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套路贷”治理刍议
2018-08-08胡启忠
文/胡启忠 齐 琪
校园“套路贷”是指“校园贷”中的“套路贷”,校园“套路贷”给大学生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和财产损害,有的还酿成了悲剧。校园“套路贷”的治理需要“双轮齐动”,一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校园“套路贷”案件依法追究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二是加强校园“套路贷”的源头治理。
胡启忠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齐琪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套路贷”是指放贷人以“放贷”为名,设置套路(即陷阱),非法获取借款人财物的放贷行为。校园“套路贷”是“套路贷”在“校园贷”中的表现形式。近年来,随着校园“套路贷”现象的出现,陆续发生了大学生因陷“校园贷”而自杀、暴力催款等恶性事件,不但严重破坏了校园的教学与科研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涉事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校园“套路贷”乱象及其治理必要
对于校园“套路贷”的把握需要从“套路贷”特点入手。目前的“套路贷”主要渗透于车贷、房贷和民间借贷三种类型,而校园“套路贷”属于民间借贷类型,因此本文围绕民间借贷展开。
所谓“套路”,即圈套的路径。民间借贷中“套路贷”的通常“套路”是:制造民间借贷——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索债(包括软硬兼施索要或者通过虚假诉讼索要),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就是说,民间借贷中的“套路贷”是放贷人设计的、具有环环相扣套路的民间借贷,放贷人最终实现的目的是侵占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财产。在这些套路中,所谓制造民间借贷,是指放贷人引诱借款人签订民间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事实;所谓虚增债务,是指放贷人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借贷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通常是“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即放贷人刻意制造借款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证据”;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即放贷人利用合同陷阱条款肆意解释、认定借款人违约,增高债务数额;所谓转单平账,是指在借款人无力支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放贷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从而将无力支付的“虚高借款”转到新的合同(即“转单”),消除前面欠账(即“平账”),这就进一步垒高了借款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套路贷”不但明显超过规定利息标准,而且是以“放贷”为名行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之实,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校园“套路贷”是指校园贷中的“套路贷”,而校园贷是指各类借贷平台或者个人向在校大学生放贷的行为。2009年之前,我国传统银行以信用卡形式开发高校信贷市场。其后由于产生的高违约率、高坏账率,导致银行亏损惨重。在此情况下,银监会于2009年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对已满18周岁但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新的大学生信用卡制度由于银行借款额度低、违约风险高、门槛高,致使信用卡逐步退出大学生金融借贷市场。随着金融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金融改革不断深入,面向大学生的校园贷在2014年应运而生。
主流校园贷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如趣分期、任分期等。二是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或者创业,如投投贷、名校贷等网贷平台。三是阿里、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如京东白条、淘宝蚂蚁花呗等。另外,也存在一些非法的、暗箱操作的校园贷平台,或者个人以校园贷名义向大学校园学生发放高利贷、裸条借贷。2015年校园贷爆发式增长,同时乱象丛生。
大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急需金钱时较难快速地从正规银行机构获取贷款。校园贷满足了大学生日益增长的金钱需求,缓解大学生金钱需求压力的同时,由于其曾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境地,致使许多不正规的网贷平台和线下放贷人打着“零抵押”“零首付”“五秒放款”等标语吸引大学生。他们往往只宣传与夸大了其分期产品的低门槛,却隐瞒了所谓“行规”名义下的高利息及高额违约金、服务费等附加费用,导致大学生无法还款。校园贷因此而逐渐衍生出校园“套路贷”,深圳某高校学生李林借款遭遇的“套路贷”案就是校园“套路贷”。2017年12月,读大一的李林(化名)向“欧文”学长借款6000元,每日12点前还2000元,分6日还清,逾期利息每超过一小时加500元。李林还款不顺利,“欧文”提出李林可向“总统”借款偿还对自己的债务。“总统”让李林写下3.6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和签订4万元人民币的网络借款合同,李林的借款从最初的6000元变为7.6万元,因不能及时还款,利息还在不断增加,最终债务达到12万余元。李林还不上钱,催债人找到其家属索债,威胁其将房屋作为抵押还债。重庆永川区某高校学生文娇借款同样遭遇了校园“套路贷”。2018年1月,文娇为了创业通过网络向一家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约定文娇借款3000元,在一个月内还清。但文娇实际只拿到2000元,并且对方要求要在7天内还清贷款3000元。文娇到时还不起借款,贷款公司就经常打电话、发信息催文娇还款。见文娇实在不能及时还款,对方提出“借新债还旧债”,让文娇从另外的贷款公司借款,来填平之前的债。文娇一共找了13家公司贷款,可债务不仅没有结清,反倒垒到高达10万余元。面对如此高的债务,文娇无力偿还,对方的催款方式逐渐升级。他们开始向文娇发送一些不雅观的信息,再之后威胁、骚扰文娇的亲朋好友。上述李林、文娇由于被校园“套路贷”债务压得喘不过气来,只好报警求助。警方破案后认定两案均为校园“套路贷”诈骗案,李林、文娇因此而避免了“套路贷”陷阱。
李林、文娇算是幸运的,大多数大学生却没有这种幸运。校园“套路贷”给大学生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和财产损害,不断有相关案例见诸媒体,其中有的还酿成了悲剧。例如,2016年3月,河南某高校的一名在校大学生从不同的校园金融平台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债务垒高达数十万元,因无力偿还而跳楼自杀。2017年4月11日,厦门华厦学院一名大二女生因陷校园“套路贷”在泉州一宾馆自杀。其家人曾多次帮她还钱,期间曾收到过“催款裸照”。2017年9月2日,陕西一21岁的大二学生朱毓迪因校园“套路贷”欠款20多万,又因无力偿还而跳江自杀。2018年5月17日,西安大学生小森(化名)因不能偿还校园“套路贷”而在保定市政府附近一个废品收购站服毒自杀。这些都说明,校园“套路贷”给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亟须对其治理。
校园“套路贷”的案件治理
对校园“套路贷”的治理需要“双轮齐动”,一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校园“套路贷”案件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二是加强校园“套路贷”的源头治理。这里讨论前者。
(一)校园“套路贷”的刑法治理
在校园“套路贷”中,放贷人的“套路”通常是先制造逾期陷阱,致使借款学生不能顺利还款,然后采用各种办法催债,达到非法占有借款学生及其亲属价值更大财产的目的。例如,打电话骚扰其家人、同学、辅导员,贴大字报,甚至对借款人跟踪尾随、暴力殴打、非法拘禁、公开裸照、强迫其“肉偿”等,有的还进行虚假诉讼。对于放贷人的这些行为,可以分别行为特点,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放贷人的刑事责任。
1.对于放贷人企图获得的违法债务部分,以诈骗论。数额达到诈骗罪成立标准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前述李林、文娇借款案,深圳南山区和重庆永川区司法机关对于放贷人均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以侵害名誉、公开裸照等威胁方法催债情节严重的,可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如前述厦门华厦学院大二女生因陷“校园贷”自杀案,放贷人向女生家人发“催款裸照”,对于放贷人就可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放贷人强迫借款女大学生“肉偿”的,可以强奸罪追究放贷人刑事责任。因为这里的“肉偿”不是出自女大学生的真实自愿,而是受到放贷人以还债为由进行威胁、胁迫的结果。
4.放贷人裸条放款,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借款人裸照及不雅视频,则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5.对于放贷人或放贷人所雇佣的催债人采取暴力方式索债的,如对借款学生进行殴打、非法拘禁,情节严重的,可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6.放贷人对于校园“套路贷”债务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放贷人通过他人网络贷款平台实施校园“套路贷”行为,而网贷平台明知放贷人实施校园“套路贷”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平台支持或者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阻止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网贷平台则与放贷人构成共同犯罪。
(二)校园“套路贷”的行政法治理
首先是对放贷人的行政法治理。
对于校园“套路贷”,如果放贷人是个人,而且是职业放贷人,虽然目前刑法上还不能单就这种行为治罪,但是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因为这种行为即使不是“套路贷”,只要是职业性校园贷,就是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发布、2011年修订)第4条规定的“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亦即“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该《取缔办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放贷人的非法放贷行为,可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如果放贷人是没有发放贷款资格的机构,对于校园“套路贷”行为本身,同样可以根据该《取缔办法》第22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除了上述行政处罚之外,不管放贷人是个人还是没有发放贷款资格的机构,对于校园“套路贷”中的非法催债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可以对个人或者机构的责任人员进行治安处罚。
其次是对网络贷款平台的行政法治理。
网络贷款平台作为民间借贷的居间人,是借款人与放贷人签订借款合同的重要纽带。根据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等四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一方面,网贷平台对放款人与借款人的资格、借贷过程中形成的电子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有审核义务。另一方面,网贷平台应采取措施防范欺诈等不利于借款人利益的行为发生,并有义务及时公告并中止网络贷款服务。若网贷平台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规定,可以根据该《暂定办法》第40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校园“套路贷”的源头治理
2017年5月27日,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从源头治理校园贷乱象,防治校园“套路贷”。为落实这一要求,校园“套路贷”的源头治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心理辅导,抑制大学生不合理需求。
大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涉世不深,具有冲动消费、超前消费、自控力较低等问题,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大学生的需求心理和行为特点,将其拉入校园“套路贷”的陷阱。学校应当加强心理辅导,培养学生“量入为出,合理适度”的理性消费习惯,抑制不合理的金钱需求,从源头上防治校园“套路贷”的发生。
(二)加强金融知识辅导,引导大学生正确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
《中国青年财商认知与行为调查报告》显示:在参与调查的30万大学生中,将近一半的大学生无法识破校园“套路贷”陷阱,23%的学生容易被“快速放贷”“无担保,零抵押”的标语所吸引,相信存在低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理财产品。正是因为大学生金融理财知识匮乏,不法分子才能趁虚而入。很多大学普遍没有设置金融理财类的通识课程,理科院校更是如此。学校应当加强金融知识辅导,普及金融和安全理财知识,如开设财商类通识课程和选修课、开展金融理财讲座等,帮助学生了解和辨别市面上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引导学生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贷款,并选择与自身经济能力相适应的金融产品。
(三)加强法制辅导,增强法律意识。
大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和自我防范意识是导致校园“套路贷”如此猖狂的原因之一。如大三学生郑某看到“专业办理大学生贷款,最快48小时放款……”的广告动了心,联系到了王某。王某告诉郑某公司是通过“名校贷”和“优分期”两个平台贷款,由于“内部有人”,所以不用还款。郑某贷款之后又发展了20多个下线,共获5万余元的提成。不久,郑某及其发展的下线都收到了催款通知。郑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认定这是一起借助“校园贷”平台,并利用传销方式进行逐级敛财的特大诈骗案。本案中,郑某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对“套路贷”的套路不了解,存在“借款不用还款”的侥幸心理,并积极发展下线获取“提成”,导致犯罪分子用简单的伎俩便可以蒙蔽上百个大学生。因此,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法制辅导,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定期开展校园“套路贷”专题讲座,介绍校园“套路贷”的套路及危害后果,教导学生一旦遇上校园“套路贷”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向老师反映情况,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建立正规助贷机构,满足大学生的正常贷款需要。
上述《通知》一方面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且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另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走进校园信贷市场,疏堵结合,维护校园贷的正常秩序。这是目前校园“套路贷”源头治理的重要措施,应当坚决贯彻执行。
(五)强化监管,防患未然。
以往校园“套路贷”的发生与校园贷的“三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境地有重要关系。如今,尽管《通知》明确要求网贷机构暂停提供校园贷服务,但以合法形式掩盖的违法从事校园贷业务的情形仍然可能存在或者发生。因此,今后对于校园贷需要加强学校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分工与合作监管。对学校而言,应当完善管理机制,畅通校园贷信息反馈渠道。具体而言,学校建立排查整治机制,未经学校批准,禁止任何机构、任何人进入校内宣传校园贷和提供校园贷服务。学校的学生工作部门应当一是审核学生的贷款需求,避免超前消费、冲动消费;二是全面了解办理校园贷同学的具体情况,同时强化与学生家长的联系与沟通;三是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且与助贷机构沟通,协同应急处置。对于金融监管部门而言,应当加强对助贷机构的监管与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保证助贷机构在法律的轨道上开展业务。这样,就能将危害消灭在初始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