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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报道与传播中的媒介伦理

2018-08-11凌惠惠

关键词:社会角色突发事件

凌惠惠

摘要:当代社会,突发事件频发,大众传媒对突发事件的报道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在报道内容和报道形式上,各媒体的关注点和着重处也各有不同。运用社会角色理论、技术异化理论,在文献分析法、个案研究法的基础之上,对其中所体现出来的媒介伦理进行了分析,即新闻从业者的“职业角色”和“社会角色”的交替冲突会导致媒体报道内容、报道形式有所差异,会出现新闻报道道德失范的问题,指出大众传媒对于突发事件的传播必须合理合情、如实报道,这是各媒体的社会职责和媒体人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

关键词:突发事件;社会角色;技术异化;媒介伦理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8.01.005

一、社会角色理论观照下的媒介伦理

(一)社会角色理论的主要内容

“角色”是戏剧名词,原指戏剧中的人物。在20世纪20至30年代,社会学家G.H.米德将其引入社会心理学,发展成为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之一,被用来研究人的社会行为和个性。具体含义为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该理论强调,人是处于特定社会结构中的角色,社会结构框定了个人的地位、权利与义务[1]。结构角色理论家认为,社会是一个由各种各样的相互联系的位置或地位组成的网络,其中个体在这个系统中扮演各自的角色。对于每一种、每一群、每一类人的角色地位,都能区分出各种不同的有关如何承担义务的期望。因此,社会组织最终是由各种不同地位和期望的人际网络组成的[2]。

“社会地位”、“行为”、“行为期望”是构成社会角色理论的三个关键词,当个体在社会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即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地位,从而根据这个社会地位所要求的权利、义务等表现出来相对固定的行为模式,其他个体或群体会对此产生社会期待。具体到新闻业即表现为,新闻媒介的从业人员扮演着“信息传播者”的角色,将新近发生的重大事件相关信息传递给受众,让受众知晓。如播音员通过广播播报新闻,记者采写稿件刊发于报纸或者网络,他们在不同的新闻媒体上扮演着“信息传播者”的角色。

(二)新闻从业者的角色冲突与媒介伦理

当人们对社会角色产生社会期待时,便会自行形成对这个角色的标准和参照。但在实际社会中,人们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往往和理想的标准、参照差距甚远,由此便会引起角色扮演者个人在情感和心理上的矛盾和冲突。角色冲突分为角色间冲突和角色内冲突两种形式,角色间冲突是不同角色扮演者之间的冲突,往往由与社会期待的不契合、人们未按角色规范行事等原因引起;角色内的冲突是指一个人身上集合了多种社会角色,在其自身内部产生冲突。新闻从业者与受众的角色冲突往往表现较为明显的角色间冲突,而面对突发事件时,大众媒体对事件的报道未能契合受众的期待,或新闻从业者所报道的事实内容之过程不符合新闻业的道德规范,都能够引起角色间的冲突。记者的职业角色使其拥有了某些因为这种职业而附有的特殊权力,而记者的社会角色又要求其在社会大系统中承担作为社会人的义务与责任,即记者在承担为大众报道新闻的同时,可能会出现角色冲突与道德失范的问题[3]。

如2015年年初,青年歌手姚贝娜因患乳腺癌去世,《深圳晚报》三名记者伪装成姚贝娜主治大夫的助手进入太平间拍摄。这种新闻报道的行为已然违背了新闻职业伦理,造成了记者与姚贝娜亲属朋友的社会冲突。2015年6月22日,大批民众在上海金山区发起了针对PX项目的抗议示威活动。中国大陆媒体报道内容被严格限制,仅转载官方通告,而境外媒体却报道丰富。据BBC记者记录,约有上万人参与了此次活动。民众在社交网络上所发表的帖子等也都被一一删除,上海市的网络在一段时间内还被限制速度。国内媒体的沉默不能满足受众对此次突发事件的好奇心,新闻媒体从业者与受众的角色间冲突就此形成。2016年8月,5岁的叙利亚男孩儿奥姆兰·达克尼什一身尘土,半边脸满是血渍,眼肿着、手足无措地坐在救护车上,这个新闻图片和视频很快在全世界传播,引发强烈关注。可事后,达克尼什的父亲却称,孩子当时并没有受伤眼肿,只是被当成了反对巴沙尔政权的宣传工具,他们将达克尼什化装成重伤的样子,来抹黑巴沙尔政府和支持它的俄罗斯。这其中就是新闻从业者虚假报道的事件,在这起突发事件中,新闻从业者并不仅仅是“报道人”的角色,更是“政治参与者”。

在上面提到的上海金山PX项目示威活动这起突发事件中,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来说,这起事件具有一定的新闻性,具有被报道的价值,但国内媒体选择隐而不报,隐藏新闻事实,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内媒体失去了媒介公信力。而媒介公信力是媒介伦理最为核心、最为本质的内容,其所阐述的基本原则为新闻从业者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即向受众传递重大突发事件的透明信息。许多突发事件正是因为新闻从业者屈服于某些势力而选择了避重就轻或干脆不报的行为,从而引起了公众的不满,甚至引起公众的过度猜测,从而导致事态更加恶化。但从新闻从业者的另外一个社会角色来说,我国新闻从业者是党和政府的尖兵喉舌,具有一定的维护主体意识形态职责,回避或减少对此次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是为了防止事件的恶意扩散和放大,避免对群众产生过多的负面影响。而在姚贝娜新闻报道事件中,《深圳晚报》记者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太平间进行拍摄,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和隐私权,有违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与社会良知,显然是极其不道德的。在对叙利亚小男孩的报道事件中,有关媒体的摆拍图片和视频显然也违背了如实报道的新闻伦理。一个天真无邪的儿童被新闻媒体不良利用,成了政治宣传的工具,无疑是新闻从业者社会角色冲突下职业道德失范的现实例证。

二、技术异化理论视阈下的媒介伦理

(一)技术异化之内涵

异化的概念出自拉丁文alienation,原意为让渡、转让、分离、疏远、差异、精神错乱。在当今学术界,对于“异化”尚沒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是指个体由于自身活动而产生出自己的对立面,这个对立面又变化成为一种外在的异己力量来反对个体本身。从这个含义来看,“异化”具有负面效应。学界对于技术异化也有不同的概念描述,但普遍认为,技术异化指的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力,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技术对物质文明的破坏,其集中表现在诸如环境污染、生态平衡失调、能源危机和人口膨胀等方面;二是对精神文明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伴随科技发展而出现的某些消极道德现象。在各种有关技术异化的论述中,马尔库塞的技术异化观点影响力较为广泛,他在自己的著作《爱欲与文明》和《单向度的人》中指出,技术理性已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占据主要地位,而技术的进步与人的自由程度、幸福程度成反比,随着技术的发达,人的精神生活变得空虚,进而成为“单向度的人”,社会也成为了“单向度的社会”。从现有的研究来看,“技术异化”通常体现的是技术悲观论的视角。“技术异化”应从两个方面来考量:一是“技术异化”的反价值,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人类利用技术冲破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二是“技术异化”的正价值,即技术发展的正负影响都是相对而言的,技术发展也同时带来了技术和社会的进步,技术的积极应用也带来了人类社会的正面改变[4]。

(二)技术异化背景中的媒介伦理

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传播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媒介的存在形式也越发多样化。网络新媒体在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各种媒体形态,已经占据了媒介市场的大部分。在这种环境下,媒体对突发事件在网络上的报道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新闻从业者就必须重视“技术异化”的正负价值,以免造成对科学技术不良报道的事例,更要防范不良新闻报道为社会安定带来威胁。“技术异化”的正负价值表现如下:

“技术异化”的正价值主要体现在:技术促进了“地球村”的逐渐形成,突发事件预警机制不断得到完善。

科技的作用使得社会已经逐渐实现“全球关联”,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信息一经发布,便会直接传递至受众,这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以及今后此类事件的防范具有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如马航370事件中,飞机凌晨失联,多家媒体利用网络对事件进行全方面的报道,包括救援进展、失联人员名单等,各家媒体也同时在新媒体平台传播飞机出事时的必要自救措施及注意事项。

因此,相较于报纸等传统媒体,网络等新兴媒体在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上更具有优势,技术为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带来的正价值包括:在时间上,大众传媒不再受出版等条件的限制,能够在新媒体平台上第一时间发布及更新信息,受众能够及时跟进事件进展;在速度上,更加快捷地为受众提供信息,消除事件的不确定性,安抚受众情绪;在内容上,利用数字技术多方位报道事实,增加受众对突发事件的了解;在传播范围上,科学技术提升了信息的到达率,对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巩固。

而“技术异化”的负价值方面则更加凸显媒介伦理问题,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在网络世界中,信息的发布者不仅只有大众媒体,还有网民。由此一来,网民有着很大的选择和表达自由,传统媒体的“把关人”角色显得无足轻重,传播权由少数受众分散到大多数受众,人们只需将所获知的信息或评论上传发布就能够形成议题。同时,人们发布在网络空间中的任何言语都有可能引起众多网友的参与和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了传统意义上“把关人”的存在,人们的自由度大大增强,新媒体环境下的议程设置不可控性也大大增强,话语权掌握在大多数人手中。一些网民道德自律意识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借突发事件之机大肆造谣等。如在2008年“5·12”汶川地震发生时,有人在微博上发布捐款账号,号召群众向灾区捐款,由于该博主利用网络技术将信息“包装”得真实而无纰漏,一度被许多人认证为真实信息而得到广泛转发,后来虽经证实为假信息,但已有不少人上当受骗。在这种情况下,网民作为自媒体,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众传媒,但已经是“传者”的角色,擅自发布虚假信息,增加了突发事件的不安定因素。

其二,技术的发展使得大众媒体的报道方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新媒体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也不仅仅拘泥于文字的形式,更是辅以图片、音频、视频等数字媒体技术而形成多种、立体化报道形式。图片、音频、视频等传播形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更加形象、准确地将突发事件现场的信息传递给受众,但与此同时,这恰恰也是技术手段在媒介伦理方面负价值的沦陷地。例如,有的媒体为吸引受众眼球,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阴暗面突出放大。2006年4月11日的《南方都市报》在头版头条刊登了一张占据半个版面的特写照片:一具在山西一医院爆炸中遇难者的尸体,向外露出两只光脚。还有一些媒体,在其官方社交平台上上传了ISIS的杀人视频,这些充满暴力与鲜血的照片以及视频报道都缺少对死者应有的基本尊重[5]。

对于灾难性和恐怖性突发事件的报道原本就是媒介伦理中最有争议的地方,争议点在于是“抓住受众眼球”重要还是“尊重被报道者的生命”重要。而在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具有“身体恐怖”性质的媒体报道传播手段更多、范围更广,使得“技术异化”的负价值尤其明显和突出。

三、多元利益主体博弈下的媒介伦理之反思

当今社会,无论从政治、经济还是文化方面来说,都属于转型时期,是一个正处于变革时期的转型社会,变革会带来利益结构的调整,具有特定或者相似利益诉求的利益群体结合成为利益集团,而大眾媒介成为各利益集团表达诉求的公共平台,也成为多元利益主体博弈的诉求手段。当掌握多数优质资源的强势利益团体和占有资源较少的弱势利益团体发生矛盾碰撞时,只有当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利益才能达到一种媒介表达的制衡[6],尤其是当突发事件发生之时,媒介表达的失衡会带来话语权的极度倾斜,不利于媒体正确引导舆论,也不利于突发事件的处理。所以,当突发事件发生之时,大众媒体如何在对突发事件的报道中扮演好“社会角色”,如何在技术日益进步发达的今天积极运用媒体技术,凸显“技术异化”的正价值,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国际知名媒介伦理学学者克利福德·G·克里斯琴斯认为,真实、人类尊严和非暴力是全球媒介伦理的核心理念,他将这三个核心理念统称为“原生规范”[7],这三个核心理念也可以用来回答如何在对突发事件的报道中扮演好“社会角色”以及如何在技术日益进步发达的当今社会中,积极运用媒体技术,凸显“技术异化”的正价值这两个问题。

(一)真实报道突发事件,消除不确定性

对事件进行真实客观的报道是对新闻工作者最基本的伦理规范要求。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往往会因为各种客观因素使得事件发生地成为一个封闭或半封闭的环境,大众想要获知具体信息就必须依靠媒体在现场的报道。同时,突发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且大多数影响范围广、影响力强,为防止事件的破坏性进一步增大,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得到保证。在职业活动中,个体必须遵循这个职业被赋予的专业规范要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平衡等,才算是真正履行了自己的职业责任,没有辜负他者的角色期待[8]。如贵州瓮安“6·28事件”,在瓮安这个特定的地域,普通民众明显郁积着对当地政府和社会现象的普遍“不满”,这说明该地本身就存在着导致突发事件负面影响扩大化的舆情土壤。同时,在对事件的新闻报道中,主流媒体在事件最初集体失声、三缄其口,导致谣言流传。政府没有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媒体的报道也因为政策性因素模模糊糊。正是因为官方媒体一直没有作出正面的回应,一些不实的消息甚至是煽动性的言论传播甚广,滋生了负面的社会舆论,造成事态严重扩大化。

因此,无论是强势利益集团还是弱势利益集团,都应当正确利用新闻媒体,即大众媒体需要如实公正地报道突发事件,不能因突发事件危害到地方利益就隐而不报,也不能因为有所顾忌而避重就轻,新闻工作者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使突发事件公开透明,从而安抚民心。

(二)具有人文情怀,尊重被报道对象

维护被报道对象的人类尊严在新闻报道中愈加重要,侵犯隐私、恶俗炒作、群体极化、新闻敲诈等媒介伦理问题,都违背了维护人类尊严这一核心理念。现如今,由于自媒体盛行,这一核心理念所要求的对象范围需从大众媒体扩大至整个网络自媒体范围。

大众媒体的新闻报道中,因为突发事件中的细节很容易吸引受众关注,所以这些细节往往成为新闻媒体的报道重点,但一些细节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生命权,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比如在2015年的“东方之星”沉船事故中,许多媒体将镜头对准了遇难者家属,更有甚者,追着遇难者家属采访询问,这是缺乏人文关怀的表现,既给遇难者家属带来了痛苦,也在客观上渲染了一种令人不适的消极氛围。同样地,对于灾难性新闻的报道,如汶川地震、动车“7.23”事故等,新闻媒体第一时间冲向采访一线,为受众提供了第一手新闻,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报道灾难性新闻的时候,尤其需要注意报道的角度与尺寸,以免对受害者家庭带来二次伤害,或者引起受众接收信息的不适。作为掌握媒体话语权的强势利益团体,应当积极引导舆论,如在客观报道事实的基础之上,安抚群众情绪等。

对于自媒体而言,其具有难控性、随意性和秒传性,若自媒体不顾媒介伦理,所带来的消极负面影响也十分严重。如2017年12月8日,一段“国内极限高空运动挑战第一人”攀爬高楼时不幸坠亡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疯传。这段视频由遇难者本人固定摄像机拍摄,但却被一些自媒体上传至网络空间,这种行为对死者家人造成了二次伤害。再比如,个人的微博、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皆为自媒体平台,因为没有自觉的真正“把关人”,人们很容易上传一些不利于健康传播的信息、图片或视频,从而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为了尊重被报道对象,自媒体也应该给予被报道人以人文关怀,在发布信息、音频或者视频时,一定要考虑到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界限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

(三)合理利用媒体技术,以合作代替对抗

媒介技术革命是一把双刃剑,其给新闻传播业带来的影响是利弊并存、正反有差,关键要看掌握媒介新技术的人如何合理地运用。媒介本身就是技术化的,记者以及其他媒体从业人员都需要成为媒介技术的专家,尤其是在当今时代,受众对于新闻的需求不再仅限于信息的获取,还在于信息形式的趣味性、报道的多样性等,这就对新闻报道的技术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如何合理地利用媒体技术从而为记者扮演好社会角色而服务是值得我们认真探讨的问题。

抢夺第一手新闻是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报道中尤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强势利益集团由于掌握较多资源和较多话语权,弱势利益集团想要和强势利益集团有所抗衡,通常会更加在意第一手新闻的抢夺。一些新闻媒体运用数字媒体技术进行暗访,比如对突发矿难负责人、医疗突发事故负责人的偷拍等,事后往往将未进行任何技术处理的视频直接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上。虽然揭露矿难、医疗事故的背后事实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但这种方式仍然属于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的一种不真实采访报道。对于暗访偷拍的伦理追问,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定论,一些学者认为这种采访的方式本身就与新闻道德规范相违背,但一些学者认为这样采访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伸张正义,符合媒介伦理要求[9]。

我们认为,弱勢利益团体在不具备对一些重大突发事故采访能力的情况下,可与强势利益团体合作,共同实现利益诉求,尤其是在对于技术的使用方面,可以实现共享。强势利益团体和弱势利益团体,都可以利用手中的资源将媒介技术运用合理化,如共同打开采访局面,将采访内容以文字、照片、视频等多种报道形式呈现,在后续报道方面还可以通过制作立体动画等,形成良好的舆论向导,以帮助受众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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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以澄,侯迎忠.新闻记者的橘色冲突与道德失范:兼论记者的职业责任与社会责任[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2):235-239.

[4]郭冲辰,陈 凡.技术异化的价值观审视[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2(1):1-5.

[5]赵志立.重大突发事件报道中的新闻伦理冲突[J].当代传播,2006(6):16-17.

[6]陈 娜.转型中国多元利益主体的媒介表达[J].南京社会科学,2013(6):108-114.

[7]甘丽华,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全球媒介伦理及技术化时代的挑战[J].新闻记者,2015(7):4-14.

[8]贺 琛.论新闻传播者面临的角色责任冲突[J].伦理学研究,2015(6):111-114.

[9]李鹏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介伦理的研究及其反思[J].伦理学研究,2007(5):82-88.

(责任编辑 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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