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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守护绿色“三江之源”
——专访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明国

2018-08-08陈惊天宣海林李小强赵要伟

21世纪 2018年7期
关键词:三江青海审判

文/陈惊天 宣海林 本刊记者/李小强 见习记者/赵要伟

导 读

为适应新时代新要求,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 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高度重视理念引导,着力用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审判工作,创设生态环境司法“青海模式”,依法服务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为推动美丽中国、大美青海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青海,地处世界屋脊青藏高原,黄河、长江、澜沧江的发源地,被誉为“三江之源”“亚洲水塔”,在国家发展和生态保护战略中的地位不言而喻。一部《可可西里》,不仅展示了青海广袤辽阔的荒野之地、生态之所,也诉说了三江源头生态保护工作在现实、经济、理念、发展、生存、文明、探索之间踯躅徘徊、砥砺前行的艰难历程。

一边是渴求经济发展,一边是底子薄起步晚;一边是无休止索取资源,一边是环保理念淡漠;一边是生态破坏严重,一边是保护措施乏力。这些现实矛盾,让包括司法在内的社会治理综合措施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承担着环境理念传播、环境资源守卫、环境正义树立重任的环境司法,正随着国家对环境审判重视程度的快速提升而迅速发展。对于国家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讲,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人员机构机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意义重大。发展与保护并重、普及与惩治并行,环境司法对于青海等西部省份的重要性,已经远远超越了司法自身的层面。

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特别是在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情况下,生态资源的战略地位愈加凸显。2018年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公布了《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提出设立我国首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三江源国家公园。规划明确,国家至2020年正式设立三江源国家公园,国家公园体制全面建立,绿色发展方式成为主体,基本建成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示范区,共建共享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先行区,青藏高原大自然保护展示和生态文化传承区;到2035年,将三江源国家公园打造成生态保护的典范,体制机制创新的典范,我国国家公园的典范,建成现代化国家公园。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拥有独特自然生态资源的青海,正迎来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然而,在严峻的形势面前,青海环境司法的担子并不轻。这一难题,摆在了新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明国面前。

作为一名拥有多年人大、政法委、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经验的法律人,陈明国上任以来,明确提出以狠抓案件质量为抓手,围绕“维稳要主动,案件要精审,改革要落地,队伍要过硬,保障要智能”的总体工作思路,同时特别强调突出“特色审判”,为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新青海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全力快速推进各项工作。

近日,围绕青海省生态环境资源“特色审判”等工作,本刊执行总编陈惊天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明国进行了专访。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明国(右)接受本刊执行总编陈惊天专访

新时代新要求

《人民法治》:陈院长您好,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地位凸显的背景下,围绕青海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大局,青海法院对环境资源审判的总体方向和要求是什么?

陈明国: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青海法院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推动美丽中国、大美青海建设。

当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既面临着严峻的困难和挑战,也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青海法院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高的站位和历史的视野,在错综复杂的生态环境形势中准确分析、把握大势。

一是中央大政方针、省委决策部署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确定了新目标。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必须要坚持绿色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走生态良好的可持续的文明发展道路,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青海法院要坚决贯彻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构建国家首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提供司法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

二是人民群众新期待为环境资源审判提出了新要求。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良好的生态环境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的核心诉求之一。青海法院要自觉肩负起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任,积极引导公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纠纷,不断完善环境诉权保障机制,依法实施环境信息公开、环境违法监督和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实现环境正义与代际公平。

三是法律政策的完善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了新依据。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为预防和惩治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出台、实施和修订,让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政策体系日趋完善。青海法院要把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确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充分体现和落实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不断推进环境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严峻形势下,青海环境资源方面存在的短板暴露明显,生态脆弱的状况日益突出。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已达到或接近上限,人民群众的生存与生态保护的矛盾不断尖锐,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的难度加大。青海法院要在审判工作中依法有效落实保护优先原则,找准保护环境与服务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点,推动环保服务市场化机制和环保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目标的实现。

五是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全面推进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创造了新机遇。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广空间、更大机遇和更好的制度保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成果,为环境资源审判准确研判案件态势,突出重点治理区域,提炼类型化裁判标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依托。青海法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驾乘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东风,深入研究环境资源案件特点和规律,努力破解环境资源司法审判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和司法水平。

生态环境理念走在前

《人民法治》:作为西部欠发达省份,比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更为紧迫的,可能是尽快提升人们较为薄弱的环保理念。对此,青海法院有哪些举措?

陈明国:确实如此,理念先行,只有尽快提升全省法院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水准,才能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取得进展。为此,在推进“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中,青海法院高度重视理念引导,着力用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审判工作,思想上与时俱进,行动上干到实处。

一是保护优先理念。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青海法院要正确认识保护和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树立保护优先理念,依法处理好服务经济与保护环境的矛盾,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冲突,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依据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主体功能区制度分类施策。对于优化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区域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可以更多考虑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宽严适度,在加强生态环境和受害人保护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合理利用环境容量的现实需要、生产经营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等因素,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二是维护环境权益理念。环境就是民生,良好的生态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青海法院要通过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采取多种措施畅通诉讼渠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回应公众依法维护环境权益新期待;综合使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协调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妥善处理权利冲突和责任竞合问题;关注环境资源案件公益性特点,注重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能作用,适时采取依职权调取证据、行使释明权、委托鉴定等手段,提高维护环境权益的有效性。

三是坚守法律底线理念。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最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有赖于最严格的执法和司法作保障。青海法院要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依法受理环境行政案件,加大对涉及环境评价、环境信息公开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指导和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分析研判,妥善处理重大疑难敏感案件。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利益复杂的特点,在不突破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和裁判方法,平衡好人身财产利益、环境公共利益、企业经营利益等各层次利益关系。

四是预防和惩治并重理念。保护生态环境,重在惩防并举、激励与约束并行,严防源头,严管过程,严惩损害,严追责任。青海法院要在诉讼平等、中立裁判的基础上,依法适度强化司法功能。加大预防原则在审判中的适用,注重发挥行政审判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作用,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控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重视证据保全和收集,实时查验排污现场,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于执行措施。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戒、引导作用,对于同一侵权行为引发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既要严肃追究刑事、行政责任,也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五是绿色惠民、保障公众参与理念。环境事务知情权、公众参与决策权和诉诸司法权是公众环境权益三大支柱性权利。青海法院要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注重司法的民主性。注重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扩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拓宽参与途径,完善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纠纷诉权。要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在认定环境资源技术事实中的作用。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强新闻宣传,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实践

《人民法治》:青海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开展了哪些工作?

陈明国:环境资源审判承担环境和资源两类案件审判任务,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牵涉错综复杂的深层次利益博弈,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基本法和单行法、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对法官司法能力和审判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青海法院勇于担当、迎接挑战,充分履行好环境资源审判职能。

一是加强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林木、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走私废物、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犯罪、资源监管失职渎职犯罪。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以及涉众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修复。

二是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妥善审理涉及矿产、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以及水、电、气、热力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是加强对大气、水、土壤污染以及农村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对于涉及矿业权、林权、渔业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利的股权转让、承包、合作、出租、抵押等案件,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减损功能,依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积极发挥专家的技术咨询作用,落实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修复制度,公正审理案件。

三是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从程序和实体等方面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特别是加强环境资源领域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大对环境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妥善审理权属纠纷及确权行政案件,促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健全。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谨慎适用协调手段,避免以罚款等形式取代应履行的环保职责。审理环境行政案件时发现存在犯罪情形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积极探索环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并案审理,不断完善环境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四是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积极协调争取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落实到位。创新执行方式,采取限期履行、代履行等方式,探索建立环境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依法受理审查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对于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及时作出裁定。

五是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畅通立案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大力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六是不断强化监督指导。新形势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上下级法院以及相关庭室部门之间的监督指导和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对称和上下沟通交流顺畅。通过归纳裁判标准、通报办案质效、发布指导案例、评选裁判文书、共同开展调研、组织业务培训、召开专业会议等多种方式,促进司法尺度统一。

《人民法治》:对于一个审判资源较为紧张、审判力量较为薄弱的省份,专门化的审判思路不仅是现实的选择,更是立足省情的超前思路。青海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机制方面作了哪些探索和建设?

陈明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青海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奋力打造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关键时期。青海法院牢牢抓住这一重要战略机遇,着力构建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审判团队在内的“五位一体”的专门化体系。

一是统筹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承担案件集中管辖任务的法院应当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真正把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置于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努力争取理解和支持。调整充实审判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比照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受案范围,科学确定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审理范围。

二是稳步推进审判机制专门化。省高院制定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与此同时,还大力开展巡回审判,运用网上立案、视频庭审等信息化手段,克服集中管辖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多渠道、多途径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司法需求。逐步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二审合一”或“三审合一”归口管理模式,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权威。对于条件尚不具备的法院,以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为主导,加强与各业务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在证据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加强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对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三是大力推进审判程序专门化。健全环境资源审判特别程序规则。探索根据行为侵害的环境资源权益或者环境要素确定案由。探索完善证据保全、诉前禁令、依职权调取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以及由生态环境专家担任顾问制度。创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方式,完善诉讼保全标准,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和被告行为性质适时采取妥当的保全措施。丰富查明方法,综合运用鉴定结论、专家意见、证据规则、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等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创新责任认定规则,借鉴容忍限度理论探索完善环境资源损害责任认定规则。完善责任方式和执行手段,探索适用于超标排放的惩罚性赔偿、环境保护禁令、更新环保设施、代履行、第三方监督等方式和手段。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探索包括行为罚、生态修复责任、替代恢复补偿等在内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密切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方式。

四是深入推进审判理论研究专门化。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充分利用最高法在我省玉树中级法院设立的“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的优势,突出问题导向,重视理论与实践结合,解决实践问题。培养国际视野,从域外环境法理论和实践中借鉴吸收成功经验。

五是扎实推进审判团队专门化。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政策性与专业性要求,强化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稳定意识,确保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业务能力建设,落实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等改革要求,着力培养适应“二审合一”“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督促教育法官和工作人员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守廉政底线。

《人民法治》:您刚才介绍审判机制专门化时,特别提到了探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您认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有哪些重要意义?

陈明国: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青海视察指导工作时提出了“扎扎实实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扎扎实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扎扎实实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大要求,其中“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为青海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和奋斗目标。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是贯彻落实“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对于排除各种干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确保法院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有助于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职能是依法制裁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调整各种自然资源的依法有效利用等,既涉及社会民众的福祉,也能够有力保障经济的永续发展。实行案件集中管辖最直接的反映是突破了地域管辖限制,通过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相分离,在确保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异地审理,其目的是有效防止和排除各种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二是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在现行诉讼管辖制度和模式下,各基层法院对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有管辖和审理权,案件处于分散审理状态。由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对司法裁量权的不同适用,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并直接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行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可以有效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三是有助于加强宣示引导作用。青海是环境资源大省,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强化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重大举措,对于全省科学发展、推动跨越、同步小康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建立这一制度本身就具有宣示引导作用,通过强化司法保护措施,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引导和提升全社会保护生态、珍爱环境的自觉性。

《人民法治》:您刚才提到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落实习总书记重大要求,特别是“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青海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方面有什么新思路和举措?

陈明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最突出的位置来抓,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对于三江源国家公园试点,他专门指示:“在超过12万平方公里的三江源地区开展全新体制国家公园试点,努力为改变‘九龙治水’、实现‘两个统一行使’闯出一条路子,体现了改革和担当精神。要把这个试点启动好、实施好,保护好冰川雪山、江源河流、湖泊湿地、高寒草甸等源头地区的生态系统,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管理经验,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是青海最大的优势,已成为青海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立足青海实际,我们的思路就是创设生态环境司法“青海模式”。

强调青海特别是三江源生态环境实际,有着很强的针对性。三江源生态关系重大,影响程度深、范围广,司法应当更多、更主要地立足于保护国家权益、社会公益;三江源生态敏感脆弱,生态自我恢复、修复能力很差,司法必须侧重于恢复或修复,而不是简单地追责追偿;三江源国家公园的设立,满足保护生态环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多重目的,司法要统筹兼顾,促进多重目的实现;三江源生态环境要素众多,具有复杂性、综合性和跨区域性等特性,司法要通过集中管辖、专门化审判方能实现对案件的有效审理,并培养专门化诉讼人才;三江源保护要求高、任务重,不能单打一,必须十个手指弹钢琴,司法要与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三江源地广人稀、交通和通信不便,社会公众维权存在诸多客观条件限制和困难,司法要体现司法为民宗旨,群众少跑路、法官送服务,巡回审判是应然选择。我们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考虑在省内重点区域设立生态法庭,建构起人民法庭为中心的生态环境诉讼服务网络;三江源居民以藏族为主,在长期的生息繁衍过程中形成了带有浓厚宗教色彩、影响深厚的习惯法,司法要积极利用好习惯法的适用价值,促进三江源生态文明法治化;三江源淳朴的民风习俗、文化氛围和自然生态观,对生态环境保护起着积极作用,司法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其合理成分,在审判中大力弘扬生态伦理和生态道德,引领全社会形成普遍接受和遵从的生态价值观。

青海生态环境司法要闯出一条符合省情实际的道路。推进生态环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司法审判规则,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体系,创新修复性司法裁判方式,提高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提升生态环境审判水平,加强专门司法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的生态法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三江源生态法庭的建设

《人民法治》:在建立三江源国家公园的战略布局下,青海法院在创新审判组织方面计划采取哪些措施和方法,服务和保障三江源的生态保护?

陈明国:2010年6月,最高法在《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环境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以实现环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在三江源地区,特别是伴随着国家公园的设立,在特殊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们将着力打造符合地方实际的生态专业法庭。2017年2月在玉树市人民法院设立的三江源生态法庭得以继续发展,对于加强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无疑具有重大意义。通过设置生态环境类专业法庭,有针对性地进行集中审理,集中环境审判资源,将优势的环境资源审判力量在不同地域内得到集中优化,不仅能体现人民法院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宣誓性作用,而且对切实保护自然资源和野生动物不被破坏,切实保障遭受环境污染侵权的受害者及时得到救济,停止环境污染侵害,有着现实意义,并能推进三江源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为绿色审判提供强有力的机构支持。

在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日益受到社会重视的背景下,三江源生态法庭的设立表明青海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态度。目前,三江源生态法庭隶属于玉树市人民法院。虽然玉树市人民法院正举全院之力对生态环境案件进行审理,但机构设置专门化依然受到基础设施的限制。为解决现实困难,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专门化进程,玉树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工作机制,积极筹措,一是拟新建三江源生态法庭办公用房和审判法庭,以及配套的基础设施,面积约为800平方米,独立办公。二是在玉树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玉树、果洛范围内一审生态环境类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及三江源生态法庭移送的二审案件。三是强化三江源生态法庭配套设施建设,设置专项编制,设立办案专门经费,配置车辆等。四是同时保障最高法设立的“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专门工作场所,规范生态环境司法审判方面的研究。

新时代,青海法院将继续努力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保护优先、落实修复、兼顾发展,为青海特别是三江源天蓝、水清、山绿、草美展现青海法官的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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