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的实践与思考
2018-08-24艾量
艾量
根据中央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放管服”的部署要求,山东大学及时出台了改进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些意见不仅对落实“放管服”及针对科研设备“简政放权”的具体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为未来几年招标采购工作的改革发展做出了制度安排。该制度在第12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上被评为“全国政府采购创新制度(2017年度)”奖。
一、全面落实“放管服”的基本做法
(一)简化采购方式和程序
山东大学对使用各类预算资金采购的用于教学科研活动或与其密不可分及有关的仪器设备项目,简化了如下手续:(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纳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范围的项目,不分资金额度和品目,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均可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2)扩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选择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以由学校依据有关专家管理办法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校内人员可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但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公告并标注。(3)简化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报批及论证程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无需进行任何报批,提交论证报告后直接由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进行事先备案。进口设备的论证工作执行“集中为主,单项为辅”的原则,采取一揽子方式或由学校职能部门结合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一并进行,尽量减少论证工作量。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产品采购无需就进口事宜进行论证。(4)简化采购方式变更程序。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采购项目,根据开评标现场情况及评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直接变更为所需的采购方式,无需另行行政审批,变更原因及具体情况需形成书面报告存档备查。
(二)简政放权和优化流程
通过“分事行权、简政放权”,不断优化流程、改革创新,切实提高采购效率和满意度。
(1)管理重心下移。为避免多部门重复论证,在明晰各部门职责基础上,实行“权责明晰、依法行权、有责必究、终生负责”的管理制度,减少沟通和协调环节,提高执行效能。采购申请人(单位)对招标采购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即参数指标的合理性、公正性负责,其它部门无需对技术要求进行再次审查及论证;职能管理部门对采购项目的事前可行性、必要性(包含是否进口)论证工作及事后的合同签订、项目验收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招标采购过程中的采购方式的适用、采购程序的规范、招标采购文件中的商务条款由招标管理部门最终负责;监管重心适当下移,二级单位各院部要对本单位的招标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指导、审查,确保各项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2)简化审批流程。制定时间表尽快推行采购计划管理,逐步实行采购项目“集中审批”模式代替效率低下的“一事一批”,提高办事效率。经学校研究通过的招标采购年度计划的项目,除应公开招标项目变更方式外,无需其他行政审批。
(3)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创新政府采购管理功能,尽快将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采用快捷方式进行采购;招标采购工作逐步推行电子招投标及采购交易端,规范流程,透明交易,减少人为参与环节,提高执行效率;招标采购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管理部门要逐渐推行电子签名认证,减少业务办理时间。
目前学校已建设了网上电子竞价信息化管理系统,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均通过此系统成交。此信息系统具有计划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验收管理、供应商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系统中保存了购置阶段设备全面信息档案,将购置申请表、合同、进口及售后服务协议、验收单等全部在系统中填写,纸质文档签字盖章后扫描进入系统保存,可以有效改变手工登记和重复查阅纸质档案的情况。该系统不但简化了管理难度,为广大教职工提供了方便,还大大提高了小型设备的采购效率。
(三)招标采购信息全程公开
核心是做好“晒”的工作。学校针对信息发布制定出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招标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公开透明。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需在国家机关指定媒体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各种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监管处罚信息等。
学校招标采购电子平台建成后,学校限额以下采购项目,原则上也要在学校招标采购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二、“放管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科研设备的认定存在困难
针对科研经费,上级文件中进行了特殊规定,高校在具体采购中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教学科研设备是个问题,比如网络中心采购的计算机设备是否是教学科研设备,学校设备采购资金来源多元,教学、科研、教学辅助等各种用途多样,采购的设备无法明确界定是否属于教学科研范畴,在具体的项目操作中就会存在无所适从的难题。
(二)进口设备变更采购方式报审报批业务存在困难
高校政府采购中包含大量的高精尖设备的采购,这部分设备往往是进口、大额且无法采用公开招标进行,为数不少还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其中的变更采购方式报批,尤其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变更报批工作,存在手续繁杂、周期较长等难题。
(三)自选专家公示制度容易带来采购的廉政风险
高精尖设备类专家资源稀少,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专家名单需要公示,容易给专家带来评审权利寻租的空间和权力,这会给此类设备以后的采购带来极大的隐性风险,严重损害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深入推进“放管服”的思考
(一)建议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
比如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项目变更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上,要求高校切实负起责任之后,即可下放高校自行决定的权利。再比如在集中采购目录的使用上,已经把占有采购量百分之九十的教学科研经费排除,而对占比很少的非教学科研设备仍然使用双轨制进行集中采购,对高校而言存在界定困难,所以也应该下放这方面的权利。
(二)建议针对高校共性问题研究解决方案
对高校共同需求的基础类管理流程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行政设置及职能提供范例或指导性文件。
(三)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统筹工作
筹划设立教育系统专用科研设备采购平台、特殊专业专家库、高精尖科研设备采购公告发布平台(与中国政府采购网并行)等共享平台。
(四)建议有关部门统筹建设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部属院校共享的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系统
比如统筹建设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管理系统、采购审批、信息发布、电子开评标、档案管理、各种交易端系统等,不但能规范政府采购程序,而且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提供行政决策且能进行实时监督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