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分析框架的建构*
2018-08-07周建青邓惠玲
■ 周建青 邓惠玲
传统的传播伦理内涵主要指向的是传媒职业伦理,并不包含公民在社会传播领域中所负有的道德责任和秉持的伦理信念与准则。①因此,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的建构不应局限于讨论职业新闻伦理,而应向公民道德的方向拓展,并尝试探索以下几个问题: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依据哪些理论建构伦理原则?运用何种方法建构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的分析框架?在这个分析框架中,公民又是如何具体应用这些原则?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首先结合公共道德理论、责任伦理学提出了公民网络影像传播的伦理原则;其次运用融贯的方法解决建构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的价值观问题;最后在融贯权衡模式下建构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的分析框架。
一、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的提出
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是公民参与网络影像传播活动的一套指导性原则,反映网络影像传播伦理背后的一般价值,其作用是为公民形成一个识别、思考和分析道德问题的分析框架奠定原则基础。在此认识下,本文综合考虑互联网的传播特征和传播环境,基于公共道德基本规则背后的一般价值和责任伦理学的核心理念而提取出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不伤害原则、公正原则和前瞻性责任原则。
1.不伤害原则、公正原则与公共道德理论
公共道德研究有两个基本理论维度:第一个是制度伦理研究制度的正义问题;第二个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公民道德,包括日常生活中公民对制度规则应承担的道德责任以及对他者(陌生人)应有的态度、行为两个基本的层面。②本文的公共道德理论内涵指向公共道德研究的第二个理论维度。在日常道德生活中,公共道德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仁慈原则,强调行善避恶,主张我们采取行动或服从惯例时应使善最大限度地超过恶;二是公正原则,主要指导所有在乎道德生活的人分配善和恶,而不对权衡好的结果做出判断。③公民网络影像传播行为属于公民道德领域,因此,根据公共道德的两个主要原则来建构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有助于我们转向公民视角探究网络影像传播伦理问题与困境。
2.前瞻性责任原则与责任伦理学
不伤害原则和公正原则都从理论上回应了公民道德在传播伦理研究中的缺位,而前瞻性责任原则考虑到传播技术变革所带来的传播风险和全球影响。
前瞻性责任原则强调事前负责的理念来源于责任伦理学。这种新的伦理理念是由德裔哲学家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在《责任伦理——技术文明时代的伦理学探索》一书中全球首次明确倡导。约纳斯在书中阐明“科学技术不但会破坏世界的生态环境而且甚至会毁灭整个人类”④,认为要想规避这种风险,就不能再受人类中心主义所局限,而是应着眼于长远发展,站在人类整体的立场,树立前瞻性的责任伦理观。这是一种远距离的伦理学:“在时间上,人们不仅要对已发生的事负责,还要对未来发生的事负责,考虑自己的行为对未来人类和其他生物乃至整个地球的影响;在空间上,人们不仅要对自身负责,还要对所有生命体负责,对赖以生存的整个自然环境负责。”⑤
前瞻性责任原则顺应了媒介化风险时代的预警需求,为建构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分析框架提供新视野,也为避免传播失责指明新思路。
二、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的分析框架——融贯主义权衡模式
甘绍平在其所著《伦理学的当代建构》中提出融贯主义权衡模式⑥,是根据融贯主义方法论而发展出来的权衡模式。运用这个融贯主义的权衡模式,公民的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的具体运用可以包容所有有益的决断要素,也能在融贯权衡模式的框架下坚守伦理原则,避免滑入伦理相对主义的泥潭。
融贯主义权衡模式有三层级运作思路。第一层级相当于底线伦理,体现的是义务论所论证的个体价值原则。个体价值体现的是现代人类文明社会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即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人的身心完整性、人的尊严和人的其他基本权利,具有在其他价值、利益面前的优先性和不可权衡性、不可妥协性。第二层级是功利原则,其价值标准是幸福的最大化和痛苦的最小化。第二层级只有在人的基本价值和基本权利得到优先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发挥效力。面对两难道德困境,当我们无法运用第一层级体现的个体价值普遍优先性规则做出道德判断,则可以通过对后果的预期和评价给予所有参与者最大可能的利益来做出决断。第三层级则更多考虑应对具体道德问题的策略和方式,因此该层级能够运用任何除第一和第二层级之外的对融贯系统有益的伦理理论、规范和原则。根据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三原则,本文在第三层级对应运用双重效用原则、无知之幕的方法、美德伦理的明智判断力,以此细化三原则的具体规则。
如图1所示,根据融贯主义权衡模式,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以不伤害、公正、前瞻性责任为支点,在三层级的限制条件下循环往复做出道德判断或决策。第一层级奠定了伦理原则道德选择和论证的基石,第二层级则是融贯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第三层级则是融贯系统中最灵活多变的部分。
图1 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的分析框架——融贯主义权衡模式
三、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的细化
原则为我们提供最一般的、综合性的规范,为我们判断案例留下相当大的空间,但是原则无法告诉我们在每一个案例中如何行动。因此,原则的细化是很有必要的,这就相当于制定具体的行动指南,确定原则的实质规则和使用范围,避免因原则的空泛和抽象而导致分析框架应用价值的降低。
1.不伤害原则的细化
不伤害原则,强调人们有义务不伤害他人,采用“不得做X”的形式得到广泛的运用。为了阐明不伤害原则,我们首先借助伤害这个术语来分析和限定不伤害。
伤害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定义把伤害看作身体的或心理的利益损害。⑦广义的定义比较宽泛,几乎囊括所有可能限制自主行为的情况,如烦恼、羞辱、恼怒,也包括妨碍名誉、财产、隐私和自由等利益。⑧综合两个定义,使用“伤害”一词,涉及“A伤害了B”有两层含义。“A伤害了B”可以指A对B做了错事或不公正地对待B,也可以指A对B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为避免争议,本文将“伤害”一词的意义限定为阻扰、侵犯或妨碍他人利益导致他人身体或心理或思想感情上受到伤害。
厘清伤害的定义可以限定适用范围并避免误用。原则的细化是在融贯权衡模式下,依据公共道德研究的仁慈原则的内涵以及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具体问题而展开。
不伤害原则的第一条规则关联融贯权衡模式的第一层级,要求不能够伤害个体价值原则,即公民不得做出伤害人的生命、人的身心完整性和人的尊严的网络影像传播行为。为什么将不伤害原则第一层次的内涵确定为不伤害个体价值?媒介伦理学家克里斯蒂安(Clifford Christians)基于普世伦理所提出的非暴力原准则,主张和谐生活,强调非暴力植根于整个人类文明和黄金法则,是不可妥协的规则。⑨这种和谐的理念是不伤害原则制定的初衷,也是不伤害原则具体应用到网络影像传播实践中的基本要求。
不同于第一层内涵所强调的避恶,不伤害原则的第二条规则,根据融贯权衡模式的功利原则,聚焦尽可能利益最大化的问题。不伤害原则的第二条规则受第一条规则的限定,只有在个体价值不受到损害,才能考虑最大化善的行为。第二条规则蕴含的理念是基于尼克·库尔德里(Nick Couldry)提出的信息全球化的传播目标而具体化的。他认为,传播有益信息是信息全球化环境中不可商议的目标,可以推进全球人类的和平共处。身处在网络传播环境中,为避免损害他人利益,公民诉诸不伤害原则是不违背功利原则的:善的行为因为恶的行为不增加从而提高善的行为的比例,那么社会总体善的行为也会随之增加,从而实现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本文将不伤害原则的第二条规则的内容,也是不伤害原则的最终目标,确定为传播有益信息。
根据仁慈原则,当行善和避恶相互冲突时,我们应该考虑在具体情境中,哪种行为使善最大限度地超过恶。不伤害原则的第三条规则考虑到这一点,选用双重效应原则解析网络影像传播行为所带来的正负效用。最早注意到双重效应现象的是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阿奎那认为一个正当的具有双重结果的行为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行为必须是善的,或至少是道德中立的;第二,行为主体只能意图好结果。我们可以容忍坏结果,但它必须不是意图的;第三,行为动机只能在于好的效果之中,即行为动机只能期盼好的结果;第四,好结果必须大于坏结果。也就是说,当且仅当有一个相称的理由可以论证允许可预见的坏结果,坏结果才被允许。”斯蒂芬·沃德(Stephen Ward)在论证全球新闻伦理之后果合理正当原则(Justifiable consequence)的内容为公民如何运用双重效应原则来解决网络影像伦理问题提供了分析思路。沃德要求记者要在道德上考虑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后果不显著或者道德中立;第二,后果是对个人或社会有益的;第三,根据记者承担的社会功能,如果后果有伤害,那么这种伤害一定是必要的。”基于此,在不伤害个体价值的前提下,公民遵循不伤害原则的第三条规则的内容是考虑善的行为动机导致恶的行为结果的可能性。不伤害原则的第三条规则填补了前两条规则欠缺考虑的部分,是不伤害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正原则的细化
公正在伦理学里面所指的意义是免除任意、不偏不倚、得所应得。这意味着公正把每一位个体的地位和利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支持行为主体应以一种适宜、均衡的态度来处事或受到对待,反对无理由地区别对待。不公正则相当于否决获得利益的权利或负担因不公平分配导致的错误行为。显然,不同于不伤害原则,公正原则讨论的是等利害关系的交换问题,关注的焦点在是否被错误或不公正地对待,强调的是对权利获得者的保护。
根据融贯权衡模式第一层级所指向的个体价值原则,公民要遵循公正原则,首先必须拥有平等自由传播的基本权利。这是公正原则的第一条规则的内容。平等自由的传播权利意味着不允许歧视和不干涉他人的表达自由及获得信息。影像歧视是指公民带着成见通过传播肯定或否定、美化或丑化某一类人群或某一阶级。在网络环境中,人人都可以成为影像传播者,放大这种不公正传播的负面影响。面对这种情况,公正原则要求公民对于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生活背景、风俗习惯等造成的差异持有开放包容的心态,而不是只顾自己的感受而置他人于不顾。可见,人人都拥有自由的传播权利,但是自由是有限制的,是平等的自由。公正原则强调具有明确边界的权利意义上的“平等的自由”,确保公民网络影像传播活动的自我把关的核心内容及其重要性。
平等自由的传播权利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因而也是完全平等的基本传播权利。但是,个人贡献有大有小,因此公正的分配存在比例平等,即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大小之比例与每个人所做出的贡献或承担的义务的大小之比例是完全平等的。大众传媒在环境监测、社会调节、教育和娱乐等方面所做的贡献要比公民大得多,因而也拥有更广泛的传播权利,如采访权、刊载权及舆论监督权等。但在网络环境中,公民的网络影像传播大大地削弱了大众传媒的功能,稀释了大众传媒的传播权利,从而打破原来的比例平等。
根据融贯权衡模式第二层级的功利原则,为了保障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公正原则的第二条规则要求重新调整原来的比例平等,公民应该在享有多大权利的同时匹配多大的义务。公民手中的网络影像传播权,必须分配到原来大众传媒所承担的一些义务与责任,才能做到比例平等。因此,和大众传媒一样,公正原则第二条规则推崇公正的、真实的传播理念。但对公正的真实的要求又和大众传媒有所区别。公民参与网络影像传播,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往往仅凭个人兴趣随时随地传播和分享影像,因而坚持公正的真实的传播理念,是为了提高公民自身对不公正现象的警觉,从而避免不公正影像或言论的随意传播现象以及为抵制不公正信息起到防范作用。
公正原则的第三条规则选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方法来确保实现公正原则。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是一种设定,假定各方不知道各种选择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各方不知道的某些特殊事实有:各自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各自的善的观念、心理特征或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文明水平。各方知道有关人性、人类行为、政治事物和经济理论等一般事实。”通过限定各方知识,无知之幕充分考虑在传播资源分配方面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表达对那些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弱势群体的关怀。通过这种严格的限制,公民可以作为虚拟社区的一员,保证每一个人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做出选择,从而与各方订立参与影像传播活动具有普适性的公正契约。同时,公民也可以限定自己的特殊情况,判断自己的传播行为是否能到达到结果公正。这样,无知之幕以一种理想的方式抽象地解决了选择环境的公平问题,成为服务于公正原则之平等自由的传播权利和秉持公正的真实理念两个规则的强有力手段。
3.前瞻性责任原则的细化
前瞻性责任特别关涉对人类行为造成未来后果的责任,而不仅仅是行为者对承担后果的泛泛的责任。前瞻性责任强调事前负责以规避风险,因而对该原则的细化首先要界定清楚责任的内涵、对象以及适用范围。
在传播研究中,责任的概念则以社会责任为核心,并且是随着自由主义理论的修正而发展确定的。在影像传播权利为专业媒体机构和专业记者所垄断的时期,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的核心理念——公众知之权利、媒介责任和自律、传媒从业人员的良知,已经不合时宜。。但是,随着传播技术的变革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知的权利,而承担传播的社会责任主体不再仅是大众媒介,还包括参与社会传播活动的公民。公民要对自己的网络影像传播行为负责,从而达到对社会负责,并为社会做出相应的贡献。
随着虚拟现实技术和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介入影像传播,虚实难分的现实困境、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等伦理问题也随之浮现并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公民网络影像传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纳入约纳斯的责任伦理理念成为必要。约纳斯从时间和空间拓展了负责任的对象:我们不仅要关注当前自我价值的实现,还要对与我们共同生活在地球上的未来人负责;我们不仅要关注人类行为,还要关注整个自然生态圈。这样,公民不仅仅关注自己的传播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还关注这些后果的长期影响以及由此可能带来对人类生存环境的威胁。此外,不同于约纳斯所谈论的对整个自然生态圈的影响,公民的网络影像传播活动着重的是对高新科技的应用所产生的直接社会效应是否会间接威胁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
公民诉诸的前瞻性原则融合了上述责任相关概念的界定,并结合融贯权衡模式,细化为三条具体规则。
前瞻性责任原则的第一条规则是以节制、审慎的行动为核心。节制地使用可以减少人们对技术的依赖,降低影像文化从思想方法、价值观念到行为方式、生活习惯对自身的影响,从而避免产生一些特殊形态(如网络成瘾和低头族)对社会带来冲击和危害。审慎地对待高新科技(如虚拟现实技术和人工智能)介入网络影像传播过程,是一种对自己传播行为负责任的态度,所应对的是科技信息的不确定性以及防止不可逆的潜在后果的发生,其目的是力图有效地把风险降至最低限度。例如,今日头条应用宣称“人工智能新闻推送”,不干涉用户兴趣,但在2018年第一季度因推送低俗涉黄新闻被责令整改。实际上,早有今日头条的用户通过晒图、吐槽的方式在自己的社交圈指责今日头条推送涉黄视频,甚至以卸载的方式抵制。这些行为完全切合前瞻性责任原则所倡导的节制审慎的行动准则。作为公共道德生活的一员,今日头条的用户意识到低俗视频推送的危险性,主动扩散这种危险所带来的后果,从而提高自身乃至其他用户对这种危险的认识,一定程度上避免推送涉黄视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前瞻性责任原则的第二条规则是极大化最小准则(Maximin criterion)。该准则是由美国统计学家瓦尔德(Abraham Wald)提出,它的行为选择策略要求即便是危害性最小的行为选项,也要极大化该行为后果的危害性。具体到如何运用该准则预测网络影像传播的危害,我们采用约纳斯所提出的“忧惧启迪法”排列可能恶的行为从而做出行动决策。运用忧惧启迪法,公民可以由大到小排列恶的行为,由此明确我们不应当做什么。譬如,虚拟现实最大的强项是沉浸式的感官体验,而这种能给我们创造很强幻觉的事实有很大的精神伦理风险——真实和虚拟混淆导致离开虚拟现实环境后的行为改变。目前虚拟现实内容主要应用于诸如射击或对战类型的视频游戏,当人不断沉浸这种暴力的虚拟体验时,其中的一些行为会被带入现实,并对使用者的精神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按照忧惧启迪法的建议,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体验者需要事前了解这种风险,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再决定是否体验。极大化最小准则是一种行动理念,旨在告诉我们不要试图以恶来和善的行为相权衡,因为“恶比善更加直截了当,更有紧迫性,人们对它的看法也更少差异”。
前瞻性责任原则的第三条规则选用亚里士多德理智德性论提及的明智判断力来提高预测知识的可信度,从而为节制审慎和极大化最小的行动准则提供可靠的判断。明智作为一种理智德性,代表着一种实践的判断力,是推理或发表意见,并懂得处理具体事情来实现既定目标的一种能力。前瞻性责任原则的前两条规则着重想象使用技术所带来的行为后果来做出行动选择,但如何激发这种想象却并未提及。明智的判断力能够综合具体目标、实践途径、可能后果、时机利弊等各方面因素做出反思,可以为激发这种想象的图景的情感注入理智的力量。这种理智的力量摆脱了杞人忧天的质疑,可以有目的培养对危机的敏锐的反应,为预测后果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前瞻性责任原则汲取明智的判断力的养分,可以使该原则能够在对具体事例的判断及其不断积累的过程中得到充实、校正和重塑。
四、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分析框架的应用分析——以“艳照门”事件为例
本文运用融贯的方法建构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的分析框架,进而结合公共道德理论、责任伦理学和相应的传播伦理原则对不伤害、公正和前瞻性责任三个原则进行细化,最终建构公民运用这三个原则展开分析的理论框架,如图2所示:
图2 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的分析框架
在这个分析框架中,公民在面对网络影像传播伦理问题和困境时,需要综合考虑三个问题:传播的影像是否对他人造成伤害;个人享有传播影像的权利是否和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冲突;网络环境中传播的影像是否会带来不可预测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当公民思考这些问题时,融贯权衡模式也随之启动,并开始考虑如何采取行动。我们把它引入对“艳照门”事件的分析中,可以帮助我们弄清楚这个分析框架在具体案例中如何发挥作用。
“艳照门”事件起始于有人在网络上发布有关陈冠希与一些女艺人的大量私密照片,随着事件的发酵,不但使娱乐圈地动山摇,而且成为网民的一场集体窥私盛宴,是一次杂糅了性、道德尺度、知情权和隐私权、娱乐业复杂生态以及网络无底线的大讨论。在这个案例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公民持久不衰的关注和传播造成这些大尺度隐私照片的病毒式传播和舆论的核裂变效应,从而对所涉明星的事业乃至整个娱乐圈的发展造成影响。
“艳照门”事件涉及了公民展开网络影像传播活动所考虑的三个问题。下面我们看一看在分析中如何使用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的分析框架。
首先,不雅照在网上的肆意传播严重地伤害了所涉明星的个人尊严及其事业的发展,对社会风气产生了不良影响。根据不伤害原则,公民的网络影像传播行为最起码不能伤害人的生命安全和个人尊严;接着,才考虑传播行为是否能带给自己快乐或满足自己需求;随后,我们用双重效应方法分析公民传播这些照片的伦理问题。显然,公民持续的关注和传播这些照片满足了个人的窥私和娱乐需求,但是却使当事人的个人尊严和隐私受到严重的侵害。从事件的长远影响来看,公民的传播行为虽然暂时获得个人快乐却对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对建设风清气朗的网络空间产生不利的影响,对现实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总体来说,弊大于利,恶大于善。这说明,在考虑是否造成伤害的问题方面,公民只有在不伤害个体价值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够通过权衡利弊的方式作出伦理考虑或抉择。
其次,公民享有这些照片的传播权利,却没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根据公正原则,公民享有自由平等的传播权利,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公民浏览、下载和上传这些不雅照片,表面看来是公民个人行为,是享有自由传播权的体现,但实际上这些行为是对涉事明星与社会健康发展极不负责的表现,突破了社会伦理底线。公正传播原则要求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自由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与自由的获得不能建立在伤害别人与危害社会的基础上,显然,在这次网络不雅照传播事件中,公民享有传播的权利与自由,却没有尽到传播的义务与责任。
最后,公民的持续关注与大量转发,使事件迅速发酵为一件全民关注、全民参与的传播事件,并“使不雅照成为门事件中最常见的元素和中国门事件的流行符号”。根据前瞻性原则,公民应采取节制和审慎的态度来决定是否传播这些照片;公民还可根据极大化最小准则,对可能发生的恶的情况按照大小顺序排列,再做出抉择;如果前两者都无法厘清伦理问题,则可以根据明智的判断力提供的反思思路,综合考虑传播照片的时机、利弊以及目的,理性地做出选择。“艳照门”事件从最初的一起娱乐八卦事件,逐渐发酵成为侵权规模大、侵权程度深以及涉及刑事犯罪的传播事件,不但对涉事明星及其后代带来有害影响,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社会主流价值观造成极大的冲击。这警醒我们,公民的网络影像传播活动,有可能带来不可控的风险,在遇到可能经受较大风险的传播事件时,最好遵循前瞻性责任原则,尽可能评估恶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五、结语
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的建构是对规范公民如何行使传播权的现实回应,也是对职业传播伦理向公民传播伦理方向发展的理论探索。本文试图论证,建构公民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可以运用融贯的方法,并综合多种理论和原则的有效因素为原则的权衡和细化服务,为识别、判断并解决网络影像传播伦理问题提供一个伦理分析框架。
本文运用融贯主义的权衡模式,有效解决原则建构过程中价值标准多重所引起的道德两难问题。为了使原则的权衡模式内部具有更大的一致性,本文融合公共道德理论、责任伦理学和相关传播伦理的具体意蕴,提出公民的不伤害原则、公正原则、前瞻性责任原则,丰富了有关公民的社会传播和网络传播研究的理论资源。
那么,我们是否还需要除此之外的其他公民网络影像传播的伦理原则?我们认为大可不必。这是因为,首先我们关注公民在网络上的影像传播问题的根源在于公民的传播行为对他人及社会造成恶的影响,而不伤害原则和公正原则既照顾到善恶的多少还考虑到善恶分配的问题。同时,前瞻性责任原则充分回应传播技术日新月异所带来的风险以及不确定性。其次,我们可以从这三个原则中细化出具体准则,或直接了当的引出,或以间接的形式得出。根据前者,产生各种当然义务,如不伤害人、传播有益信息等。根据后者,产生另外一些准则,如公正的传播理念和谨慎的传播态度等。最后,融贯权衡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致力于伦理理论扇面内部各异的理论要素的相互协调、互补与支撑,所展现在伦理分析上的可行性和强大的理论因素的吸收能力,将会促使原则不断发展和充实。
尽管当伦理问题成为议题并对之进行分析和反思之时,我们有时难以在正确与错误的判断视野上做出清晰的区分,但却可以通过公民的网络影像传播伦理原则的分析框架作出一种合宜性的判断与选择。
注释:
① 张咏华、贾楠:《传播伦理概念研究的中西方视野与数字化背景》,《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第2期。
② 廖加林、黄永录:《论公共道德研究的理论维度》,《道德与文明》,2011年第2期。
③ [美]威廉·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87年版,第94、101页。
⑤ 方秋明:《汉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33页。
⑥ 甘绍平:《伦理学的当代建构》,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年版,第205-218页。
⑦ 冯志纯:《现代汉语用法词典》,四川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925页。
⑧ [美]汤姆·比彻姆:《生命医学伦理原则》,李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4页。
⑨ Christians,C.G.,et al,Towardaglobalmediaethics:Theoreticalperspectives.Ecquid Novi:African Journalism Studies,vol.29,no.2,2008,p.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