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下正确处理诉裁调关系及协同发挥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
2018-08-08任金宝黄帆
任金宝 黄帆
【摘要】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善的劳动争议体制,一直是我们国家想要达到的更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目标。面对我们国家经济不断向前发展,我国的市场化劳动关系渐渐形成,将劳动与资本做对比,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劳动者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由于种种的原因,导致我们国家的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我们应该如何去解决,笔者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在处理劳动争议相关案件中,基层处理一直是扮演着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基层处理并没有发挥原有的作用,甚至产生了一些不好的影响,所以很多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涌向仲裁程序。在我国,如果发生了劳动争议,那么该如何处理呢?其实我国的劳动处理制度一直以仲裁前置的原则,就是在劳动双方发生争议后,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之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这个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也在一些相关领域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所以这一切都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发起了挑战,原有的劳动争议制度已经和当今时代下的劳动关系不相适应了。
一、现有的劳动关系处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调解过程中没有落实到位。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调解在整个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调解恰当,则对劳动双方起到了积极作用,如果调解并不恰当,则对整个案件都会有着难以磨灭的影响。所谓调解的目的就是协调和稳定劳资关系。所以不管是强制性质的调解还是自愿性质的调解都是发挥着很大作用的。但是我国的调解程序已经难以与事实接轨,因为它很大程度上依赖基层工会,但是基层工会本就有着自身所存在的弊端,那就是既要拿着企业给予的资金,又要站在企业的对立面维护员工利益,伴随着工会组织的发展,调解程序在整个争议案件中虚拟化了。
仲裁程序受多方面因素。由于我国的争议仲裁机构是属于当地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于仲裁程序中的人员,经费都受到当地政府的多方面影响。所以在处理整个劳动争议案件中,是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员,而不是劳动者选定的。这无不体现了在仲裁过程中比较强的行政因素。再加上仲裁员的素质不一,其实大多数的冲裁员的素质较低。但是随着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正在不断提高,劳动双方的诉讼比例不断提高。
诉讼程序的冗长,和高成本。诉讼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必然程序,对于仲裁和诉讼来说,两者的关系是互不依赖的,是完全独立的。但是当仲裁无法恰到好处的出来里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就已经成为了一道虚拟的程序,对于诉讼程序来说,它有着有着高成本,而且程序冗长而又复杂,并不适用于我国大范围的劳动者,劳动者的诉讼要求是及时快速的处理好案件,诉讼程序并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所以在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已经很少将诉讼作为主要解决办法了。
裁审的标准不一。由于劳动仲裁和法院都是属于各自的系统,各自为政的不好现象十分明显。这种现象也是与我国长期存留的封建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当然也和我国现存的处理制度有关,再加上劳动立法还处于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劳动保障部门效率低的情况下,这些都会成为阻碍劳动争议案件更好的处理。
二、如何更好的完善我国当前的劳动处理体制
在其他国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除了采用调解组织和专业委员会来处理之外,更主要的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就像劳动法庭等等程序,虽然每个国家的劳动法不同,但是这些都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方法之一,并且还采用了和普通法院的诉讼程序不一样的处理方法。他们实际上采用的是把法院和审判相结合的方法。如果和现实的劳动争议案件相契合,这样的话,不仅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还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改变之前的仲裁和审理方法。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之前,我们国家一直秉性的制度是“仲裁前置,一裁二审”的解决方式,它虽然在之前有过很好的解决很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可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这种制度显然已经不能与我国很多劳动争议案件相适应。把仲裁和审理相分离,意思就是说,当发生了劳动争议之后,人民可以选择自己想要的处理的方式,要么选择了仲裁,那么就不能选择诉讼,二者只能选其一。这样极大的有利于劳动案件的解决。
法院机构应该予以改良。笔者认为应该在我国建立起一个劳动法院,这个劳动法院是独立于现有法院系统之外的一种司法初构,用劳动法院来取代之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这个劳动法院的人员主要有专门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判组织人员,职业法官,工会,和用人单位组成。这样专业得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疑是对其有利的。
“三方机制”原则不可抛弃。在整个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当健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队伍,进一步落实“三方机制”。不可将其虚拟化,应当将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可独立处理,否则将发生不好的后果的影响。笔者认为应该从组织,人事,权限分配等等方面,对其要落实到位。
基层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它的作用正在逐渐弱化,劳动双方更偏向于诉讼和仲裁,这样就使得企业的调解组织处于一个边缘化的境界,它的根本原因就是调解制度自己本身的缺陷。所以重构劳动基层调解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发展时期,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也在渐渐形成,但是当前的劳动法律体系并不是很完善,同时面临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再加上劳动力市场的当前情况,造成了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伴隨着劳动者的权利屡屡被侵害,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的情况,改革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是大势所趋。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是我们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正确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在不断的对我们处理机构提出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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