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矿山企业待岗职工的分流安置渠道
2018-07-31晏瑞
晏瑞
摘 要 作为国有矿山企业,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国有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还要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切实履行国企承担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的安定。因此,企业在对管控模式、经营策略进行调整的过程中,要保障每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尽可能的让待岗职工都能找到较为适合自己的出路。那么,到底有哪些“出路”可以供职工选择呢?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笔者在总结以往管理经验,分析当前形势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合规、积极稳妥的原则,提出了分流安置职工的若干渠道,以期为国有企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妥善处理职工安置问题提供借鉴。
关键词 分流安置 竞争上岗 离岗退养
0前言
2015年以来,面对钢铁行业低迷,铁矿石价格持续下跌的不利形势,不少国有矿山企业的经营都出现了利润锐减甚至亏损的困难局面。这就迫使企业在度危求存的过程中,通过关停运营成本居高不下的矿山,停止新建矿山的基本建设等措施,调整生产结构,提升有效产能,收缩低效业务,盘活存量资产,取消低效产能。然而,在实施上述举措的同时,也产生了大批失去岗位、无工可做的待岗职工。
1分流安置待岗职工的若干渠道
企业在发展变革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保持自身持续健康的向前发展,一方面要承担起维护稳定的社会责任。在面对因改制、变革等原因而产生的待岗职工时,要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选择合适的方式,妥善做好这些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1.1竞争上岗
企业一方面通过依法清退外委施工队伍、劳务派遣用工、临时辅助用工等外用工,主动为职工提供岗位,一方面认真梳理因产业结构调整,经营业务整合出现的空缺岗位,通过完善政策、搭建信息平台、加强组织协调等措施,按照企业选人用人制度,优先组织符合条件的待岗职工以公开竞聘的方式重新上岗。
1.2内部创业
企业在深化变革的过程中,可以划出适当的、相对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以委托经营管理的方式,交由职工承包运营;同时,企业也可鼓励职工响应国家的“双创”政策,在政策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支持职工在企业内部创业。当职工自愿尝试承包运营或自主创业时,企业与职工应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规定流程与职工签订相关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责权利划分不清而产生纠纷。
1.3内部退岗休养
按照“尊重贡献、兼顾公平”的原则,企业可以确定适当的年龄或工作年限节点,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为其办理内部退岗休养手续。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薪酬制度体系,应确保内部退岗休养职工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享有不低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工资待遇。
1.4提前退休
按照“兼顾历史、积极稳妥”的原则,企业可以积极与地方行政部门沟通,在政策允许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内,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待岗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执行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1.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经与待岗职工协商一致,职工自愿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签订协议,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6离岗培训
对因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业务整合,产业结构调整,所产生的需集中培训后等待上岗的职工,开展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帮助其提高再上岗能力。待企业有合适的岗位出现时,优先为其安排岗位,重新上岗。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确定待岗职工分流安置渠道之后,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保证各项措施有章可循。在出台办法的过程中,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发挥积极作用,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出发,为职工提供充分发表意见的渠道,组织广大职工对办法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讨论,收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职工意见汇总材料,保证工作依法合规,既充分考虑职工承受能力,保障职工权益,又为企业减轻包袱,轻装前行,实现职工和企业双赢的目的。在办法执行的过程中,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办法中的各项措施透明执行,监督、检查防止执行过程发生偏差。
(2)受市场形势和工作环境的影响,国有矿山企业对于优秀人才的吸引力较以往有所减弱。因此,企业在分流安置待岗职工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业务骨干、防止人才流失。对具有主体专业背景的高学历或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对地测、采选、机电维修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对企业紧缺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应尽量组织职工自主创业或承包企业独立业务,避免为其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3小结
在企业面对大批需要分流安置的待岗职工时,上述渠道仅是笔者结合自身经历提供的参考,不同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方法远非局限于此。但是笔者认为,企业在生产运营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不应踟蹰不前,而要相信职工,勇于决策,只有依靠企业和职工的合力,方能共渡难关,阔步前行。
參考文献
[1] 陶峰.关于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研究和探索[J].经济, 2017(02):172-172.
[2] 郑卫.关于加强待岗职工管理的探讨[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5(15):53-53.