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跨境债券问题研究
2016-12-01刘玉洁
摘 要 2016年5月9日,自贸区跨境债券《实施细则》、《业务指南》正式发布,上清所获批为该业务提供清算服务。9月7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指引》正式发布。9月23日,中国银行与上海清算所合作,在自贸区内为企业客户完成首笔基于FT账户体系柜台债券交易。自贸区跨境债券业务的开展,体现了我国内外资一致的指导思想,通过账户隔离、合规管理等措施,在具体业务中规范相应的操作,是自贸区实现金融创新的又一大举措。
关键词 上海自贸区 跨境债券 上清所 中债登
作者简介:刘玉洁,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5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88
2015年9月,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别获准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0亿元和100亿元人民币债券,这是首批境外金融机构的在岸人民币债券发行。 2016年,上海自贸区《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债券业务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区跨境债券业务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债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正式发布。9月23日,上海自贸区首笔柜台债券交易完成。 那么,自贸区跨境债券的特点和优势是什么?其背后的法律关系又是怎样的?对于准备在区内发行债券的区内境外公司来说,此举措又会带来哪些变化和风险,自身应该如何应对?
一、 跨境债券背后的法律关系
自贸区跨境债券业务在具体发债流程上,与普通发债基本没有太大区别,遵循“开户——登记——信息披露——发行——清算结算——付息兑付”的基本步骤。其背后的法律关系仍然是一个普通债券的过程,当然也就遵循普通债券运作的基本规定,如可能涉及到的合同、担保及相应的行政审批监管法律关系。
二、跨境债券的特点
区内、境外的合格投资者均可以投资自贸区跨境债券,这是其最大的特点。合格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已设立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并经过验收的境内机构;已开立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的境内、外机构;已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账户)的境外机构。参考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的改革思路,自贸区跨境债券没有特别的币种限制,目前发行的还是人民币债券。
(一) 投资方式
根据《业务指南》规定,投资人参与跨境债券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直接参与、通过结算代理人参与、通过国际合作托管机构参与。其中“直接参与”是在上清所或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直接开户的形式完成债券发行结算全过程;“结算代理人”是指具备结算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国际合作托管机构”是指与上清所互联的境外机构,且国际合作托管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上海清算所提供通过其参与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债券业务的境外投资人的名称、国籍和持仓情况等。
(二) 发行人
发行人包括经管理部门备案和自律组织注册的境内、外机构,他们可在自贸区以公开或定向的方式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由此可见,其遵循了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实现了内外一致的基本目标。目前正在筹备发行的主要是上海几家金融机构和企业。
(三) 债券流通方式
目前自贸区境外债券的流通方式包括电子平台交易和柜台交易。中债登承担自贸区债券柜台业务的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和结算,承办机构承担自贸区债券柜台业务二级托管和结算。
三、中债登与上清所规定的区别
如前所述,二者先后均发布了各自的操作规范,其在投资者条件、发行人、投资方式等方面的规定相同,那么其差异有哪些?
(一) 区内境外机构的含义
目前自贸区跨境债券业务的最大特点就是将发债范围扩展至区内境外,因此其具体含义的准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在境内机构的认定上,二者除了共同的金融机构外,中债登还包括了政策性银行,而上清算包括了私募基金等;而境外机构二者的规定是相同的。
(二) 开户申请材料
我们通常所说的账户包括两类: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1. 债券账户:
根据上清所的规定,不同的投资方式对应着不同的开户材料,对此《业务指南》有较为详细的说明;除此之外,开立专用托管账户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而中债登的规定开立债券账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中央结算公司账户业务申请表;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已开立FT账户、NRA账户的证明,或通过分账核算单元验收的证明复印件;已签署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使用协议书》(适用于非法人产品)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密押器管理使用协议书》(适用于法人机构);已签署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债券结算业务承诺函》。
2. 资金账户:
与债券账户相同的,上清所规定不同的投资方式对应着不同的开户材料。而中债登规定开立资金账户须提交如下材料:上海自贸区资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已签署《自贸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和《自贸区债券资金结算账户使用协议》;已开立自贸区商业银行的FT资金账户信息,或NRA资金账户信息或分账核算单元验收证明。
3. 发行账户:
除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债券账户,中债登还另外规定了发行账户的申请材料:开户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若发行人为金融机构,需提供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债券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
(三) 债券登记
上清所规定,债券登记需要履行以下手续:开立发行人账户;为发行人配发债券代码并代理申请ISIN编码;初始登记;分销;登记确权;在上海清算所网站进行信息披露。而中债登规定的步骤为:招投标(或簿记建档)结束后,发行人或簿记管理人在发行系统输出的文件上签字确认并交中债登;发行人通过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提交文件;发行人通过其他方式发行债券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不晚于发行首日14:00通过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提交债券注册要素表,如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交专用文件;中债登根据系统发行结果和债券注册要素表办理债券注册,并将承销额度记入承销商的债券账户。
(四) 清算结算
上清所规定的清算方式以中央对手清算为主,也可根据市场成员的需求,提供全额逐笔清算服务;而中债登则是根据交易双方确认的成交指令办理结算,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DVP)。如交割日日终付券方债券或付款方资金仍不足额的,该笔结算失败。在付息兑付方面,上清所规定:上海清算所承担代理付息兑付职能。付息兑付登记日,上清所确定债券持有人名册,计算投资者应收的付息兑付资金;上清所于付息兑付日前10个工作日向发行人出具《付息兑付通知书》,发行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将债券付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上清所账户;在发行人资金及时、足额到账的情况下,上清所于规定时间内将投资者应收的付息兑付资金分别划付至指定的账户,并向发行人出具完成付息兑付的书面证明。中债登规定:中债登承担自贸区债券业务的代理付息兑付职能。发行人按照《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将债券本息资金划付至中债登指定的商业银行FT资金账户;在指定的付息兑付日,中债登在收到足额付息兑付资金后,在不迟于付息兑付日日终前,将应付资金拨付给债券持有人;如果发行人未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将应付资金划付到指定的账户内,则中债登可以顺延付息或兑付资金的划付时间,并向债券发行审批或核准机构报告。
(五) 监管
上清所接入央行人民币跨境交易监测系统,对自贸区跨境债券业务进行日常监测。中债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投资者在自贸区债券交易结算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为监管部门提供账务数据报送和交易结算数据统计分析。在具体的信息披露方面,上清所的披露网站为上清所官网,具体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有规定办理;而中债登披露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
四、 应对措施
此次自贸区的大胆尝试,一方面有助于吸引境外投资者,丰富债券发行及投资主体,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切实支持自贸区建设;另一方面,实现人民币债券统一发行定价和集中登记托管,巩固、整合、完善集中统一的中央托管结算体系,为国家金融提供坚实的支撑力和掌控力。那么作为微观主体的投资者及发行人,又该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开展此项业务呢?
(一)账户隔离
为更好的贯彻“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原则,目前自贸区跨境债券业务的主要应对措施就是账户隔离制度。首先在资金方面,中债登和上清所均要求投资者开立FT账户或NRA账户,实现自贸区资金与境内区外资金的有效隔离。同时,中债登还为投资者开立券款对付即DVP结算资金专户,与FT账户一一对应,专用于办理自贸区债券交易结算的资金清算交收,有效把控自贸区资金向区外渗透。而在债券方面,中债登和上清所为投资者债券账户设立自贸区债券业务专用分组合,专用于托管投资者持有的自贸区债券,从而在账务管理上将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自贸区债券市场持有的债券加以区分,且目前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均可申请在中债登开立债券账户并开通自贸区专用分组合;已在中债登开立债券账户的投资者使用原有账户,仅需开通自贸区专用分组合即可参与自贸区债券业务。同时,中债登会为开通自贸区专用分组合的投资者开立FT资金结算账户,专用于办理自贸区债券业务的资金清算与结算。
(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合规管理:
依据现行法规,发行人应与上清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约定委托其办理发行登记、信息披露、付息兑付、募集资金划付等事项。此外,投资者需与中债登签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债券结算业务承诺函》、《自贸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自贸区债券资金结算账户使用协议》等相关协议。投资者应安装中债登操作终端。
在该项新业务的开展过程中,投资者应注意规范自身的行为,尤其对于境外投资者而言,应在充分了解中国的相关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开展业务,在信息披露、公告等环节中,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及时,配合监管机关监控和调查,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
2.风险控制:
我们需特别注意因涉外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系统性风险;此外目前跨境债券的一个重要的流通途径是电子平台,故需注意自身信息系统的操作和维护,避免可能产生的非系统性风险。在信息披露方面,如何保证境外发行人披露信息的真实性,避免投资者利益受损,也是其必须充分考虑的问题。此外对于反洗钱问题,除了相关立法层面、行政层面的监管外,投资者自身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境外发行人借此实施洗钱行为。
注释:
戴赜.跨境债券融资实践.中国金融.2016(1).64.
余新江.上海自贸区将推出跨境债券首单.中国产经新闻.2016-06-03(5).
吴彦彬、刘楚白.债券市场跨境监管新思路.金融市场研究.2012(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