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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企业公司治理特征研究

2018-08-21王新红李婷婷

会计之友 2018年11期
关键词:创新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王新红 李婷婷

【摘 要】 以国家层面先后三次評价命名的创新型企业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主要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高管团队特征、监督机制、激励机制五个方面分析创新型企业的公司治理特征。研究结果表明:创新型企业股权结构设置较合理,大多数企业的股权属于相对集中的状态,且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能力强于一般企业;大多数创新型企业董事会人数设置合理,但两职合一的比例仍较高;创新型企业的高管成员年龄分布较合理,高管成员的整体学历水平较高,男性高管占绝大比例;创新型企业的监督机制更完善;企业薪酬激励力度高于股权激励,且薪酬激励的额度远远高于一般企业,在绝对薪酬方面,地区差异性非常明显,东部地区平均薪酬最高。

【关键词】 创新型企业;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 F27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11-0073-06

一、引言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推动“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深入实施,自2006年起,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科学技术部三部门共同开展了对创新型企业的评选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其创新力度的支持,并先后三次评价命名了356家创新型企业[ 1 ]。创新型企业具有如下特征:较高的研发投入以及拥有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创新发展战略为主导,着眼于未来市场,高收益,高风险等[ 2 ]。那么这些创新型企业的公司治理具有什么特征,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趋势及背景下,针对创新型企业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本文结合2008年之后三部门相继推出的三批创新型企业的经验数据,从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视角出发,对创新型企业的公司治理特征加以分析。

二、创新型企业的基本特征分析

2006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科学技术部三部门在《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中给出了创新型企业的定义:“创新型企业是指在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 3 ]之后的大量创新型企业概念及相关评价都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

本文结合上述国家层面先后三次评价命名的创新型企业名单,选择其中的146家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2016年的数据对样本进行整体及不同区域和属性的公司治理特征分析。同时为了便于突出创新型企业的公司治理特征,本文在2016年A股上市公司中抽取了146家非创新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为增大其可对比性,这类企业分别与创新型企业的属性、地区、行业一一对应,并将此类企业称为“一般型企业”,据此与创新型企业的公司治理特征进行对比。

本文研究数据来自巨潮资讯网、国泰安(CSMAR)及万德(WIND)数据库。

(一)创新型企业区域分布

从创新型企业的区域分布可看出,东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数量最多,达到79家,占总量的54.11%;其次是中部地区37家,占总量的25.34%;最后是西部地区30家,占总量的20.55%。

创新型企业数量呈现出较大的区域差异,其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在上市公司数量基数上,我国东部地区明显超过了中、西部地区。这种情况主要是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文化上所存在的差异决定的[ 4 ],加之我国政府采取了一些非均衡区域发展策略,使得中、西部地区发展落后于东部地区,因此东部地区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多。

其次,就人口教育结构来看,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教育水平。由于东、中、西部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明显,导致各地区教育水平层次化突出,中、东部地区占有明显优势。各地区劳动力素质水平与高新技术人才也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东部地区的企业大部分以高科技企业为主,因此东部地区相应的创新型企业数量也较多。

(二)创新型企业属性分类

从创新型企业的属性来看,国有和非国有属性的企业分别是72家和74家,两种属性的企业差不多均占一半比例。如图1所示:东部地区的国有属性创新型企业有35家,占东部地区的44.30%;中部地区的国有属性企业有20家,占中部地区的54.05%;西部地区的国有属性企业有17家,占西部地区的56.67%。

我国的经济发展按东、中、西顺序,经济性质上国有经济成分逐渐增加。原因主要在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会受到不同发育程度经济体制的影响。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 5 ],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较多,发展更具开放性和多样性;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和滞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对迟缓,企业形式较单一,因此国有属性的企业较多。另外,东部沿海地区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沿海地带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的外商投资,从而使其国有成分比例下降。

(三)创新型企业行业分布

从行业总体分布情况看,在146家创新型企业中,制造业所占比例非常高,共计123家,占比高达84.25%;信息技术服务业有6家,占样本总量的4.11%;采矿业有4家,占样本总量的2.74%;建筑业、农林牧渔业各有3家,分别占样本总量的2.05%;其他类行业的数量相对较少,共计7家,占样本总量的4.80%。制造业的创新型企业在行业分布中所占比例较大,达到样本总量的84.25%,其中电子设备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数量最多,各自占比分别达到制造业的13.01%,其次是专用设备制造业占比为12.20%。

三、公司治理特征分析

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套有效的机制来协调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各方利益,以提高公司的决策科学化水平,从而有效平衡、维护各方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6 ]。本文在分析创新型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时,选取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高管特征三个方面,总计10个指标。在分析创新型企业的治理机制时,本文选取监督机制、激励机制两个方面,总计6个指标。

(一)股权结构特征分析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的利益是公司利益的直接体现。股东本身所掌握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是股权所赋予的,因此公司治理结构从本质上来说直接受到股权结构的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对组织结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最终对其公司的绩效水平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本文从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两个角度出发,对创新型企业的股权结构特征进行分析,具体统计结果见表1。

股权集中度用CRn指数表示,即公司前N位大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率之和。本文选取CR1、CR3、CR5三个指标,即第一大股东、前三大股东和前五大股东股权集中度对创新型企业股权集中度这一特征加以分析。股权制衡度(Z指数)指第一大股东与其他大股东持股份额的比值。本文选取股权制衡度Z(0,2)指数,表示该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该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股权制衡度Z(0,5)指数,表示该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后四位大股东共同持股比例之和的比值。

通过对表1相关数据的统计结果发现我国创新型企业的股权结构呈现以下特征:(1)创新型企业与一般企业的股权集中度均值相近,且第一大股东股权均值为相对集中的状态。(2)创新型企业的Z值都低于一般企业。(3)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比非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股权集中度大,且其Z值较高。(4)东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Z值较小,西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股权集中度高。

通过对以上创新型企业股权结构的特征加以分析可得出:

第一,创新型企业的股权集中度与一般企业相近,无显著差异,且创新型企业的第一大股东股权均值为相对集中的状态。在146家创新型企业中第一大股东股权高度分散、高度集中的各有29家,分别占样本总量的19.86%,有88家创新型企业第一大股东的股权都属于相对集中的状态,占总数的60.27%,由此可见第一大股东股权相对集中的创新型企业占大多数。

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对公司的创新行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原因主要是:首先,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在监督上具有一定的优势,股东持股比例较大时,他们对公司治理情况有监督的动力,由于创新活动具有一定的长期性与风险性等特征,有可能受到管理层短期行为的影响,加大对企业的监督,以保障创新活动积极、持续地开展;其次,股权结构相对集中时,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作用也较大,这能有效地抑制大股东侵占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防止对创新行为的掏空,使其规范进行。本文对创新型企业股权结构的研究结果也符合这一特征,由此证明大多数创新型企业的股权结构设置是合理的。

第二,创新型企业的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能力普遍要强于一般企业。本文认为较强的股权制衡能力更有利于企业的良好治理。因为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能力较大时,其他大股东所发起的股权联合成本较低,能有效地抑制第一大股东掏空公司的动机,最终起到维护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因此,从创新型企业的股权制衡能力大于一般企业这一特征可看出,创新型企业的股权结构设置更为合理。

第三,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且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股权制衡度能力较弱。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归政府所有,他们对国有企业和经济资源有直接和绝对的控制力,内部控制人控制力较强,因此国有属性的企业股权集中度较大,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作用较弱。

第四,从区域来看,东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股权制衡能力较强。其主要原因在于,东部地区包括市场竞争及法律制度等在内的一些外部治理环境会优于中西部地区,这将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内部人控制和第一大股东绝对控股的情况会相应减少。西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股权集中度较高,主要原因是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在西部地区所占的比例明显高于东部地区,因此西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对应的股权集中度较大,且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能力较弱。

(二)董事会结构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及指挥,它直接体现股东的意愿及利益,执行股东大会所作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本文从董事会人数、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兼任这两个方面,对创新型企业的董事会结构特征加以分析,具体统计结果见表2。

通过对表2相关数据的统计结果发现我国创新型企业的董事会结构呈现出以下特征:(1)董事会人数均值为9.13,其规模设置较为合理。(2)两职合一比例17.13%,略低于一般企业,但仍较高。(3)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两职合一比例(9.72%)远低于非国有属性的两职合一比例(24.32%),且位于西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两职合一比例较低。

通过对以上创新型企业董事会结构特征加以分析可得出:

第一,创新型企业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員在7~11人之间的居多,占总数的80.14%。其中位数是9,董事会人数是9的上市公司数量占总数的41.10%。由此表明创新型企业上市公司其董事会的人数设置大多是合理的。

第二,创新型企业两职合一比例略低于一般企业,但仍较高。学术界普遍认为两职合一对经营绩效有消极影响,两职合一势必会造成董事会由或者很大程度上由总经理掌控,经理层极有可能因缺乏有效监管做出与所有者利益相悖的行为,最后导致经理层缺乏约束机制而增加代理成本。因此创新型企业应适当降低其两职合一比例,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从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两职合一比例较低这一特征可看出,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的情况少,其对董事会的设置更为严格和规范。从不同区域的统计结果中可以发现,西部地区创新型企业董事会治理情况可能要优于全国水平。主要表现为西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两职合一比例为10%,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7.13%,原因是西部地区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占比大,而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两职合一比例低。

(三)高管团队特征

本文的高管团队是指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职能部门总监等在内的参与企业高层决策的管理人员,他们需要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负责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对其绩效加以考核。本文拟从高管成员性别比例、高管成员年龄分布和高管成员教育背景这三个方面,对创新型企业的高管团队特征加以分析。

1.高管成员规模及性别比例

通过对高管人数的统计得出,146家创新型企业中高管人员共3 175名,平均每家公司21.75名。其中女性高管451名,占高管总人数的比例为14.20%。不同公司这一比例相差较大,以2016年创新型企业上市公司为例,登海种业(002041)共有高管人员27名,其中女性高管11名,占高管总人数的40.74%,而中材科技(002080)、厦门钨业(600549)、西部矿业(601168)等8家创新型企业没有女性高管。综合来看,创新型企业高管团队成员中女性高管所占比例较低,主要以男性高管为主。

2.高管成员年龄分布

创新型企业的高管成员平均年龄为50.81岁。其中50~60岁的高管占比最大,达到45.57%;其次是40~50岁的高管占比为34.87%;60岁以上的高管占比为12.54%;30~40岁高管比例相对较少,仅有6.74%;小于30岁的高管人员寥寥无几,146家创新型企业中仅有9人,占高管总人数的0.28%。具体来看,不同公司的高管年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年龄最大的是比亚迪企业83岁的董俊卿,年龄最小的是汉王科技企业的刘秋童,仅25岁。整体而言,处于40~60岁之间的高管人数最多。

3.高管成员教育背景

以现有文献为参考,本文将高管受教育程度分为以下五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及中专以下。创新型企业中,硕士、本科及博士学历的高管所占比例分别为39.28%、35.19%、17.84%,除此之外,大专学历的高管占6.17%,而中专及中专以下学历的高管占比仅为1.53%。由此可见,我国创新型企业的高管成员整体学历水平较高。

(四)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指公司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方法,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经营行为以及经营成果所开展的监督与审核工作。本文拟从独立董事人数、监事会人数以及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三个角度出发,对创新型企业的监督机制进行分析。具体统计结果见表3。

通过对表3相关数据的统计结果发现我国创新型企业监督机制呈现以下特征:(1)创新型企业的独董人数、监事会人数及独董比例各均值都略高于一般企业,创新型企业的监督力度更大;(2)东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监督力度低于中西部地区。

通过对以上创新型企业监督机制的特征加以分析可得出:

第一,无论从区域、属性还是样本整体来看,创新型企业的独立董事人数、监事会人数和独董比例各均值都略高于一般企业,由此证明创新型企业的监督力度比一般企业略大。由于上市公司研发创新活动往往具有初始投资大、研发周期长的特点,这关乎企业长远利益,有可能受到管理层短期行为的影响。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监督不仅局限在其经营活动上,而且包括对创新决策和创新活动全过程的监督与关注,以此降低其创新成果的不确定性,保障创新活动规范进行。

第二,东都地区的创新型企业监督力度低于西部地区。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各地区的市场化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在法制水平、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东部地区都有较为明显的优势,而在市场竞争相对激烈或完善的地区,公司内部监督的力度会小于来自市场机制的监督。一方面,受外界环境的影响,管理者的限制性因素增多,他们会根据市场变化趋势,采取应对措施来尽可能地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从而对其自利行为起到很大的约束作用,使得第一类代理成本下降;另一方面,外界环境也会就大股东对公司的掏空行为起到一定的限制和阻碍作用。因此法制水平较高的地区,公司内部监督力度相对较小。

(五)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一种协调董事会与经营管理者委托代理问题的机制[ 7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体现为董事会如何通过有效的激励措施来调动代理人积极性的机制。本文分别从前三名董事薪酬、前三名高管薪酬以及高管持股三个角度,对创新型企业的激励机制进行分析。高管是指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各职能部门总监等在内的参与企业高层决策的管理人员,具体统计结果如表4所示。

通过对表4相关数据的统计结果发现我国创新型企业激励机制呈现以下特征:(1)创新型企业的薪酬激励高于股权激励,且创新型企业的前三名董事薪酬均值(279.28万元)远远高于一般企业均值(169.90万元),创新型企业的前三名高管薪酬均值(327.27万元)也远远高于一般企业均值(201.10萬元)。(2)非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前三名董事会薪酬、高管薪酬以及股权激励力度都比国有属性强。(3)薪酬绝对值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东部地区前三名董事会薪酬、高管薪酬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

通过对以上创新型企业激励机制的特征加以分析可得出:

第一,创新型企业的薪酬激励高于股权激励,且薪酬激励的额度远远高于一般企业。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分别是企业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的两种基本形式。薪酬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其最显著的优点是具有短期敏感的动态激励特点,直接涉及员工的个人利益,但薪酬激励由于其短期性,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弊端。创新型企业的创新行为具有一定的动态性、长期性与风险性等特征,如果只考虑短期利益,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员工忽略股东及公司的目标利益寻求短期且风险较小的项目,而不去选择自主创新这种高风险且成功率低的项目。股权激励作为长期激励的一种形式,它将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励员工为公司的长期绩效考虑,降低其进行短期行为的可能性,最终提高员工对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创新型企业的短期薪酬激励高于长期股权激励,且其薪酬激励的额度远高于一般企业。由此证明创新型企业较注重短期敏感的动态薪酬激励,而长期股权激励未得到足够重视,一些企业即使实行了股权激励,激励力度也较小。在146家创新型企业中,实行了股权激励的公司仅有79家,占样本总量的54.11%,且这79家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激励均值仅为5.23%;而在146家一般企业中,实行了股权激励的企业有83家,股权激励均值达到了10.30%。由此看出,创新型企业对于高管的长期股权激励力度远远不足。

第二,非国有属性的前三名董事会薪酬、高管薪酬都比国有属性大,且非国有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激励均值(7.92%)远高于国有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激励均值(0.28%),证明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对于股权的把控非常严格,较少对高管实行股权激励,即使存在股权激励,其激励力度也极小,而非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对于股权激励的态度较为开放,鼓励和支持高管进行持股。总体来看,无论是薪酬激励还是股权激励方面,非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激励力度都远远大于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

第三,在创新型企业的高管绝对薪酬方面,地区差异性非常明显。从绝对量而言,中西部地区的高管人员薪酬水平远不及东部地区,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东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快[ 8 ],科技水平领先,企业建立了成熟的现代化管理体系,并利用薪酬差距来提高高管的工作积极性;二是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成熟,绝对薪酬均值自然较高,相对应的高管薪酬也较高;三是由于地理环境与科教文化的差异,东部地区思想更为活跃和开放,能较好的地利用薪酬差距来强化对员工的管理,并建立完善的薪酬激励机制。就总体发展状况而言,高管绝对薪酬差距与地区差距呈现出相似的发展特征,东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高管绝对薪酬水平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与外部环境具有较大关联。

四、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创新型企业样本特征

通过本文的研究从样本角度来看创新型企业公司具有以下特征:东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数量最多;国有属性和非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比例相当,其中三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按东、中、西顺序,经济性质上国有经济成分逐渐增加;创新型企业涉及行业较广,其中制造业占大多数。

2.创新型企业公司治理特征

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创新型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大多数创新型企业的股权集中度都属于相对集中的状态,其中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且创新型企业的其他大股东对于第一大股东的制衡作用强于一般企业,公司治理結构更合理。(2)大多数创新型企业董事会规模设置合理,但两职合一的比例仍较高,其中非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两职合一比例更高。(3)创新型企业的高管人员其年龄大多在40~60岁之间,年龄分布较为合理,且高管团队的整体学历水平较高,主要学历水平为本科及博、硕士研究生,其中男性高管占绝大比例。(4)创新型企业的监督力度比一般企业大。(5)创新型企业的薪酬激励比一般企业要高很多,且地区差异明显,东部平均薪酬最高。但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激励力度过小,其中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激励力度极小。主要原因在于创新型企业较注重短期敏感的动态薪酬激励,而长期股权激励未得到足够重视。

(二)政策建议

1.增大股权激励力度

从目前情况来看,创新型企业普遍给予高管较多的是短期具有敏感动态的薪酬激励,且其激励力度较大,长期股权激励未得到重视,一些企业尽管实行了股权激励,激励力度也较小。因此,建议创新型企业进一步优化其高管激励体系。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让高管更多地持有一定的公司股份,促使高管与股东的利益趋同,能够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持续进行创新活动,以更大程度地实现所有者利益,最终形成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显性激励与隐性激励相结合的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2.降低两职合一比例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创新型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比例较高,建议其降低两职合一比例。因为两职合一很大程度上会使得总经理等一些高层管理人员所拥有的权力过大。总经理是否从企业价值最大化角度做出决策完全取决于个人的道德品质,其自利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在一定程度上将削弱董事会的独立性,从而对股东的利益造成威胁,而两职分离更有利于董事会监督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科学决策,并且可以较为公正地对总经理的工作进行评价。因此,建议创新型企业适当降低两职合一比例,完善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1] 中国创新型企业发展报告编委会.中国创新型企业发展报告(2013—2014)[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5.

[2] 张海波,李纪珍,余江,等.创新型企业:概念、特征及其成长[J].技术经济,2013,32(12):15-20,39.

[3] 张前荣.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J].宏观经济管理,2015(6):17-19.

[4] 中国创新型企业发展报告编委会.中国创新型企业发展报告(2009)[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

[5] 徐杰,王宏伟,李平.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面临的挑战:基于东中西部地区科技进步的差异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6(2):8-15.

[6] 李维安.公司治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7] 许婷,杨建君.股权激励、高管创新动力与创新能力:企业文化的调节作用[J].经济管理,2017,39(4):51-64.

[8] 王小鲁,樊纲,余静文.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报告指数(2016)[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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