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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2018-08-11董妍姝孙刚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7期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完善

董妍姝 孙刚

摘 要:上海自贸区是我国创新经济发展模式的最新成果,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自其建成以来,由于政府对于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规定较为笼统概括,无法有效的处理实际中的纠纷和问题,导致对于自贸区内部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始终存在。因此,完善上海自贸区内的金融法律监管体系迫在眉睫。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完善

一、完善立法体系

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短时间内无法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变革,所以可以在原有的成熟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并在自贸区进行试点,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随着上海自贸区的稳定发展,一系列相关法律政策也逐渐出台。在上海自贸区发挥更大作用的背景下,配套的法律法规还应当逐渐更明细化。

针对上海自贸区的发展构建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目前政府就上海自贸区专门出台的法律草案相对符合其需求,但这些草案与以前我国的金融法律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矛盾。健全其法律体系、推动法制监管必须设立相对独立的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依托上海自贸区建立离岸金融市场,首要解决的就是业务模式的选择问题。在各种发展模式的比较下,我们可以发现内外业务分离的模式更能够促进自贸区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发展。

二、建立一套综合监管体系

(一)优化金融监管系统结构

1.设立自贸区统一监管机关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稳步推进及自贸区发展壮大,若没有统一的指导方法,则会导致标准规定不统一的现象。因此,国家有必要建立起权威的、独立的自贸区金融监管机关,宏观对其进行管理指导。目前我国的的金融监管模式是由中央银行来行使替代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能,若该模式应用到自贸区会给其金融监管带来各种问题,有碍于自贸区的良性发展。

2.明确监管机构职能

为了更好的保障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必须转变金融监管模式,且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制度与模式。可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核心,以便于更好的对市场实行监督和管理。面对复杂易变的金融市场,为了及时的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危机进行应对处理,应当赋予相关部门在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和立法权限,从而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施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建立监管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平台

在我国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律监管的工作开展上,目前各个监管机构经验和信息的交流和传递不充分,导致金融法律监管的效率停滞不前。目前实行的金融管理是分隔模式,主要体现为“一行三会”的管理模式,该监管状态长期发展下来对各个经济主体的经营运作会有所不利。

(二)建立金融风险监管防控相关机制

1.完善金融监管合作协调机制

探索国际合作机制,实现“互动监管”。尝试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机制。加强我国监管机关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协作,交流成熟经验。在国际层面,要建立自贸区内独特的金融监管国际协作机制。在试验区内,可以尝试与国际靠拢,同时建立起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的长期合作协调机制,对涉及区内的金融业务进行共同监管。

在国内层面合作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的合作;二是监管机构与市场机制的合作。这就要求试验区内监管机构常同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政策、数据等方面的交流,将重心到协助上去,同时加强与区内金融业协会的交流合作,及时全面掌握区内金融状况。

2.完善风险监控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

完善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的预警机制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前预知和规避风险和危机的发生,保障自贸区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应当充分吸取成功经验,通过对其通行的金融监管运行模式进行研究并且与上海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根本上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防控体系,并成立专门的相关部门,对其金融资金流走向实时检测,建立完善数据分析中心,确保自贸区内市场的持续性有序、高速的发展。通过建立完善的系统努力建立低风险、高效率运营机制。

3.运用灵活监管方式

我国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的方式必须随自贸区的深化发展而进行改良,使之匹配和融合,更好的促进自贸区的长远建设和经济发展。具体而言,在监管方式上应当逐步由正面清单转换为负面清单的风险监管与政策调整,并将事前监管转化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金融方面專业性问题,政府应更多的放权给专业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从“规则性监管”转换到“竞争型监管”。

三、健全金融机构制度建设

(一)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是防止金融机构内部滋生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健全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切实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将会为自贸区的发展创建更加透明的环境。

(二)建立有效的金融机构信用评估制度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监管” 推进综合信用平台建设。加快信用激励机制建设,实现信用分类监管。定期对国内金融机构进行专业的国际评估机构的评估,从而提升其信用度,增加投资人信心,运用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督促进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进行自我完善和改进。同时,深化同其他国际评估机构的合作,学习先进经验,力求在本土依靠自身发展出技术水平先进的信用评级机构。制定符合本国国情和自贸区实际情况且出切实可行的信用评估标准。

(三)推进信息共享机制

实现阳光监管,搭建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在自贸区内推行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条例,制定信息披露的细则标准,保证信息共享标准的一致性。建立信息共享奖惩机制以及审查评价制度,推进“互联网+大数据”监管模式的建设。此外,建立方便公众查阅的公幵信用信息平台,将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及时公布到网上。

四、规范市场内部环境

实现“竞争性监管”,改革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在金融市场准入方面,要实现由“性质”向“信用”的转变;并不断的探索建立“审慎例外法则”。

净化金融行业市场内部环境,提倡业务行为自由。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简化事前审批的程序,并尝试探索制定制定金融行业负面清单。

建立“适者生存”机制,提倡市场退出自由。首先要完善现行的企业破产清算法律制度;其次要创立市场退出的后续保障制度,要包括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破产企业的后续保障。最后要完善风险披露及评估制度,以保证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五、实现社会各界共同监管

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需要政府、金融监管机关、市场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建设。所以在政府与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以外,建立系统的市场自我管理以及社会舆论监督模式。

要实现市场自我管理与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在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尝试建立层次分明的金融服务机构的协助监管模式;并鼓励金融人才双向流动。

引导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相应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金融监管活动,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公众的联系和交流,定期举办公众座谈会,从而更好的完善社会监督体制。

参考文献:

[1] 吴国平.建立健全我国金融布场信用评级监管法律体系[J].征信.2012,(5):43-48.

[2] 潘路明.金融创新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措施探讨[J].商.2013,(27):151.

[3] 余文贵.完善中央银行金融统计职能的立法建议[J].区域金融研究.2013,(10):43-50.

作者简介:

董妍姝(1997-),女,蒙古族,黑龙江大庆人,本科学历,就读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孙刚(1995-),男,汉族, 黑龙江哈尔滨人,本科学历,就读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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