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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奥特苏卡对帕菲特“优先论”的三个质疑

2018-08-11李文

关键词:分配正义平等主义

李文

摘要:帕菲特主张把一定的利益优先给予那些处境较差者更加重要,并且利益接受者的状态越差,给予他的利益的道德价值就越大。在奥特苏卡看来,帕菲特的优先论至少在三个方面是值得质疑的:其一是优先论对个人的理性偏好不敏感;其二是优先论对“谨慎的证明”不敏感;其三是优先论对不同个体的竞争性要求不敏感。奥特苏卡对优先论的三个质疑展示了平等主义者反对优先论的一种新的路径和视角,表明优先论虽然对平等主义提出了有力的挑战,但由于其自身存在一些缺陷,因而,它尚不足以取代平等主义而成为分配正义的唯一原则。

关键词:平等主义;优先论;理性偏好;分配正义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8.01.017

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1991年在《平等还是优先?》一文中提出其优先论(The Priority View)主张,并认为优先论可以取代平等主义而成为指导分配正义的唯一原则。优先论的核心观点是:“给予那些处境较差者以利益更加重要”[1]19。这里的处境较差者指的是绝对意义上的较差,按照帕菲特的话说,就是“有利于较差者更加重要,仅仅因为这些人处于一种较低的绝对水平,与这些人是否比其他人更差无关。”[1]23无论是否存在状况更好或更差者,他们的福利状况都处于绝对的较低水平。况且,效用的边际道德价值具有递减的特性,也就是说,相同大小的利益给予不同的人所产生的道德价值是不同的,利益接受者获得利益时的最初状况越差,该利益所带来的道德价值越大;反之,利益接受者获得利益时的最初状况越好,同等大小的利益所具有的道德价值越小。因此,在分配利益时,优先论把绝对的优先赋予绝对的处境较差者。英国牛津大学圣安学院教授罗杰·克里斯普(Roger Crisp)称这种版本的优先论为绝对优先论:“当给予其他人利益时,较差的个体(或者群体)应该比较好者处于绝对优先。”[2]姚大志教授也指出,“优先论不是关系性的,它关注的是‘弱势群体成员的福利之较低的绝对水平”,并进而认为,“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3]。

帕菲特意义上的优先论似乎暗示着三个方面的意涵:其一,在分配利益时,利益分配的决策者无需考虑利益接受者的主观偏好或者倾向性选择,可以径直决定把特定的利益优先分配给处境较差者,而且,利益接受者的状况越差,给予他的利益的道德价值就越大,我们优先帮助他的理由就越强;其二,优先论赋予处境较差者以绝对优先的地位,为了绝对优先地确保处境较差者的哪怕极其微小的利益,不会同意采取能够使其预期利益最大化的冒险行为;其三,优先论把利益绝对优先地分配给处境较差者,而不考虑在不能满足所有人的利益需求的情况下,谁的利益要求更为合理、更具正当性的问题。

在奥特苏卡①看来,优先论的上述三种暗示都难以成立。为此,他提出了对优先论的三个方面的质疑:优先论对个人的理性偏好不敏感;优先论对“谨慎的证明”不敏感;优先论对不同个体的竞争性要求不敏感。下面,本文就围绕奥特苏卡的这三个质疑展开阐述与思考。

一、优先论对个人的理性偏好不敏感

帕菲特在优先论中指出,在分配利益时,那些处境较差者的利益更加重要,因此,我们应该把利益优先分配给处境较差者。处境较差者的利益之所以更加重要,是因为从道德哲学的立场看,效用的边际道德价值呈现递减的状态,利益的道德重要性与接受者的福利状况好坏具有反比关系,即接受者在获得利益时所处的最初福利状况越差,给予他的利益的道德价值越大,反之,接受者的最初福利状况越好,同等大小的利益所具有的道德重要性越小。帕菲特将此作为优先论区别于功利主义的一个优势,“对于功利主义者而言,每一个利益的道德重要性仅仅取决于这个利益有多大。对优先论者而言,利益的道德重要性还取决于这些利益所给予的对象的处境好坏。”[1]19-20也就是说,帕菲特认为,在分配利益时,我们不能仅仅考虑利益本身的大小,还要考虑把这个利益给谁,利益接受者的处境不同,利益的道德分量也不同。我们应该赋予处境较差者的利益更大的道德分量。在另一篇文章中,帕菲特提出,“我们有更强的理由有益于那些较差者”[4]根据这种观点,我们应该有更强的理由优先把利益分配给处境较差者,即使这些利益给较差者带来的效用增长更小,我们也应如此。奥特苏卡认为,优先论存在一个缺陷,它“经常未指明的是什么构成一个人的效用更大、更小或平等提升。”[5]因为,帕菲特仅仅通过数字表达人们的福利状况的绝对水平,但没有清楚地表明哪些因素影响或规定着人们福利状况的好坏。

不仅如此,优先论虽然也认为一些人处境较差是坏的,但是这里的坏不是指一些人比其他人更差的事实,而是指与他们应该拥有的状况相比,他们更差。优先论与平等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平等主义者关心每个人与其他人相比较而言的相对水平,优先论仅仅关心人们的绝对水平。”[1]23也就是说,按照优先论的观点,如果我比你差,给我利益就更加重要。这是因为我比你差吗?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但在优先论看来,这与我和你的关系无关。比如,处在青藏高原等高海拔上的人呼吸比较困难,他们的呼吸困难不是和海拔较低的人比较而言的,而是绝对的呼吸困难,无论是否有其他海拔较低的人存在,他们的呼吸同样困难。

奥特苏卡指出,根据优先论的观点,当有益于那些较差者更加重要时,更加重要不是由于一些人比其他人更差的事实,而是仅仅由于一个人的效用具有递减的边际道德价值的事实,也就是说,经济学意义上的同等大小的利益,当把它给予处境较好者时所产生的道德价值要低于把它给予处境较差者所产生的道德价值。奥特苏卡据此指出优先论的第一个错误,即它对个人的理性偏好不敏感,在决定采取何种分配方案时不能正確地反映一个人的理性偏好的价值。奥特苏卡假设的例子是:

例一(单个人的例子):

假设一个年轻人目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但是她将很快发展成下面两种状况中的一种,并且各有50%的机率:一种是轻微的损害,就是一个人行走超过2公里困难的状况;一种是非常严重的损害,就是一个人卧床不起的状况,仅能够坐在椅子上,在别人的帮助下偶尔可以坐着轮椅活动一段时间。

假设每一种状况都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疗,但是必须在她知道她将遭受哪种损害之前采取,况且,对轻微损害的治疗将彻底消除这种轻微的损害,使她恢复到良好的健康状况,然而,这种治疗方式对非常严重的损害则完全无效。相反,对非常严重的损害的治疗将对轻微的损害完全无效,但是可以使她从非常严重的损害状况提升到严重的损害状态,即一个人不再卧床不起,而是能够自己站起来,在其他人的帮助下能够活动的状况。

假设从轻微的损害到完全健康的变化所产生的效用增长等同于从非常严重的损害到严重的损害的变化所产生的效用增长。假设你是一个有道德感的陌生人,能够通过提供给她非此即彼的治疗来帮助这个年轻人。进一步假设你知道她在两种治疗之间是中立的,并且你认为她的偏好正确地反映了她的效用增长预期。根据这些假设,对你来说唯一合理的做法或许是承认她在两种治疗之间的中立是合理的。如果她更偏好对轻微损害的治疗,对你来说为她提供这种治疗就是合理的;假如她更偏好对非常严重损害的治疗,对你来说为她提供这种治疗是合理的。换句话说,对你来说,为病人提供最大化其效用的预期增长的治疗就是合理的。这一结论至少在这个人是唯一一个你能帮助的人, 并且在你考虑她的命运时完全不考虑其他任何人(包括你自己)多好或多坏的情况下是合乎情理的。

例二(一群人的例子):

现在我们假设你面对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群人,所有这些人现在都很健康,但是其中的一半人已经明确地知道他们很快将发展成一种非常严重的损害,而另一半人也已经知道很快他们将发展成轻微的损害。这一群体的所有成员具有相同的偏好——把健康状况视为个人的事情,由于这一偏好,他们都把从非常严重的损害到严重的损害的变化视为在效用的增长方面等同于从轻微的损害到完全健康的状态的变化。那么,如果你必须在两种方案之间作出选择,即在为那些将发展成非常严重损害的人提供治疗和为那些将发展成轻微损害的人提供治疗之间作出选择,你该如何抉择?或许此时你唯一合理的选择是为那些将发展成非常严重损害的人提供治疗,因为在这种包含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权衡和比较的例子中,即使把两种治疗看作将产生同样大小的效用增长,但人们在治愈一个受到轻微损害的人与为受到非常严重损害的另一个人提供治疗之间一点也不中立,人们有一种强烈的偏好去为受到非常严重损害的人提供治疗。也就是说,当我们孤立地考虑单独一个人的状况时,为她提供将使她的预期效用增长最大化的治疗是合理的,但当我们考虑一群人时,唯一合理的做法是为那些处境较差者提供治疗,即优先帮助那些现实的或预期的处境较差者。

奥特苏卡指出,优先论在一个人和一群人的例子之间没有进行区别,因而它不能解释为什么在一个人的例子中最大化这个人的预期效用将是合理的。因为,在帕菲特看来,效用具有递减的边际道德价值,一个人的处境越差,给予他的利益的道德价值也越大,反之亦然。也就是说,“一个在绝对意义上的较好者的效用的同等提升价值较小。”[6]176据此分析,由于将发展成非常严重损害的人处于绝对的较差处境,她的效用的最初状况处于一个较低的绝对

水平,因此,对她的治疗将产生一个更高的预期道德价值,进而我们有更强的理由为她提供治疗。在优先论者看来,上述例一和例二毫无区别,我们唯一合理的做法就是为将发展成非常严重损害的人提供治疗。然而,如前所述,当我们孤立地考虑例一中的单个人时,提供给她一种能够最大化她的预期效用的治疗是合理的,即为她提供轻微损害的治疗是合理的。因为,在对同一个人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衡时,由于这些(预期的)利益和负担都由同一个人承受,享有的利益越大,往往负担也越大。正如一个人在享有一定的利益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并且这种利益的所得和负担的所失往往能够相互弥补、相互平衡,从而保证了一个人的付出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但是,当利益和负担由不同的人承受时,比如一个人享有利益,另一个人承受负担时,这种利益和负担的相互弥补和相互平衡就被打破了。也就是说,甲享有某种利益,如果由甲本人承担相应的负担,这是合理的,但如果由乙来承受负担,对乙而言则是不公平的,因为正义要求一个人在享有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负担,并且权益和负担是对等的。不存在这种相互平衡的可能性。因此,“适用于一个人的平衡利益和负担的一些形式并不当然地适用于不同的人的情况。”[6]

因此,优先论没有在一个人的例子(例一)和包含人际权衡的一群人的例子(例二)之间进行区别,没有看到当我们从包含个人权衡的例子转移到包含人际之间权衡的例子时,这种利益和负担的道德重要性的转变,也没有看到在一个人的例子中,我们可以基于个人偏好对她进行轻微损害的治疗。因而,正是对个人理性偏好的不敏感,导致优先论在单独一个人的利益权衡时(如例一)将作出错误的指令。

二、优先论对谨慎的证明不敏感

在帕菲特看来,利益的道德重要性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利益本身的大小,二是利益接受者在接受利益时的处境好坏。相同的利益给予处境状况不同的人所具有的道德分量是不同的,给予处境较差者的利益应该被赋予更大权重,即利益接受者的最初福利状况越差,给予他的利益的道德价值就越大,反之,利益接受者的最初福利状况越好,给予他的同等大小的利益所具有的道德价值就越小。从表面上看,优先论似乎实现了对功利主义的超越,认真对待了人们之间的差别。因为,在帕菲特看来,功利主义的一个明显缺陷就是它“并不认真地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7]22,“它不关心效用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7]21而优先论者不仅关心所有人的效用的总量,他们还关心效用在不同个体之间的道德差异:“获得特定利益的人的生活越差,我们把这些利益提供给他的道德理由就越强。”[8]

奥特苏卡指出,与功利主义一样,优先论也没能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以上述例一和例二为例,在一个人的例子(例一)中,允许我们为这个人提供轻微损害的治疗,因为我们能够向这个人提供一种谨慎的证明,证明即使他最终遭受非常严重的损害,向他提供轻微损害的治疗也是正确的。因为,即使他最终只是遭受轻微损害,但根据利益分配当时的不确定情况,考虑到为了实现他的利益最大化,“我们的冒险是正当的,理由是这种冒险能够最大化他的利益。” [8]但是,在存在不同个体的一群人的例子中(例二),如果我们提供对轻微损害的治疗,那么对将发展成非常严重损害的人而言,我们不能提供这种谨慎的证明,因为将要遭受轻微损害的人和将要遭受非常嚴重损害的人是不同的个体,一个人的利益不能以另一个人利益的牺牲来补偿。然而,优先论把这两个例子同等对待了,未能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差别,当决定把利益给予谁时,“优先论对谨慎证明的有或无不敏感。”[8]在多人的例子中(例二),证明对轻微损害的治疗是正当的比在一个人的例子中(例一)要困难得多,因为在例二中,一个人不能对最终遭受非常严重损害的这些人提供一种谨慎的证明,而在例一中则能够向这个人提供这种谨慎的证明。

克里斯普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举例论证:设想一个母亲有一个50%的几率成为残疾的孩子。这位母亲必须决定迁往城市(这里残疾的孩子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治疗)还是迁往郊区(这里健康的孩子将拥有一个比在城市更好的生活)。根据奥特苏卡和弗罗伊弗提出的“单独一个人具有一种对可能发生在她身上的(预期的)利益和负担的一致性”,这似乎暗示着,一个人不应该把特别的权重给予有益于最终将成为残疾的这个孩子,因为,如果母亲决定迁往郊区而孩子最终成为残疾,母亲能够证明她的决定是正当的,因为根据这个孩子的利益,如果他最终是健康的,她迁往郊区的决定就是正确的。克里斯普认为母亲应该迁往城市,她迁往郊区的决定是对这个孩子残疾的可能性的漠视。因为,如果母亲迁往郊区而这个孩子最终变成了残疾,我们可以合理地设想,或许这个孩子长大后会产生一定的抱怨,抱怨的理由在于,他存在残疾和非残疾两种可能性,当母亲决定迁往郊区还是城市时,她应该问问她自己:“人们应该把优先给予具有哪一种可能的人?答案将是清楚的:处境较差的那一个。” [9]因此,在克里斯普看来,奥特苏卡所谓的谨慎的证明的质疑是难以得到辩护的。

奥特苏卡在对克里斯普的回应中指出,克里斯普未能抓住批判的核心。克里斯普主张在他所举的一个孩子的例子中,如果这个孩子最终证明是较差的,孩子的母亲应该把更大的权重赋予这个孩子的利益而不是最大化他的预期利益。奥特苏卡主张,在这个例子中,一个人能够为他不迁往城市的决定提供一种证明。因为,考虑到这个孩子的利益,如果这个孩子最终成为健康者,“他的决定就能够得到正当性证明”[10]。因为,在单个人的利益权衡时,根据个人的理性偏好和利益最大化,选择迁往郊区是合理的,但在需要对不同个体的利益进行权衡时,这一决定就是错误的。

总之,在奥特苏卡看来,由于优先论没有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差别,没有考虑将要变得更好或更差的是不是同一個人,没有注意到适用于对一个人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衡的“谨慎的证明”却不能适用于存在不同个体的人际权衡的情况。因此,它错误地将一个人的例子和多人的例子同等对待了。

三、优先论对不同个体的竞争性要求不敏感

优先论的错误不仅体现在对谨慎的证明不敏感,还体现在对不同个体的竞争性要求不敏感。在帕菲特看来,根据一个人的效用具有递减的边际道德价值的事实,利益的道德重要性不仅取决于利益本身的大小,还取决于这些利益所给予的对象的处境好坏。经济学意义上同等大小的福利给予较差者比给予较好者具有更大的道德价值,接受者的状况越好,同等大小福利的道德价值越小,反之,接受者状况越差,同等大小的福利的道德价值越大。很显然,优先论在利益考量时,是有意赋予较差者的利益更大的道德权重和价值。

在奥特苏卡看来,优先论把利益优先给予处境较差者的做法是正确的,但它的优先理由是错误的。因为,人们之所以赞同把同等大小的利益优先给予处境较差者,不是因为处境较差者的利益在道德重要性方面超过处境较好者,而是当我们在把同样的效用增长给予较好者还是较差者进行道德权重的权衡时,“我们需要诉求本质上合理的人际考虑,例如不平等的内在的坏或不同个体的要求的比较优势”[6]。我们可以推定,如果不是他们自己的选择或过错却使得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差存在不正义,在有多人对利益存在竞争性要求的情况下,把利益给予处境较好者将增加人们之间的这种不正义的不平等,反之,把利益给以处境较差者将减少这种不正义的不平等。或者,在存在多个人对给定利益具有竞争性要求的情况下,如在上述多个人的例子(例二)中,如果一个人想要获得该利益,他必须证明,他对该利益的要求与其他人相比较更具合理性或理由更强。事实是,“那些相对较差者对特定的利益具有更强的理由”[9],因为,在同等情况下,改善处境更好的某人的状况更加难以证明是正当的。当我们能够把利益给予处境较差的某人,并且即使她(较差者)获得该利益却仍然达不到较好者未改善之前的水平时,我们不能够证明仅仅为了使较好者继续保持较好的状态而把该利益给予他是正当的。但是在单个人的例子中,由于利益和负担都由同一个人承担,因此不会产生这种类似的抱怨,也就不需要这种竞争性要求的正当性证明。

因此,竞争性要求的抱怨仅仅在多个人的情况下才会产生。这表明,在某种意义上,一个人对特定利益的要求的力量是强还是弱,是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两个因素包括:一是利益本身的大小,二是利益接受者的处境好坏。这种竞争性要求的道德抱怨以处境较差的这部分人为根据,并且要求把利益给予具有这些抱怨的人。我们能够看到,在例二中存在一个反对采取对轻微损害的治疗的竞争性要求的抱怨:那些遭受非常严重损害的人可能会问,其他条件不变,当能够提供一种可能改善遭受非常严重损害的人的状况,并且即使这些人受益,他们仍达不到受到轻微损害的那些人未治疗之前的水平时,如何能够证明改善受到轻微损害的人的状况的治疗是正当的?这一反问表明,受到非常严重损害的人对治疗的要求比受到轻微损害的人对治疗的要求更为强烈。因此,在存在多个人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把利益优先分配给处境较差者是正当的。

四、结 语

在本文看来,奥特苏卡对帕菲特的优先论所提出的三个质疑是成立的。首先,就第一个质疑而言,帕菲特赋予绝对的处境较差者享有分配利益时的绝对优先地位,这似乎意味着利益分配的决策者完全可以不考虑利益接受者的个人意愿和选择,可以不顾处境较差者的主观感受,仅凭决策者的主观判断就可以把利益强行分配给处境较差者。事实上,在西方高福利国家,确实存在这样一部分人,他们衣衫褴褛、四处流浪,以乞讨度日,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他们是绝对的处境较差者。但这些人中的一部分人却不愿意接受政府救济,其中一个原因是领取政府救济需要个人提供一系列证明自己是弱势群体的证明材料,而有些人认为这些证明材料有损自尊,因此,选择以乞讨作为自己的生活方式。 这些乞讨者的选择表明,虽然他们是处境较差者,但他们仍然有选择的自由和权利,而利益分配的决策者不能完全忽视他们的自主选择意愿而强行把利益分配给他们。其次,就第二和第三个质疑来说,其都表明,帕菲特没有成功地在个体之见作出区分。当利益分配的决策者决定把利益优先分配给谁时,他需要为自己的这一分配提供合理的、足够强的理由,并在其他人对该利益提出同样的要求时能够作出足够合理的解释。在对利益进行考量时,帕菲特赋予处境较差者以更大的道德权重,有其积极的意义,但如果赋予弱势群体的利益以过大的道德权重,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这可能有悖于经济学意义上对利益大小的衡量,另一方面,这也可能造成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的漠视。因此,奥特苏卡对帕菲特的三个质疑是有力量的。

另外,毋庸置疑的是,帕菲特意在以优先论取代平等主义,并以优先论作为指导分配正义的唯一原则。他实际上是说,优先论也是一种分配正义原则,并且能够取代平等主义原则,能够成为我们所需要的唯一原则。但在本文看来,帕菲特的这一目的也是难以实现的。原因之一是,如本文所述,优先论至少在上述三个方面值得质疑。原因之二是,在本文看来,帕菲特主张把利益优先分配给处境较差者,实质上是优先照顾弱者的一种具体分配方式或分配措施,而不是一种原则。平等主义作为一种分配正义原则已成为一种不争的事实,因此,就当代政治哲学关于分配正义的指导原则而言,优先论绝不可能取代平等主义而成为指导分配正义的唯一原则。平等主义仍然是我们值得追求的道德理想。

注释:

①迈克尔·奥特苏卡(Michael Otsuka)为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哲学系教授,曾发表“Why It Matters That Some Are Worse Off Than Others: An Argument against the Priority View”;“Equality versus priority”;“Prioritarianism and the Separateness of Persons”等文章,主要著作為Libertarianism without Inequal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等。

[参考文献]

[1]Derek Parfit. Equality or Priority? [R]. Lindley Lecture,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Kansas, 1991.

[2]Roger Crisp.Equality,Priority and Compassion[M].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2003:752.

[3]姚大志.三论分配正义: 答段忠桥教授[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4):43-48.

[4]Derek Parfit. Another Defence of the Priority View[J]. Utilitas, 2012,24(3):399-440.

[5]Michael Otsuka. Prioritarianism and the Measure of Utility[J].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2015,23(1):1-22.

[6]Michael Otsuka, Alex Voorhoeve. Why It Matters That Some Are Worse Off Than Others: An Argument against the Priority View[J]. Wiley Periodicals, Inc.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009,37(2):171-199.

[7]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8]Michael Otsuka. Prioritarianism and the Separateness of Persons[J].Utilitas, 2012,24(3):365-380.

[9]Roger Crisp. In Defence of the Priority View: A Response to Otsuka and Voorhoeve[J]. Utilitas, 2011,23(1):105-108.

[10]Michael Otsuka; Alex Voorhoeve. Reply to Crisp[J]. Utilitas, 2011,23(1):1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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