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效力
2018-08-06于娜
于娜
摘要: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既不能阻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也不能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消灭。但有可能为其设定对特定抵押权人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义务。对特定抵押权人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上是放弃或变更债权的受偿顺位,只有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受偿顺位才可以放弃或变更。
关键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放弃权利;效力
一、问题来源
在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为了应付资金紧张,需要将在建设施工工程进行抵押,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优先受偿,商业银行一般会要求开开发商出具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在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基于发包人的强势地位,承包人有时不得不做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
二、理论界存在的观点
对于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效力,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各种的出发角度也是不尽相同。
(一)认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有效
该观点认为承包人可以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主要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优先受偿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优先受偿权是指当不同性质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种权利依据法律规定,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权利。虽然关于该项权利的性质在学理上存在着法定抵押权说、留置权说、优先权说等观点,但不管何种观点,不可否认的是优先受偿权属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权利人的意思决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干涉。意思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充分的意志自主和自由,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障民事主体经济利益充分实现。建筑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建设工程价款作为民事财产权,可依据权利主体的真实意思予以处分,是最基本的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第二,当事人在以协议形式明确表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应当受其限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该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承认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性。第三、虽然涉及多个承包人、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但是现有法律对此已经有了救济途径。建设公司为帮助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银行贷款,做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意思表示,建设公司又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法定权利,优于抵押权等其他权利受偿,该项权利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为由否认该承诺的效力,有观点认为目的在于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等合法权益的实现,而建设公司已明确表示了放弃该优先受偿权并促使相关贷款完成,对做出该项承诺的相应法律后果假设公司应予承担,至于依法保障民工工资等权利是另一个法律问题。
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能放弃的观点认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放弃行为直接影响到工人工资的发放、材料商货款的回笼等。但是有学者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上述款项的支付,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法律保护,自有其救济途径,将其完全归于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过分夸大了该权利的效应,也弱化了其他法律对民事权利的救济。
(二)认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效
无效说主要是站在民工实体权利的保护和公共政策的考量,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合同法有关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私人的协议予以协议排除。域外法实践中,瑞士就采用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抵押权予以保护,否定了所有预先放弃行为的效力。
第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存在是基于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如果认定为自由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效,会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等问题,导致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在一般条件下,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发包方出于优势地位,而承包商往往都是被迫放弃,在这种情形下,存在着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潜在因素,在实质上是违背民法对于平等原则的要求,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不存在的。
(三)优先放弃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以有效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
承包人在未经实际施工企业的工人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对实际施工人并不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取得了实际施工人的同意,那么承包人是可以选择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三、我的觀点
我认同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有效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的观点,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也属于民法中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自当遵循自愿公平和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规定中也并未规定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无效,因此,还是应该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其行为的有效与否。
四、结论
《合同法》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避免建设工程价款拖欠的问题,以此来保障农民工工资可以得到及时发放,但是因为法律本身无法做到完全严谨,导致不同人对于此项权利的解读出现偏差,尽管不同的观点都有自己的论证依据,但是,如果就因此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是有效的,不仅违背了立法目的的初衷,也会引发一系列的后续纠纷,因此,对于主动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问题,不能因为可以认定为有效,就盲目认定这种行为的效力,还要考虑多种因素,从而避免可能带来的不必要的纠纷,也可以有效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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