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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主义*
——关于不平等的论证及其问题

2015-06-27姚大志

江海学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平等主义论者处境

姚大志

不平等主义*
——关于不平等的论证及其问题

姚大志

反平等主义与不平等主义是不同的。反平等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否定的论证,它试图证明平等主义是错误的。不平等主义则是一种肯定的论证,它不仅反对平等主义,而且还要证明不平等是能够得到合理辩护的。目前主要有三种重要的不平等主义,即“足够论”、“资格论”和“应得论”。这些不平等主义既有各自的道理,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难题。对于平等主义者来说,关键的问题不仅在于如何回应不平等主义,而且还在于是否能够找到一条使平等主义和不平等主义达成和解的道路。

平等 不平等 足够论 资格论 应得论

同是作为反对平等的理论,反平等主义(anti-egalitarianism)与不平等主义(inegalitarianism)是不同的。反平等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否定的论证,它试图证明平等主义是错误的:平等本身在理论上是不可欲的(得不到合理的辩护),在实践上是不可行的(会导致有害的后果)。不平等主义则是一种肯定的论证,它不仅反对平等主义,而且还要证明不平等本身就是好的,起码不平等是能够得到合理辩护的。因此,与反平等主义相比,不平等主义是一种更强的立场。

由于平等主义在当代政治思想中处于支配地位,平等差不多已经成为一种“默认值”,所以对于不平等主义者而言,他们的任务就是要提供这样一种论证:什么样的不平等是能够得到辩护的。为此,当代的不平等主义者提供了各种各样的论证,其中最重要的有“足够论”、“资格论”和“应得论”等等。

这里我们需要对论域做出限定。对于不平等主义,无论是反对平等,还是赞同不平等,一般都限于经济领域。也就是说,不平等主义者通常反对的是经济的不平等,而不是政治的、法律的或社会的不平等。同样,他们赞成的也是经济的不平等,而不是政治的、法律的或社会的不平等。

足够论

平等主义者认为,平等具有至高无上的道德重要性,如果其他的价值与平等发生冲突,那么它们就必须给平等让路。相反,不平等主义者认为,平等不具有平等主义者所主张的那种道德重要性。但是,关于什么东西在道德上是重要的,不同的不平等主义者之间的观点是不一样的。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资源分配的问题上,重要的东西是足够而不是平等。如果每个人都是足够的,那么即使其中某些人比其他人拥有得更多,这也不会产生什么道德上的后果。这种观点被称为“足够理论”(doctrine of sufficiency)或“足够论”(sufficientarianism)。

从足够论的观点看,平等主义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有害的。首先,平等会造成与自由的冲突。在不加干涉的情况下,人们之间自然会产生在财富和收入方面的不平等,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平等的分配,就必然要通过政府的强行压制才办得到。这样,自由与平等之间显然会产生冲突,而在这种冲突中,平等会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其次,平等主义会导致人的异化。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需要,而这些需要的满足以一定的财富或收入为前提,因此人们的收入只要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就是足够的。但是在平等主义的鼓励下,人们实际上关心的东西不是自己的本性和自己的需要,而是别人的收入是多少,进而去追求收入的平等。也就是说,平等主义让人关注的不是自己的本性,而是异于自己本性的东西。最后,平等主义使我们的时代迷失了方向。平等主义促使人们把自己的经济地位与其他人进行比较,这样就把注意力分散了,使人们不去考虑那些在道德上比平等更为重要的事情,那些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精力才能够理解的事情。在这种意义上,平等主义使人们变得更为肤浅。①

足够论者还认为,平等主义不仅是有害的,而且是没有正当根据的。在他们看来,通常支持平等的理由有两个:首先,社会成员之间的友爱关系是非常重要的,而要维持这种关系,平等是必不可少的;其次,我们应该消除经济不平等,因为经济不平等不可避免地导致政治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虽然足够论者承认这些考虑为平等作为一种社会政策提供了有力的理由,但是认为它们没有为平等本身作为一种内在的道德价值提供理由。足够论者认为,在平等主义的论证中,这些理由是工具性的,平等的价值是从与其他事情的关联中派生出来的。②但是,足够论者的这种批评是片面的。平等主义包含不同的类型,比如说目的论的平等主义与义务论的平等主义。即使这种批评适合于义务论的平等主义,但它也不适用于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因为后者主张平等本身就是一种道德价值。

在足够论者看来,平等主义者依据的东西与其说是论证,不如说是直觉:穷人的处境表明,不平等是错误的。改善穷人的处境,给予他们以物质性的帮助,这种直觉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就不平等而言,什么东西在道德上是应该加以反对的。是穷人比其他人所得到的收入更少?还是穷人的收入本身太少了?平等主义者反对的东西是前者,但足够论者主张,人们有理由反对的只是后者。

足够论者认为,当我们考虑不平等的问题时,我们通常对穷人的处境具有道德上的担忧。但是,在这种场合,直接触动我们的东西不是财富数量上的差别,而是生活条件的性质,不是穷人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在数量上比我们更少,而是他们如此贫困的事实。如果不平等存在于小康者与富人之间,虽然我们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前者的处境不如后者,但是我们一般不会被这种不平等所触动,更不会对此产生道德上的担忧。③对于足够论者来说,贫困是不好的,但是这不意味着不平等也是不好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人们之间存在经济上的不平等,而在于一些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资源。同样是帮助穷人,平等主义者的理由是消除不平等,而足够论者的理由是使穷人拥有足够的经济资源。在足够论者看来,改善穷人的经济条件,以及为此而必需的经济资源的再分配,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这种无争议性并不意味着平等作为一种理想是没有争议的。

如果让我们产生道德担忧的问题不是不平等,而是不足够,那么什么是足够?起码我们可以有三种足够(sufficiency)的观念。第一种是最大化的足够观念,即一个人达到了这种足够的水平,那么更多的东西就会对他有害了。足够论者所说的足够显然不是这种最大化的,因为这种足够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达到的。第二种是最小化的足够观念,即一个人达到了这种足够的水平,那么他仅能够维持自己的生存。这是自然为人类规定的足够,以确保人们的存活。显然这也不是足够论者所说的足够,因为这种足够观念所规定的门槛太低了,而在这种门槛上方的人们仍然生活在困苦之中。第三种足够观念位于前两者之间,说一个人是足够的,在这种意义上是指他能够过上一种体面的生活。这种足够观念所规定的门槛足够高,以使所有人都能够摆脱贫困的处境。

足够论者所说的足够就是第三种观念。在他们看来,所谓足够,就是人们的“某些需要或标准得到了满足”④。比如说,一个人拥有足够的钱,这意味着他对自己的经济状况感到满意。按照足够论者的说法,这种足够观念体现为两种情况:某个人没有遭受到物质贫困之苦,对自己的生活感到满意;或者,虽然他觉得自己的生活是不幸的,但是更多的金钱并不能够缓解他的不幸。为了使自己的主张看上去更有道理,足够论者提出,一个人的收入是足够的,这不是说更多的收入就不会给他带来好处了,而是说更多的收入对他的生活而言不具有实质意义了。⑤

我们对足够论有以下三点批评。首先,足够论是一种门槛理论。这是指它只是为社会提出了必须加以满足的最低要求,而没有为社会规定更值得追求的理想。也就是说,作为一种政治哲学,足够论的门槛太低了。其次,足够论只是规定了社会应该加以满足的最低门槛,而对于门槛之上的事情,它未做任何说明。即使一个社会满足了足够论的门槛,但是在门槛上方的人们之间仍然存在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仍然可能是不正义的,即它们得不到合理的辩护。然而对于足够论者来说,只要满足了门槛的要求,任何不平等都是可接受的。最后,有四种理论都涉及门槛,它们相映成趣。对于不平等主义者,门槛表现为足够论;对于平等主义者,门槛体现为优先论;对于社会主义者,门槛体现为需要理论;对于福利主义者,门槛表现为最低保障理论。

资格论

足够论是一种温和的不平等主义,起码它要求为穷人提供足够的经济条件,而这通常意味着体面的生活水平。与其相比,资格论(entitlement theory)则是一种强硬的不平等主义,它主张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其中包括财产权。

同其他不平等主义的理论一样,资格论也坚决反对平等主义。资格论者反对平等主义的论据主要有三个。第一,不平等是无法解决的,任何强行的平等最终都将变成不平等。第二,不平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不幸的,但不是不公平的。第三,人们通常认为平等是一个自明的真理,但实际上平等主义缺乏根据。在这里,资格论者抱怨人们对待平等与不平等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和不公平的:如果一种分配出现了不平等,那么人们坚持要求对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加以证明;但如果分配是平等的,那么则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

资格论者特别反对“分配正义”的观念。在他们看来,“分配”一词意味着由一种社会制度按照某些原则来集中地提供某些东西,但是,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中,任何关于资源的分配决定都是分别做出的,生产、交换和资源的控制是由不同的人们分散进行的,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没有任何人或群体有权控制所有的资源,所有人的合力形成了总的结果。这里没有统一意志、统一目的和统一结果,从而也没有所谓的“分配正义”。

所谓资格,是指人们对财产的权利。资格论的实质是确认财产权的合法性。一方面,财产权的产生是历史的;另一方面,财产权产生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因此,资格具有两个特点。第一,资格是历史的;第二,资格是非模式化的。

资格是历史的,这是强调财产权与人们过去的行为密切相关。在这里资格论与平等主义是对立的。平等主义只注意分配的结果,主张分配的正义取决于分配的结构。例如,一个A拿10份B拿5份的分配,同一个A拿5份B拿10份的分配,对于平等主义来说,具有同样的不平等结构。在平等主义者看来,两种分配都是不平等的,所以两者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资格论者则不是按照分配的结果来评判分配是否符合正义,而是考虑这种分配是如何演变过来的,考虑与分配相关的各种信息。人们过去的行为能产生对事物的不同资格。例如,与正常的工人相比,一个在监狱中服刑的犯人应该在分配中得到一个很低的份额,他的所得与其先前的犯罪和目前受到的惩罚是相关的。⑥对于资格论者,一个罪犯拿10份而工人拿5份的分配不可能是正义的,但反之却是有理的。

资格是非模式化的,这是强调人们获得财产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没有统一的模式。资格论者认为,整个社会的资源分配不是预先统一设计的,而是一个分散的自然过程,从而任何一种模式都不能解释所有的财产权。在资格论者看来,平等主义就是模式化的。为了说明平等主义的模式必然失败,诺奇克举了一个篮球明星张伯伦的例子。假设某个社会实行一种平等主义的分配D1,每个人都获得平等的一份。再假设张伯伦是一个众人喜欢的篮球明星,他同一个篮球俱乐部签订了一份契约:在国内的每场比赛中,从每张售出的门票中抽出25美分给张伯伦。在一个赛季中,有100万人观看了他的比赛,结果张伯伦得到了额外的25万美元。于是,原先平等主义的分配D1就变成了不平等的分配D2。⑦对于资格论者来说,D2不仅意味着打破了D1的单一分配模式,而且意味着D2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是从D1的平等分配中自然而然产生出来的。由于球迷自愿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转给了张伯伦,所以,D2作为结果显示了人们收入上的巨大不平等,但它并不是不公正的。

那么社会有什么办法来解决这种自愿行为对平等主义分配的搅乱呢?在资格论者看来,可以采取两种办法来维持平等主义,或者不断地进行干预,不准人们随其意愿地转移资源,如不准每个观众给张伯伦25美分,或者不断地从某些人那里夺走某些资源,如没收张伯伦额外得到的25万美元。但无论采取哪一种办法,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对于资格论者来说,“张伯伦”这个例子的普遍意义在于:如果没有对人们生活的不断干预,所有平等主义的分配都不能维持下去。

资格论的主要靶子是平等主义。从资格论的观点看,平等主义只确认了穷人的权利,而没有承认富人的权利;平等主义仅仅注意分配问题,只关心谁得到什么东西,而没有注意生产问题,不问这些东西从何而来,似乎可供分配的东西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一样。另外,平等主义是通过国家强制实行的再分配实现的。在资格论者看来,这种由税收所支持的平等主义再分配就是从一些人手中强行夺走某些收入,然后将它们给予另一些人,其实质是强迫一些人为另一些人劳动,所以平等主义的再分配是对人们权利的侵犯。

对于任何一种可供社会分配的东西都可以思考两个问题:一个是它们从哪里来?另一个是谁将得到它们?平等主义更为重视后一问题,从而倾向于一种平等分配的结果。资格论作为不平等主义则主张前者是更为根本性的问题,坚持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用资格来对抗平等。任何平等主义的再分配都意味着财富在人们之间的转移,财富来自富人,去向穷人。如果说再分配中富人和穷人的利益和权利是不同的,那么资格论显然更有利于富人。资格论者认为,财产的所有者对其财产是拥有权利的,因此他就可以随其所愿地处理自己的东西,可以用来交换、馈赠,他人或国家都无权干涉。

资格论面对的主要难题是财产权问题。资格论要求尊重个人的财产权,为它们提供了保护,毫无疑问这是正当的。问题在于,这种对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对于不同的人,其意义和价值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与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相比,它更有利于处在社会顶层的人们。另外,资格论声称自己尊重历史,但是,尊重历史意味着承认既定事实,而既定事实与某些人的既得利益是连在一起的。这样,资格论对财产权的保护也有这样的嫌疑:承认现状,维护既得利益,为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提供辩护。

应得论

在反对平等主义的斗争中,如果说资格论的武器是权利,那么应得论的武器则是业绩。因为一个人做过某种事情,有某种业绩(merit),所以他对某种东西是应得(desert)的。一般而言,资格依据的东西是规则,而规则使某个人对某种东西具有资格。应得依据的东西是过去所做的事情,某些行为使某人应得某物。虽然有时在具体的事情上要分清资格与应得是很困难的,但在概念上两者有明确的区别。比如说,某个人在路上捡到了100万元钱并且无人认领,而规则规定,如果他上交这笔无人认领的钱,那么他可以得到其中的一半。对于这50万元钱,我们可以说他是有资格的,但不能说他是应得的。

鉴于平等主义在当代已经深入人心,或者像反平等主义者所说的那样,平等已经成为一种时代的迷信⑧,在这种背景下要反对平等主义,证明不平等主义,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起码,你说平等不是一种价值,或者平等没有意义,这很难令人信服。因此,我们下面将考查一种特别的应得理论。⑨这种应得论以多元论为出发点(所谓多元论是指,它假定平等和应得都是价值,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后再来检验如下三种可能性:(1)平等和应得都是价值,都具有重要意义;(2)只有平等是真正的价值,而应得不是;(3)只有应得是真正的价值,而平等不是。它将论证,这三种可能中只有一种是真的,即最后一种。

首先,应得论者认为,如果人们的应得是同样的,那么平等与应得具有同样的解释力。在与其他理论的竞争中,平等主义实际上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它坚决反对不平等。几乎我们所有人都具有这样的直觉,如果A比B的生活处境更差,并且我们只能帮助其中的一个人,那么我们更应该帮助A,改善他的处境。基于这种直觉,我们应该接受平等主义。从平等主义的观点看,如果A和B两个人都要求帮助,那么A的更差处境给他的要求增加了“砝码”,从而我们应该帮助A。也就是说,平等主义为这种不平等的处境提供了合理的解释。

问题在于,对于这种处境,平等主义是唯一合理的解释吗?应得理论家认为不是,他们认为应得也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让我们假设,A和B两个人应得的生活水平是同样的,但是他们的实际处境都位于这个应得水平之下,而且A比B更差。从应得理论家的观点看,因为两个人的应得是同样的,但是与B相比,A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其应得相差得更远,所以我们更应该帮助A。⑩如果我们帮助B,这会使应得的情况变得更坏了;如果帮助A,则会改善不应得的现状。也就是说,对于解决不平等的问题,应得起码具有同平等一样的解释力。

对于我们目前讨论的问题来说,这个假设的情况意味着,应得是一种真正的价值,它独立于平等而发挥作用。至于平等,则有两种可能:第一,它不是真正的价值;第二,它是价值,但是它依赖于应得才能够发挥作用。那么到底平等是不是价值?应得理论家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一种特别的检验。

这样,应得理论家得出了他们想要的结论:只有应得是真正的价值,而平等不是,因此,平等主义是错误的,因为它把平等视为首要的价值。

平等主义与不平等主义的和解

上述三种理论都是不平等主义的,然而它们之间也存在很多分歧。比如说,应得论可能会认为资格论是错误的,因为资格建立在制度规则上面,而制度规则本身则可能是不正义的。再比如说,资格论和应得论可能都会认为足够论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它没有说明“足够”应该如何确定,以及“足够”的基础是什么。现在我们把这些问题放在一边,只考虑一个问题,即平等主义者会如何回应这些不平等主义的理论?

从平等主义的观点看,足够论有一些可取之处。足够论的关注点是穷人,它要求改善他们的生活处境,提供足够高的最低社会保障,在这些方面,它与平等主义是一致的。因此,足够论可以是不平等主义的,也可以是平等主义的,比如说优先论。但是,足够论面临两个难题。首先,与资格论和应得论不同,足够论只表明一种状态,而没有理论基础,缺乏对自己的正当性辩护。其次,因为足够论没有理论基础,所以它难以确定“足够”的标准是什么,甚至无法定义足够的涵义是什么。

对于平等主义,如果说足够论可以成为敌人也可以成为朋友,那么资格论则显然是“头号公敌”。在所有的不平等主义中,资格论持有最强的立场。资格论批评平等主义只确认穷人的权利,而没有承认富人的权利,只关心谁得到什么东西,而不问这些东西从何而来,只把处境最差者当作目的,而把处境更好者当作手段。现在平等主义者也完全有理由这样批评资格论者:只维护富人的权利,而没有承认穷人的权利;只关心财富的持有,而不问财富应该如何分配;只把处境更好者当作目的,而把处境最差者当作手段。从平等主义者的观点看,资格论的要害在于维护现实,而维护现实意味着维护既得利益者。相反,平等主义则批判现实,并试图按照平等主义的理想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

如果说资格论是平等主义的头号敌人,那么应得论则是平等主义最难对付的对手。因为应得论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思想,它不仅为人们所广泛接受,而且也一直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分配原则。此外,应得论确实有其合理性,无论“应得”意指什么,说一个人应该得到他应得的东西,这总不会有错。但是,尽管如此,平等主义者也可能会对应得论者提出这样一些批评。首先,应得的观念本身是模糊不清的。比如说,应得究竟是前制度的,还是制度的?一个人应得什么,是凭借努力还是贡献?所有应得都是道德应得吗?是否存在非道德的应得?起码从平等主义的观点看,这些问题迄今为止还没有得到明确的回答。其次,平等主义者会认为,即使承认应得论是有道理的,这也是指它与平等主义是相容的;如果它与平等主义是不相容的,那么它就没有道理了。而且我们应该指出,应得论与平等主义是相容的,这种主张也能够得到某些应得理论家的承认。最后,平等主义者对应得论的最有力批评也许是这样的:应得理论家主张,基于应得,富人的更高收入是他们应得的,富人之所以得到更高的收入,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比其他人拥有更高的自然天赋,但是,他们对自己的自然天赋不能说是应得的,因为没有人应得其天赋,无论它是高还是低,如果富人对其更高的天赋不是应得的,那么对其因天赋而拥有的更高收入也不是应得的。

总结一下我们迄今为止所进行的讨论:平等主义者和不平等主义者都认为自己有理,对方是错误的,然而双方的立场又是对立的。通过我们的考察,也确实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他们的观点,即他们双方各有自己的道理,也有自己的错误,尽管我们所说的道理和错误与他们自己所说的不尽一致。如果这样,那么我们是否能够找到一条使平等主义和不平等主义达成和解的道路?也就是说,我们是否能够阐发出一种观点,而这种观点是平等主义者和不平等主义者都能够接受的?

这种分配是不平等的,对总体收益贡献更大者能够得到更多的收入,因此它能够为不平等主义者所接受,无论是资格论者还是应得论者。虽然这种分配是不平等的,但是它禁止严重的不平等,对处境更差者给予更多的关注,并且可能最大程度地改善他们的处境,从而也是平等主义者能够接受的。

①②③④⑤Harry Frankfurt, “Equality as a Moral Ideal”,Ethics98 (1987), pp. 22~23, p.24, p.32, p.37, pp.38~39.

⑥⑦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185、192~193页。

⑧William Letwin, “The Case against Equality”, inAgainstEquality, edited by William Letwin, London: The Macmillan Press, 1983, p.1.

〔责任编辑:赵 涛〕

*本文系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分配正义研究”(项目号:12JJD710011)和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阶段性成果。

姚大志,1954年生,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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