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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现状研究

2018-08-21闫华红

会计之友 2018年11期
关键词:碳排放

闫华红

【摘 要】 生态文明建设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温室气体排放以及由此导致的气候变化问题。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有关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成为政府及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企业碳排放情况的重要渠道。文章应用VBA编写爬虫程序,搜集了我国上市公司2007—2016年社会责任报告中有关碳信息的相关内容。研究发现: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中,约73.2%的企业披露了碳排放信息,企业描述碳排放情况的平均字数约为192字;企业总体碳信息披露水平2012年达到高峰,之后出现了下滑。从披露碳信息的具体情况看,企业在是否经过第三方鉴证、是否披露碳减排具体数据、是否披露减排计划和成立减排部门、是否参与碳市场交易等方面均呈现较低的披露水平。这说明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质量有待加强。研究结果为碳信息披露研究提供了经验数据,进一步充实了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 碳排放; 碳排放信息披露; 碳会计; 社会责任报告

【中图分类号】 F230;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11-0002-05

2017年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这也将“生态文明”提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随着全球范围内气候问题的日益严重,二氧化碳排放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关注的重点。为保障党中央“生态文明战略”的顺利实施,作为碳排放主要来源的各类企业应承担起相应责任,积极履行节碳减排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为此,分析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现状、探求问题所在便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选取2007—2016年全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作为研究对象,并利用VBA编写爬虫程序,从报告中筛选出涉及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基本情况、受鉴证情况以及碳减排披露内容和碳交易相关的内容。通过统计分析,归纳总结出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

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进行碳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总结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可以分为针对披露环境的研究、针对披露内容的研究和针对披露质量的研究三个方面。

在披露环境研究方面,大多数研究支持政府调控和强制性披露,也认同当前碳排放信息披露监管环境有待加强。樊纲等[ 1 ]认为,企业作为碳排放的主体,若想有效实现碳减排,需在政府的监管指导下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政府监管是企业碳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李力和刘全齐[ 2 ]结合2009—2014年中国重污染行业沪深128家上市企业的相关数据,检验了政府监管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影响,发现政府监管起到了促进碳信息披露的作用,且对信息披露具有周期性影响。唐成林[ 3 ]选取2011—2015年上交所已上市的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工业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结果表明政府规制对企业碳排放信息公开有显著影响。张凤元[ 4 ]的研究也显示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碳信息水平和披露意愿不足,并提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碳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扩大碳信息适用范围等建议措施。

除了碳信息披露的监管环境十分薄弱外,很多学者也开始研究碳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信息质量的问题。

在碳信息披露内容方面,王宁宁[ 5 ]认为企业可以参照PAS2050——《商品和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规范》以及ISO14067和WRI Product Life Cycle Standard等在碳排放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标准进行碳排放信息披露。陈华等[ 6 ]基于信息决策相关性角度对碳排放信息披露应包含的内容进行了理论分析。考虑到不同碳排放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以及保证碳排放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需求,陈华等归纳出企业披露碳排放信息时应主要考虑的六个方面。周星和敬采云[ 7 ]借鉴国际碳披露项目的披露范式,并结合我国实际状况,构建了以碳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为核心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框架。

在信息质量评价方面,宋钰元等[ 8 ]建立了包含七个考核方面的碳信息质量评分体系,并对参与碳信息披露项目(CDP)的中国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评分,结果显示,高碳行业的碳信息披露平均得分显著高于低碳行业。赵选民和孙武峰[ 9 ]收集了2010—2012年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从碳减排战略、管理和核算三个方面评价了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质量,结果显示: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逐年上升,企业自愿披露碳信息的水平也不断上升,但碳排放信息受监管力度较低的影响,披露水平仍然较低。李秀玉和张川[ 10 ]借鉴已有学者的研究成果,在结合CDP、CRDI等权威机构对碳排放信息披露内容描述的基础上,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构建了针对涉农企业的碳信息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利用这一体系对涉农企业碳信息质量的评价发现:涉农企业自愿披露碳信息的程度不高,披露质量差异明显,整体披露质量较低。

目前的研究无论在监管环境方面,还是在碳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质量方面,均反映出中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仍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受制于信息获取难度较大,以往的研究很难对上市公司整体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评价,而更多是针对某一特殊行业的披露现状进行分析。这让我们很难了解中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普遍水平和存在问题。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爬虫程序降低信息获取的难度,从全体上市公司的角度分析碳信息披露现状,以对目前的研究进行补充。

二、中国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仍属于自愿披露的非财务信息,在披露格式、披露范围等方面还未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也并未强制进行第三方审计。这增大了本文信息搜集的难度。同时,根据全球永续性报告协会(GRI)2013年开始实施的第四代可持續发展报告规范指南(G4),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活动是企业履行环境责任过程中需要披露的信息。这一指南也越来越成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的参考规范。同时,根据实践统计,中国上市公司在传统的年报中披露碳排放信息的情况较少,披露的内容也非常简略。而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上市公司披露的碳排放信息范围更全面,内容也更充分。这说明,社会责任报告已成为中国上市公司主要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渠道。因此,本文以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碳排放信息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2007—2016年间,中国上市公司共披露有效企业社会责任报告4 955份。本文将对其中涉及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内容进行分析。为了更好地保证信息收集质量,本文利用VBA软件编写爬虫程序,对样本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关键内容进行提取和分解。除判断企业是否披露碳排放信息外,本文还从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受鉴证情况、碳减排情况和碳交易三个方面对企业披露的碳排放信息做更进一步的分析。最后,本文分析了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行业和所有权分布特征。

(一)碳排放信息总体披露情况

表1给出了2007—2016年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以及其中涉及碳排放信息内容的披露情况。通过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比重呈上升趋势,但近几年披露比重有所回落。2010年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比重出现明显增长,2013年达到高峰,近5年来,平均披露比重均达25%以上。事实上,这一趋势与政府的积极推动不无相关。2010年,工信部正式将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列入其职能范围;2011年,国资委进一步要求中央企业在2012年之后必须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中,约73.2%的企业有披露碳排放信息,这说明碳排放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涉及的主要内容之一。从披露力度上讲,企业描述碳排放情况的平均字数约为192字(不含英文及标点)。其中,披露字数最多的企业为中远海控(601919),平均披露字数达3 817字。披露字数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披露信息的详尽程度。通过表1给出的数据,本文发现中国上市企业2012年前后碳排放信息披露比重和披露字数均达到高峰,而后出现回落。这反映出上市公司总体碳信息披露水平在近年来出现下滑。本文推测这一下滑趋势可能与新上市的公司尚未建立成熟的碳信息披露体系有关。

(二)碳排放信息具体内容披露情况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目前仍未对披露范围进行强制性约束,企业披露碳排放信息属于自愿行为。这一行为受到企业管理者意识、客观环境压力、披露成本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统计目前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具体情况,有助于我们了解现阶段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水平,从而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好地对企业碳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碳排放信息具体披露情况见表2。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中,73.20%的样本披露了与碳排放相关的信息。这说明,碳排放信息已经成为大多数企业披露社会责任的必选内容。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分析企业碳排放信息的具体情况。

首先,信息是否受到第三方鉴证方面,本文选取了“国际标准化组织推出的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社会责任报告是否受到第三方审计”两个角度统计符合的样本数占比。符合前者的样本占比为7.37%,符合后者的则为3.41%,两项比重均不高。理论上讲,经历第三方鉴证的碳排放信息可靠性更强,公信力也更大。表2的数据显示出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尚未对披露信息进行第三方鉴证。这表现出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碳排放信息的质量尚有不足,未来提升的空间仍然很大。

其次,碳减排信息披露方面,本文考察了样本企业是否披露具体的年度减排信息、是否披露了减排计划、是否成立减排部门等。结果显示,9.77%的企业披露了具体的减排数据,9.59%的企业披露了减排目标和减排计划,3.49%的企业披露成立了有主要领导牵头的减排部门。三者的披露比率均不高,其中成立减排部门的比率最低。这说明,大多数企业并未披露具体的减排计划、减排量,也尚未成立主管领导牵头的减排部门,而是只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了参与二氧化碳减排的描述性事项。很显然,披露具体减排数据要比一般性的描述信息更有价值,信息披露质量也更高。企业为了提供高质量的信息需要付出更大的披露成本,在非强制披露的条件下,大多数企业必然不愿付出这一成本。减排信息披露情况的数据也支持了这一判断。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水平,便于信息使用者比较判断企业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监管当局应当考虑尽快确立企业碳排放信息的具体披露规范和披露准则。

最后,碳交易信息披露方面,本文选取了参与CDM(清洁发展机制)和参与国内碳市场交易等。CDM是目前全球范围内认可度最高的碳交易机制。企业通过参与CDM项目,可以实现碳减排收益。中国2014年开始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天津、重庆、深圳七个地区试点碳交易市场,对纳入监控的企业实行碳配额管理,并且允許企业在市场中交易配额,从而借助市场机制促进企业碳减排活动。2017年全国统一碳市场已经开始逐步建立,目前电力行业已被先期纳入全国统一碳市场交易中。未来随着碳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会参与到碳交易中。表2中碳交易信息的披露水平虽然与其他项目相比是偏低的,披露比率未超过3%,但是随着碳交易企业的增加,碳交易信息的披露也会逐步增多。企业参与碳交易的情况,可以反映出企业碳排放管理的参与程度。通过碳交易为企业带来收益,则更进一步反映出企业积极参与碳减排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规范企业碳交易信息的披露,可以进一步提升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

(三)碳排放信息披露情况的行业与所有权特征分布特征

表3和表4分别反映了披露碳排放信息的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和所有权特征的分布情况。从表3的行业分布情况来看,披露碳排放信息企业数最多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披露比率④为75.93%。虽然计算机制造业并不属于碳市场建立初期重点控排的八个行业,但由于这一行业的企业数量众多,深圳碳交易市场又纳入了大量该行业企业,这就造成了本行业披露碳排放信息的企业数最多。比较“披露比率”和“是否属于重点控排行业”这两项可以发现,属于一般行业的企业平均披露比率为73.17%,与总样本平均披露比率73.20%非常接近。这说明一般行业企业的披露水平基本接近平均披露水平,行业排名靠前主要是由于企业总数较大造成的。与之相对应的,属于重点控排行业的企业平均披露比率为84.37%,明显高于总体披露水平。这说明重点控排行业更加重视碳信息的披露,可以看出国家控制有效提升了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碳信息披露离不开外部的监督和管理。

表4反映了披露碳信息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分布特征。可以发现,国营或国有控股企业是披露碳信息最多的企业,占比达到全部披露碳信息企业的63.08%。国有企业更加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于环境责任中碳排放信息的披露也更加积极,这与国有企业性质特点和国资委的监管密不可分。国有企业既是碳信息披露的生力军,又是国家战略最有力的执行者。加强碳信息披露是辅助十九大“生态文明战略”的重要手段,国有企业应当在其中起到更大的模范表率作用。

三、中国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碳信息披露行为缺乏外部监管和第三方鉴证

根据上文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受到的外部监管环境仍有待完善。近年来,虽然我国已经出台多项环保法律法规,但是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尚待建立。企业碳信息披露行为大多仍面临自愿披露状态,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不足。企业对碳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也尚显不足。进行自愿披露的企业信息又缺乏必要的第三方鉴证,这对信息质量造成了更加不利的影响。

上市公司碳信息的披露行为和鉴证责任均缺乏强制性,很难保证企业披露的碳信息充分、客观、公正。这样的信息质量显然不能满足监管部门和资本市场对信息的需求,还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因此,加强外部监管、进行第三方鉴证,是提升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必要手段。

(二)碳信息披露内容缺乏标准化规范准则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碳信息披露准则。由于目前尚缺乏标准化的规范准则,企业在披露碳信息时,披露内容多倾向于笼统的描述性语言,较少涉及碳排放的核心内容。通过前文的分析也可以看出,企业在披露碳减排量、减排目标和具体计劃、减排部门的设置等关键信息方面披露水平均较低,都未超过10%。这会对企业披露碳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等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缺乏定量描述、披露范围随意、内容含糊不清的信息无法用于横向、纵向对比,不利于信息使用者的评价,显然会制约碳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

有关碳会计的准则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但尚未实施。一旦实施,这一问题可能得到改善。因此,在强制性披露的同时,建立规范的披露标准,是进一步提升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手段。

(三)碳信息披露渠道不统一增加了信息获取难度

现阶段企业缺乏碳信息披露的统一渠道和平台。部分企业在年报中披露碳排放信息,还有一些企业在董事会公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更多的企业则选择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相关内容。由于渠道不一,导致信息使用者获取信息的难度增大,也不利于同业间的对比。

鉴于大多数企业均采用社会责任报告这一信息渠道披露碳排放信息,本文认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尽早确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作为碳信息披露的渠道,以方便信息使用者获取有用信息。

(四)碳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研究有待加强

目前,国内有关碳信息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很多基本问题仍有待深入探讨,例如碳信息披露范围的确定、碳会计信息的基本要素如何划分、相关的确认和计量如何界定等。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有助于促进碳信息披露准则的制定完善,科学指导企业碳信息披露行为,从而提升企业碳信息披露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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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力,刘全齐.新闻报道、政府监管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6(3):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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