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租赁监管研究
2018-08-23刘伟史晓玥刘美玲
刘伟 史晓玥 刘美玲
[提要] 目前,国内在金融租赁监管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监管现状问题以及世界上主要国家监管方式的比较研究上,也有学者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研究金融租赁监管的理论基础。对于金融租赁监管的发展趋势,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其研究趋势将主要集中在对金融租赁风险的防范以及税收优惠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研究上。本文借助文献查询法、归纳总结法,分析我国国内金融租赁监管现状,并归纳总结所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指导意见,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金额租赁业发展,促进中国金融业创新性发展。
关键词:金融租赁;金融租赁现状;监管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
本文为《中央银行学》课程结课论文;指导老师:王秀芳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6月8日
一、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基本情况
(一)迅速增长的资产规模。近年来,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迅速,行业资产增长速度较快,利润水平显著提高,管理运营模式水平提高。据相关数据表示,我国金融租赁的合同余额从2007年的90亿元至2012年的6,600亿元,期间翻了73倍。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呈现指数式爆炸增长的态势。
(二)经营性租赁成为新的增长点。目前,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出现了一种新型租赁形式——经营性金融租赁。简言之,经营性金融租赁就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让渡资产使用权给承租人并为其提供一系列后续服务的租赁新模式。经营性租赁已经渐趋成为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又一动力支柱。
(三)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方式有所转变,业务取得新的突破。近年来,我国的许多金融租赁公司都开始向特色化、专业化的经营模式转变,寻求公司盈利的新的增长点,并且通过不断创新自己经营业务的产品种类,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提升自己的竞争地位。这里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宜信租赁公司”,该公司针对养殖企业用户,专门开发出了“活体租赁”这一新形式,受到了养殖企业的青睐。它主要是指宜信租赁公司与河北滦县军英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以200头乳牛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并且由宜信租赁公司为该公司办理共100万元人民币的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这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又进入到了一种新型发展模式,同时也是国内融资租赁行业首次进行尝试的“活体租赁”模式。
二、金融租赁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租赁业法律法规需要完善。目前,我国金融租赁行业正式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这两部法规对于国内金融租赁业的监管体系具有重大意义,构成了金融租赁行业的基本法规文件。但是这两则办法只是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法律效力较低,且两部法规在一些具体规定中彼此存在矛盾与冲突。法律层面上,只有在租赁合同方面可以参照《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但是不能覆盖全部的金融租赁交易,可操作性比较低。此外,更重要的是以上两部办法在门槛准入、公司的设立程序、风险资产的管理、业务范围等方面的要求双方有着较大的差异,这就使得市场缺乏公平性,严重影响金融租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并且伴随着中国国力的逐渐强盛,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一些国外成熟的大型金融租赁公司进驻我国国内市场,对我国国内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构成了巨大的威胁。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起步较晚、规模相对小,从该行业的宏观发展环境来看,我国金融租赁业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落后,比较突出的是我国至今还未出现一部专门针对于金融租赁行业的法律,这就使得国内一些金融租赁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没有具体健全的法律去依照,其经营行为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对于金融租赁企业来说,市场多变的环境风险和法律风险也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金融租赁业监管主体需要协调沟通。就该行业目前的发展趋势来说,许多的金融租赁公司为了企业自身发展需求而不断进行扩张,他们越来越追求企业融资主体多元化和租赁业务的创新性。而金融租赁的行业边缘性特征也使得该行业需要多个监管部门进行高效率的协调管理。目前,银监会和商务部是对我国金融租赁行业进行监管的两大主要机构。但是这两个监管机构各自所遵循、运用的法规政策不完全一致,也不能够按时、及时地进行信息的交流,甚至双方形成了各自为政、权利争夺的局面。金融租赁监管主体不统一造成的监管沟通不到位也是影响我国金融租赁业规模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全国性的金融租赁行业协会缺失。相比较而言,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租赁业通常都有着相对规范的行业自我管理、监管体系,金融租赁行业自律组织通常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那些不实行金融租赁监管的国家,政府主要是通过租赁协会对金融租赁进行间接管理,因此租赁协会是必不可少的。对比来看,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起步比较晚,因而租赁协会的产生也比较晚,并且大多数是地区性组织或者依附在其他国家性行业协会组织之下。我国并没有全国性金融租赁行业组织,只有一些规模较小并且分散的地区性行业组织,各个协会之间没有相互的合作与交流,且并不是所有的租赁企业都被包含其中,行业自律性也不是很高。
(四)监管程度总体而言过于严格,扶持作用不够。首先,我国金融租赁业务大多属于中长期项目,其融资渠道较为单一,融资监管程度过于严格,与我国普通的工商企业融资渠道较为相似,大多数的金融租赁公司都是采用短期的融资渠道来获得资金,以此来促进公司长期业务的发展,而这种形式也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果及其不合理;其次,金融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以及“三方主体、两份合同”的交易特征也使得行业风险程度相对减轻。过于严格的监管不利于金融租赁业的快速发展,限制了其灵活性和创新,而这恰恰是该行业生存與发展的最大动力之一。同时,监管规则中缺乏一些行业发展初期所需要的激励性措施,这样对金融租赁行业的扶持引导作用就发挥不出来。
三、我国金融租赁监管对策
(一)应设立统一的法律法规。由于我国对金融租赁行业实行的是多头监管,所以由多个监管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也必定呈现出多样化的格局。在这样的法律法规框架下面,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参与主体面临着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我国政府对于境内的内、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不足,使得金融租赁市场无法实现公平。对于外资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对比之下国内的金融租赁公司门槛则相对较高,使得双方在市场上的地位不公平。因此,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应当设立统一的法律法规,改变“多头监管”局面,形成统一、规范和有效的金融租赁市场。
(二)强化监管协调有效性,发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职能。从实践上看,目前我国单一的监管主体对于金融租赁行业综合性高以及范围广的业务无法进行有效协调监管,就目前来看,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模糊,而三监会都有明确的监管范围,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试用的监管范围不同,对于金融租赁行业跨领域的业务,我国单一的监管主体已经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率的监管。因此,我国政府要从根本上改变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模糊地带,就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扩大金融监管的广度和深度,避免监管死角出现。
(三)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建立多维度的风险监控机制。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复杂,各种类型的金融业务交义、混合开展进行,管理上十分混乱,各个子公司和母公司利益相互关联,风险环环相扣,这就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加大,管理更为困难。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业务枢纽,往往会成为风险的集聚点和承担者。因此,应针对金融租赁的特性,为其“量身打造”完整的多維度的风险监控机制,重点加强对资本充足率和内部关联交易的监控,使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具备能力,主动侦测风险,防范风险于未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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