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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家庭收入特征、增收困境与可持续减贫策略研究
——基于宁德市433户调研样本

2018-08-28吴奶金庄子豪林萍萍杨雅莉刘飞翔

关键词:贫困家庭转移性贫困户

吴奶金,庄子豪,林萍萍,杨雅莉,刘飞翔*

(1.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2.龙岩学院,福建 龙岩 364000)

2020年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其中短板在农村,而关键在贫困人口。福建省作为沿海省份,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在精准扶贫工作已向纵深推进的同时,贫困分布呈现明显的山海特性,贫困人口多集中于山区,以点状、块状分布,存在山海区域差距较大、部分产业扶贫项目偏重短效、集中力量和资金解决深层次贫困问题的合力不够、脱贫与返贫现象并存等深层次难题。如何把“一次性”扶贫方式变成“细水长流”的长效机制,探索政府扶贫转移支出合理、贫困人口切实受益、扶贫效果可持续的扶贫道路,成为亟待研究的问题。

国内学者较少以贫困人口收入作为研究对象。唐杨通过对2011年低收入群体进行研究,发现这一群体收入增长不稳定、极具脆弱性,抵御各种社会、自然冲击的能力较弱,返贫风险大[1];杨龙等对1016 个贫困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贫困家庭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速度,但总量小且贫困家庭生活状况仍然十分严峻[2];李小红等研究发现,不同类型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与表现差异极大,存在贫困人口收入与普通农户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3]。

对于贫困人口收入结构的研究,蒋凯峰认为贫困人口收入结构单一,纯收入主要来源于家庭经营性收入,农业户比例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杨龙等运用计量模型进一步研究发现贫困人口收入增速较快,但结构单一,收入增长面临多重制约[5];李实等通过中国住户收入数据研究发现,公共转移收入发挥了一定的减贫效果,但仍处于低效率、低水平的瞄准阶段[6];李明桥认为收入结构对于贫困人口的影响程度取决于贫困深度,而以转移性收入为主要增长点的贫困人口增收模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困,并不能彻底消除贫困[7];张和清认为对于贫困的误解、缺乏贫困社会根源的想象力形成扶贫工作困局,也出现了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扶贫陷阱,因此要改变以牺牲资源为代价的单一物质发展模式,破解增收困境[8]。

基于此,本文对贫困家庭收入特征进行分析,总结贫困家庭增收困境,提出优化贫困家庭收入的对策建议,致力于提高扶贫开发效率,增强贫困家庭自我发展能力,避免贫困家庭落入“福利陷阱”“救济陷阱”,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缓和现阶段扶贫开发中的矛盾,推进脱贫长效机制体系建设。

一、贫困家庭收入特征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文调查采取多阶段分层随机抽样方法,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与贫困家庭总户数等指标,样本覆盖宁德的9个县(市、区),随机抽取9个乡镇27个村共500户贫困户与脱贫户,其中有效样本433户,有效率为86.60%(表1)。此外引用2011—2016年《福建统计年鉴》《宁德统计年鉴》、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013—2016年宁德市农业局(扶贫办)统计公报等相关数据。

表1 样本所在县(市、区)分布情况表

(二)基尼系数分解与结果

贫困户与脱贫户的收入结构由多个部分组成,运用收入来源分析基尼系数,能够观察收入来源类别与变动对于收入不平等特征的影响程度,同时计算各项收入来源的集中率与贡献率,能够清晰地分辨收入结构变动与形成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9]。公式如下:

其中,G表示总收入的基尼系数;Ui是第i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Ci是第i项收入的集中率。由此可得,第i项收入对总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的贡献率可用Ei表示,Ei=(Ui·Ci)/G[9]。测算结果如表2所示。

1.贫困家庭与普通农户收入结构存在较大差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家庭的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家庭经营性收入为主导的农村家庭收入结构转变为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导的收入结构。通过微观面板数据发现,引起农村家庭收入结构发生变化的主因并非资金、土地等物质要素,而是人力资本,关键在于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10]。贫困家庭的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均高于一般农户(图1),在收入构成上存在明显差异,而贫困家庭收入来源是反映收入稳定性、持续性的重要参照。

2.经营性收入比重较低,内生发展动力不足。贫困户经营性收入的集中率为0.5717,脱贫户经营性收入的集中率为0.4041,两者相差0.1676,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1441和0.2324(表2)。贫困家庭劳动力的缺乏是导致家庭经营性收入无法有效提升的主要因素。在宁德市前4轮的扶贫帮扶行动中,家中有剩余劳动力的贫困户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脱贫,且脱贫户内部收入分配差距相对较小。农村贫困人口缺少必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导致贫困家庭无法有效提升家庭经营性收入。

表2 样本贫困家庭收入来源集中率与贡献率

图1 2016年样本贫困户与普通农户收入结构比重对比图

3.转移性收入显著提升,普惠性特征明显。宁德市贫困家庭转移性收入从2013年的1875元增长到2016年的4231元,贫困户与脱贫户转移性收入的集中率分别为0.1551、0.2552(表2),是4项收入中分配最平均的收入来源;表3也反映出贫困户与脱贫户转移性收入的中位数与平均值相对平衡,转移性收入是提高脱贫的有效率且公平的方式。提高转移性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中的比重,有利于农村居民形成对未来的积极预期。但以转移性收入为主要支撑的贫困家庭收入结构缺乏内生性,若脱贫后未能及时稳定就业,又缺乏产业支撑,返贫风险将会较高。

4.工资性收入增长快,财产性收入差距悬殊。宁德市贫困家庭户均工资性收入从2013年的3564元增长到2016年的6212元,增长74.29%,工资性收入增长速度远高于其他收入来源。贫困户与脱贫户收入来源中对收入不平等程度贡献最高的均为工资性收入,分别为0.4958、0.4913(表2)。工资性收入在贫困户与脱贫户总收入中的比重均为最高,农村居民兼业化现象已十分普遍,务工性收入增加。贫困户的工资性收入远低于脱贫户的工资性收入,是造成两者差异性的主要因素(表3)。贫困户与脱贫户集中率最高的均为财产性收入,且离散程度大。数据表明,财产性收入在贫困户与脱贫户中的分配最不平均,贫困户与脱贫户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流转与入股分红(政府行为)。

二、基于Probit的贫困家庭增收困境实证分析

(一)模型选择与变量说明

1.模型选择。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研究是否增收脱贫,佐证收入的影响作用,同时分析脱贫的制约因素与增收困境[11]。为分析影响脱贫的主要因素,揭示收入增长的深层次机理,破解贫困家庭增收缓慢难题,本研究采用Probit模型,分析贫困家庭的收入增长制约因素及脱贫影响因素。Probit模型通过被解释变量Y可以很好地解释自变量对于因变量的作用和影响。从而判断贫困家庭增收脱贫的影响因素,间接考查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同时论证是否陷入“增收陷阱”。

Y=1表示因变量的作用对样本的作用明显,即样本户受到自变量的影响大于实现增收脱贫;Y=0表示因变量的作用对样本的影响弱,在计量统计上表明对样本户的增收脱贫产生影响不明显。因此可表示为:

Y=β+βx+u

(1)

式(1)中,Y为因变量,表示样本量是否因帮扶政策和收入的变化而实现脱贫,x表示影响样本贫困程度的自变量,u独立于x且服从标准正态分布。因此模型可表示为:

Z(Y=1|X=x)=Z(Y>0|X=x)

=Z(β0+βx+u)

=Z[u>-(β0+βx)]

=Φ(β0+βx)

(2)

结合相关学者的前期研究,本文将采用极大似然估计法、最小二乘估计法对式(2)进行参数估计。

表3 2016年样本贫困家庭收入构成表

2.变量选择与说明。(1)因变量。脱贫的主要依据是收入的增加,而增收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为了研究脱贫攻坚帮扶措施是否发挥精准脱贫的作用,也分析收入的稳定性和影响因素,文章将脱贫率(是否增收脱贫)作为研究的因变量,既能分析收入对于脱贫的作用,又能分析影响脱贫和增收的影响因子。将影响脱贫户与贫困户的因素进行比较,趋于增收脱贫则记因变量Y=1;若相关变量未得到明显改善,则记因变量Y=0。(2)自变量。贫困家庭收入受到来方面因素的影响,为深入了解帮扶群众是否在各项帮扶下实现增收脱贫,本文主要选取个体差异、家庭特征、家庭经济状况、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度、生产要素等5个方面,设计18个变量(表4),以期借助计量模型客观反映出贫困群众脱贫能力与脱贫动力的真实性,了解和分析这些内外变量对于脱贫效果的影响程度。

(二)实证结果分析

通过调研所得数据,运用Stata 12.0软件,对因变量与自变量Probit模型进行参数估计,模型估计结果如表5、表6所示。

表4 变量定义与描述统计结果

如表5所示,贫困家庭户主的个体特征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即在现有扶贫模式下,贫困家庭户主年龄、受教育程度对于增收脱贫影响不大;家庭特征中的人口数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是否有大病家属或残疾人、是否有在学子女或高龄老人分别通过5%、1%的显著性检验;家庭经济状况4项收入来源状况均通过显著性检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度中的低保、新农保和危房改造通过显著性检验;生产要素中的信贷、劳动力技能培训、地方特色产业通过显著性检验。通过分析实证结果并结合调研数据得出以下结论。

1.收入指标显著性水平越高脱贫带动作用越强。扶贫归根结底是实现贫困家庭收入的稳定与可持续增长,是实现具有内生性的自我发展能力[12]。收入标准作为当前我国衡量绝对贫困的核心指标,汇集各类优势资源提升收入水平的同时也产生溢出效应,对于贫困家庭的脱贫是利好举措,也是当前扶贫开发的主要途径。

表5 样本贫困家庭增收脱贫影响因素实证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5%、1%的水平上显著

上述结果显示家庭经济状况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系数均为正数,显著性水平均在1%以上(表5)。这表明收入变量对于贫困家庭是否脱贫具有重要的正向作用。其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对于收入水平的提升作用明显,占贫困家庭收入的70.69%,这两个变量是贫困家庭自我发展能力的体现,表明经营性收入与工资性收入的增长是当前脱贫帮扶的主要形式。转移性收入的大幅度提升占贫困家庭收入的28.67%,体现现有帮扶政策体系下贫困家庭获得真正实惠。

2.适度规模的内生性产业具有溢出效应。对家庭经营性收入与工资性收入进行标准化处理,将这两项收入超过3497元的设为1,低于标准的设为0,重新构建一个分析结构,结果如表6。实施造血式帮扶工程体现在为贫困家庭提供信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对有劳动力的贫困家庭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同时指导贫困家庭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产业。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是否参加劳动力技能培训、是否发展特色产业、是否享有信贷,这3项结果均为有效值,均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表6),对稳定脱贫起到关键性作用,但从该系数也反映出另一个问题,过多地进行生产禀赋的供给将不利于贫困家庭的收入增长。参加合作社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是进一步稳定内生性收入的关键,与收入的增长呈现正相关。贫困家庭成员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若给予其自身无法承受的信贷和产业规模,必将产生相应的负担,从而陷入增产不增收或是“顾此失彼”的增长困境。

3.过度依赖政府帮扶易陷入“救济陷阱”。忽视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发展动力,导致贫困家庭自身的参与性与主动性不足,造成帮扶措施效果不佳、资源浪费等结果[12]。实证表明,子女助学补贴、医疗救助等措施的效果不佳,脱贫进程显著性不强,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表5)。贫困户的转移性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与对收入不平等程度贡献率分别为0.3842和0.1904(表2),高于脱贫户,反而助长了贫困群众“等、靠、要”的思想,将脱贫理解为政府行为,以致政府陷入“帮扶陷阱”、贫困家庭陷入“救济陷阱”的双重失灵状态。

表6 样本贫困家庭内生性收入影响因子表

注:**表示在5%的水平上显著

政府是扶贫的主体力量,各级政府探索和总结出了诸多模式,如“小额信贷”“宁德模式”“党建扶贫”等,但也产生一些消极影响。政府主体责任的落实更多地体现在材料的优劣,影响帮扶干部的扶贫积极性,表现为将增加转移性收入作为主要帮扶内容,而忽视合理性与引导性。

4.收入可持续增长受家庭异质性因素影响。帮扶政策往往缺乏分类识别的体系,在工作中实行“一刀切”的简单操作,忽视各项收入的合理构成,以贫困家庭收入总量的增加为目标,极易导致扶贫资源的无效利用。实证结果显示,户主个体差异对于脱贫效果不显著(表5),且不同贫困家庭对于不同政策的敏感度不相同,在是否参与政府提供帮扶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政府政策的实际效用也有待进一步研究。户主作为家庭社会经济决策的核心,对扶贫措施的敏感度较高,其受教育水平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帮扶的实施。家庭特征中人口数应当是脱贫的重要影响因素,而实证结果均不显著。

权力贫困理论认为每个个体具有差异性,对于所缺权力的需求是不相同的。帮扶干部多是从各部门抽调而来,对于扶贫工作的性质、任务与具体措施没有充分掌握,在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如他们根据扶贫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进行落实,缺乏自主创新,没有考虑贫困家庭的异质性,无法解决关键性问题,影响帮扶措施的精准度和实际效果。

(三)小结

本章基于个体差异、家庭特征、家庭经济状况、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度、生产要素等5个方面对贫困家庭脱贫进程的影响因子进行了分析,Probit实证分析表明,贫困家庭收入构成与各类影响因素类型对于收入的稳定性与脱贫成效存在影响。(1)各类主要收入构成要素对于贫困家庭的脱贫均为正相关,显著性水平均达到5%以上,与假设基本一致。这表明在当前的扶贫帮扶中,以增加贫困家庭收入为重点的帮扶策略得到很好贯彻,也发挥了重要作用。(2)信贷能力、劳动技能培训与发展地方特色产业结果均为显著,但与脱贫存在负向作用,与假设不一致。深入分析发现,贫困家庭作为相对困难群体,并非给予越多越好,打破原有的扶贫认识,侧面反映出适度规模的生产资料帮扶才能减轻贫困家庭的负担,一旦超过一定程度则会加重贫困群体的负担。

三、基于收入视角的可持续减贫对策建议

(一)开发地方特色产业,增强收入脱贫带动功能

收入作为当前脱贫的重要指标,要积极引导帮扶干部落实各项扶贫政策,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继续增加贫困家庭收入总量,发挥收入的脱贫带动作用。产业帮扶政策与“一村一品”紧密结合,挖掘优势资源。协同乡镇村各级帮扶干部结合区域内的农业发展实际,抓好产业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找准产业扶贫项目建设发展的突破点,增强贫困群众自身脱贫造血功能,形成以村为单位,以乡(镇)为依托,围绕县(市)农业、医药等企业生产原材料,实现收入的可持续增长。福鼎市贯岭镇组织贫困户利用闲置的山地、荒废的农田种植黄栀子,积极盘活贫困户土地、劳动力等要素,促进“农民变股东”;同时,开展“村企共建,强企扶户”帮扶活动,将收集的黄栀子出售给位于福鼎市区的农业公司,帮助贫困群众解决种植技术难题,减少物流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深入挖掘地方特色产业,探索可持续、便民利民的发展方式,从而增加贫困群众的经营性收入,提高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二)发挥市场扶贫攻坚作用,增加贫困群众工资性收入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贫困家庭小而散的生产方式与市场相对接,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同时增强造血功能,可实现稳定、持续发展。通过市场主体参与精准扶贫实现多赢,探索市场参与方的可持续回润模式。一方面,市场主体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有助于精准扶贫到户到人;另一方面,有利于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市场主体参与精准扶贫,既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现,也能够为农户作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政府在资金、项目、政策环境等各方面提供支持,同时,利用国家成立专业精准扶贫基金的政策机遇,积极探索农村股权投资试点,鼓励银行、保险参与,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及时、便捷的资金支持,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宽松的融资环境和风险补偿,从而巩固和壮大市场扶贫力量,为提高贫困群众的工资性收入奠定基础。

(三)优化财政扶贫支出结构,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

一方面,“平均分配”的思想和资金条块划拨方式影响着各地扶贫资金的使用,也导致贫困群众过于依赖财政帮扶,陷入“救济陷阱”。因此,要积极优化财政扶贫支出结构和使用机制。(1)优化扶贫资金的投放方式。针对贫困程度、致贫原因制定扶贫资金投放路径,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资金投放方式,实现扶贫资金使用更精准、更合理,发挥扶贫资金的激励作用。(2)健全扶贫资金的监管机制,以扶贫资金用于贫困群众脱贫致富为原则,优化资金申请机制,简化资金申请流程,强化贫困群众获得感,从而推动构建统一申请、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统一结算、统一验收的扶贫资金使用机制。

另一方面,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将“自我脱贫”与“利他行为”转变为社会规范,由此催生脱贫攻坚的动力。可以通过通报表扬、选取优秀脱贫示范户等方式,提高贫困户参与合作项目的社会满足感。产业扶持资金除了帮助生产以外,还可以作为一种激励形式,为贫困群众的合作养殖设立阶段性目标,分阶段给予奖励和帮助,而非一次性给予奖励,从而更好地激发贫困群众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

(四)提高贫困群众综合素质,保证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推动村校定点合作,制定“志智” 双扶方案。充分发挥高校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引导相关专业科研人员针对增强对贫困群众“志气”进行研究。提倡转变扶贫宣传方式,增强“扶志”脱贫[13],通过举办道德讲堂、“脱贫者说”等活动,表彰村内自立自强的贫困群众,在与贫困群众的沟通中更自觉地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通过适当的人文关怀,减少对贫困群众自身不足的暗示。

同时,根据贫困群众的个体差异性,制定“智力”帮扶方案。可充分引入有经验、有资质的高校、社会组织心理工作者,“三农”科研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士,制定适合贫困群体的“智力”提升策略。高校利用“三下乡”等社会实践,引导大学生与年轻教师担任贫困家庭智囊团成员,并加强贫困家庭与志愿服务组织的联系,构建贫困户成员与返乡志愿学生的“一对一”学习组,通过学习与交流,提升贫困群众对于农业科技的接受能力,增强获取外界信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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