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中公证文书的效力分析
2016-12-28李西宝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对公证文书的相关规定简单粗糙,且并未对其证据效力做出进一步规范,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类问题。本文将从公证文书的效力相关规定进行评析,结合公证文书效力的特征、存在的问题,最终寻找完善公证文书效力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证文书;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88-02
作者简介:李西宝(1961-),男,汉族,山西夏县人,甘肃省平凉市立信公证处,主任,三级公证员,从事公证工作33年。
相关主体向公证机构进行申请后,经过公证人员相应的程序最终出具的文书便是公证文书,其公证程序是依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及非诉程序性质的公证程序。如果公证当事人在之后遇到纠纷后,公证文书可作为证据,但是其效力主要是根据公证文书本身性质及特征所决定的。效力的差异主要源自于最初公证行为的不同。但是现阶段,我国有关公证文书的效力并未通过法律法规给出相应的规定,本文将结合公证文书的特征,分析探讨如何加强公证文书效力的方式方法。
一、我国公证文书的效力相关规定评析
在民事诉讼中,我国关于公证文书提出过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例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公证文书直接提出过规定,而是采用的公证证明或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字面上的差异,却使其中的含义发生截然不同的解释。所谓公证证明只是证明行为本身,将证明形成的文书才能称之为公证文书。前者主要强调的是过程,而后者则主要强调的是结果。而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则主要侧重的是证明对象本身。因此,关于公证文书的效力,有不少业内专家认为,关于效力的解释其实是法律上的推定,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以限制或排除自由裁量。公证文书所载明的事实实际上也正是公证证明事实。因此,证据材料便是事实,其证据方法正是通过公证文书实现的。
二、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特征
(一)可以排除法官自由心证
在诉讼判决中,法官是一个重要角色,因此他的想法会对案件的判决带来很大的影响。很多呈堂证据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都需要法官的判定,除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外,有时还会根据法官的经验来进一步确认,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的误差。当案件判决过程中,有公证文书及证据时,法官应当不加怀疑直接信任并确认,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官的自由心证得以排除,误差的产生率也大大减少。
(二)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相对性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就是说公证后的法律行为和文书法律赋予了较强的证明效力。因此,这种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当事人拿出更多证据证明公证的不合法性,可以在法律层面推翻公证文书。这种行为在各国的诉讼法庭上都有过这类经验。由此可见,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是相对的。
(三)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优先性
公证文书的效力优先性是同私证来比较的,如果当事人的签章或签名是真实的,则此时的私证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签章或签名不具真实性,则此时的私证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公证文书即便是原件丢失,其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三、公证文书存在的问题
(一)公证公信力不足
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需要公证的情形很少,是否公证往往随着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但是对于公证文书,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很多当事人听说公证文书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立刻取消公证,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公证行业并未得到立法、司法等环节的重视。因此,公证始终处于我国的法律边缘。
(二)公证机构司法证明权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
在民事诉讼中,很多公证文书的效力都因在司法证明过程中会侵入私人领域而得不到认可。很多公证员在搜集证据时,需要通过录音、录像等情况核实身份,此时会涉及对方的隐私权及知情权。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少公证机构很难有所作为。因此,司法证明权与私人权利之间难免存在冲突。
四、公证文书效力的完善
(一)增强和维护公正的公信力
使社会公众信任便是公信力,公证过程中,如何赢得更多社会公众的信任这是公证制度的生命,也是该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说,公信力可以通过诉讼证据直接被采信来体现。此外,公证机构还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并帮助其完成采购、招标等环节的工作,不断增强政府行政服务的公正和透明度。
(二)严格办证程序,提高证明力
实体结果是公证文书追求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必要的程序结果,则会导致公证文书的证明力缺失。
在我国公证体制建立的较晚,直到现在我国的公证行业仍处在摸索阶段,很多操作程序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立法等也存在很多不完备的情况,这些都会直接影响我国公证行业的正常发展。在办理公证文书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严格程序,各个环节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不得人为简化程序,在公证过程中涉及到的环节都应当审慎对待,确保公证文书的质量。此外,当事人对公证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应当指派专门人员进行审查核实,去伪存真,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提问判定真伪。各个环节的审批也应当持有谨慎负责的态度,每个环节都应当审核公证,对存在疑问的地方,公证员要及时交换意见,对存在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要经过公证机构的讨论,是否受理或存在风险要经过集体商讨决定,这也是保证公证文书证明力的重要方式。
(三)健全我国公证信息共享网络平台
互联网的普及使我国的公证行业也逐渐步入网络时代,尽管现阶段,我国还处于公证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的起步阶段,但是网络平台的建立仍然是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方向。我国可以将更多遗嘱公证信息等方面的内容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全国共享。管理和维护公证信息平台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并未一朝一夕就可以完善的,需要几代公证人共同努力实现网络平台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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