向个人的资金融出都可以称为现金贷,从“零抵押、零担保、快速放款”等口号可以看出其放款速度快、借贷准入门槛低的特点。目前来看,现金贷已构成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

互联网现金贷作为一种线上短期、小额借贷的方式,在征信空白人群特别是学生群体中十分火爆,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但在传统金融领域,这部分需求一直是由消费贷来满足。在现金贷爆发式增长之前,消费贷一直是填补个人小额资金需求的主要方式,它与现金贷的功能有较多重合。消费贷即个人消费贷款,是个人出于买车、旅游、装修等消费用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与现金贷相比,消费贷的特点是“场景化”,用户在一定场景中消费,如果资金不够就会采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这类资产的风险更低,因为传统金融机构通常认为,将钱给到确定的商家比给到消费者更加安全。个人消费贷款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即向消费者发放不指定消费用途的贷款,与现金贷相比,该贷款需要申请人向金融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抵押或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50万元;第二类是汽车按揭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个人耐用品贷款,这类贷款虽然金额上限不同、还款时间和利率差异也很大,但用途明确、使用方式确定,资金直接付给商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三类是个人教育、旅游等相关服务贷款。可以看出,消费贷与现金贷的主要区别是消费贷的资金使用场景确定、有担保,因此其贷款金额更高、还款时间更长。在现金贷监管政策日趋严厉的环境下,许多网贷平台纷纷转向消费贷业务。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我国消费贷业务从业务模式、法规监管等方面均已较为成熟,可以为现金贷的发展提供较好的借鉴。

相较于消费贷,互联网现金贷的优势在于覆盖了更广泛的征信空白人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目前收录了约9.5亿自然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只有4.8亿人左右,仍有大量征信未覆盖人群存在,当他们有资金借贷需求时,可以供其使用的方式屈指可数。信用卡虽然是我们身边最常用的借贷方式,可是根据《2016年中国信用卡行业报告》,各家银行信用卡累计发卡超过4.55亿张,较为活跃的用户平均每人持卡3.2张,这样算下来实际持卡的用户只有1.4亿人,这意味着我国8亿具有消费能力的劳动人口中,有近6.6亿人未曾持有过信用卡。这类被传统金融机构忽视的人群,他们收入不高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缺乏金融知识,信贷记录为零,难以申请到信用卡,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周转应急,当他们产生资金借贷需求时,只好求助于网络借贷。

三、我国互联网借贷相关监管政策

现金贷的高速发展与监管政策的变化息息相关,从最初宽松的政策空间到近期短时间内多次下达文件强化监管,让这一金融创新产物逐步走向正轨。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十部门共同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奠定了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总基调。该意见定义了网络借贷,划分了责任范围,提出了具体要求。随着层出不穷的互联网借贷平台“野蛮生长”,校园贷、暴力催收等问题频频爆发。2016年4月,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银监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等部门联合成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各级政府和相关金融部门共同维护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2017年4月,网贷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明确提出将现金贷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指出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现金贷良莠不齐,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并对整改方式提出要求。2017年11月,网贷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38号),该通知被称为针对网络现金贷的“最严监管”。通知提到有些地区连续批准开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公司经营的现金贷业务存在较大金融风险,自即日起,各级监管部门均不得新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跨省小额贷款业务。规定中否定的业务占据目前市场上现金贷业务的近二分之一,通知公布的第二天,美股上市的几乎所有金融科技中概念股都经历了惨烈的下跌,可以说是对互联网现金贷业务的当头一棒。

四、互联网现金贷存在的问题

截至2017年底,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为12 245.87亿元,相比2016年底上升了50%。2017年,P2P网贷行业成交量为28 048.49亿元,同比增长35.9%。互联网借贷爆发式增长带来的问题也愈演愈烈,高息、非法催收是大家对互联网借贷普遍的负面感受,而现金贷更是频频被监管机构点名,相较于其他网络借贷,现金贷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平台利率畸高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个人网络借贷的性质为民间借贷,其行为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为规避36%的借贷利率红线,平台往往采用日息、月息的概念吸引借款人,看似较低的日息利率折算成年化利率后往往高得离谱。平台除了采用偷换概念的方式外,还通过以下两种手段误导借款人:一是通过各种名目的费用变相提高借款人的借贷成本。部分平台的借款成本计算非常复杂,借款人除了需要支付利息外,还要支付手续费、管理费等名目繁杂的费用,如果延误还款,逾期罚金也非常高。综合计算下来实际年化利率可能会在100%以上。二是实际到账金额与合同约定借贷金额不一致。部分平台在发放贷款时,从借款本金中提前扣除利息、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不符,相当于提高了借款人借款利率,这种手段在民间高利贷中被称为“砍头息”。部分互联网现金贷产品费率及罚金情况见表1。

表1 部分互联网现金贷产品费率及罚金情况

(二)风险控制薄弱,信用违约风险非常高

求助于网络现金贷的往往是没有征信记录、不符合传统信贷要求或者在传统征信额度以外仍需大量借贷额度的人群,资金去向也不是可以办理分期服务的特定消费场景,这种信贷需求本身就属于次级贷款的范畴,存在较高的风险。大多数现金贷平台对此不仅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还存在以下两点问题:一是缺乏审核客户还款能力的必要手段。在申请现金贷的过程中,用户仅需完成几项简单的注册流程即可收款,例如提交本人身份证照片、消费记录、关系人联系方式、绑定银行卡,单凭这些资料很难对借款人进行全面的偿债能力评估,记录关系人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还会为暴力催收留下隐患。二是无法对借款人“多头借贷”行为进行约束。从事互联网现金贷的平台多达上千家,各个平台之间不存在信息共享机制,顶着高额利息借贷的借款人往往在多个平台注册账号,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维持无法负担的资金链,而平台对此缺少直接的约束手段。

(三)信息披露不规范,存在故意误导用户的情况

对于贷款产品缺少专业、规范的说明,存在刻意弱化相关责任风险的行为,各个借贷平台的首页往往只能看到“快速放款”“无抵押、无担保”等字样,没有明确的利息计算方法,刻意弱化管理费、手续费等概念,而这些费用占还款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此外,个别平台的内部管理缺失,对客户的个人信息未能进行有效保护,甚至出现转卖客户信息的行为。

(四)贷款催收缺乏监管,极易发生暴力催收事件

借贷平台的盲目扩张导致其一味追逐业绩、内部管理混乱,贷前不注重审核随意放款,贷后管理缺位频频发生逾期,信贷人员流动性较大,就算发生违约也可以一走了之。如果发生逾期,平台会依次进行电话催收、上门催收,但是对于外地的违约客户,限于成本,如果电话催收不成,平台自行上门催收的可能性较小。一部分平台会将其打包给第三方催收公司,外包催收公司质量良莠不齐,不受平台的直接管理,很容易发生暴力催收的现象;一部分平台组建了遍布全国的催收团队,催收回的部分罚金由催收人员获得,平台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管理催收行为,有效缓解暴力催收乱象,但是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成本,推高了逾期罚金。

五、互联网现金贷的运营模式

要想了解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就必须要了解现金贷的运营方式。目前互联网现金贷主要有以下三种运营模式:第一种是互联网巨头取得网络小贷牌照,从事消费分期或者直接放贷业务,以蚂蚁“借呗”、京东“白条”为代表;第二种是搭建P2P网贷平台,充当资金出借方和借贷方的中间机构,如“宜人贷”“借贷宝”等平台;第三种是互联网采用P2B的借贷模式,通过与贷款公司或者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完成向个人借贷的过程,如“2345贷款王”“现金巴士”等。

这三种运营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资金来源和获客模式。从资金来源的角度看,蚂蚁、京东依靠自身强大的零售功能,通过消费分期的方式实现小额借贷;P2P网贷机构充当第三方平台将资金出借人与资金需求人联系起来;P2B网贷机构则是靠公司自有资金或与其他出资机构合作提供贷款资金。获客模式对现金贷平台运营来说更为重要。市场主流的网贷平台目前主要采用两种获客模式:一种是存量客户的预授信模式,一种是新客申请模式。不同的获客模式对平台的运营方式和利率定价水平都会产生较大影响。预授信模式是指通过对用户历史信息评估,为其提供一个信用额度,流程走完之后客户需要通过各种身份确认方式自行激活额度,这种获客模式被第一类网贷公司广泛使用。这种模式主要针对存量客户,基本不存在获客成本。对于阿里、腾讯这类互联网巨头来说,凭借存量用户的消费数据、社交数据和兴趣数据,构建一个信用评价体系,为信用额度提供标准。例如,阿里通过自身的支付宝交易数据建立了“芝麻信用”,网络现金贷公司“趣店”通过接入芝麻信用,大幅降低自身的坏账率,同时利用支付宝提供的流量接口实现业绩扭亏为盈。对于第二类、第三类新兴互联网现金贷公司,不存在沉淀数据,只能采用新客申请模式。该模式主要针对信息空白人群,客户主动提交申请,贷款企业通过分析其提交的信息决定信用额度。和预授信模式相比,新客申请模式的获客成本非常高,平台获取的用户信息非常有限,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对用户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只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出评估结论,很难堪称准确,用户只要提供身份证、紧急联系人,就可以获得3 000元至5 000元的贷款。可想而知,部分借贷平台的不良率可能会非常高,所以需要用畸高的利率水平对不良率进行覆盖。

六、完善我国现金贷发展的建议

低门槛的现金贷为一些非常规的资金需求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社会攀比、奢侈之风,不符合自身收入水平的借贷很可能逼迫借款人拆东墙补西墙,最终陷入巨额违约利息的漩涡。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部分资金需求在原有的传统金融体系下很难得到满足,便捷的网络借贷很好地填补了这一空白,一方面改善了民间高利贷的乱象,另一方面对传统金融领域进行了很好的补充,这也是普惠金融大力提倡的。网络现金贷如果想继续生存下去,一味地依靠高利率来覆盖高不良率是无法长远走下去的。而且,如果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这类传统金融行业也进入这片市场,凭借其已有的存量客户、交易数据、科技实力可以轻易实现低获客成本、低不良率,这将会对现有的网络现金贷平台造成巨大的冲击。互联网巨头依靠自身流量构建的信用评价体系也可以实现同样的目的,这些都会极大地挤压中小平台的生存空间。在不久的将来,谁掌握更多的用户数据,谁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中小平台只有扎实做好风险管理,才可以继续生存下去。对于中小平台来说,经过白热化的竞争,他们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小,无论是产品结构还是运营模式都将越来越相似,从最初让人眼前一亮的金融创新到现在如出一辙的宣传口号,网络借贷平台的竞争已经默默转移了主战场,从疯狂向外扩张变为对内精细化风险管理。在日趋严格的监管环境下,踏踏实实做好贷前审核、客户网络建设、贷后风险控制,构建起自己的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降低自身的获客成本和不良率,才能谋求长远的发展,避免在未来的某一天被金融监管“一刀切”。

监管机构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也要给予现金贷更多的空间。如果监管过于严格,很可能会将这个新兴产业扼杀,将民间资金借贷重新推向高利贷,不利于普惠金融的发展,也不利于消费增长。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把握合适的监管力度是非常关键的,针对目前现金贷暴露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现金贷乱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借款人对自身借贷行为认识不充分,或者说是由平台刻意隐瞒导致的理解偏差。许多借款人对于繁杂的手续费、“砍头息”等名目缺乏正确的认识,既算不清该笔借款的实际年化利率,也无法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都要归咎于部分平台对实际借款利率的刻意隐瞒,一些平台甚至打着免息的幌子,将成本转移到分期手续费、提前还款费、高额的滞纳金等名目中。如果能够制定出一套详细的信息披露规范,取缔不合理的费用条目,杜绝类似“砍头息”等不规范的行为,让所有网络借贷平台以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式运营,既可以让借款人明明白白借贷,又有利于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如果信息得到充分的披露,借款人会按照自身的收入水平合理评估借贷成本,对于高得离谱的利率水平,如果仍有借款人愿意承担,则说明利率在市场需求的合理水平,只要不存在欺骗行为,均应适当地给予发展空间。

(二)区别对待高利率,不能因为利率问题而对平台一票否决

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存在本质上的不同,目前来看,网络借贷平台的高利率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综合考虑平台的人力成本、不良成本、利率成本等刚性支出,36%的利率水平仍很难将其完全覆盖。例如对于大部分P2P借贷平台,平台给予资金出借方的收益接近10%,所以假设平台的资金成本为10%,平台的不良率为20%,这两项简单相加便已达到30%,再加上运营成本,36%的水平明显无法满足。只要平台的信息披露规范,不存在欺骗、误导借款人的情况,最终的利率水平完全可以由市场进行引导。

(三)扩充基础征信体系,加强征信资源共享,帮助平台识别风险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征信体系覆盖的人群依然较少,或许可以由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构建一个针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征信系统,搭建一个网络借款人征信平台。数据由各个网贷平台提供,征信系统由参与建设的网贷公司共享,网贷平台在进行资金出借时就可以利用系统审核借款人提供的个人收入、消费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在其他平台有资金逾期,是否存在多头借贷等情况。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平台“蒙着眼睛放贷”,降低网贷平台的不良率,改善依靠高利率覆盖高不良率的运营模式,使得每一笔互联网借贷都有据可循,也可以督促借款人合理消费,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借贷本身是由还款能力决定的,没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无法获得借款,这本是人尽皆知的道理,但是现在仿佛淹没在资本炒作的狂欢之中。随着监管趋严,互联网现金贷“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过去,在行业洗牌的背后,是现金贷为了生存下去而付出的努力。解决好金融创新与合规发展之间的平衡问题,会让大众更好地享受到普惠金融带来的实惠与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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